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之上的矫治难题

作者:刘畅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之上的矫治难题0三联生活周刊:邯郸初中生杀人事件,涉及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调低最低责任刑事年龄的法条。该法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他人严重残疾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如何理解“核准追诉”?

郗培植:对这一条款的适用,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既需要从主客观方面综合评价其情节恶劣的程度;也要求在程序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进行追诉。核准追诉程序需要基层检察院上报最高检,核准追诉后由追诉检察院诉至管辖法院,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目前来看,核准追诉程序尚没有明确、统一的司法解释。

就这次邯郸初中生杀人案而言,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比如初中生前期预谋、两次挖坑,在事后曾对受害者家人撒谎等情节,我认为这个案件大概率最终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三联生活周刊:调低最低责任刑事年龄,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是否有遏制作用?

郗培植:根据公开数据来看,我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2020年为54954人、2021年为73998人、2022年为78467人,调低最低责任刑事年龄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不降反增。可见,仅从数量来看,刑罚威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来说意义不大。

2020年调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我看来,当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准备并不充分:一方面是当年大连少年杀人案激起公众普遍的愤怒,一方面是公众对孩子“早熟”的认知偏差。据我观察,“熊孩子”“小恶魔”的称号越来越普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包容度正在降低,它背后的社会心理是,公众觉得孩子在网络时代接受知识多,懂事、成熟得更早。

但仅知道更多知识,而非更早为自己行为负责,这并不意味着更早成熟。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看,现在的年轻人工作、结婚、生育的时间逐渐推迟,我的感受是他们成熟得更晚。从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低龄未成年人即使被判处刑罚,他们在未来也终将回归社会。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之上的矫治难题1三联生活周刊:你提到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这个案件中施害的未成年人后来怎样了?目前法学界对这类极端恶性案件中的施害和受害双方的当事人有追踪和评估研究吗?

郗培植:目前法学界对于这样个案的跟踪研究还是比较缺乏,这需要深入的研究。这也是今后实证研究需要重点关注的方向之一,希望能够得到有关地方和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支持。

三联生活周刊:正如你前面提到的,最高检和最高法这几年公布的数据里,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上升,年龄也呈下降的趋势,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年均上升7.7%;其中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2018年的4600多人上升至2022年的8700多人。你怎么看待这一现象?

郗培植: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出现反弹,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这一现象值得关注。但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中,严重暴力犯罪往往是零星发案,并不具有规模性,但又被舆论集中关注,给人留下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很严重的印象。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上升,的确是近年来值得警醒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对于这样一种现象,我们需要社会综合发力、综合治理,因为其成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家庭监护缺失、学校育人偏差、有责机关执法不严、网络世界引导、经济发展下行等因素。要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单用刑罚这单一手段很难起到一锤定音的社会效果。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之上的矫治难题2三联生活周刊:上一次公众如此关注未成年人事件,恰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之前的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法学界如何看待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

郗培植:在少年法领域主流的观点都认为少年犯罪与其说是“罪”(crime),我们更倾向于用“罪错”(delinquency)的概念。而面对罪错少年,目前法学界的基本主张是,“提前干预、以教代刑”,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每个人的成熟需要过程,从脑神经科学的研究上看,一个人大脑中负责决策和情绪管理活动的前额叶,到青春期结束后才能成熟。这意味着少年虽然具备了一定的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但不能像成年人一样严格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单纯施以刑罚不能完全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另一方面,从以往大量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案件报道与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极端恶性事件不是突然发生的。这些罪错少年先前大多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规定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但家庭、学校、公安机关的前端干预与教育矫治并不充分,罪错少年在不良事件中得到了“正向激励”,进而升级实施犯罪。像邯郸杀人的初中生还在义务教育阶段,家长、学校是否对于这些学生此前的不良行为有过有效的批评教育,目前也不可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父母是管教孩子的第一责任人,而不论是此次邯郸初中生杀人事件,还是大连少年杀人案,我们发现都存在父母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加之我们国家儿童福利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对家庭、学校、司法的社会支持力度不够,造成了管教的空白地带。

此外,信息网络化社会中的不良信息,也对未成年人的健全价值观和健康心理,以及交友等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在相关调研报告中发现,在一些未成年人喜爱的短视频平台或游戏平台上,当一个未成年人设置自己的地域、背景资料后,平台会定向推送本地区的一些软色情或软暴力内容。尤其是很多未成年人在这些内容下面的留言区中结识,彼此成为朋友,甚至发展为犯罪团伙。

孩子的问题往往是家庭和社会问题的映射,面对现代社会如此复杂的多种风险,其实各方对于此类案件的发生都有一定其父母在明知孩子有精神障碍的情况下的责任,这样的案件是受害家庭的悲剧,其实也是施暴未成年人的悲剧,更是全社会应当反思的悲剧。

三联生活周刊:家长的监护失职如何问责?

郗培植:近期报道的在美国发生的一起少年枪击案中,枪手的父母被判刑,引起社会关注,我国的部分网民也在呼吁追究邯郸行凶少年父母的刑事责任。但在美国的案件中,行凶少年本身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还送给他枪。从法律角度看,其父母具有严重过失,所以被判处了刑罚。单纯监护失职,孩子犯罪,不论中外都很难让家长承担刑事责任,现代刑法贯彻的是罪责自负原则,而非“刑事连带责任”。

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都对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职责进行了细致规定。(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更是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民法典》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从此可以看出,对于家长的问责是从民事赔偿到行政处罚展开。但更加需要关注的是,我国当前的家庭教育指导、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缺少规范化的实施细则,执行主体、教育内容、效果评估都没有具体规定,实践效果大打折扣。

三联生活周刊:罪错少年面临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系统失职或失能问题,但每一方的责任边界看起来又很宏大泛化,难以具体追责,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每当类似的恶性事件发生时,其实相当于是受害人也在为这种整体的失职承担后果?

郗培植:在我看来,从更深层来看,受害人的确承担了社会失职所带来的后果。法学界都普遍接受“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进一步来说,“最恰当的福利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犯罪问题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背后映射出的是一系列社会问题。社会问题解决得好,犯罪就会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更是如此。

比如严重的欺凌行为、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孩子上下学途中,或是周末脱离父母监护的时候,在很多国家,要求低龄未成年人不能脱离父母的监护,比如要求孩子上下学途中必须由父母接送,或是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把孩子送到小区门口,再由家长接走。像中国把强奸幼女罪的“幼女”定在14周岁,那是不是14周岁的孩子就不应脱离父母监护,享受类似的福利保护?但中国目前缺少类似的“无缝监护”制度的设计。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之上的矫治难题3三联生活周刊:人是个体性的,发育也是个体性的,这是很多民众对单纯以年龄线来划定惩戒责任的疑问,你从一个专业人士的角度,会怎样解答这种疑问?在其他国家,一般是怎样处理这一问题的?

郗培植:每个人的发育和成长都具有唯一性。但在处理每个人的个性与社会规范关系的共性时,尽管个体差异显著,法律和社会规则仍需要对群体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概括和统一,因此,我们国家的法律考虑到了不同年龄阶段的发育状况,设计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

回归到个案,在国外有专门的少年司法和少年法院,是独立的“成人—少年”二元刑事司法体系。少年司法拥有特殊理念、特殊立法、特殊机构、特殊程序、特殊处理措施。与少年法院配套的是系统的保护处分措施,以及各级少年院。不论少年触犯法律的行为是什么,统一被视为“罪错”,均由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管辖。为实现少年司法的康复目的,确立了观护制度与之配套。观护人需要对孩子进行调查、代表孩子利益出庭、根据法官要求向法院提供情况和帮助、按照法院指示在审理前后照料孩子。因为有《少年法》的制度作为缓冲,少年法院仍首先会做审查,极少有放弃管辖权的情况,刑事责任年龄对实际的司法影响不大。

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尤为严重,《少年法》有“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少年法庭放弃管辖权,剥夺“未成年人”的身份,将其纳入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体系判决。如今有人呼吁中国也采用这个规则,但这一规则存在的法律前提是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如果直接拿来应用,会走向为了纯粹惩罚而“借鉴”的片面学习思路。

三联生活周刊:那回到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自2020年调低最低责任刑事年龄的议题出现在公众视野,完善教育矫治举措的呼声也同时出现,后者近些年来有什么进展?

郗培植:实际上,在2020年刑法修订的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在同步修订,而预防法关注的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便是管理教育措施、矫治教育措施、专门教育措施、专门矫治教育措施等保护处分制度的体系化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体现了“罪错行为法定”“教育矫治法定”的基本立场,这便意味着不同类型的罪错行为要准确、有梯度地配置矫治措施。

回到大连、邯郸这一系列的恶性案件中,将这些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十分必要。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劳教制度的废除,对于罪错少年的收容教养缺乏场所,有过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没有地方送去矫治,工读学校在后来的发展中也走向了萎缩。因此,我国少年司法“宽容而不纵容”的理念,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对罪错未成年人“养肥了再打、养肥了再杀”的困局。

针对上述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外,设计了专门教育制度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改造,将专门教育体系融入国民教育体系。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专门学校从此前的不足百所,上升到如今的200多所。有过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可以在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不过,目前专门学校、专门教育制度建设还在完善之中。一方面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法律规定很宽泛,从小偷小摸到杀人放火都是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现在社会上要把有不良行为的孩子也送到专门学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是很明显,不良行为有些通过家长家庭和学校教育就可以纠正,而即便同样是严重不良行为,把小偷小摸和杀人放火的孩子放在一起是不合适的。

因为严重不良行为性质、程度的不同,教育矫治措施是不同的,每一类罪错行为都需要精准矫治,不能“杀鸡用牛刀”;将这些孩子放在一起,外界可能会为这些孩子贴上一样的标签,使其更难回归社会;而且这些孩子可能会“交叉感染”,彼此交流犯罪案件、犯罪手段,甚至成为“好朋友”,邀约今后出去再一起从事罪错行为,原本不良行为程度较轻的孩子,反倒可能被带坏。

因此,专门学校需要分级建设。我们希望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孩子能够更加以教育为主,给予他们更多时间管理上的自由,对于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孩子,应该送到有更强矫治色彩的高级专门学校。另一方面,专门学校的课程还没有统一、系统的设置,许多专门学校还是以教授基础知识和一些技能为主,心理辅导之类的教育、治疗还不够。我们希望未来专门教育能够系统地实现“以教代刑”的目的。等到那时,即便像邯郸杀人的初中生也能在专门矫治机构接受教育而不是单纯在少管所接受惩罚。

三联生活周刊:从防范青少年犯罪的角度看,防范措施有没有一些进展?

郗培植:从防范一般犯罪的角度看,中小学阶段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在不断完善。以前的法治教育没有具体的教授方式和教材,针对不同学龄段的孩子该如何教育也没有细致的划分。这两年来,这些问题在改进。一些东部发达地区有比较好的进展。比如,对于校园欺凌,上海的学校会印发应对校园欺凌的学生手册和家长手册。在学生手册中,会告诉学生如何预防欺凌,如果遇到欺凌该如何应对。在家长手册中,会告诉家长如果孩子向家长报告了欺凌的情况,家长该如何处置。如果家长发现孩子异常,该如何跟孩子交流,如何教孩子应对欺凌,如何安慰孩子。

除此之外从2019年开始,在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发生前后,全国的中小学校就已经开始推行法治副校长的制度。各地区的检察官或是民警,为了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到当地的中小学担任法治副校长,在学校里授课、以案释法,对学校里的不良行为做训诫,介绍2021年已经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要求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和教师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法治副校长在一些地区起到了震慑的作用。但全国整体的水平参差不齐,还待进一步落实。 霸凌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