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欲取先舍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虽然对房价走向很迷茫,但为了中意的户型,也为了女儿以后能住得近些,隔壁的张姨终于决定用大半生的积蓄,给参加工作不久的女儿买套两居室。看中的小区离得挺近,关键是还能接受公积金贷款,绿化也挺好,有不少大树,只是有些移来没多久就死了,很可惜。
张姨已50多岁了,离退休却还有几年,住单位的房改房,此后没再买过房。公积金已交十几年,有了不少钱,却只能趴在账上,知道金额,取不出来,可望而不可即。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可此“所有”明显与法律意义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所有”相悖:首先自己没法“占有”,被强制代管了;其次只能买房或退休时“使用”,审批麻烦,材料繁杂,急需时往往取不出来;“收益”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只为活期存款利息,远不如5%左右的“宝宝”们,更大头的投资收益往往被用在建保障房等方面,自家鸡下的蛋没法归己;“处分”就更是连门都没有。更要命的是,好多品质高、不愁卖的小区根本不接受公积金贷款买房。
签了合同交了首付款,在房产预告登记时,张姨选择了共同所有:女儿占90%,她占10%,占点份额是为了能提取公积金。结果询问房产证相关税费时,被地税局告之,必须以二套房标准交契税。本以为女儿是第一次买房,面积也在90平方米以下,可以享受契税由2%降至1%的优惠,实际却突然由1%上浮至4%,一下多出了2万多元。张姨很不服,强调女儿占比是大头,自己虽买过一次房,却是多年前按政策买的房改房,或者,至少应按各自房产的比例来分别计算税负。收税窗口玩着手机的地税办事员头也不抬,指了指旁边的玻璃,张姨一看,上面贴着一张A4纸的告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为了让自己“所有”的公积金能早点取出来,早点派上用场,代价是多掏2万多元的税?一贯遵纪守法、明礼诚信的张姨感到很无助,然后就莫名地悲哀起来。
(文 / 湖北宜昌 聂武钢) 先舍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