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从军征》八十“老兵”原型探赜
作者: 周建忠关键词:老兵身份 刑徒兵 传播特征 润色加工
我经常遇到一些初中的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上公开课、示范课、展示课、探究课,就喜欢选讲《十五从军征》。我也听过三个地域不同的老师主讲这首诗,其中两次被邀请到现场点评研讨。这些老师一上讲台,一开口,导入新课,就把我惊倒了:
老师:同学们,我们今天要学习的课文,能让我们了解封建社会(或者旧社会)兵役制度的残酷与黑暗,“十五从军征,八十始得归”,这位老人当了多少年的兵?
同学齐声回答:65年!
老师:大家想一想,65年啊,整整的一生,最美的青春年华,都消耗在战场上。正是花季少年,却被迫出征;如今65年过去,回来已是老眼昏花,步履蹒跚。我们看到这样一位老人,走在回家的路上,更大的悲哀,还在等着他:那就是全家死绝,家破人亡。
——这就叫作“望文生义,离题万里”:这是对中国古代兵役制的最大误解,汉代有没有一个当过65年兵的人?这是我们绕不开的难题。对汉代兵役制、古代兵役制的误判、误读、误解,是解读这首诗的最大问题。
前提:汉乐府民歌
我们来看,这首诗其实很短,一共16 句:
十五从军征,八十始得归。
道逢乡里人:“家中有阿谁?”
“遥看是君家,松柏冢累累。”
兔从狗窦入,雉从梁上飞,
中庭生旅谷,井上生旅葵。
舂谷持作饭,采葵持作羹。
羹饭一时熟,不知贻阿谁。
出门东向看,泪落沾我衣。
这首诗的背景是不是“汉代”,有没有根据认定此诗是“汉乐府民歌”,这是我们深入探讨的前提与基础。
这首诗最早见于宋代郭茂倩《乐府诗集》卷二十四“横吹曲辞”《紫骝马》题下,引《古今乐录》曰:“《紫骝马》古辞”云:‘十五从军征,八十始得归。道逢乡里人,家中有阿谁?’又梁曲曰……”(郭茂倩编:《乐府诗集》,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52 页)卷二十五《横吹曲辞五·梁鼓角横吹曲》,题为《紫骝马歌辞》,题下引《古今乐录》云:“《十五从军征》以下是古诗。”(郭茂倩编:《乐府诗集》,中华书局1979 年版,第365 页)原文为:
烧火烧野田,野鸭飞上天。
童男娶寡妇,壮女笑杀人。
高高山头树,风吹叶落去。
一去数千里,何当还故处。
十五从军征,八十始得归。
道逢乡里人:“家中有阿谁?”
“遥看是君家。”松柏冢累累。
兔从狗窦入,雉从梁上飞。
中庭生旅谷,井上生旅葵。
舂谷持作饭,采葵持作羹。
羹饭一时熟,不知贻阿谁。
出门东向看,泪落沾我衣。
《古今乐录》说“十五从军征”,一为“古辞”,一为“古诗”,有两个版本。《乐府诗集》录《紫骝马歌辞》后,又有《紫骝马歌》,郭引《古今乐录》“与前曲(指《紫骝马歌辞》)不同”,则可证《紫骝马歌辞》可入乐,而《十五从军征》是“古诗”,已经不可入乐。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十五从军征》当为汉乐府古辞,原本入乐;传至梁朝,有了两个版本,即《紫骝马歌辞》《紫骝马歌》,前者可入乐,后者不可入乐,故称“古诗”。
《乐府诗集》“横吹曲辞”题解云:“横吹曲,其始亦谓之鼓吹,马上奏之,盖军中之乐也。北狄诸国,皆马上作乐,故自汉已来,北狄乐总归鼓吹署。其后分为二部,有箫笳者为鼓吹,用之朝会、道路,亦以给赐。汉武帝时,南越七郡,皆给鼓吹是也。有鼓角者为横吹,用之军中,马上所奏者是也。”
“横吹曲辞”是汉代以来流行的军乐,包括鼓吹曲和横吹曲,鼓吹曲以鼓角为主要乐器,横吹曲以笛子、箫等为主要乐器。实际上鼓吹和横吹互有兼容,鼓吹也使用笛、箫等乐器,横吹也使用鼓角等乐器,所以后来并称鼓角横吹曲。“梁鼓角横吹曲”是指南朝梁时音乐机关收集整理的鼓角横吹曲,这些乐曲主要是汉代以来在北方,包括游牧民族流行的军乐,其中有许多属于北朝乐府民歌。《紫骝马歌辞》六曲中,前二曲应该是北朝乐府民歌。
于是,我们可以认定:《十五从军征》是一首独立的作品,是汉代的乐府古辞。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汉代的乐府古辞《十五从军征》会保留在北朝军乐当中呢?广而言之,汉代数百年间,中原农耕民族与北方游牧民族的战争不断,产生了大量军旅题材的诗歌音乐作品,并在军中传唱,成为当时的军乐。由于边境前线农耕与游牧军队对峙,犬牙交错,汉朝的军乐也就传入了游牧民族的控制地区。东晋以后,北方游牧民族入主中原,自然成为中原传唱的流行曲目或脚本。
还原:汉代兵役制度的历史场景
(一)关于汉代兵役制的通行说法
目前流行的各种资料介绍,内容大致相同:即汉代实行全民兵役制,23 岁开始,56 岁之后免除。——此说当然有据,比如《盐铁论》卷第三:“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服兵役前后两年,一种是本地服役,一种是戍边或京城卫戍。主要依据是《汉书·高帝纪》注引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傅”在汉代指言著名籍,用以记录符合年龄要求的能给国家服役的人员名单。又引《汉仪》注曰:“民年二十三为正(正丁),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这一征引,对于“十五从军征”与“八十始得归”的巨大时间跨度矛盾,没有提供历史互证诠释作品的理由,相反增添了解读的难度。
(二)汉代“征兵制”的一般规定与特殊情况
其实,汉代兵役分为正卒和戍卒两种,服役时间共计两年,其中正卒一年,戍卒一年。据《汉官旧仪》卷下曰:“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正卒是在居住当地做一年的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一年后转为预备役,轮到征调时,再离开家乡服役一年,即为戍卒。
戍卒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京师卫士,一是边地戍边。由于兵役有三种形式,所以汉代又分为“郡国兵”(即地方军)、“南军”“北军”(即中央军)、“戍卒”(即边防军)三种。《汉书》卷二三载:“天下既定,踵秦置材官于郡国,京师有南北军之屯”,南军守卫皇宫,北军保卫京师。“戍卒”(边防军)则戍边,《史记》卷一一一载:“减陇西、北地、上郡戍卒之半,以宽天下之繇。”《汉书》卷九四下载:“边长老言匈奴失阴山之后,过之未尝不哭也,如罢备塞戍卒,示夷狄之大利,不可一也。”
既然国家规定23 岁开始,“十五从军征”的15 岁,是夸大、夸张,还是实有其事?事实上,汉代服役的初始年龄,还是有时间跨度的:秦代规定17—60 岁为服兵役的年龄,汉初一直沿用;据《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傅律》:“不更以下子年二十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二十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二十四岁,皆傅之。”则西汉初期的“始傅”年龄在吕后时期分别为24 岁、22 岁和20 岁,职务爵位越低,服兵役就越早。如淳注引汉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是汉景帝以后的规定。《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景帝令天下男子二十始传。”但如果有特殊需要,超过和低于服兵役年龄的人也要征发作战。《汉书·高帝纪》载汉王二年“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不仅“未傅”的要征发,“老弱”(《汉仪注》:“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也难免。只是没有记载“未傅”的最低年龄。居延汉简,记载戍卒最小年龄也是20 岁。
那么,“十五从军征”的“15 岁”,有没有事实依据呢?有没有一点“夸张”的影子?我们也能找到一些证据,《汉书》卷一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后汉书》卷一注引《汉仪注》曰:“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又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后汉书》卷六四曰:“吾自束修已来……”注曰:“束修谓束带修饰。郑玄注《论语》曰:‘谓年十五已上。’”《后汉书》卷六三注曰:“成童,年十五也。《礼记》曰:‘十五成童,舞《象》也。’”
综上可知,汉代规定14 岁以下为幼童,15 岁以上为成童,20 岁以上为成人,达到成童就要承担封建赋役,其中赋钱与成人相同,但力役与成人有别。《盐铁论》卷第三载御史曰:“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又《史记》卷一三载:“奋年十五,为小吏,侍高祖。”说明15 岁(成童)只出地方杂役、为小吏,20 岁才“与戎”戍边。鉴于历史“未傅”与15 岁出杂役小吏的记载,参照秦代17 岁的标准,说“十五从军征”也是有一定客观基础的,不是无中生有,在特殊的战争年代,也可能就是“十五从军征”。
再说终止服役的年龄,也不仅仅是56 岁一种说法。《史记》卷七注引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储,故二十三年而后役之。”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内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东汉·卫宏《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汉书》卷五载:“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师古曰:“旧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为异制也。”《汉旧仪》卷下曰:“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有罪,各尽其刑。”男子的身份不同,服役下限也不同,“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无爵的,必须服役到60 岁,至于“有罪”的,则没有限期。另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傅律》:“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不更年五十八,簪袅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伍六十二,皆为睆老。”睆老即徭役减半,“二年律令”的“二年”,即西汉吕后二年(前 186 年)。说明免除服兵役的年龄有58 岁、59 岁、60 岁、61 岁、62岁、63 岁、64 岁、65 岁、66 岁等各种情况,最高不是56 岁,而是66 岁,而且没有身份、职务的,年龄会更大。《盐铁论》卷三:“今五十已上至六十,与子孙服挽输,并给繇役,非养老之意也。”
基于此,我们解决了汉代兵役制服役的上下限,15 岁“与小役”,最早20 岁“与戎”,下限的最高年龄是66 岁。这样的“历史”证据是否能够解决“十五从军征,八十始得归”的时间跨度问题?当然不能,且不说“66 岁”离“80 岁”还有14 年的跨度,关键是汉代征兵制并不要求士兵一直在前方服役,“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汉书》卷七注引如淳),另一种是“戍边”一年,怎么可能出现在前方戍边数年、数十年的情况?所以,我们必须回到汉代兵役制度复杂性的追索与回望之上。
(三)汉代兵役制的类型与发展
汉代兵役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演进的。仅仅靠“征兵制”无法诠释这首诗的特殊性。汉代的兵役制,不仅有全民兵役制的“征兵制”,还包括募兵、少数民族兵、刑徒兵等形式。征兵是按照年龄、性别等条件征召适龄公民服兵役的制度,征兵是义务的,要自备衣服和费用。募兵则是通过招募具有一定身体条件和技能的平民或少数民族为兵;募兵是有报酬的。少数民族兵主要是指利用少数民族的力量进行防御和战争。刑徒兵则是将刑期不满的犯人充任士兵。汉代兵役制一直是动态发展的:从汉初的征兵制开始,经过西汉中期募兵制的初步形成,到东汉时期的募兵制的完善与少数民族兵、刑徒兵的使用,逐渐形成了复杂多元的兵役制度。其中,汉武帝时期的“募士”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标志着募兵制的兴起。募兵制度的募集对象多是小农、流民,少量是犯罪而特许免役的官吏或百姓,以及被赦免的奴隶。东汉募兵制逐渐代替征兵制,成为主要的集兵方式。如《后汉书》卷二载:“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后汉书》卷二三载:“耿秉、秦彭率武威、陇西、天水募士及羌胡万骑出居延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