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户、生员与元明社会管理模式变迁
作者: 李佳摘 要: 元明易代后,元代实行的儒户制度与生员制度皆得以延续,但前者已经失去了圈定优免对象的功能,后者在明初扩大发展,成为基层儒士获得优免权的主要渠道。之所以出现这种转变,是因为蒙元时期将儒学视为一种宗教文化,明代则将儒学提升为官方独尊的政治文化,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流动模式。明代调整基层儒士管理制度,刺激生成了一个新兴的,且具有较大开放性的儒士特权阶层,从而使14世纪以降的中国社会经历了深刻的变革。
关键词: 儒户;生员;优免;元明;社会管理模式
秦汉以降的中国社会逐渐形成了一种优待儒士的传统,在许多历史时段,即使是尚未取得科举功名的基层儒士,也在不同程度上获得了优免权。所谓优免,是指国家依据一定标准豁免部分社会成员的租赋、力役,亦称为复、除等。进入13世纪,蒙古势力兴起,此前中原等地实行的基层儒士优免制度受到冲击,废坏殆尽。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耶律楚材等人推动蒙元统治者实行儒籍制度,部分基层儒士随之获得了优免权。元明易代后,明代的待士政策与制度又有怎样的推演?前辈学者对元明两代基层儒士优免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①
对笔者皆有启发意义。但是,此前研究多取或元,或明的断代研究路径,在解说元明易代视野下基层儒士优免制度变迁轨迹及其意义的问题上,则尚有继续探究的空间。基于上述思路,本文比较分析元明两代的儒籍制度与生员制度,由此深入讨论基层儒士优免权变动问题,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批评指正。
一、蒙元时期基层儒士的优免
在蒙元入主中原以前,汉地户籍制度虽发达,但并没有设置儒户这一类别,自然也就不涉及儒户优免的问题。蒙元时期创设儒籍制度,起于窝阔台汗时期的戊戌选试。当时,耶律楚材劝导窝阔台任用儒臣,主张开展考选儒士的活动。
楚材奏曰:“制器者必用良工,守成者必用儒臣。儒臣之事业,非积数十年,殆未易成也。”帝曰:“果尔,可官其人。”楚材曰:“请校试之。”乃命宣德州宣课使刘中随郡考试,以经义、词赋、论分为三科,儒人被俘为奴者,亦令就试,其主匿弗遣者死。得士凡四千三十人,免为奴者四之一。[ 《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461页。按:考试的时间在戊戌年(1238),故称“戊戌选试”。]
蒙哥汗在位期间,听从月合乃建议,亦有考选儒士之举。“岁壬子(1252),料民丁于中原,凡业儒者试通一经,即不同编户,著为令甲”。[ 《元史》卷一三四《月合乃传》,第3245页。]忽必烈主政后,在高智耀的推动下,为儒户下发了公文作为免役的凭据。“世祖在潜邸已闻其贤,及即位,召见,又力言儒术有补治道,反覆辩论,辞累千百。帝异其言,铸印授之。命凡免役儒户,皆从之,给公文为左验”。[ 《元史》卷一二五《高智耀传》,第3073页。]至元十三年(1276),元朝最后一次在汉地开展了大规模的儒户考选活动,“国家遣使试儒生于列郡,以经义、词赋两科,中选得为免差儒户”。[ (元)虞集:《道园类稿》卷一八《焦文靖公彝斋存稿序》,新文丰出版公司编辑部编辑:《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5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89页。]
相对北方儒户的产生过程而言,蒙元在江南地区并未举行专门的考试,而是由民户自报家状,经由官府审验后确定。南宋儒士陈仁子云:“至元二十六年(1289)二月,钦奉诏旨:‘江南在籍儒人,种田者纳地税,商贩者纳商税,其余横枝儿差役并行蠲免。’九天之云下垂,万木之卉怒长,猗欤休哉,德至渥也。”[ (宋)陈仁子:《牧莱脞语》卷一四《儒户免役颂》,《续修四库全书》本,集部第1320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67页。]至元二十七年(1290),元朝中央政府在答复浙东道儒学提举司的公函中云:“江南秀才甚多,若尽从供具手状俱作儒户,恐真伪难辨,虚添数多。拟合将归附之初元籍儒户于儒户项下作数,外据已后续收儒户,即今科举未定,合无于民户内抄数。”[(元)佚名:《庙学典礼》卷三《抄户局攒报儒籍始末》,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第648册第355页。]
1237年,时在戊戌选试举行之先,窝阔台汗就颁布了《选试儒人免差》诏令,规定儒户享有免除部分徭役的权利,云:“中选儒士,若有种田者,输纳地税;买卖者,出纳商税;开张门面营运者,依行例供出差发除外,其余差发并行蠲免。”[(元)佚名:《庙学典礼》卷一《选试儒人免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25页。]由此可见,儒户除缴纳地税或商税外,其余徭役皆被免除。至元四年(1267),忽必烈颁布签军诏令,在这道诏令中特别说明免除儒户的军役:“二月,诏遣官签平阳、太原人户为军,除军、站、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等户外,于系官、投下民户、运司户、人匠、打捕鹰房、金银铁冶、丹粉锡碌等,不以是何户计,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人户,签军二千人。”[ 《元史》卷九八《兵一》,第2513页。]至元二十四年(1287),元政府确定了针对江南新附地区儒户的优免政策:
儒户免差事。前件议得,儒户除迤北路分于至元十三年选试外,据迤南新附去处在籍儒户,于内若有投充别项,各色别无定夺,其余籍内儒户除纳地税、商税外,其余杂泛差徭并行蠲免。至元二十四年闰二月初十日,柳林飞放处奏过,钦奉圣旨:“那般者了也。”[ (元)佚名:《庙学典礼》卷二《儒户免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38页。]
总体来看,蒙元时期的儒户成为国家法定优免对象,且此种权利一直延续至元末。许有壬,延祐二年(1315)进士,卒于至正二十四年(1364),他认为:“中原至宋播,浙文教几熄,金源氏分裂之余,设科取士,士气奄奄,仅属而吾乡登第者余五十人。圣朝戊戌之试复其家者,子孙于今赖之。”[ (元)许有壬:《至正集》卷三二《王濯缨集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11册第227页。]从儒家士人的自我言说来看,起于窝阔台汗时期推行的儒户优免政策,确实有助于改善儒学之士的境遇。那么,儒籍制度何以成为蒙元时期落实优待儒士政策的制度形态呢?这其实与当时已经实行的僧户、道户免役的制度密切相关,早在成吉思汗时期,僧、道就已经拥有了这项权利。“成吉思皇帝时,不以是何诸色人等,但种田者俱各出纳地税。外据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种田出纳地税,买卖出纳商税,其余差役蠲免有来”。[ (元)拜柱等纂修:《通制条格》卷二九《中统五年正月》,《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787册,第854页。]在蒙古统治者优待僧、道的背景下,耶律楚材将儒士比附于已经具有优免权利的僧、道两种户计。“汰三教,僧、道试经,通者给牒,受戒,许居寺、观。儒人中选者,则复其家”。[ (元)苏天爵:《元名臣事略》卷五《中书耶律文正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51册第550页。]需要注意的是,在蒙古势力南进的早期,汉地与江南地方儒学均遭到严重破坏,当时,儒士群体地位低下,缺乏聚学之所。因此,以户籍制度作为优免儒士的手段,就成为一种既有僧、道户优免成例可循,又可能覆盖更多基层儒士的一种制度选择。
在蒙元设立儒户,并赋予其优免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儒户履行“出丁入学”的户役。至元二十九年(1292),元政府颁布诏令,云:
诸州府直隶者,有受敕教授仰本路官将管下免差儒户内,选拣有余闲年少子弟之家,须要一名入府、州学,量其有无,自备束修,从教授读书,修习儒业。若无余闲子弟可以读者,不得桩配。责要本路官朔望拜庙,就加省视,勿令废替。非儒户而愿从学者,并听。[(元)佚名:《庙学典礼》卷一《岁贡儒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30页。]
由此可见,元代儒户若家有余丁,必须出丁入学。大德十年(1306),元政府再次强调此事:“在籍儒人,不遣子弟入学,别习他业,量事轻重,申各处提调官究治。”[ (元)拜柱等纂修:《通制条格》卷五《学令》,《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787册,第692页。]可以明确的是,原本出身儒户的生员,已经凭借儒户身份拥有优免权。那么,其他户籍之人为生员者,是否拥有优免权呢?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在忽必烈时期,蒙古统治上层就已经开始推行复建地方儒学的政策,但直到14世纪初,也并未对地方儒学的生员额数做出通行天下的规定。在大德二年(1306),元成宗诏曰:“学粮赡养师生,天下通例。生员多寡,各随所宜。”[ (元)拜柱等纂修:《通制条格》卷五《学令》,《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787册,第692页。]
实际上,蒙元时期地方官学的人数,乃至是否实行生员优免制度,各地情况并非齐一。目前,可以从一些地方史志材料中检索出蒙元时期生员具有优免权的事例,如:至大二年(1309),襄阳路谷城县“择编氓子弟之俊秀者,蠲其庸调,使之就学”。[ (明)薛刚纂修,(明)吴廷举续修:《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八《谷城修学记》,书目文献出版社整理:《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21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876页。]天历二年(1329),彰德路“凡诸生隶学者,悉捐杂徭,勿令与凡民等”。[ (明)武億:《安阳县金石录》卷一○《彰德路儒学创置雅乐重修讲堂》,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历史文化分会编:《历代碑志丛书》第14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页。]至正元年(1341),汉川县“阅生徒有力役在官者,檄所司弛之”。[ (明)薛刚纂修,(明)吴廷举续修:《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三《儒学记》,书目文献出版社整理:《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21册,第312页。]至正十九年(1359),绍兴路“诸生之业于兹者,既复其家,俾得遂志于学”。[ (清)杜春生编:《越中金石记》卷一○《康里公勉励学校记》,新文丰出版公司编辑部编辑:《石刻史料新编》第2辑第10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7381页。]上述材料时间跨度较大,且涉及多地,由此推测元朝针对生员优免这一问题可能并没有出台内容周详的全国性政令。是否可以对生员采取优免措施,取决于当地官员的态度与经济状况,如汉川县事例:“辛巳(1341),杨侯观自词臣出宰,政行讼清,百废咸举,将有事于庠宫。首会廪粟多寡,学籍漫不足稽,则征耕者所授地,约正之得隐田百顷有七十亩,岁增谷一百七十石有奇,曰:‘是足养矣。’”[ (明)薛刚纂修,(明)吴廷举续修:《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三《儒学记》,书目文献出版社整理:《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21册,第312页。]在“廪粟”充裕的情况下,汉川县方“阅生徒有力役在官者,檄所司弛之”。因此而论,元代地方官可以因地制宜,颁布“复其家”,或者仅仅蠲免生员本身差役的差异化政令,这些政令明显带有临时而举的色彩。
综上所述,从窝阔台汗时期开始,以考选与自报家状两种方式将部分儒士编籍为儒户,并给予儒户优免部分差役的权利。除儒户外,也有一些其他户籍的生员获得了优免权利。总体来看,蒙元时期以儒籍与生员制度为手段,圈定了基层儒士的优免对象,这一优免制度体系具有如下三个要点:第一,儒籍制度起于1238年的戊戌选试;第二,蒙元时期的儒籍制度内嵌于户籍制度体系,直接覆盖部分基层民众,形成一种长期存在的基础性优免制度;第三,蒙元时期并没有就生员优免问题出台通行天下的法规条文,虽然部分生员获得了“复其身”,或者“复其家”的优免权利,但存在显著的地方性差异,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二、元代儒籍制度在明代的变化
在元末明初战事尚未止息的情况下,朱元璋十分注意对前朝户籍的搜集,并要求诸色户籍人等“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 (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一九《户口一》,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29页。]洪武三年(1370),“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明太祖实录》卷五八,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143页。]在明初搜集元代户籍,随后制成户帖的过程中,元代儒籍制度得以传承。正德年间,阁臣李东阳为南京礼部尚书耿裕传世户帖题记云:“礼部尚书青崖耿公以家藏公牍示予,其一为其祖汝明公洪武初所给户帖……户帖称耿氏为儒籍,盖因元之旧而然。”[ (明)李东阳:《怀麓堂集》卷四一《书耿氏家藏公牍后》,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50册第447页。]在传世的明代历朝进士履历文献中亦存有许多关于儒籍进士的记载,据钱茂伟统计,明代儒籍进士共有155人。[ 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以明代为中心的考察》,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页。]
有明一代确有儒户,但明代儒籍制度很快就出现了民籍化的趋向。马志超利用弘治官修的《徽州府志》展开研究,他认为在洪武九年(1376),徽州府人口统计时将儒户归并于民户,这其实是明代儒户民籍化的滥觞。正统以后,明政府户籍管理松动,儒籍民籍化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马志超:《民以籍定:明代的儒籍及其民籍化》,《安徽史学》,2019年第6期,第39页。]关于明代儒户何以民籍化的原因,高寿仙做过如下讨论:“明初确定户籍,基本上以元朝旧籍为定,保留了一些元朝时期的户籍类别,但明朝本身并不设立此籍。儒籍就是如此,所以洪武年间,儒籍进士特多,其后日益稀少,就是因为在元朝为儒户者才可继续称儒户,而明朝新兴起的儒士并不能归入儒籍。”[ 高寿仙:《关于明朝的籍贯与户籍问题》,《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第32页。]高寿仙所论,其实指出了两个重要问题:其一,明代儒户的来源主要为元朝旧籍;其二,明代儒户后继乏人,新兴起的儒士群体并不能归入儒籍。此外,尚存两个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第一,相对元代而言,明代儒户的规模如何?第二,明代的儒户是否具有优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