

存款不再保险?
作者:谢九(文 / 谢九)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简而言之,也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央行缴纳一定的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如果银行发生破产等风险事件,该基金用于偿付储户的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诞生于上世纪30年代,西方爆发大萧条之后,银行破产和挤兑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形成恶性循环,既不利于银行持续稳定经营,又损伤了储户的利益。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对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予以保护,由此稳定了储户的信心,进而给银行经营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从美国首推存款保险制度之后,80多年来,全球已有110多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从1993年就开始酝酿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但是经过20多年后才正式面世,其间也是面临不少阻力。一方面是因为大型银行可能并没有足够的动力来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因为这需要银行额外拿出一笔资金来缴纳保费,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名为保险,但其实国家隐性担保转移至市场化担保,这种转移完成之后,可能会打破银行储户的刚性兑付,甚至引发社会性群体事件。
从表面来看,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打造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更好维护储户利益,但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弱化了储户的存款安全。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之前,我国金融体系虽然没有明确的保险制度,但事实上是以国家信用作为储户的隐性担保,即使发生银行违约甚至破产等极端事件,政府一定会出面兜底,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之后,储户的存款安全保证将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来处理,这可能意味着政府隐性担保的退出,按照刚刚发布的存款保险制度细则,我国的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也就意味着在一家银行超过50万元的存款,将不被覆盖在存款保险范围之内。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的限额偿付是国际惯例,限额标准过高或者过低都不利于制度的建立,标准如果制定过高,不利于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如果标准过低,则不利于保护储户的存款利益。至于我国为何设定50万元的偿付上限。有关部门的解释是:“从国际上看,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倍至5倍。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时,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至于超过50万元的存款利益如何保障,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对于银行存款超过50万元的储户而言,最安全的做法还是化整为零,将大额存款分别存到不同的银行,尽量使得每家银行的存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全部处于存款保险范围之内。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也意味着利率市场化已经越来越近。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大部分已经实现市场化,只有存款利率还没有完全放开。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之前,我国的存款由政府隐性担保,储户存款基本上属于零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完全放开存款利率,可能会使得银行之间开展无序竞争,一些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会无视风险,通过大幅度提高存款利率来吸引储户,即使最后因此出现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倒闭,也会有政府兜底,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建立市场化的存款保险制度而实行利率市场化,就相当于将利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给政府,最终实际上是全体纳税人为此买单,道德风险极高。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绝大多数储户的存款得到安全保证,与此同时,政府的隐性担保退出,银行需要为自身经营负责,道德风险得以消失。
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费,不同的银行缴纳的保费标准不一,风险较高、经营不善的银行需要缴纳更高的保费,反之,风险较小、经营较好的银行则缴纳较少的保费。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银行缴纳的保费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提升中小银行的竞争力。由于存款保险制度覆盖了99%以上的存款,尤其是50万元以下的中小储户的存款将得到完全偿付,因此,此前一些信任大型银行的储户,以后可以给予中小银行同等信任。同时,在存款利率放开之后,中小银行一般会采取比国有大行更有吸引力的利率,因此,既有安全保证,又有相对较高收益的中小银行,可能会在未来赢得更多的储户。从最早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美国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就很好地促进了社区银行的发展。
进一步来看,中小银行竞争力提升,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银行获得完全自主的利率定价权之后,可以在市场化的环境下,以市场化的价格吸引资金,也可以以市场化的价格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进而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历经20多年后正式面世,不过这是否就意味着政府的隐性担保就此退出,市场化的保险制度就此完全取而代之?现在断言或许还为时尚早。从中国金融市场历史上爆发的信用风险事件来看,即使是一些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在接近违约边缘时,政府之手最终通常都保证了刚性兑付。此次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划定了50万元的红线,但未来如果真有银行出现挤兑风暴甚至破产倒闭,政府是否真的可以容忍储户存款受损,而不会采取各种变通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现在还尚难断言。打破刚性兑付,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从来都是难上加难。 保险存款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