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北魏均田令中的桑田
作者: 王勇摘 要: 作为农田形态的桑田最迟在秦代已经出现。《齐民要术》的记载反映出桑粮间作是北朝桑树栽培中较为常见的做法,而北魏均田令中关于桑田的规定与《齐民要术》所记载的桑粮间作技术一致,均田令中的桑田应该也是采用桑粮间作的农田。北魏将桑田定为世业主要因植桑给农田带来的附加价值,最初并不一定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但有关桑田的规定仍然夹杂有政治和社会因素的考量,它既是政府向豪强地主妥协的产物,同时也有限制大土地所有制的意图。桑田问题本身是一个农艺问题,而北魏均田令的规定在事实上造成了桑田与露田、麻田土地权利有别,可能正是在均田令实施过程中,桑田逐渐失去了其作为桑粮间作农田的最初含义。隋唐田令已废弃桑田名义,只要求民户的植桑数量达到标准,对栽种方式并不做要求,但受此前农业实践的影响,当时桑粮间作仍较普遍。宋元以后,由于要充分利用农田殖谷及桑树品种的改变,桑粮间作明显萎缩。
关键词: 桑田;均田令;《齐民要术》;桑粮间作
北魏均田法令中关于桑田的规定曾引发争议,有学者默认桑田徒有桑的名义,其实只与土地权利有关,也有学者仔细探讨了桑田是否用于种桑及桑树的栽种密度问题。《魏书·食货志》载北魏均田令规定授给每个男丁的20亩桑田必须“种桑五十树”,但这50棵桑树是种在20亩桑田上还是每亩桑田种50棵,却表述得不很明确。王仲荦、宫崎市定等支持后说,并据《通典·田制下》摘录的唐开元二十五年(737)令推测北魏均田令脱落了“每亩”二字;唐长孺等则主前说,且认为开元二十五年令中的“每亩”为衍文。①
后来李伯重试图从农学的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他根据《齐民要术》桑苗成熟后移栽“率十步一树”,判定北魏每亩桑田只能种桑树2~3株,而盛唐长江下游地区的专业桑园大约是每亩种桑50株,北魏均田令与唐开元田令中的差异是因华北和长江下游种桑情况不同造成的。②韩昇不赞同李伯重的方法,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农艺问题,并指出北魏法令与现实是有差距的,在现实中,桑田必须首先用于保证农业生产,并不一定是种桑的田地。③
杨际平赞同《齐民要术》时代北方每亩约植桑2.4株,但他同样认为北魏均田令中的桑田含义比较广泛,不必确指种桑之田。④也就是说,学界关于桑田有不一定用于种桑,以及每亩种桑50棵,20亩共种桑50棵等三种说法。对于桑田的探讨大多依附于对均田制的研究,随着对古代土地制度问题的讨论逐渐沉寂,桑田问题在近一二十年来已经很少有人涉及。由于近年公布的里耶秦简中的一则材料提到了桑田,故笔者拟就这一问题继续做些探讨。
一、桑地、桑田与桑粮间作
里耶秦简第9层的资料中有一条涉及桑田的简文:
丗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贰春乡茲爰书:南里寡妇慭自言谒豤(垦)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为桒(桑)田。
三月丙辰,贰春乡茲敢言之,上。敢言之。/诎手。9-14(里耶秦简博物馆等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中西书局2016年版,第179页。)
这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迁陵县贰春乡南里的寡妇慭请求登记垦种的半亩农田,贰春乡吏茲记录的爰书。简文中的桑田是秦代政府登记的农田类型,尽管没有具体谈到桑田的形态特征,但可以确定这里的桑田并非泛指种植桑树与农作物的田地。同时,这条简文中存在新垦桑田与旧桑地的对照,说明秦代桑田与桑地的区分是明确的。中国栽种桑树的历史很早,在甲骨卜辞中已经有植桑的记载,秦代迁陵县桑地中的桑树应该主要出自人工栽培,而桑地又不同于桑田,可见这里的桑田应该也不同于后世用于指专门植桑之田。“田”的含义在秦汉时期较“地”要狭窄。汉刘熙《释名·释地》称:“已耕者曰田。田,填也,五稼填满其中也。”((汉)刘熙撰,(清)毕沅疏证,(清)王先谦补:《释名疏证补》,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5页。)许慎《说文解字·田部》:“田,陈也。树谷曰田。象形。囗十,阡陌之制也。”((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694页。)据此推断,简文中的桑地应该是全部用于植桑的土地,属专业桑园,而桑田则可能在植桑之外,还包含粮谷作物的种植。
从古农学的角度进行验证,这种可能性是很大的。西汉农书《氾胜之书》中有“种桑法”,其内容为:“五月取椹著水中,即以手溃之,以水灌洗,取子阴干。治肥田十亩,荒田久不耕者尤善,好耕治之。每亩以黍、椹子各三升合种之。黍、桑当俱生,锄之,桑令稀疏调适。黍熟获之。桑生正与黍高平,因以利镰摩地刈之,曝令燥;后有风调,放火烧之,常逆风起火。桑至春生。一亩食三箔蚕。”(万国鼎辑释:《氾胜之书辑释》,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166-167页。)引起笔者注意的是,这里提到了桑与黍的合种。每亩用三升黍子与三升椹子混合播种,黍子和椹子一起发芽出苗,等到黍成熟时,桑苗正好跟黍子一样高,这时平地面将桑苗和黍子一起割下来,第二年春天新的桑苗就会从根上发出来。万国鼎指出,这种种桑法“就是现在所谓‘截干法’,的确可以使次年苗木的生长迅速旺盛”,而“用黍和桑混合播种,不但可以充分利用土地,多得一季农作物收获的利益,而且可以藉此防止桑苗地里杂草的生长,节省除草的人工”。(万国鼎辑释:《氾胜之书辑释》,第168页。)由此可见,汉代种桑时可同时种植粮食作物。不过,这里黍子是与椹子同时播种,因为桑树可以存活多年,而种黍需要每年播种,如只是在桑树播种的第一年多收一季粮谷,其实谈不上桑田与桑地的区别。
《氾胜之书》原书已佚,其“种桑法”是因为附录于《齐民要术》卷五《种桑、柘第四十五》而得以保存。将之与《齐民要术》中种植桑树的方法进行对照,可以发现这条“种桑法”其实只是培育桑苗的方法,在这之后,桑苗还需要经过两次移栽才能固定下来。“明年正月,移而栽之,率五尺一根”,两年后“大如臂许,正月中移之,率十步一树”。而之所以要移栽两次,则与桑间要间作粮食作物有关。《齐民要术》中关于种桑还记载有一种截取压条苗来移栽的方法,并指出“截取而种之”时,“住宅上及园畔者,固宜即定;其田中种者,亦如种椹法,先穊种二三年,然后更移之”。((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页。)意思是如果种在房前屋后、园林周围,最好是一次固定;而如果是种在大田里,则必须像通过种椹子培育桑苗一样,先密植两三年再移栽。因此桑苗需移栽两次其实是与种植的地方有关,如果不是种在大田里,一次固定是更为方便的做法。
关于为什么种在大田内的桑苗要先密植两三年,《齐民要术》明确指出是“未用耕故”,并解释说:“凡栽桑不得者,无他故,正为犁拨耳。是以须穊,不用稀;稀通耕犁者,必难慎,率多死矣;且穊则长疾。大都种椹长迟,不如压枝之速。无栽者,乃种椹也。”((后魏)贾思勰者,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第317页。)除了密植有利于生长外,最主要的原因是桑苗小容易发生意外损害,这期间如果在种桑的大田中用犁耕地,难免会对桑苗造成破坏,导致其大量死亡。桑苗种好后是不用耕地的,用犁发土针对的只能是种植粮食作物。因此《齐民要术》所记载的种桑法实际上是一种桑粮间作类型。由于担心损伤桑苗而不能使用犁耕,在种植桑苗的大田中种植粮食作物不是很方便,出于节约农田的考虑,才设计了集中对桑苗密植培育两三年再二次移栽的环节。尽管如此,这两三年内桑间的空地还是要利用的。“其下常斸掘种绿豆、小豆。二豆良美,润泽益桑”。((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第317页。)斸为大锄,用锄头松地容易掌握分寸,不至于伤到桑苗。而绿豆、小豆等豆类作物也是适合与桑树间作的作物。豆类的根瘤菌有固氮作用,可以提高土壤肥力。豆、桑间作,既能有效利用桑间空地,又能促进桑树生长。
二次移栽后的桑树因为是与粮食作物间作,而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特殊环节。《齐民要术》指出:“率十步一树。阴相接者,则妨禾豆。行欲小掎角,不用正相当。相当者则妨犁。”((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求校释》,第317页。)桑树定植时十步一树,株距较宽,这是因为桑间要种植禾、豆,如果树冠荫翳相接,有碍日照与通风,则不利于禾、豆生长。桑树的分行布列要采用小掎角,即按品字形布置,直行对正,横行偏斜,从而方便犁田。“凡耕桑田,不用近树。伤桑、破犁,所谓两失。其犁不着处,斸地令起,斫去浮根,以蚕矢粪之。去浮根,不妨耧犁,令树肥茂也”。((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求校释》,第318页。)犁耕桑田不能太靠近桑树,因为犁如果碰到桑树的树根,既可能伤害桑树,又可能损坏犁具。犁不到的地方,可以用锄头翻土,并且把土壤浅层的横根掘去,这样既不会妨碍犁田,又有利于桑树根系向深处发展。“又法:岁常绕树一步散芜菁子。收获之后,放猪啖之,其地柔软,有胜耕者。种禾豆,欲得逼树。不失地利,田又调熟。绕树散芜菁者,不劳逼也”。((后魏)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第318页。)芜菁的根及叶子都能食用,也是猪很爱吃的蔬菜。绕桑树一步远的地方种一圈芜菁,收获后放猪吃芜菁的残根剩茎,由于猪在地里反复践踏,又用嘴拱土,能够使土变得稀烂软熟。种植禾豆者都想尽量靠近桑树,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土地面积,又能改良土壤。如果绕树种植芜菁,也就不必费心迫近桑树。
《齐民要术》记载有多种树木的栽培方法,并非仅仅关注粮食作物。而在叙述种桑法时,书中提到当时桑树有“田中种者”以及种于“住宅上及园畔者”,所介绍的却只是桑粮间作类型的技术要点,尽管可能有这种类型的桑树栽培技术更为复杂的原因,但这种选择,无疑能够反映桑粮间作是当时桑树种植较为普遍的做法。同时,书中还明确称采用桑粮间作的农田为桑田,所谓“凡耕桑田,不用近树”,而隐含了对种于“桑田”与种于“住宅上及园畔者”的区分。
二、北魏均田令中的桑田即桑粮间作的农田
桑田是北魏均田制中很重要的内容。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太和九年(485)颁布的均田令规定:“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魏书》卷一一○《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853页。)在分析这段材料前,有必要先就桑田是要求总共种50根桑树还是每亩种50棵桑树做个说明。如前所述,这是个争论了很久的问题,其中每亩种桑50棵的主要依据来自《通典·食货·田制下》记载:诸永业田“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0页。)但《唐律疏议·户婚律》曰:“依田令:户内永业田,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9页。)原文并没有每亩二字。《唐律疏议》作为唐代最重要的法律文献,相较梳理历代典章制度的《通典》,对律令的记载应该更为可信,故而笔者赞同《通典》中“每亩”为衍文的意见。
按照20亩桑田种桑50棵的标准,再来看《齐民要术》的记载。《齐民要术》记载的桑粮间作法,桑树经过两次移栽固定下来后的间距是“十步一树”。我国古代田亩在秦汉以后以240步为亩,即宽1步,长240步,为1亩,每亩面积为240平方步。“十步一树”相当于每100平方步种树1棵。这样,1亩地平均种2.4棵,20亩地能种48棵。均田令的要求很显然跟当时的桑粮间作技术是相一致的。李伯重已经指出这点,但有些学者仍然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农艺问题。(韩昇:《论桑田》,复旦大学历史系编:《古代中国:传统与变革》,第94页。)这可能与他只是引用了“十步一树”而没有详细介绍书中的桑粮间作技术有关。当然,这一数字并不是绝对的。在生产中第一排桑树应该会尽量靠近农田边缘,不一定与田的边界之间留下十步的一半,即五步的空隙,桑树之间的间距会根据农田的具体形状与大小进行调整,密度也不一定要达到十步,所以法令规定“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魏书》卷一一○《食货志》,第2853页。)此前,宫崎市定认为20亩地种50多棵桑树过于稀疏,而推测均田令“课莳余”与“种桑五十树”间脱落“每亩”二字,且“课莳余”三字读不顺当,“莳余”二字恐怕为衍文。([日]宫崎市定:《晋武帝户调式研究》,刘俊文主编,夏日新等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第120-121页。)如果考虑到实行的是桑粮间作,那么按上面的计算,20亩桑田种50棵树是完全正常的。除了植桑,桑田还要种禾谷等其他作物,这里“课莳余”的意义也就很清楚了,而且“余”还表明桑田可能更偏重于粮谷种植。另外,由于三年种树50棵是过于简单的事情,所以令文中的“限三年种毕”的规定似乎形同虚设。但在《齐民要术》中,从种椹子开始,第二年进行第一次移栽,约两年后进行第二次移栽,到固定下来正好需要三年。可见这一规定也是有农学的依据,目的在于桑田分配下来后,就要开始考虑植桑的事。当然,如果直接移栽较大的桑苗,当年就把桑树固定下来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