撼山易,控枪难:看不到尽头的持枪权之争
作者: 付杰2024年7月13日,特朗普在宾夕法尼亚州巴特勒市进行竞选演讲时,突遭一名枪手暗杀,仅耳朵受有轻伤,可谓死里逃生。9月15日,特朗普在佛罗里达州西棕榈滩高尔夫俱乐部打球时,特勤局人员发现一名枪手隐藏在灌木丛中,意欲暗杀这位总统候选人。尽管数月内两度遭遇枪杀,特朗普作为共和党人依然坚信美国人拥有持枪权,并声称这是上帝赋予人民的自卫权。而卡玛拉·哈里斯作为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秉持该党一贯立场,主张对枪支实行管制。即便如此,由于美国持枪人士众多,为了选票她也不敢触犯众怒,表示支持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还说自己也是枪支拥有者。
美国的枪文化与宪法第二修正案
据相关统计,2023年美国平均每天约有117人死于各类涉枪事件,但民众要求放宽枪支管制的呼声仍居高不下。其实,这一看似吊诡的现象背后,有着漫长的历史传统和深刻的文化基因,甚至可以追溯到大洋彼岸的英国。
英国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现代法治的国家,持有和携带武器的传统在其重要的两部宪法性文件——1215年《大宪章》和1689年《权利法案》中皆有体现。独立建国之前,北美十三州是英国的殖民地,效仿英国的民兵传统,主张人民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在费城通过《独立宣言》,正式宣告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在持续8年的独立战争中,大量民兵组织参与作战,枪支塑造了美国人的尚武精神,其地位在以后的西进运动、南北战争等一些重大历史事件中继续提升,最终形成了著名历史学家理查德·霍夫施塔特所说的美国独特而浓厚的“枪文化”。
一些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则奠定了枪文化的法律基础,它们将民众的持枪权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美国1789年《权利法案》第二修正案即为民兵和持枪权条款:“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被侵犯。”后人对该条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集体权利说和个人权利说。集体权利说主张该条捍卫的是州权。个人权利说坚决捍卫个体“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联邦最高法院作为美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拥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但它对第二修正案迟迟不作表态。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美国社会风云激荡,变革剧烈,枪击事件越发突出。由于共和党和民主党轮流执政,对枪支管制政策时宽时严,反复摇摆;持枪派和控枪派也争论不断,输赢不定。到了21世纪头一个十年,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中保守党占据优势,持枪派认为时机成熟,想寻找合适案件打到最高法院,倒逼其对第二修正案作出明确表态。
2008年的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以下简称赫勒案)和2010年的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以下简称麦克唐纳案)这两个里程碑式的案件为错综复杂的持枪权问题理出了基本清晰的头绪,而这距离1791年通过《权利法案》已有200多年的时间了。
赫勒案确立人民拥有持枪权
赫勒案并非“顺产”的结果,而是来自利益相关者的“寻衅滋事”,其最主要的推手是鲍勃·利维(Bob Levy)。利维是名副其实的人生赢家,人生的前半程投身商界,实现财务自由,40多岁时转向学界研究自己感兴趣的法律。利维虽然不拥有枪支,但坚信个人有持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他决定设计一个试验案件,并将案件打到最高法院,以“逼宫”的方式让最高法院给一个说法。
利维不是单枪匹马作战,他还有可靠的搭档和强大的团队。他们决定拿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开刀”,这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其一,20世纪90年代,华盛顿被称为“谋杀之都”,发生了很多与毒品有关的枪击案、凶杀案;而且,1976年华盛顿通过了当时全美最为严厉的控枪法案,规定除了一部分执法人员外,一律禁止居民持有手枪,而其他武器包括步枪、霰弹枪等必须存放家中,且要上锁或分拆,子弹也不能上膛。其二,华盛顿是由美国国会直接管辖的特别行政区,与美国各州没有辖属关系,判决效果不会外溢,社会影响可控。
所谓试验案件(test case),是指“对政府行为的合宪性提出异议的诉讼案件”,以“获得对所异议的政府行为的司法判决。由于法院不会考虑假设的或抽象的问题,因而检验案件的提起必须以原告受到了该行为直接损害为前提”。
——[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
地点选好之后,就是“物色”适格的当事人了。经过长时间的寻找,谢莉·帕克(Shelly Parker)、迪克·赫勒(Dick Heller)等6人被最终确定。利维非常满意,因为这6人拥有不同的性别、年龄、种族、职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且他们都是支持个人持枪权的守法公民,因为过往的经历而有持枪自卫的需求。此外,他们都不属于民兵组织,这样判决结果不管如何,都不会将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混淆。
2003年2月,6名原告向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以“帕克诉哥伦比亚特区”(Parker v. District of Columbia)被立案,原告的诉求很简单——请求法院裁定特区的控枪法案是否侵犯了他们在家持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法院以第二修正案不保护个人持枪权为由驳回起诉,他们继续上诉至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这时被告提出了原告的诉讼资格问题,指出他们没有受到被告的实际损害,因此不是正当当事人。2006年11月,法院听取了双方的口头辩论,原告律师指出赫勒曾于2002年7月前往警察局提出手枪注册申请,但被拒绝。这一微小的举动没想到在这一刻发挥了关键的作用:赫勒成了6名原告中的“独苗”,可以继续参与诉讼,而该案也就从帕克案改为了赫勒案。
2007年,上诉法院3位法官以2∶1的投票结果宣布特区控枪法案违宪。9月,特区继续上诉,将案件打到了最高法院,请求法院裁定第二修正案是否允许特区政府禁止人们持有和携带手枪。11月,最高法院发出调卷令,决定审理此案。利维布局的“大棋”正在一步步实现,现在只差保守派大法官们的“临门一脚”了。
2008年3月18日,案件正式审理,双方律师团队都很强大,铆足了劲要打赢这场官司。由于持枪权问题在社会议题中的巨大分量,全国上下也都十分关注此案。政府一方律师主张,第二修正案虽然提出人民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但这和民兵条款密切相关,也即,只有在民兵组织中服役的人才有持枪权。而且,由于《权利法案》用来规制联邦而非各州,特区的法律不受第二修正案的限制。政府方律师还以屈求伸,提出就算个人拥有持枪权,但政府为了减少枪击暴力事件仍有权施加管制,手枪禁令就是为了公共安全所制定的合理管制措施。赫勒方律师针锋相对,从文本、历史、先例等角度一一阐述,论证第二修正案所保障的正是个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无论适用任何合适的审查标准,特区政府禁止人们在家中持有枪支都侵犯了人民的持枪权,无疑是违宪的。
2008年6月26日,9位大法官以5∶4的比例支持了赫勒一方。判决意见可简单归纳为三点:一、第二修正案赋予了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二、这一权利并非不受限制,政府可予以合理管制;三、特区政府的手枪禁令违宪,应同意赫勒的手枪注册申请。
判决一出,持枪派欢呼雀跃,兴奋不已,他们梦寐以求的个人持枪权终于被最高法院所认可。不过,赫勒案虽然旗开得胜,但还不算大获全胜,毕竟哥伦比亚特区属于联邦直辖,判决效力只及于联邦直接管辖的区域,不能适用于各州。持枪派决定乘胜追击,再次提起诉讼,让胜利成果也能为各州人民所享有。
似乎尚未尘埃落定的持枪权
当初反联邦党人担心联邦权力过大,挤压州权和民权,提出制定《权利法案》,以为补充和制衡,因此《权利法案》是用来约束联邦,而非各州。但后来的历史发展表明,制定《权利法案》的用意“顾此失彼”,联邦政府会侵犯公民权利,州政府也会侵犯公民权利,因此最高法院开启了借助第十四修正案吸收《权利法案》的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逐步将其所保障的权利适用于各州。

虽然《权利法案》中的很多条款已被吸收,但最高法院审理的涉及第二修正案的案件本就寥寥无几,更没有被吸收的先例,这也是持枪派努力的方向,誓要将持枪权赋予每一个州、每一位适格的公民。麦克唐纳案同样是被“催产”出来的案件,这次的“助产士”是第二修正案基金会和伊利诺伊州步枪协会这两个持枪派组织,它们决定挑战芝加哥市的手枪禁令。2010年6月28日,最高法院宣布本案判决,依据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吸收第二修正案,联邦和各州人民拥有持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这意味着持枪权在美国的完全确立、持枪派的大获全胜。
赫勒案和麦克唐纳案激活了第二修正案,为美国论争不止的持枪权问题提供了可供遵循的规则,使持枪权在美国完全确立。但持枪派和控枪派并没有罢战息兵,后续又有很多案件寻求法院裁决。2022年6月23日,在纽约州步枪和手枪协会诉布鲁恩案的裁决中,最高法院以6∶3的投票结果宣布纽约州控枪法案违宪,推翻了这一超过百年的法案。作为回应,美国总统拜登6月25日签署了《两党更安全社区法》,该法案是1994年《联邦攻击性武器禁令》之后又一强有力的控枪法案,堪称“美国30年来最重要控枪法案”。而特朗普政府即将卷土重来,这一法案效果如何又能维持多久,都是未知之数。美国这场看不到尽头的持枪权之争,起落沉浮,输赢胜负,真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东风西风互消长,反反复复无穷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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