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防可控的艾滋病 依然是可怕的“健康敌人”

艾滋病又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人体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即艾滋病病毒而引发的全身性疾病。在艾滋病发现之初,由于当时医疗水平有限,缺少有效的治疗药物,患者一旦确诊便相当于被“宣判死刑”。

如今,随着抗艾药物和疗法的不断问世,艾滋病逐渐成为可防可控的“慢性疾病”——患者的生存期被不断延长。因此,部分人错误地认为艾滋病没有那么可怕,即便患病也“有药可医”,不必注意自我防范,但是,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即使艾滋病的治疗技术相对成熟,该病仍有极大的危险性。

不是所有患者都适合服用“免费药”

为有效防控艾滋病,保障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权益,我国在2003年出台了“四免一关怀”政策。其中,“四免”指的是:

一免: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

二免:提供免费咨询和病毒检测服务。

三免:为艾滋病患者的遗孤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四免: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及时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

“一关怀”指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并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参加生产活动。

及时接受规范治疗可有效抑制病毒,维持患者正常的免疫功能,延长生存期,同时有效降低艾滋病病毒的传染性。在“四免一关怀”政策的支持下,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在定点医院进行病毒检测,免费领取抗病毒治疗药物。此外,我国还有医保创新药和自费药物,可供患者选择。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越来越多的相关药物进入医保名录,患者能够负担得起的药物种类不断增加。

但需要说明的是,不同价位、不同种类的抗艾药物的适用人群、具体用药方案、治疗效果有一定差异。一部分患者可能因为身体原因,无法使用免费药、医保药,只能服用价格十分昂贵的自费药物——每月药费超过5 000元。艾滋病患者需要终身服药,一旦停止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病毒就会重新开始复制、传播,攻击患者的免疫系统。那些只适合使用自费药的患者,需要支付高昂的医疗费,如果无力承担而中途换药,则会影响疗效,并承受严重的不良反应。

对艾滋病不可抱有

侥幸心理

艾滋病病毒可损害人体的免疫系统,感染者在疾病晚期可能因为严重感染或恶性肿瘤而死亡。虽然从社会层面而言,艾滋病可防可控,但对于个体来说,不同艾滋病患者的就诊时间、病情发展速度、心理承受能力、经济状况不同,治疗效果存在差异。

1.不及时治疗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生命

艾滋病急性感染期没有特异性症状,潜伏期较长,感染者很可能忽视病情,没有及时进行相关检测和治疗,耽误了治疗时机。数据显示,我国约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艾滋病患者,在确诊时已经处于艾滋病病毒感染晚期。这些患者的病情很难得到明显改善,死亡风险相对较高。同时,未接受治疗的艾滋病患者有极大的传染风险,可能通过不同途径感染他人。

2.心理负担极重

对于艾滋病患者来说,心理创伤比病痛更难以忍受。时至今日,很多人对艾滋病依然抱有偏见,认为“艾滋病患者都曾经做过错误的事情。”不少艾滋病患者可能因为外界的刻板印象,产生非常强烈的病耻感,或者出于对治疗结局的担忧,陷入消沉、低落的情绪中。很多患者甚至一辈子都不会和家人坦白病情。去医院就诊或取药的时候,会“全副武装”,戴上帽子、墨镜、口罩,穿长风衣,生怕被熟人认出来。临床上,一些确诊不久的患者会产生过于强烈的情绪反应,继而选择自杀。

树立正确认知,

远离艾滋病侵扰

1.正确面对艾滋病

面对艾滋病,既不能“谈艾色变”,也不能无动于衷。艾滋病对于世界各国来说,都属于重大医疗卫生问题。对于患者而言,艾滋病会对其自身健康和家庭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必须积极防治艾滋病。

2.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根据中国疾控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艾滋病新发患者呈现“两头翘”的趋势,即20~29岁和50~59岁是高发年龄,15~24岁年龄段患者的占比明显增高。性传播是我国新发艾滋病患者的主要感染途径。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人们对艾滋病的传播风险认知度不高,性行为安全防护意识薄弱。无论青少年还是成年人,都应做好自我防护,为自身和他人的健康负责。具体应做到:不与他人共用牙刷、剃须刀等个人用品,不共用注射器,不在非法经营场所纹身或进行有创诊疗操作。避免发生高危性行为。

3.疑似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及时采取医学措施

如果认为自己可能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应尽快到指定机构进行咨询和风险评估,采取暴露后预防措施,配合艾滋病病毒检测。

在暴露后72小时内服用阻断药物,连续服用28天,可有效降低感染风险。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疑似感染者应该在暴露后的第2周进行艾滋病抗体或抗原抗体联合检测。患者确诊后应积极治疗。网上销售的艾滋病自测产品,其检测结果可能出现误差,不能作为确诊的依据。

艾滋病患者、病毒携带者不应被社会歧视

艾滋病患者不应该因为疾病被区别对待,更不应受到歧视。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从社会层面来说,从道德层面审视艾滋病患者不仅会增加患者的心理负担,也无益于艾滋病的整体防控。

只有全社会科学、客观、积极地看待艾滋病,才能形成合力,正确预防、积极治疗,降低传播风险,保证每一位患者健康且有尊严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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