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朝《军政事例》性质新探
作者: 刘正刚 邱德鑫摘 要: 明宣德四年国家首次颁行《军政条例》,之后,正统、弘治和万历年间又有续修,并颁布通行。但嘉靖朝有无国家军政条例,学界至今未有明确定论。嘉靖时期,因北虏南倭的局势,各地官员纂辑刊行有关军队法律较为活跃。其中嘉靖三十一年巡按监察御史霍冀辑《军政事例》,经兵部议覆,皇帝允准而刊行,成为国家军政条例,并一直行用到万历初年国家再次颁行《军政条例》。嘉靖朝霍冀的《军政事例》在体例上开创了分门别类纂辑的新方式,也为万历《军政条例》所继承。
关键词: 嘉靖;霍冀;《军政事例》;军政条例
明代自宣德四年(1429)开始颁布《军政条例》,以加强对军队的管理。之后,历代均有续修,名称不一,但均有“军”或“军政”等字样,大体可分为国家颁布和地方官私人纂辑两类,故可笼统称之为“军政条例”。例是明代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称谓有“条例”“事例”“榜例”等。①
嘉靖时期,南倭北虏问题严重,编纂军政方面的条例渐成热潮,其中嘉靖三十一年(1552)有两部军政条例刊行,一部是巡按江西监察御史孙联泉的《军政条例续集》,由江西臬司刊行;另一部是巡按浙江监察御史霍冀的《军政事例》,又名《军政条例类考》,②经皇帝允准刊行。有学者在简略讨论嘉靖朝霍冀《军政事例》与国家修订军政条例二者之间关系时,以“迄今未见”嘉靖本军政条例为由,对嘉靖三十一年以后国家是否真有重修《军政条例》,持“似仍可存疑”的谨慎态度;又说“嘉靖以后,私家编纂集结军政条例之风一时盛行”,将霍冀的《军政事例》和谭纶的《军政条例》等列作私修,认为他们“与官方所辑《军政条例》性质不同”。③著名法律史学家杨一凡先生对霍冀《军政事例》曾有论述,但也未明确肯定该书是嘉靖朝国家军政条例。④专文研究明代军政条例者,也或暗或明认为霍冀《军政事例》为官员私辑性质。⑤也有学者将霍冀的《军政事例》列为“官员个人辑录的事例汇编”。⑥那么嘉靖朝有无国家军政条例呢?笔者因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之需,赴海外搜集文献,有幸在日本内阁文库亲眼看见万历二年(1574)由兵部尚书谭纶主修,经朝廷允准颁布的《军政条例》,该书明确说霍冀之书是经过嘉靖帝钦准刊行。本文通过对相关史料进行考辨,揭示霍冀《军政事例》始于个人辑录,但在经兵部议覆,上呈嘉靖帝允准后又作修订,由国家拨款刊行天下,故其性质应属国家军政条例。
一、嘉靖朝编纂军政法律的情形
明朝十分注重编纂军政类法规。明初,朱元璋即颁布《军法定律》,[《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三,洪武十五年三月乙丑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253页。]加强对卫所军伍的管理。永乐六年(1408)六月,明朝还重申用《军法定律》整饬军伍,但卫所军伍仍存在各种问题,时翰林院庶吉士沈升说:“我太祖高皇帝创置《军法定律》,训习操练,皆有经制……今之军卫未尽整饬……宜敕五军各卫整饬部伍。”[《明太宗实录》卷八○,永乐六年六月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067页。]明朝随之推出新的军政法律。洪熙元年(1425)九月,兵部尚书张本上奏,“兵政未清,请分遣大臣各处清理,并列清理事例八条”,获允。[《明宣宗实录》卷九,洪熙元年九月壬子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39页。]宣德三年(1428),明朝又“以新定清理事例十一条,通前八条,榜示天下”。[《明宣宗实录》卷三六,宣德三年二月甲寅条,第890页。]宣德四年二月,明朝又题准“勾补军役”相关事例;六月,张本请求“通将条例,申明遵守”,[ 杨一凡:《皇明制书·军政条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491-1492页。]再次获准,遂将历年事例汇为明代首部单行本《军政条例》,共计33条,行用达百年之久。[ 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第174页。]之后,历代不断增补或重修军政条例,如正统元年(1436)的军政《榜例》、正统二年(1437)和正统三年(1438)的《计议事例》,[ 吴艳红《明代〈军政条例〉初论》和刘永晋、周晓光《霍冀与〈军政条例类考〉》等认为,正统军政条例附在宣德《军政条例》后。杨一凡在整理点校宣德、正统等军政条例时将其合并以《军政条例》名之(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7页)。但嘉靖时赵堂的《军政备例》在抄录历代军政条例时,则将宣德、正统、弘治三朝分别录之,似视为单独刊行。参见(明)赵堂:《军政备例》,《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85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20-534页。]弘治十七年(1504)增补刊行成化十六年(1480)的《军政条例续集》。[ 刘正刚、柳俊熙:《新发现的明成化〈军政条例〉研究——以孤本弘治〈军政条例续集〉为例》,《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所谓条例与事例都需经皇帝允准,事例是条例编纂的基础,有时也习惯称其为“条例”。[ 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第167页。]
嘉靖年间,北方蒙古经常南下,东部沿海倭寇也日趋猖獗。[ 林延清:《嘉靖皇帝大传》,辽宁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34页。]朝野上下为整顿军纪,掀起了编纂军政法规的热潮,至今传世的军政法规尚多,如宁波天一阁藏《军政》(原题《为申明军政事》)、《军令》(原题《为申严军令事》)、《营规》(原题《南京兵部为明什伍以肃军政事》)、《军政条例续集》,[ 以上均收入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线装书局2010年版。]以及《明御倭行军条例》[ (明)李遂:《明御倭行军条例》,《丛书集成续编》本,史部第23册,上海书店1994年版,第841-842页。]和《钦准兵部见行事例》[ 周子美编:《嘉业堂钞校本目录·天一阁藏书经见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等;《中国古籍总目·史部》收录的霍氏辑《军政条例类考》、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庞尚鹏《军政事宜》、赵堂《军政备例》及《军政》《御倭军事条款》等。[ 中国古籍总目编纂委员会编:《中国古籍总目》本,史部第6册,中华书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3373-3374页。]上述有关军政法规均为嘉靖年间修纂,有的属地方官抄录编纂而成,如庞尚鹏、赵堂之书;有的仅就某事而由兵部或地方官府出台。
在嘉靖朝刊行的军政法规中,嘉靖三十一年同时刊行的两部条例最令人关注,即孙联泉的《军政条例续集》[ 此书名与弘治年间增补刊行的成化《军政条例续集》相同。]和霍冀的《军政事例》。《军政条例续集》收录条文讫于嘉靖三十年(1551)十月,[ (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159页。]《军政事例》收录条文讫于嘉靖三十一年三月。[ (明)霍冀:《军政事例》卷六,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624页。]《军政条例续集》共五卷,现存第三卷、第四卷和第五卷,卷目和版心题名均为《军政条例续集》。有学者认为,此书的定名,“显然是以《军政条例》为基础所作的增补”,又说:“此书因为前两卷散失,是否收录具体条例不得而知。”[ 张金奎:《〈军政条例续集〉提要》,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5册,第87页。]但对《军政条例续集》到底以何时《军政条例》为基础,增补了什么内容,则语焉不详。笔者认为,孙联泉的《军政条例续集》应是以弘治《军政条例续集》为基础,其卷一和卷二增补的内容应是弘治三年(1490)后的条例,因为弘治十七年《军政条例续集》收录条文截止时间为弘治三年,其中收录成化年间条例31条,弘治年间条例7条。[ 刘正刚、柳俊熙:《新发现的明成化〈军政条例〉研究——以孤本弘治〈军政条例续集〉为例》,《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增补重点应是弘治三年之后内容。这可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卷三、卷四和卷五均以题本面貌出现来判断,卷三为正德六年(1511)至正德十五年(1520)间的12份题本,卷四为嘉靖二年(1523)到嘉靖二十九年(1550)间的14份题本,卷五为嘉靖二十九年至嘉靖三十年十月的11份题本。以此推断,孙氏之书卷一和卷二内容应为弘治三年到正德六年间的题本,每卷题本数量在10份左右。此又可从霍冀《军政事例》编纂体例佐证孙氏前两卷的内容,《军政事例》前四卷明确标注弘治朝条例20条,尤以弘治十三年为主,正德条例33条。弘治、正德两朝条例数量应能满足孙氏从中挑选《军政条例续集》前两卷所需的内容。
孙氏《军政条例续集》和霍氏《军政事例》收录的少数题本在内容与形式上几乎相同,如《军政条例续集》卷四和《军政事例》卷五均收录了《兵部为计处清军事宜以便遵守事》,[(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95页;(明)霍冀: 《军政事例》卷五,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549页。]此为嘉靖十一年(1532)二月武库清吏司主事王学益题本和兵部覆议,两书所记内容基本一致。但两书多数题本的辑录方式存在差异,如孙氏《军政条例续集》卷四《兵部为清理军伍以苏民困事》,内容是嘉靖四年(1525)正月巡按陕西监察御史杨秦所陈六事题本,抄件包括条陈六事缘由、条款内容、前件等长达15页。[ (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45-377页。]每款后以“前件”表述兵部覆议。[ 高扬:《明代章奏类法律档案中的“前件”》,《历史档案》,2021年第4期。]而霍氏《军政事例》卷五《题为清理军伍以苏民困事》,[ (明)霍冀: 《军政事例》卷五,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543页。]题后标注“嘉靖四年”和“巡按陕西御史杨秦”字样,接着直接抄录杨秦所陈六事,略去了兵部覆议的“前件”。但事实上,霍冀将六事后的“前件”,除第五、六款外的四款以单独条款的形式,分别列入《军政事例》不同卷目,其中孙氏《军政条例续集》第一款禁妄勾、第二款严造册、第三款省解户的“前件”内容,见于霍氏《军政事例》卷一《军卫条例》之《妄勾军丁降调》、[(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53-354页;(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500-501页。]《军卫造发勾册》、[(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60-361页;(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499-500页。]《不许给文卖军回家》;[(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63-365页;(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506页。]第四款审跟捉的“前件”内容,见霍氏《军政事例》卷三《逃军条例》,名为《远年逃亡免跟捉》。[(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68-370页;(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三,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521页。]霍氏《军政事例》本意是要将以往各朝军政法律分类编纂,故他在辑录题本时多略去原题本的缘由,直接录入条款内容,并将“前件”压缩归类,这比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简单明了,更方便官员使用。
霍冀与孙联泉的任职经历极其相似,二人都曾担任过推官,孙联泉在南直隶庐州府任职,[万历《保定府志》卷三五《人物志》,中国科学院图书馆选编:《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2册,中国书店1992年版,第1094页。]霍冀在北直隶永平府任职。[ 乾隆《孝义县志·人物事迹》,凤凰出版社编:《中国地方志集成·山西府县辑》第25册,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539页。]嘉靖二十七年(1548)十一月,孙联泉在推官任上选授福建道试御史,霍冀由推官选为广西道试御史。次年,两人皆由试御史转为实授。[ 《明世宗实录》卷三四二,嘉靖二十七年十一月己亥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6220-6221页;《明世宗实录》卷三四九,嘉靖二十八年六月乙丑条,第6323-6324页。]嘉靖三十一年十一月,孙联泉以巡按江西御史身份劾奏“前任江西左布政使贪污不职”。[ 《明世宗实录》卷三九一,嘉靖三十一年十一月壬午条,第6865页。]孙联泉在江西御史任上主要负责清军,故嘉靖本《江西通志》在“清军监察御史”目下有孙慎,“号联泉,直隶保定人,甲辰进士”的记载。[ 嘉靖《江西通志》卷二《命使》,《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780号,成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63页。]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刊刻者应为江西臬司。[ (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5册,第87页。]嘉靖三十年,霍冀在浙江监察御史[ (明)霍冀:《军政事例》卷六,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602页。]任内辑录《军政事例》,嘉靖三十一年七月由国家刊行。尽管二人著作刊刻时间相同,但此后明代人在讨论有关军政法律时,甚少提及孙氏及其著作,而霍氏及其著作则屡被谈论。究其原因,或许与《军政条例》被国家颁行天下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