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机构投资者参与IPO配售 提升国内IPO投资竞争优势

作者: 方斐

3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办法》”),对IPO发行过程中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规范。

2024年6月1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提出要开展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相应提高其配售比例。

2025年1月22日,中央金融办、证监会等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要在参与新股申购、上市公司定增、举牌认定标准方面,给予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与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

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份政策文件,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此外,新《公司法》生效后,也有必要对《办法》的相关表述作适应性调整。

本次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1.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令其在新股申购标准上与公募基金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同时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规定优先配售的其他情形,为未来继续增加优先配售对象预留空间;2.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IPO分类配售具体规定,落实“科创板八条”中有关在科创板试点未盈利企业分类配售的要求;3.禁止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打击一切在限售期内直接或借道减持的行为;4.根据新《公司法》做适应性调整。

在监管层持续优化资本市场运行环境的大背景下,本次修订是对发行层面和上市流通层面监管的有效补充。将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与公募基金同时列为IPO优先配售对象,有利于银行理财资金、险资等中长期价值投资资金更有效的参与IPO融资,进一步改善上市企业的投资者结构,或将有效延长投资者整体投资周期,降低纯交易型资金占比及其对市场波动性的潜在影响。

同时,禁止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亦是对市场关切的直接回应,通过更严格的限售期减持监管降低融券资金和量化交易资金对市场的扰动,持续规范IPO投资行为,旨在提高IPO相关投资方的潜在回报,不断提升国内IPO投资的竞争优势。

自2024年新“国九条”发布以来,资本市场进入政策密集期,一系列优化资本市场生态,提升投资者获得感的政策接连落地,特别是在“9.24”国新办发布会后,市场交易活跃度显著提升,“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投资者”间的正循环和正反馈逐步形成。但当前国内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仍有较大的调整和优化空间,投资行为的长期价值属性仍待加强,故从监管政策层面对投资者行为的规范有望陆续推出。

东兴证券认为,增加IPO配售过程中机构投资者的参与,除优化IPO投资行为外,亦有助于IPO定价机制的高效运行。而头部券商依托其对接机构投资者的渠道优势和基于较强研究能力的IPO定价优势,在股权投行业务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有望持续提升投行业务收入,且投行业务竞争力作为券商综合竞争力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券商估值的重点参考指标。在当前证券行业马太效应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头部券商的投行业务优势和投资价值有望进一步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