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饻”的历史:战争与革命时期华北解放区工人的 生活状况与阶级意识

作者: 欧阳军喜

“饻”的历史:战争与革命时期华北解放区工人的  生活状况与阶级意识0

摘 要: “饻”作为工资计算单位是华北解放区军事工业由军事管理转变为企业化管理、军工企业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的产物,同时也是为应对经济困难而采取的一种战时财政管理措施。饻工资的推行,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战时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也推动了解放区工业的恢复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在推行以“饻”为工资计算单位的同时,向工人灌输阶级意识。工人工资饻数的变化既是中国共产党处理不同阶层工人的工资待遇和工人运动政策调整的具体体现,也是解放区劳资之间、工人与工人之间、工人与农民之间利益关系变化的反映。

关键词: 饻;工人;工资;生活水平;阶级意识

“饻”是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华北解放区计算职工工资的计算单位。通常一个“饻”等于小米两市斤、麦子一市斤、土布一方尺、煤一斤半、油五钱、盐五钱的总和。把这些东西,根据当时当地的市价折成钱或米,按月支发,以保障工人工资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①

这种工资计算办法在华北很多地方一直实行到1950年才被“工资分”取代。迄今为止,除了少数著作和文章有一些对“饻”的简单介绍外,尚未发现有关于“饻”的专题性研究。②

在特殊的战争与革命时期,“饻”作为解放区工资的计算单位,与其说是一个计算方法问题,不如说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工人的生活水平,也影响到工人的阶级意识。“饻”的历史充分体现了战争与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工人的生产与生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命运与阶级解放之间关系时所面临的矛盾和张力。本文把“饻”作为一种政治现象来理解,由字及史,探讨“饻”的起源与应用及其对华北解放区工人生活和思想的影响,以及在战争与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如何通过“饻”来组织和教育工人。

一、“饻”的起源与应用

“饻”作为一种特殊的工资计算单位,起源于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的军工企业,是解放区军事工业由军事管理转变为企业化管理、军工企业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的产物,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为应对经济困难而采取的一种战时财政管理措施。随着军事工业企业化管理的推进,“饻”也在华北解放区得到普遍推行,其应用范围也由军工企业扩展到其他公私企业。

华北解放区的军事工业,兴起于抗战进入相持阶段之后。由于当时日军加大了对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封锁与军事破坏,而国民党政府为限制八路军、新四军的发展,少发甚至停发原有的经费和军火装备,导致华北抗日根据地不但财政经济十分困难,弹药供给也异常紧张。为此,1939年5月,朱德、彭德怀要求八路军在“晋东南、五台山、山东有计划地建设军事工业,收集弹壳,自造子弹、手榴弹及注意收集购买上述机器、铜铁及其他原料,求得仿造轻机关枪”。[朱德:《自力更生,克服困难》,《朱德军事文选》,解放军出版社1997年版,第382页。] 随后八路军总部成立了军工部,并在1939年间建起了4个步枪制造所、1个复装枪弹厂、1个造地雷和手榴弹的炸弹厂、1个试验所。到抗日战争胜利时,军工部已发展成有矿山、铁厂、机械厂、化学厂、枪厂、枪弹厂、炮弹厂,以及工业学校等10多个单位、职工3000多人的一支比较完整的军工队伍。[刘鼎:《太行兵工》,中国抗日战争军事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编:《八路军回忆史料(4)》,解放军出版社2015年版,第113页。] 各兵工厂成立之初,完全实行军事化管理,工人和军队战士一样实行供给制。1940年4月彭德怀在视察兵工厂之后指出,工厂不是军队,工人不是战士,不能用管理部队的一套来管工厂,工厂要建立适合自己特点的一套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彭德怀的指示,时任八路军前方总部后勤部部长的杨立三带领军工部制订了一系列新的管理办法、条例和制度,同时颁布了新的工人待遇规定,除服装供给外,伙食、津贴改为工资。[杨立三年谱编辑组编:《杨立三年谱(1900-1954)》,金盾出版社2004年版,第74-75页。] 这实际上是从供给制变成了半供给半工资制。

1940年至1942年是抗日根据地经济极端困难的时期。陕甘宁边区“曾经弄到几乎没有衣穿,没有油吃,没有纸,没有菜,战士没有鞋袜,工作人员在冬天没有被盖”。而“华北华中各根据地的困难,比陕甘宁边区要大得多”。[毛泽东:《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2、895页。] 由于日军的“封锁”“蚕食”和“清剿”,加上连年遭受水灾、旱灾等严重自然灾害,晋冀鲁豫根据地在1942年和1943年发生全区性大灾荒。“平原最严重的地方死亡达百分之十五,逃亡达百分之六十,敌占区有许多无人区,物资缺乏,人民贫困,财政经济非常困难”。[晋冀鲁豫财经办事处:《晋冀鲁豫的财政经济工作》,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总编委会:《财政经济建设》上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2页。] 由于物资缺乏,物价快速上涨,因而军工工人生活水平下降。为保证工人及其家属的生活,杨立三通过调查研究,决定以小米、食油、食盐、土布等几种生活必需品作为工资的计算基础。杨立三把这个工资计算单位命名为“饻”,含有解决衣食问题之意。[杨尚昆、宋任穷、戎子和、周文龙:《后勤雄才,风范昭人——纪念杨立三同志诞辰95周年》,《人民日报》,1996年1月22日,第11版;杨立三年谱编辑组编:《杨立三年谱(1900-1954)》,第105页;戎子和:《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简史》,第35页;李琴:《一位周总理为之执绋的人 杨立三传略》,金盾出版社2013年版,第222-223页。] 从1942年8月开始,太行区的一些兵工厂开始实行混合实物工资制,也就是按生活需要,逐一计算实物,支付形态则为货币。[太行实业公司研究室编:《工厂管理参考资料》,群众书店长治分店1947年版,第81页。] 这是饻工资的最初形态,也是解放区工资制度的一个重大转变,虽然后来在应用过程中多有反复和变通,但根据生活需要以混合实物为工资计算基础的做法则延续下来。

抗战胜利后,解放区接收了一批日伪厂矿,职工队伍扩大,生产能力也有了提高。为了解决旧体制和兵工生产发展的矛盾,适应当时新的政治军事形势的需要,从1946年6月开始,晋冀鲁豫解放区的兵工厂开始全面实行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制度也随之由部队供给制半供给制改变为全面工资制。全面工资制就是将吃、穿、用和零用津贴,统一以工资的形式,按月发给职工本人。[封域中:《回忆华北兵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发展》,兵工史编审委员会编:《华北解放区军工史料》,中国兵器工业历史资料编审委员会1994年版,第330页;杨俊杰、玄仁贵:《略述华北兵工工资制度的演变》,兵工史编审委员会编:《华北解放区军工史料》,第322页。] 然而,1946年上半年,边区物价极不稳定,“在半年之内,物价涨了四倍到五倍”。[戎伍胜:《平稳目前物价的几项办法》,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编辑组,山西省、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北京市、天津市档案馆:《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二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575页。] 特别是粮食、棉花、布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有时候甚至是一天几价。为避免因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影响工人生活,边区决定实行实物工资制。实物以小米、白面、土布三者为依据。开支工资时即按当时当地三种物品之价格折钱发给。[《戎副主席在边区煤业会议上对机器煤窑讨论的总结》,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编辑组,山西省、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北京市、天津市档案馆:《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第1151页。] 这样,从1946年下半年开始,晋冀鲁豫边区军工企业开始普遍采用“饻”作为工资计算单位。当然,“饻”所包含的实物种类及数量在各厂中存在差异。如太行实业公司,一个“饻”有包括小米2斤、麦子1斤、土布1方尺的;也有包括小米1斤、麦子1斤、土布1方尺,再加上1~2斤炭的。[太行实业公司研究室编:《工厂管理参考资料》,第83-84页。] 冀南银行印钞厂一个“饻”包括小米2斤、小麦1斤、白布1尺、油盐各5钱、煤1斤半。[李更起:《在印钞厂战斗的九年》,武博山主编:《回忆冀南银行九年:1939-1948》,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633页。]

由于解放区长期实行供给制,加之一些干部把工资制等同于雇佣制,认为实行工资制后干部成了雇佣干部,工人变成了雇佣工人,政治地位变低,因此华北解放区军火工业推行企业化管理的努力遇到了阻力,一些原本已经实行工资制的工厂又恢复了供给制。如晋冀鲁豫边区运输处各经营单位从1947年8月1日起恢复供给制,[《晋冀鲁豫边区军政联合财经办事处关于运输问题的几个决定》,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编辑组,山西省、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北京市、天津市档案馆:《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第1185页。] 这实际上是一种倒退的做法。随着战争规模扩大,军火生产任务也随之增加,而供给制极大制约了军火生产的能力。有鉴于此,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于1947年12月21日至1948年1月12日在西柏坡召开了华北各解放区兵工会议,朱德、刘少奇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指示。朱德充分肯定了太行、晋察冀边区兵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工资制度的做法。他强调“炸药、炮弹、手榴弹成为决定战争胜利的重要因素”,兵工厂要大量生产弹药,还是“变为企业化为好”。[朱德:《弹药是决定战争胜利的重要因素》,《朱德军事文选》,第639页。] 刘少奇指出,供给制曾在历史上起了革命作用,但供给制是一种“小范围的军事共产主义”,“是在没有办法的条件下进行的,是落后的”,“供给制是做得好坏均是一样待遇,不能刺激生产还要降低”。因此,为了提高生产,必须实行企业制和工资制。考虑到物价不稳定,“可以米面油盐柴价的指数,以当地平均数来规定工资”。[刘少奇:《在同华北军工会议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565、568页。] 根据刘少奇的意见,杨立三在兵工会议上的总结发言中表示,军火工业必须扩大与发展,兵工企业必须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工资制度,工人的工资“以几种日用必需品如米、麦、布、油、盐、燃料为标准,按每月平均价发给”。[《军火工业必须扩大与发展》,《杨立三文集》上卷,金盾出版社2004年版,第320页。] 这一意见最终写入了兵工会议的“结论”中。[《华北解放区兵工会议关于几个问题的结论》,华北财经办事处1948年版,第12页。] 至此,“饻”作为工资计算单位及其所包括的实物种类基本确定。

1948年5月,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大解放区合并,组成了统一的华北解放区。华北解放区的任务,除了继续进行军事斗争和扩大解放区以实现完全解放华北的乡村和城市外,“在一切基本地区,则是要迅速地进行恢复和建设,以便更有力地支援全国的解放战争和改善华北人民生活”。[《华北解放区的当前任务》,《人民日报》,1948年6月15日,第1版。] 随着两大解放区的合并,华北解放区的工资政策也开始走向统一。1948年6月,华北解放区工商业会议通过了《公营工厂战时工资制度草案》,规定在全区公营企业中推行“饻”工资制,以2市斤米,1市斤麦子,1.5市斤煤末,5钱油,5钱盐,1市方尺土布,为工资的一个计算单位“饻”。[《公营工厂战时工资制度草案》,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编辑组,山西省、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北京市、天津市档案馆:《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第333页。] 同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正式通过决议,规定全国各解放区职工工资计算都要以几种必需品实物为工资计算基础,例如华北之“饻”,东北之“分”,以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一九四八年八月中国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六)》,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2页。] 此后,饻工资制在华北解放区公营工厂中得到普遍推行。

以“饻”作为职工工资计算单位,其本意是要避免物价波动给职工收入带来损失。但是,由于工资是以实物按市价折货币发给职工,职工又以货币到市场上购买生活必需品,因而导致每发一次工资,大量通货在同一时间侵入市场,刺激物价上涨。加上商人的投机操纵,市场物价即起波动,使职工遭受不少损失,得不到应有的实际工资。有鉴于此,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在推行饻工资制的同时,实行新的配给制度。其具体做法是:由国家办供给商店,或由国家将职工所需要的各种物资,如米、面、煤、布及其他工业品等供给合作社,职工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低廉价格去购买其所需要的各种物品,以免受市场物价波动的影响。[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关于职工运动当前任务决议案中几个问题的说明》,《人民日报》,1948年11月18日,第2版。] 1949年5月,华北第一届职工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供给商店与消费合作社的决议,并建议华北人民政府定价定量配售各国营公营企业职工及其家属主要生活必需品(如粮、布、油、盐、煤等),规定价格时,应低于发工资的生活指数若干,在一定期间不予变动。[《华北第一届职工代表会议关于建立供给商店与消费合作社保障职工生活的决议(草案)》,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编辑组,山西省、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北京市、天津市档案馆:《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第1463页。] 此前太行实业公司已经试办供给商店、合作社,同时试行每“饻”内之粮食部分发给实物。[《太行实业公司工作总结(节录)》,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总编委会:《财政经济建设》下册,第1101页。] 冀中地区实行“职工生活必需品统筹配售”,凡各公营工厂的工人和薪金待遇的职员及其家属均可享受配售待遇。[《冀中国营东兴商店 保障职工生活试办粮布配售》,《人民日报》,1949年7月28日,第2版。] 此后这种职工消费合作社在解放区推广开来,几乎所有大工厂都建立了职工消费合作社。

然而,饻工资制在推行中还是遇到了问题,特别是在新解放的大城市,阻力较大。一种情况是,工人的意见不统一,有人主张用“饻”计算,有人反对。1949年3月17日,石家庄市召开解放后首届职工代表大会,征集工人对工资计算单位的意见。有人主张工资应以小米发;有人主张工资要以米、面、煤、布四种实物混合来计算,或以“饻”来计算;还有人主张工资应以多种实物来计算,但不是“饻”。[《对于工资工时方面的问题和意见》,《大会提案集(工资计算单位问题)》,《石家庄市首届职工代表大会汇刊》,第40页。]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城市与乡村、城市与城市之间在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上存在差异,以“饻”为工资计算单位并不适用所有地区。饻工资原本是建立在战争与农村环境基础上,且“饻”所包含的物品种类绝大部分为农业品,因此,在城市中实行饻工资制不一定合适。比如,解放军在入天津之前曾决定技术工人和职员可按原薪留用,工资折“饻”后发放。每“饻”所包含物资暂定为:白面1市斤,玉米面2市斤,煤2市斤,五福布0.5市尺。进城后经实际调查了解到,天津职工生活消费与华北其他地方不同,硬性规定以“饻”为计算单位并不合适,并且用“饻”计算出的工资较过去高,故决定不采用“饻”为计算单位。[《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部关于天津解放后的工资问题》,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编辑组,山西省、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北京市、天津市档案馆:《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第5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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