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广场简谢豫言考实 雷旦诉书佐张董索贿案假期书补论
作者: 杨振红摘 要: 在五一广场东汉简中,有十余枚简内容涉及临湘县右仓曹史谢豫上言县廷请求延长雷旦诉张董案侦查期限的文书。女子雷旦控告县狱书佐张董在其丈夫前亭长雷良入狱期间索贿,县廷接到告发后,向当值右仓曹史谢豫下“廷书”,命其进行立案前调查取证工作。因张董拒不承认索贿,无法定案,而县廷规定的侦查期限已近,谢豫于是上书请求延长侦查期限,追加证人。该文书虽有缺简,但构件基本完整,很好地呈现了东汉时期县基层行政文书的基本格式和立案司法程序。文书中的“即讯”指到原告家中讯问诉词。“少”为一种雇佣身份,可能是东汉时长沙地区对“仆”的称谓。“债”通“赁”,“债(赁)某为少”反映的是民间雇佣之事。“效亭长”为“效功亭长”的省称,“效功”是让职务过失者将功补过、以观后效之义。“主人”指出租民房的房主。“爰书”在本文书中指经原告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诉词,推而言之,汉代的“爰书”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的诉讼法律文书。
关键词: 五一广场简;假期;即讯;效功亭长;爰书
在陆续公布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中,有十余枚简的内容涉及临湘县直符右仓曹史谢豫上言县廷,请求延长侦查女子雷旦控告狱书佐张董索贿不还钱案期限的公文,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第一、第二册出版后,李均明、周海锋等学者曾对此案进行研究,尝试册书的复原和解读。①新近出版的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对册书进行了新的研究,②无论是在文字释读还是册书复原、案件解析方面均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不过由于此案涉及面广,特别是牵涉东汉对犯罪官吏的惩处、司法程序、爰书等问题,材料和研究均较欠缺,因此,关于此案仍有进一步挖掘和讨论的余地。
一、雷旦诉书佐张董索贿案简内容再解析
杨小亮认为以下14枚木两行简可编联为同一份册书:341+338+339+126+523+489+(5552+2207)+\[缺简\]+4308+371+408+396+415+4972+2208,其中,2208为标题简,应是册书的自有标题,册书当命名为《直符右仓曹史豫言考实女子雷旦自言书佐张董取旦夫良钱假期书》。( 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第149-162页。)杨小亮的编联和改释、补释文字、标点等大致可从。下文以杨小亮的复原本为底本,将该册书内容迻录于下,但编联顺序、标点有所调整,调整的标点若不影响文义则不注出,若文义理解不同则出注说明。为了清楚表明文书结构和内容层次,特分段,并用英文字母和罗马数字符号标注。( 第341、338、339、126、371、396简释文,参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一)》,中西书局2018年版,第242、241、206、248、254页;第523、489、408、415简释文,参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二)》,中西书局2018年版,第193、187、171、172-173页; 第5552+2207、2208简释文,参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六)》,中西书局2020年版,第140、141页;第4308、4972简尚未公布,参见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第150、155页。)
A直符右仓曹史豫言考实女子雷
旦自言书佐张董取旦夫良钱假期书。 五月廿日开□/2208( 杨小亮将此简置于此组文书末尾。笔者认为既然为标题简,放在文书起首更为合适。)
B兼右仓史谢豫名印
五月 日 邮人以来 史 白开/341B
C永初二年五月丙寅朔十八日癸未,直符右仓曹史豫叩头死罪敢言之:/
D廷书曰:女子雷旦自言:( 杨小亮此处用逗号,但逗号不宜区分雷旦自言部分,故用冒号,并将下面自言部分用引号注出。)“夫良前为广亭长,他坐毄狱。书佐张董从良少夏防/341A求钱一万,以赇掾董普,( 杨小亮在“董普”之间用顿号断开,但简文说“以赇掾董普”,可知“赇”的对象是“掾”。第126简说“普以吏次署狱掾;董良家子给事县,备狱书佐”,表明董普是狱掾,张董只是以“良家子”身份“给事县”的“狱书佐”。第5552+2207简又称张董为“张史”,可进一步佐证张董为佐史,而非掾。结合第396简“董不为良赇普”,可知贿赂的对象只有董普。)防以钱七千二百付董。”书到,亟考实奸诈,证椮验正处/言。
E Ⅰ 豫叩头死罪死罪。奉得书辄考问董及普,即讯旦,辞皆曰( 杨小亮在“辞皆曰”后以冒号断开,但这里“县民、乡吏、里、年、姓名如牒”并非“辞”的内容,而是说辞状都注明了涉案人员的身份(县民或乡吏)、里、年、姓名如牒书,故不宜用冒号断开,详见后文。)县民、乡吏、里、年/338、姓名如牒:( 杨小亮在“如牒”后用句号断开,但下文的“普,都乡三门亭部”至第523简“月直六百”恰是“县民、乡吏、里、年、姓名如牒”的牒书内容,故应用冒号断开。)普,都乡三门亭部。董、旦,桑乡广亭部。董与父恭、母何、同产兄辅、弟农俱/居。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处年嫁为良妻,与良父平、母莫俱居,自有庐舍/339广亭部。董,上丘。旦,桥丘,与男子烝愿、雷勒相比近知习。辅、农以田作;莫、旦绩纺为/事;普以吏次署狱掾;董良家子给事县,备狱书佐。不处年中,良给事县,永初元/126年不处月日为广亭长,债(赁)( “债”通“赁”,为笔者所加,详见后文。)醴陵男子夏防为少,月直六百。
Ⅱ今年二月不处日,左/贼史连阳、邓脩白,属狱毄良,坐桑乡游徼帛豫书言:良送杀人贼黄玉,道物故,良/523当适效亭长,逐捕所负。便盗玉刀,结良主守盗。( 杨小亮在“逐捕所负”与“便盗玉刀”之间用分号断开,但“逐捕所负”与“便盗玉刀”并非并列关系,可用句号或逗号断开,详见后文。)其月不处日,良少仲,仲名防,防到/狱门外,呼董曰:“为我报雷督,我欲去。”董即到南牢门外,呼良曰:“防在狱门,( 杨小亮在“防在狱门”与“欲去”之间未断开,但“欲去”并非说防在狱门想要离开,而是说防现在在狱门处,他想要离开临湘回醴陵,故应在中间以逗号断开。)欲去,使我来/489汝。”良曰:“我有万余钱在外舍,恐防盗持去,我寄因处。”董谓良:“恐防不付我。”良/即令董将防入,与良相见狱南牢门所。良谓防:“汝持钱付是张史。”良、防语未绝/5552+2207【……】/(缺简)/(略)4308爵一级,无罪名,但出适效亭长。良出可四五日,董之下津亭为□□□□□到东索/门外,与良相逢,良乘马。( 杨小亮断作:“与良相逢。良乘马,良问董”。“良乘马”是讲“与良相逢”时良的状态,故应属上为句。)良问董:“汝从来?我这过若二人。”董曰:“□下津□□。”良/371曰:“汝何时当复出乎?我欲取央钱。”董曰:“汝欲取钱者,我旦日暮( 杨小亮在“旦”“日暮”之间用顿号断开,笔者认为不当断,“旦日”指明日。《史记·司马穰苴列传》:“穰苴既辞,与庄贾约曰:‘旦日日中会于军门。’”《索隐》按:“旦日谓明日。”(《史记》卷六四《司马穰苴列传》,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625、2627页)《史记·太仓公传》:“臣意复诊之,曰:‘当旦日日夕死。’”《索隐》案:“旦日,明日也。言明日之夕死也。”(《史记》卷一○五《扁鹊仓公列传》,第3399页)《汉书·高帝纪上》:“于是飨士,旦日合战。”颜师古注:“旦日,明旦也。”(《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4、25页)“旦日暮”即下文的“明日暮”,第二天傍晚。)当出。”明日暮时/,事毕,( 杨小亮将“明日暮时事毕”括在引号内,作为张董说的话。笔者认为此句不是张董对雷良所说,而和后文一样,为张董陈述第二天情况。)董从县出,归主人苏到舍。其日暮,良乘马到董所取钱,皆以钱著马/408上。其月不处日,良病物故。旦令男弟烝柊与防俱责董钱,防、柊报旦,钱未得。/( 杨小亮在“钱未得”后以逗号断开,若这样断的话,“董辞已付良钱,董不为良赇普”句便成了防、柊回报雷旦时复述张董的答复,恐不妥。此句应为谢豫总结案情语。“辞”指张董的供词,在秦汉法律文书中,“辞”皆指供词、证词等,详见后文。)
Ⅲ董辞已付良钱,董不为良赇普。防债日备,归醴陵不处亭部;柊,桑乡广/396亭部,皆不问。旦不敢上爰书。董付良钱时无证左。请且适董狱牢监,愿假期/逐召柊,考实正处言,不敢出月,唯/415(略)/4972( 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第149-150、155-156页。)
第341简至第415简的字体一致,编绳位置也大致相同。从第126简第一道编绳处留的空间很小可以推测,这组册书应当是先书写,预留出编绳位置,然后再编绳。第341简正、背面均写有文字,背面签盖写信人名印、启封人名和邮寄信息,表明此简是此册书的第一枚简,正面的文字为文书的正文,与其后的第338简等简文连读,背面为文书的信封。册书的收卷应从最后一枚简(4972简)的正面朝里卷,这样卷到最后,露在外面的就是第341简的背面,拿到卷册即可了解此书的写信人、启封人。第2208简为此册书的标题简,第一栏第一行为11个字、第二行为12个字,相比第341至第415简第一栏多为9个或10个字,此简字显得小且拥挤,反映其与册书正文简不同。下面分段对册书内容进行分析。
A是标题简,B是册书的邮寄信息。关于这两部分的内容,我们最后再讨论。
C为文书起首语,写有公文书写时间、书写文书者的职务、名字以及敬语。“永初”为东汉安帝年号。“直符”为当值、当班之义。《汉书·王尊传》载安定太守王尊教敕掾功曹:“直符史诣閤下,从太守受其事。”颜师古注:“直符史,若今之当直佐史也。”( 《汉书》卷七六《王尊传》,第3228页。)“直符”之得名,应是因为当值的吏需持符。( 参见杨小亮:《略论东汉 “直符”及其举劾犯罪的司法流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9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76-186页。)“右仓曹”,临湘县设左、右仓曹,如第350楬有“左仓曹”的记载。(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一)》,第243页。)“史”,此处指曹史,为斗食吏。“豫”,人名,从简背“兼右仓曹史谢豫”可知其姓谢。“叩头死罪敢言之”,是下级对上级上行文书时的自谦用语。据此可知,这是安帝永初二年(108)五月十八日当值的右仓曹史谢豫写给县廷的一封上行公文书。
D为抄录此前县廷下达给谢豫文书即“廷书”的内容。廷书为县廷文书。雷旦即后文“前广亭长”及“效亭长”良之妻,姓雷名旦。据后文第396简“男弟烝柊”的记载,我们可知她娘家姓烝,现姓雷,应是随夫姓。在第489简中,良少夏防称“雷督”,可证良姓雷。“自言”为自诉,自告之义。《汉书·刘德传》载:楚元王曾孙刘德“后复为宗正,杂案上官氏、盖主事……盖长公主孙谭遮德自言,德数责以公主起居无状”。颜师古注:“公主之孙名谭,自言者,申理公主所坐。”( 《汉书》卷三六《刘德传》,第1927页。)《汉书·田叔传》载汉景帝以田叔为鲁相,“相初至官,民以王取其财物自言者百余人”。( 《汉书》卷三七《田叔传》,第1983页。)
“夫良前为广亭长”至“防以钱七千二百付董”,为雷旦自诉内容。“夫良”指丈夫雷良。“广亭”为亭名,属桑乡,它所辖部即后文所称“广亭部”。“他坐毄狱”指因其他罪关押在狱中。“他坐”应指第523简和第489简所载良坐“主守盗”。“书佐”为低级属吏,主要负责文书等工作,也可称“佐史”“曹史”“史”,第5552+2207简即称张董为“张史”。《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记载:“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 《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页。)《汉书·惠帝纪》云:“赐给丧事者,二千石钱二万,六百石以上万,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律有斗食佐史。”韦昭曰:“若今曹史、书佐也。”( 《汉书》卷二《惠帝纪》,第85、86页。)
“张董”为人名。第126简说董“备狱书佐”,可知张董担任狱书佐,“狱”指临湘县狱。“良少夏防”指雷良的“少”姓夏名防。杨小亮据一份未公布的册书“男子薛便自言债为男子胡通作少,四岁,不得直”等内容,认为“少”是一种职务身份,或与“副贰”相关,良以亭长身份雇夏防担任他的助手,帮助其处理事务,夏防或可视为亭长自辟的僚属,这种身份应得到官方认可。( 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第153页。)“少”确有副贰之义,但汉代自辟僚属专指郡县长官自行辟除、任用属吏(少吏),而在杨小亮所举例子中,薛便担任的是身份同为“男子”胡通的“少”,因此,雇佣“少”应不局限于雷良等吏,而是东汉时流行的一种民间雇佣形式。在五一广场简中未见“仆”的身份,或许“少”是长沙地区对“仆”的称谓。第1807+8简还有“郁与所从少张武之难舍掩覆逐捕周”的例子,文中的“郁”应即第1383A简中的“杅亭长郁”,“少张武”即亭长郁的“少”。( 第1807+8简释文,参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五)》,中西书局2020年版,第138页;第1383A简释文,参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四)》,中西书局2019年版,第180页。)第489简记载“良少仲,仲名防”,“良”“防”应就是本案的雷良、夏防,“仲”应是夏防的字。“赇”为贿赂之义。《说文》贝部:“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段玉裁注:“枉法者,违法也。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者亦曰赇。”( (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六篇下,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85页。)“掾”为曹的主管吏。《后汉书·百官一》“太尉”条记载:“掾史属二十四人。”刘昭注引《汉书音义》曰:“正曰掾,副曰属。”( 《后汉书》志二四《百官一》,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58、3559页。)“董普”为人名,据第126简,董普担任的是县狱掾。张董是狱书佐,为狱掾董普的下属。此句是说:丈夫雷良以前任广亭长,因其他罪被关押到县狱中。狱书佐张董向雷良的少夏防索要一万钱,用以贿赂狱掾董普,夏防将七千二百钱交给了张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