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解读清中前期欧洲来华使团与外交礼仪之争

作者: 陈玉芳

摘 要: 清中前期,葡萄牙、荷兰、沙俄和英国使团陆续来华。其间,葡、俄、英使臣均与清朝发生过礼仪争执和冲突,主要体现在国书格式和内容与清朝典制不符,使臣觐见皇帝时拒行跪拜礼,使臣坚持亲自呈递国书和方物,以及拒绝被称为“贡使”等方面。清朝在面对欧洲来华使团对既有外交礼仪的挑战时,有不同程度的妥协和变通,有时面对不同国家使臣挑起的同一礼仪问题,反应也不同。虽然历次礼仪之争的内容和激烈程度不同,但综合来看,礼仪问题却并非清朝答应或拒绝使团要求的主要原因。清朝拒绝葡、荷、英使臣的要求,却与俄国使臣开展各项谈判并对其诉求做出积极回应,从表面看,这是区别对待西欧各国与俄国使臣的要求,但根本上均是出于消除对统治威胁的考量。

关键词: 外交礼仪之争;马戛尔尼;欧洲中国观;欧洲使团乾隆五十七年(1792),英国马戛尔尼(Goerge Macartney)使团来华,开启了中英政府之间的直接往来。学界对清朝与该使团交往方式的解读,是迄今为止研究清中前期中国处理对欧洲国家关系方略的基础。诸多学者认为清朝固守“天朝”礼仪规范、保守自大,并将此作为中英关系未能在当时开拓新局面的根本原因。沿此思路,这一事件进而被认为是中国朝贡体制与西方条约体系正面冲突的开始,是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碰撞,朝廷接待英国使团时表现出的盲目自大、故步自封是英国后来发动侵华战争的基本背景。①

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前述主张是一种欧洲中心主义的论说。②还有学者从中国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角度论证清朝对外思想和礼仪规范的历史渊源与合理性。③

前述研究路径有其意义,但清中前期中欧官方往来还涉及葡萄牙、荷兰、沙俄多次向中国派遣使团,将认识清中前期中欧关系过度聚焦于马戛尔尼使团,并由此得出的清朝处理与欧洲国家关系的方略特点,难免偏颇。已有学者注意到清朝在对待个别使团的礼仪问题上具有灵活性,但并未进一步深入分析清朝在与欧洲国家往来时的方略。④

本文以这一时期欧洲各国使团的来华目的、出使结果以及双方发生的礼仪问题为中心,综合考察清朝接待欧洲各国使团的方式,力求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深化对清朝的欧洲政略及当时中欧关系格局的研究,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荷兰、葡萄牙使团来华期间的礼仪争执与贸易交涉

荷兰在顺治、康熙年间多次为贸易通商之事派遣使团来华。顺治十二年(1655),荷兰驻巴达维亚城总督派遣杯突高啮(Peter de Goyer)和惹诺皆色(Jacob de Keyzer)率使团(1655—1657)来华,请求中国朝廷对荷兰开放贸易。经过此次出使,荷兰获准八年一贡,且“所携货物,在馆交易,不得于广东海上,私自货卖”。[《清世祖实录》卷一○三,顺治十三年八月甲辰条,《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04页。]

康熙五年(1666),彼得·范·霍尔恩(Pieter van Hoorn)又奉巴达维亚总督之命率使团(1666—1668)入华,在京之际向朝廷提出要求:荷兰人可以每年派所需的船只数量来清朝贩运货物;荷兰人可以在广东、漳州、福州、宁波和杭州贸易;荷兰人可以与任何人贸易,并且不用违背意愿被迫买卖商品;荷兰人可以购买运输丝绸、丝织品和除皇帝禁止买卖之外的其他商品,而且需要知道哪些是违禁品,以不违反皇帝的意旨;荷兰船只抵达即可贸易,准备好时即可离开;荷兰人可以购买所有的供应品和其他必需品,并带上船;荷兰人可以花钱购买一处住宅便于储放和买卖商品,并且远离火源。[Arnoldus Montanus,ed.,Atlas Chinensis being a Second Part of a Relation of Remarkable Passages in Two Embassies from the East-India Company of the United Provinces to the Vice-roy Singlamong and General Taising Lipovi and to Konchi,Emperor of China and East-Tartary,John Ogilby,trans.,London:Printed by Tho.Jonson,1671,pp.328-329.]清廷以对荷兰已有八年一贡定例为由,拒绝了其各项请求。[(清)梁廷枏撰,骆驿、刘晓点校:《海国四说》卷三,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09页。]

康熙二十四年(1685),宾先巴芝(Vicent Paats)率使团(1685—1687)入华,提出了与彼得·范·霍尔恩类似的请求。[VOC 1438:691,Reports by V.Paats,24 February 1687,cited in John E.Wills,Jr.,Embassies and Illusions:Dutch and Portuguese Envoys to K’ang-hsi,1666-1687,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4,pp.161-162.]朝廷针对荷兰使团的这些要求,要么拒绝,要么不做回复,仅允许更改八年一次的贡期为五年一次,且可取道福建:“荷兰国进贡之期,原定八年一次,今该国王感被皇仁,更请定期,应五年一次。……该国请定贡期,以船入广东路近而险,福建路远而稳。部议如所请。”[(清)梁廷枏撰,骆驿、刘晓点校:《海国四说》卷三,第210页。]自此以后一百多年间,未再有荷兰使团进入北京。直到乾隆五十九年(1794),荷兰巴达维亚总督才派遣

德胜(Isaac Titsingh)

率使团(1794—1795)来京庆贺乾隆八十四岁寿辰。

荷兰使团历次入华,在送往迎来、朝见、宴赉等各个环节,尽遵清朝仪制。第一个到京的荷兰使团成员尼霍夫(Johan Nieuhof)甚至嘲讽沙俄巴伊科夫使团不久前因拒绝遵守清朝礼制被驱逐:“有些人就是那么高傲,使他们为了保持那种自以为是的尊严而不得不付出重大代价。使臣阁下日夜思索如何恰当地完成业已开始的谈判。”[[荷]约翰·尼霍夫著,庄国土译:《荷使初访中国记》,[荷]约翰·尼霍夫原著,[荷]包乐史、庄国土著:《〈荷使初访中国记〉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5-86页。] 此外,清朝接待荷兰使团的礼仪也并非一成不变,至少在乾隆年间德胜来华时,准许使臣在觐见皇帝时亲自将国书呈上,交与近臣,而非遵守将国书置于黄案之上的定例。德胜言:“吾双手捧匣高与额齐平,一大臣由舆前走来,将匣接去。吾人于是免冠行礼,九叩首于地。”[MS.Report,cited in J.J.L.Duyvendak,“The Last Dutch Embassy to the Chinese Court,1794-1795,”T’oung-Pao,Vol.34,No.1(1938),p.56.]不过,尽管荷兰使团尽量遵从清朝礼仪规制,未与清朝之间发生明显的礼仪冲突,但也没有因此获得明显的有利于贸易的殊遇。荷兰人第一次出使清朝后,得到八年一贡的许可。然而,这远不能满足荷兰的对华贸易需求。他们违背清朝的海禁政策,在东南沿海进行非法贸易。其间,清廷因康熙二年(1663)荷兰助剿“海盗”有功,许其“二年贸易一次”,但在康熙五年范·霍尔恩出使之前,清廷又下令“荷兰国既八年一贡,其二年贸易永著停止”。[《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九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第622册第932页。]当范·霍尔恩提出大幅度扩大贸易规模时,朝廷即以对荷兰已有八年一贡定例为由,拒绝了其各项请求。宾先巴芝来华时,清朝并未因其遵从中国礼仪而放宽关于贸易的限制。鉴于使团外交没有带来更为有利的贸易优势,且清朝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解除海禁,陆续设关开放对外贸易,荷兰人之后未再因贸易事宜向清朝派遣使团。

葡萄牙也多次派遣使团来华。康熙年间,玛讷撒尔达聂(Manuel de Saldanha)使团(1667—1670)、本多白勒拉(Bento Pereira)使团(1678)和斐拉里(Onorato Maria Ferraris)使团(1720—1721)均为澳门贸易之事入京。[ 白勒拉和斐拉里使团均由澳门议事会直接派出,并未得到葡萄牙国王或葡印总督的授权。]白勒拉在京时提出了一系列请求,包括:允许葡萄牙人出海到故土和有亲属的地方,以寻求生存之路,并且要求其船只可以自由往来,无需支付丈量费用或其他通行费;赋予澳门城在该土地上的所有特权;允许澳门居民在遇到与澳门福祉相关的重大问题时,无需经过广东当地官员便可前往京师向皇帝禀报情况;允许澳门居民自由前往广东买卖商品。[Jose de Jesus Maria,Asia Sinica e Japonica,Vol.2,Macau:Imprensa Nacional,1950,p.86.]雍正帝年间,麦德乐(Alexandre Metelo de Sousa Menezes)奉葡萄牙国王之命来华(1725—1728)。国书汉文译本表明,他来华是为了感谢先前康熙皇帝曾派传教士张安多(Antonio de Magalhaes)出使葡萄牙,并趋朝恭贺雍正登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中葡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上册,中国档案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8页。]葡萄牙文的国书原文则透露出麦德乐的另一目的是为了澳门葡萄牙商人:“盼望陛下像先帝一样能给予我国和其他国家商人优惠权利,以使两国关系更上一层楼。”[何新华:《清代朝贡文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27页。] 除此之外,鉴于雍正帝登基当年即在全国颁布了禁止信仰天主教的诏令,麦德乐来华也带有缓和朝廷禁教的意图。乾隆年间,葡萄牙国王又派巴哲格(Francisco Xavier Assis Pacheco Sampaio)使团(1752—1753)来华,意在“培养同中国当朝皇帝的友谊,促进在华各传教团的保存及发展,重建吾王陛下的保教权及其他政治利益”。[ [葡]巴哲格著,金国平译:《巴哲格大使敬呈唐·若泽一世国王报告1752年出使京廷记》,金国平:《中葡关系史地考证》,澳门基金会2000年版,第212页。]

与荷兰使团不同的是,葡萄牙使臣多次挑战清朝的外交礼仪和程序。撒尔达聂来华时,广东官员按朝贡定例,令其交出国书和礼物清单以供查验,而他坚持进京面见皇帝时方可呈递。后经数月僵持,双方最终协商同意仅查验国书副本。[John E.Wills,Jr.,Embassies and Illusions:Dutch and Portuguese Envoys to K’ang-hsi,1666-1687,pp.106-107.]此外,葡萄牙国王在国书中未向清朝皇帝称臣、称奏,与清例不符。撒尔达聂借口欧洲国王通函无称臣之例,且不知晓中华之礼,对此清廷未再追究。尽管撒尔达聂有不合清朝外交礼仪的行为,但清朝并未因此拒绝使团入京或怠慢使臣。

麦德乐也挑战了清朝既有的接待外国使臣的规则。他抗议广东官员在往来文书中称其为贡使,表示“绝不以贡使身份进入中华帝国,因为他无纳贡义务。他代表伟大的葡萄牙国王来恭贺皇帝登基”。[[葡]麦德乐著,金国平译:《葡萄牙国王唐·若昂五世遣中华及鞑靼雍正皇帝特使出使简记》,金国平:《中葡关系史地考证》,第202页。]广东地方官没在该问题上与麦德乐僵持不休,而是颁布告示澄清麦德乐并非进贡使者:

香山县捕厅吴为传谕事。照得极西大人麦来澳进京恭贺圣主。今访得无知民庶讹传进贡,但西洋国无进贡之例。现奉各宪接请进京。合行传谕。为此,示谕澳属居民等人知悉,凡有讹传极西大人麦系进京进贡贡官者,许地保人等扭禀赴本厅,以凭解赴本府重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一出示议事亭、军营前、市街。雍正四年九月某日。案。[Biblioteca Publica de Evora,“Chapa Sinica”,cod.Cx.Vi/2-6,No.11,fl.454,转引自[葡]麦德乐著,金国平译:《葡萄牙国王唐·若昂五世遣中华及鞑靼雍正皇帝特使出使简记》,金国平:《中葡关系史地考证》,第203页。]

此外,他抵京后拒绝学习觐见礼仪,并要求“像莫斯科的大使那样直接把信交到皇帝手中”。[《耶稣会传教士巴多明神父致尊敬的本会尼埃尔神父的信》(1727年10月8日),[法]杜赫德编,朱静译:《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卷三,大象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 页。]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载,麦德乐进表庆贺,“仪与康熙五十九年同”。由此可知,清朝最终妥协,允许麦德乐如康熙五十九年(1720)来华的斐拉里一样“膝行至宝座旁恭进,圣祖仁皇帝受表,转受接表大臣”。[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五《礼部·朝贡·朝仪》,《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80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2-73页。]麦德乐第二次觐见皇帝时,亲自献上葡萄牙国王的礼物,由官员接过,当面呈给皇帝,这也与礼部负责转呈礼物的定例不同。他还拒绝了贡使才会受赐的三百两白银。[ 《耶稣会传教士巴多明神父致尊敬的本会尼埃尔神父的信》(1727年10月8日),[法]杜赫德编,朱静译:《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卷三,第238 页。]麦德乐此行被认为是:“他战胜了一切困难,甚至那些认为无法解决的困难,保持了他的君主及整个欧洲的威望。此行之前,在京廷看来,所有来华的使臣无一不为贡臣。”[ [葡]麦德乐著,金国平译:《葡萄牙国王唐·若昂五世遣中华及鞑靼雍正皇帝特使出使简记》,金国平:《中葡关系史地考证》,第210页。]

之后的巴哲格绕开由广东地方官员查验国书之类的程序,径直与京城的耶稣会士联络,而乾隆皇帝得知后,直接派钦天监监副刘松龄(Augustin Ferdinand von Hallerstein)神父和内务府官员前往广东迎接使臣。此外,在巴哲格的坚持下,广东地方官发告示声明:葡萄牙国王不向中国纳贡,凡对葡使以贡使相称者,将受到严惩。[ [葡]巴哲格著,金国平译:《巴哲格大使敬呈唐·若泽一世国王报告1752年出使京廷记》,金国平:《中葡关系史地考证》,第214页。]入京之后,他与麦德乐一样,跪奉国书,由皇帝亲手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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