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怪异婚俗下的女性悲歌
作者: 刘毓庆《日月》篇,在《诗经·邶风》十九篇中位居第四,说明它产生的时间偏早。“五四”之后的新一代学人,对这首诗有一个倾向性的认识,认为主人公是一位女性,矛盾发生在夫妻之间。如高亨《诗经今注》说:“这是妇人受丈夫虐待唱出的沉痛歌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年版,第39 页)余冠英说:“这是一首弃妇之词。”(《诗经与楚辞精品》,时代文艺出版社2001 年版,第63 页)程俊英说:“这是一首弃妇申诉怨愤的诗。”(《诗经注析》,中华书局1991 年版第71 页)蓝菊荪说:“本篇依我看完全是一篇女子遇人不淑的哀辞。”(《诗经国风今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第126 页)王宗石又说:“妻子感觉丈夫变了心,失去了爱情,非常痛苦。但仍然希望他能改变对待自己的态度。”(《诗经分类诠释》,湖南教育出版社1993 年版,第171 页)任乃强又附会历史说:“此齐女嫁为邢君妻者失宠,怨望发愤之诗。”理由是“邢国在卫之北,当行邶风”。(《周诗新全》,巴蜀书社2015 年版,第90 页)这些个性化的解释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对文本作“心解”,不管历史根据,只求于诗能通。但他们共同忽略了当时存在于卫国的奇怪婚俗,忽略了这种婚俗在卫国宫廷内斗中作为政治迫害手段而出现的恶劣表演,以及《日月》诗与这种政治迫害手段的关系。现在我们把这篇诗拿出来一起讨论。诗的原文如下:
日居月诸,照临下土。乃如之人兮,逝不古处。胡能有定?宁不我顾。
日居月诸,下土是冒。乃如之人兮,逝不相好。胡能有定?宁不我报。
日居月诸,出自东方。乃如之人兮,德音无良。胡能有定?俾也可忘!
日居月诸,东方自出。父兮母兮,畜我不卒。胡能有定?报我不述。
训诂上的几个问题
这篇诗,在训诂上有几处相对来说比较麻烦的问题。首先是第一句“日居月诸”,直译就是“日啊月啊”,居、诸都是语助词。在上古这本来是很平常的一句话,可是后来的学者却突发奇想,偏要创建出新意来。如清代胡文英《诗疑义释》说:“居音姬,居与‘鸡’同音。《五音集韵》鸡,籀文日字,是日字象形,日中有鸡也。诸,蟾诸。见《尔雅》。《五经通义》:‘月中有兔与蟾蜍。’日中有鸡,月中有诸,盖故老相传之说也。”李朝李瀷《诗经疾书》、现代学者蒋天枢《论学杂著·释邶风“日居月诸”》皆有同说。清儒徐璈《诗经广诂》又以为:“《易林》曰:‘日月并居,常暗匪明。’居,谓来居于上也。诸,依《集韵》作‘ ’,往逝于下也。言日往则月来,月往则日来,继明不息。”王闿运《诗传补笺》则曰:“居,日所次舍之躔度也。诸,者。”这些说法,虽能惊人,但不能服人。因为他们忽略了以居、诸为语助词,古书恒见。如《左传·成公二年》:“国将若之何?谁居?”杜预注:“居,辞也。”《礼记·檀弓上》:“何居?我未之前闻也。”郑玄注:“居,读为姬姓之姬,齐鲁之间语助也。”《礼记·郊特牲》:“二日伐鼓,何居?”郑玄注:“‘居’读为‘姬’,语之助也。”《礼记·乐记》“理发诸外”,《礼记·祭义》“勿勿诸其欲其飨之也”,《孝经》“孝悌发诸朝廷”, “诸”皆相当于“乎”。故《小尔雅》曰:“诸、之, 乎也。”
其次是“逝不古处”。“逝”是发语词,这没有多大分歧,关键是“古处”二字。《毛传》说:“古,故也。”孔颖达《正义》说:“以古时恩意处遇之。”范处义《诗传补》说:“以古夫妇之道相处。”朱熹则云:“未详。”马瑞辰以为:“古者,‘故’之省借。凡以故旧相处谓之‘故’,故之言固也。‘故处’与二章‘相好’同义,《羔裘》诗‘维子之故’,与二章‘维子之好’同义,故犹好也。”于鬯《香草校书》“日月篇逝不古处”条曰:“鬯案:此‘古’字盖当训‘息’,‘故’与‘处’字连文。《尔雅·释诂》云:‘苦,息也。’‘苦’谐‘古’声。……凡谐‘古’声之字多可训‘息’,则‘古’字亦可训‘息’无疑矣。字或作‘ ’。《广雅·释诂》云:‘ ,息也。’古、苦、盬、姑并借字。‘ ’当为专字,然其字后出,非经典《说文》所有,未足为据。窃谓其本字乃即‘居’字也。…… ‘居’从尸,尸象卧之形,则正与息义相合。凡闲居、燕居之‘居’,并即‘居’字本义。然则‘逝不古处’,即是‘逝不居处’耳。‘居处’二字恒义,如《论语·子路》篇、《国语·晋语》并言‘居处恭’是也。”马瑞辰、于鬯说较各家说为通畅。与下章“逝不相好”比看,我认为“古”当为“婟”之借。《说文》:“婟,嫪也。”《广韵·暮韵》:“婟,婟嫪,恋惜。”《集韵·姥韵》:“婟,好也。”又《暮韵》云:“婟,《说文》:嫪也。一曰:恋也。”《尔雅·释鸟》云:“鶭,泽虞。”郭注:“今婟泽鸟。”邢昺疏云:“郭云:今婟泽鸟,似水鸮,苍黑色,常在泽中,见人輙鸣唤不去,有象主守之官,因名云。俗呼为护田鸟。《说文》云:婟,嫪也。《声类》云:婟嫪,恋惜也。以比鸟恋惜池泽,见人不去,因名婟泽鸟也。”《正字通·女部》:“凡嗜好不能割弃者曰婟。”是“婟”有恋爱、喜好之意,“婟处”即爱而同处。诗意是说:像他那号人,我绝不和他恋爱。他折腾得我心神不定,但愿他不要再惦记我了。闻一多读为“姑处”( 姑且留居),不可从。
其三是“宁不我报”。“报”字古人多作报答训。如朱熹《诗集传》云:“报,答也。”《吕记》引张氏曰:“以礼事庄公,不以恩答已。宁不我报是也。”因旧以此诗为庄姜不见答于庄公的诗,所以张氏有此说。胡文英《诗经逢原》说:“报,报命也。盖州吁杀君,人心不服,事事报命于庄姜,假称国母之命。自古杀君之贼,多用此智也。”罗典《凝园读诗管见》又以为“报为报怨之报”,言日月“高高在上之势,为下土之有怨如我,而末由报者代为报之”。考诸家之说,对于诗意都不十分顺畅。疑“报”,即《左宣三年传》“文公报郑子之妃”的“报”,杜预注:“郑子,文公叔父子仪也。汉律:淫季父之妻曰报。”即亲属如叔、兄、父等过世,子弟以其妻( 除母子外) 为妻称“报”。《文选·刘孝标〈辩命论〉》:“以诛杀为道德,以蒸报为仁义。” 李善注:“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小尔雅》曰:上淫曰蒸,下淫曰报。”这是上古曾存在过的一种收继婚姻习俗,“报”有再婚之义。
其四是“报我不述”。按《毛传》说:“述,循也。”《郑笺》说:“不循,不循礼也。”陈奂以为此处经传皆有误。经文当作“报我不遹”, 《尔雅. 释训》“不遹,不迹”,当是释此诗。《沔水》“念彼不迹” 传:“不迹,不道也。”“不道”犹言“无道”。《毛传》当作“遹,道也”。《笺》当作“不道,不循礼也”。《笺》以“循礼”申《传》之道,“今本‘不道’,作‘不循’,亦误”,马瑞辰也有同说。李善注《广绝交论》 引 《韩诗》作“报我不术”,薜君云:“术,法也。”“不道”与“不法”意相近。俞樾《群经平议》云:“报我不循,于义未明。郑以不循礼足成其义,疑亦非经旨也。《释文》曰:‘述,本亦作术。’当从之。《说文·行部》:‘术,邑中道也。’道德之道与道路之道本无异义,故《礼记·乐记》篇‘不接心术’,《大传》篇‘服术有六’,郑注并曰:‘术,犹道也。’然则‘不术’犹‘不道’,言报我不以道也。”此是言“报”己不按礼法来。看来当时报婚应该有一定规矩礼法的。而对方的强暴行为完全违背了这礼法。因为此诗中之“报”是带有侮辱性的。下文我们将要论及。
《日月》与卫国婚俗及庄姜之悲剧
在文史研究中,最难做到的是尊重古人,尊重历史,言必有据,论必合古。而最容易做的是无视前人,自创一套“新说”。而且如此所得出的“新说”,最终只能是枯死,因为“无根”。因此我们还必须还原历史情景,尊重并分析历史记载。《毛诗序》说:“《日月》,卫庄姜伤己也。”这是关于《日月》篇最早的诗旨说明,也是最早的文献记载。古代的研究者基本上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来阅读、分析经文的。《续序》对“伤己”做了说明,说:“遭州吁之难,伤己不见答于先君,以至困穷之诗也。”“州吁之难”是卫国史上一次弑君篡位的重大政治事件。据《左传》《史记》记载,卫庄公五年,卫庄公娶了齐国庄姜,庄姜美而无子,卫庄公又娶了陈国女子厉妫,厉妫生子早死,她的妹妹戴妫生子名完,这就是后来的卫桓公,庄姜以为己子。州吁是卫庄公与小妾生的儿子,庄公很宠他,但没有立他为太子。庄公死后,桓公即位。十六年,州吁谋杀桓公篡位。《续序》的意思:庄姜当初不见答于先君,是祸所由生。因为庄公喜欢小妾,疏远了庄姜,以致妾上僭压嫡,妾子放纵骄横,终生后患。即如李樗所说:“使先君答于己,则妾不得以上僣,虽有州吁之暴,何能为哉?惟其名分不正,故州吁肆为无礼,而庄姜伤己之不见答于先君,此《日月》之诗所以作也。”
“伤己不见答于先君”一句,研究者将其与诗中“宁不我报”的“报”字联系了起来。如朱熹、曹粹中(《放斋诗说》)等都说:“报,答也。”何楷《诗经世本古义》也说:“报,答也,不我报者,张氏云:‘以礼事庄公,不以恩答己。’”这样再与“州吁之难”相联系,就很难解释通了。因为“州吁之难”离庄公之死已有十六年了,诗中的那种怨恨怎能投向死去十几年的人呢?所以朱熹《诗序辨说》说:“此诗序以为庄姜之作,今未有以见其不然。但谓遭州吁之难而作,则未然耳。盖诗言‘宁不我顾’犹有望之之意,又云‘德音无良’,亦非所宜施于前人者。明是庄公在时所作。”胡绍曾《诗经胡传》也说:“愚幼读此诗,疑《集注》有未尽,后览汉唐诂疏,颇推敲再三,《正义》以日月同矅,齐明于上,兴君与夫人当同德齐意,以治内外。其理虽优,然诗句前接‘乃如’二字,后接‘父兮母兮’,觉呼诉为顺矣。《序》说皆为庄公卒后,然州吁之难在桓公十六年,而犹斥先君为‘之人’,朱注较稳矣。”连颇多新见的民国学人林光义,也觉得《诗序》“州吁之难”之说不妥,而云:“《绿衣》为庄公存时作,而此篇独为庄公殁后所作者,殆因‘胡能有定’一语谓为指州吁之乱也。然察文义,不当指州吁,则此诗或亦庄公存时所作。”可见他们否定《续序》而认定为庄公时之作的重要根据就是“胡能有定”一句,认为“胡能有定”指的是定继承人事。如钱澄之《田间诗学》说:“石碏曰:‘将立州吁,乃定之矣。若犹未也,阶之为祸。’谚云‘母爱子抱’,州吁之宠,以嬖人为之母也。完之未定,以庄姜之无宠也。姜自伤以己之故,致完之未定,所忧莫大乎此。而尚冀其以夫妇之谊‘顾我’‘报我’,意在定完而已。定完则公平日之无礼于已,皆可以相忘而不足道矣。”秦松龄《毛诗日笺》也说:“玩诗中四言‘胡能有定’,是尚望其定也,其在国乱未成之时乎?朱子之解精矣。”
但如果说诗作于庄公在世之时,这里便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与“遭州吁之难”之说相违,二是诗在《邶风》中排序不当,排在《燕燕》之后,因为《燕燕》是“遭州吁之难”时之诗。于是朱熹便说:“此诗当在《燕燕》之前。”胡承珙《毛诗后笺》则说:“此诗及《绿衣》《终风》序首句皆止云‘卫庄姜伤己也’,《诗经》秦火后,倒乱失次,经师因前《燕燕》是庄公殁后之诗,故于此增‘不见答于先君’之语,后儒遂有以‘乃如之人’为指州吁者。”也就是说,次序为汉儒“倒乱”,《续序》为经师乱增。这种解释并不能令人信服。如果对《序》做认真分析,便会发现,这里两个信息是从诗中分析不出来的,只能根据历史传闻记述。一是作者“庄姜”;二是时间“遭州吁之难”。其余如“伤己不见答于先君,以至困穷之诗也”,这则是可以在作者、时间确定的基础上,根据诗意分析得出的。分析而出的部分自然可以弃除,这里我们只考虑记述历史传闻的信息。
《诗序》“遭州吁之难”“庄姜伤己”的这一结论,到目前为止我们找不到反证。前人的怀疑以及近人的颠覆,主要原因在于没有详细地考证“州吁之难”中卫国发生的事情和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我们现在可做“情景还原”,然后再对诗进行分析。
卫国从血统上讲与周王室同宗,都是姬姓。其始封之君是武王的同母弟。但其所统辖之地是“商墟”,所统领之民是“殷余民”,这就决定了此地的风俗与周人的传统不同。同时,在春秋时非华夏族文化侵入中原,也使此地风俗出现了一些原始状态,原始的收继婚姻习俗在此地得以流行。所谓收继婚,是指妇女丧夫后,由原夫晚辈亲属继娶的婚姻形态。如《墙有茨序》所说的 “公子顽通乎君母”就是一例。《左传·闵公二年》说:“初惠公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公子顽”即“昭伯”。公子顽是卫宣公的儿子,宣姜是卫宣公的夫人。宣公死后,齐卫两家便强迫让名义上的母亲嫁给儿子。这在今人看来是乱伦的败德行为,但在春秋时代的卫国却是合俗的。因此他们俩生下的儿女,或为国君,或为他国夫人,并不因“乱伦”所生而被社会抛弃。“不可,强之”四字,即反映了当时女性的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