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72岁李经纬的结局

作者:王鸿谅

(文 / 王鸿谅)

15年:72岁李经纬的结局0

从辉煌到没落,李经纬的人生分水岭应该是2002年。当年1月,在当时三水市政府的强力主导下,健力宝集团75%的股权被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3.38亿元收购。赢家是年轻神秘的“资本大师”张海,他成为健力宝的新任掌控者。输家当然是李经纬,一手创建了健力宝品牌和18年的企业辉煌又如何,照样被架空成董事会闲职,而这不过是厄运的开始。

就在健力宝易主的第七天,李经纬突发脑溢血住院,手术后开始了漫长的休养。病榻之上的李经纬63岁,留给外界解读的信息是传奇和悲情。传奇的是创业。印刷厂工人、县体委干部、白酒厂厂长,再到“健力宝之父”。从外界回到病榻之上的李经纬,坏消息一个接一个。2002年7月23日晚,杨仕明从家中被带走,同时被带走的还有健力宝的两名原财务人员。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和于善福是跟着李经纬开创健力宝的4名元老级人物。10月底,终于轮到了李经纬。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决议,罢免李经纬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他提出了申辩,但是没有用。紧接着,反贪局的人入住医院,对他进行监视治疗,也就是在医院实行“双规”。

“双规”查出来的结果,是一笔存疑的商业保险金,涉及其中的是李经纬和4名老臣,保险金共计1100多万元,具体到李经纬身上的数额是331万元。整个事情很简单,2000年的时候,健力宝累积了一笔大约3000万元的职工福利金,这是企业里众人皆知的事情,如何使用这笔钱,李经纬主持召开管理层会议仔细讨论过,最初的方案是给企业的管理层和职工一起购买商业保险,但到了2000年6月实际执行的时候,却变成了只给李经纬和4名老臣购买商业保险,给其他职工买保险的事情被搁置,无人提起。剩下的职工福利金,2001年企业面临改制前全部分发给了职工。

用企业的职工福利金给领导层单独购买保险,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罪与非罪的讨论,并没有迅速得出结果。就在人们都快遗忘掉李经纬和他的老臣们那笔保险金的时候,2009年6月,这个罪与非罪的疑问终于进入了司法程序,李经纬、杨仕明、黎庆元和阮钜源被佛山市检察院正式起诉。

《刑法》第383条对贪污罪进行了界定,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关于李经纬是否“国家工作人员”,控辩双方并不存在争议。健力宝的前身三水酒厂是地方国营企业,1987年完成了第一次股份制改造,澳门南粤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共同筹资1000万美元,共同组建了“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健力宝饮料厂持有60%的股份,是绝对的控股股东。在管理上,李经纬集大权于一身,拥有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多个头衔,掌控企业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但是在产权上,这次股份制改造,并没有让健力宝成为一家现代企业,3家出资方都是国有企业,健力宝集团实际上始终是一家纯粹国有企业。李经纬的诸多头衔背后,始终有一个隐藏的括号注解——副处级,这是他的行政级别,也是他的身份属性——他是国家的人。整起案件定性,由此埋下伏笔。

但是李经纬的辩护人依旧选择了无罪辩护,理由是就算李经纬等人用职工的钱购买了保险,也不属于贪污行为,因为这些资金并非“公共财产”,“不符合贪污罪的客体要件”。辩护人显然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搞混了。因为贪污罪的犯罪客体,并非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而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立法者看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非法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正是基于这个原因,除了第382条,《刑法》还在第271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条文第二款中强调,“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按照一审法院佛山中院查明的情况,“广东健力宝饮料厂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属国有企业。“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其中方出资者是广东健力宝饮料厂,案发时李经纬作为饮料厂代表,出任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善福、阮钜源作为饮料厂代表,担任集团公司董事”。也就是说,李经纬等人的身份,的确属于第271条第2款中“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换句话说,是否构成贪污罪,与他们“侵吞”的是否公有财产无关。

只是,就算厘清了罪名争议,2000年6月,李经纬和他的管理层动用这笔职工福利金的真实动机还是令人疑惑,这是一笔企业员工众所周知的钱,管理层会议已经做出了给全体职工购买保险的决议,李经纬也指派了专人与保险公司商量方案,一切都是摊开来公开透明的事情。至今也没有人能说清楚,为什么好好的决议突然就改变了。

2009年9月3日,李经纬、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涉嫌贪污(其中杨仕明还涉嫌受贿)一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李经纬并没有出庭,他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他的亲属向法院提交了延期开庭的申请书,和医院诊断证明书等材料。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李经纬中止审理。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等3人,一审和二审结果都一样,罪名成立,刑期分别是18年、14年和14年。到了2011年8月29日,终于轮到了同案的李经纬,一审开庭不是在法院,而是在广州的一家医院里。病榻之上的李经纬,必须继续面对他的命运。

李经纬表示不记得自己到底有没有安排黎庆元不再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的事情,但在供述中也承认,按照惯例,自己“应该能推断出只为少数高管购买了保险”。尽管判决书指出,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均供认,是被告人李经纬本人改变意见,取消了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的决定。但是,从判决书列举的供述内容来看,杨仕明、阮钜源对李经纬的“指认”,都是转述经办人黎庆元的话。黎庆元的供述是:“2000年3月,李经纬找到我问起做保险方案的事情,并说取消为全体职工买保险的事,我就通知韩伟贤不用再搞方案了,当时我还向于善福汇报了此事,于要求我按照李经纬的指示办。”杨仕明的供述是:“2000年上半年,我们5位集团公司老总在另一次会上,商定为我们5个人购买保险,李经纬让我经办此事,在这次会上没有人再提起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的事情。”在证据法中,这类被“转述”的证言,又被称为“传闻证据”,原则上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如果的确是管理层集体决策,利用改制时机,将职工福利金私分,是否就能免责呢?按照“两高”2010年12月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国有公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果存在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所有的行为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形,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定罪的关键,在于区分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在企业内部一定程度公开,企业不同层面的多数人员获得利益的,一般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公司并非国有公司或企业,则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少数人共同实施,企业其他人员不知情或者不知实情,分取利益的人,多是参与决策、具体实施贪污行为者,以及为贪污行为提供帮助的人员,且以企业管理层人员为限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传统的贪污或职务侵占类犯罪,多是以秘密、隐蔽的方式进行。但是,本案中,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的行为,事先的确经过管理层集体决策,只是后来突然改变,导致受益范围缩小,进而成为引发本案的导火索。如果企业改制成功,李经纬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再受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作为企业管理人员,是否可以任意处置相关资产呢?依旧要看具体情况,作为公司股东和实际操控者,他当然可以经过正当程序,从公司利润中获取收益。但是,按照现代公司的治理规则,如果管理人员想以购买保险等其他名目,将公司财产纳入个人名下,仍然必须征得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大股东的同意。

2000年的331万元,放在普通人身上,或许是个天文数字,但是,对于健力宝的开创者李经纬来说,真的到了会为这样一笔钱铤而走险起贪念的程度吗?2000年李经纬的工作重心,是健力宝的上市,以此筹集资金,解救健力宝的困局。当年4月,健力宝向国内多家券商发出“股份制改造并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邀请函。最后,广发证券为其制订了方案:健力宝集团公司以生产运动饮料的资产和饮料有限公司60%的股权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只不过与此同时,三水市政府也正在积极筹划卖掉健力宝。这种冷战僵局,与李经纬和他的管理层突然改变原定的福利金分配方案是否存在关联,依旧是个谜。性格决定命运,放在李经纬身上更加如此。媒体的报道中曾经披露过一个细节,1986年,健力宝刚有起色,李经纬便先为自己安排了一辆皇冠轿车。当时的三水县委书记也不过刚从北京吉普换上丰田,而他不过还是一个副科级的小厂长。

李经纬的一审判决结果是贪污罪名,有期徒刑15年。就算他上诉,即使不考虑案外因素,本案最终判决也并无悬念,因为同案的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之前已被判刑,假如李经纬被判无罪,前述判决显然会被作为错判纠正。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形几乎没有出现过。健力宝的创业元老们,命运就此终局。涉嫌这桩购买保险贪污案的人里,唯一没有被起诉的是于善福,他在2002年健力宝转让后选择了离开,飞往新西兰,成为健力宝四大肱骨老臣里,唯一逃过此劫的人。■ 健力宝15法律结局72李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