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运气不好?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张望西)

母亲从1996年1月到2010年12月,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缴费年限满15年。因已经符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即可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加之收入较低,所以从2011年1月开始停止缴费。

母亲于2014年5月退休。在2014年3月19日,按规定去当地社保部门递交了申请退休的相关资料,并签字表示是自愿放弃缴纳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按照《新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新政发〔1997〕107号,以下简称“老政策”),母亲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1089元养老金。但是,就在母亲递交退休申请的第二天,3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34号,以下简称“新政策”),明确“老政策”有关“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的,可按最低保证数发给”的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落实到养老金计发工作中后,可以发现,按照“新政策”,低保险金人群的养老金将大为减少。

仅以母亲为例:执行“老政策”,每月可领取1089元养老金。执行“新政策”,每月仅领取700元养老金;即便当时缴足18年社保金,每月也只能领取950元。很明显,“新政策”和“老政策”没有合理衔接,更没有重视低养老金人群的利益。一项政策如果不能维护社会稳定、不能促进群众权益的改善,那就不算是好政策。这样一个涉及群众基本权益的重大政策调整,事前没有向社会征求意见,没有宣传解释,政策设计的根据是什么不得而知,也完全没有给群众留出合理的政策执行缓冲期,更没有给利益受损者做出相应调整的政策设计。比如,母亲3月19日递交的退休申请,是执行“旧政策”的时段,所以签字自愿放弃缴纳后续三年多的养老保险费;但3月20日“新政策”开始执行,养老金是说变就变,可是受影响的母亲再想补缴这三年的养老保险却不被允许了。

走法律程序的话,如果就母亲这件事起诉,社保部门完全可以说他们合法合规,可以预计法院的判决会支持社保部门的行为,而这一“新政策”又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执行“新政策”还是“老政策”,我们不是在乎每月200多元、400多元养老金的差距,更多的是对有关部门行政的失望。半个多月来,就这一问题到底如何解决,多次去社保等部门咨询,就是得到些他们只能按政策执行、他们无能为力、你们想去上访就去上访的答复,问得多了最后就给你一句:“你们运气不好!”我想问:退休老人的生活能否依靠合理的政策来保障,而不是依赖运气呢? 运气只是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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