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的阳光何时照进乡村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文哲)
前几日,接到母亲打来的电话,村民小组长到家里收取土地承包费,声称不交钱就不允许用村里的井水浇地。母亲语气沉重,听得出情绪不佳,我不免有些担心。
我的老家属于西部省区经济相对发达的平原地区,青壮年劳动力处于半工半农状态,人均耕地1.4亩,主要种植经济作物,产出尚可。家里的4.2亩地是1994年第二轮延期承包时分得的,签订了承包合同并领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30年。1998年我考上大学将户口迁出,村里以此为由,将其中1.4亩地收回转为集体预留耕地,并重新发包给我家并按年收取承包费(实际未办理任何产权转移手续)。2011年村里进行所谓“土地小调整”,以我弟已经大学毕业为由,又将另外1.4亩地收回并发包给我家(同样未办理任何手续)。至此,我家实际享有承包经营权的耕地已从4.2亩减至1.4亩,另外实际耕种的2.8亩不仅不能享受粮食补贴政策,每年还要支出近千元的承包费。
毕业于法学最高学府又在国家机关农口单位工作的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烂熟于胸,明知村里的做法多处违法,却无可奈何。法律规定十分明确,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以实行土地承包时属于集体组织成员的家庭人数为基数平均分配土地,耕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外,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承包地;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外,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承包地。这就是常说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物权法》更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从维权手段和程序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也给农户设定了看似完备的申诉渠道: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政府调解,可以请求设在县农业局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父母根据我提供的法律依据到村委会请求调解,村主任告知,按照户口变动不断调整耕地是村里延续多年的做法,不可能因为你搬出法律条文而做出任何改变;到县农业局咨询,工作人员答复,法律规定归法律规定,基层有基层的做法,耕地归谁还是村里说了算。最后一条诉讼途径,父母老实巴交一辈子,连法院的门朝哪边开都不知道,更有好心人劝说,两个孩子都不在身边,不要为这事得罪村干部,还是算了吧。身处资讯发达的大都市的我们,或许能够感受到法治昌明和正义彰显,而在广大农村地区,连基本的“有法必依”实现起来都如此困难重重。 法治乡村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