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内在逻辑及历史评价

作者: 刘星雨 方玉芬

摘要:教授治校制度旨在给予教授以制度化的身份参与大学校政的权力,保障教授群体以组织化的形式参与关涉大学发展的重要决策。我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萌芽于19世纪末,确立于20世纪初,30年代前后呈现式微态势。从理论逻辑来看,民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高扬教育独立;从实践逻辑来看,民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兼顾动态性与合理性,在民主风潮中逐步推广,在社会动荡中力图恢复,在现代大学中延续理念。在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中,大学教授治校制度体现出一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符合民主共和政体下的教育制度的建设需求,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大学学术自由,甚至在政局动荡的非常时期维护了大学稳定性。然而,作为特定时代的产物,民国教授治校制度仍存有诸多局限,额定的教授席位难以保证,治校权力被过多限定,依循大学行政化的历史惯性,致使教授治校效果不尽理想。

关键词:教授治校;民国大学;大学管理

收稿日期:2024-02-27

作者简介:刘星雨,安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方玉芬(通讯作者),安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教育史博士。(安庆/246133)

追本溯源,我国古代高等教育起源虽早,却鲜有教授治校之先例。战国时期的稷下学宫是我国古代第一所高等学府。在该机构,祭酒作为最高管理者,享受着卿礼和重禄,且具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力。据载,先秦教育家荀子曾三为祭酒,“多次执稷下学宫之牛耳”[1]。汉代以来,太学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高等教育机构,也被誉为中国古代意义上的大学。[2]汉代太学由主管朝廷祭祀、宗庙等的太常领导,由博士官(西汉称仆射,东汉称祭酒)教授学生,博士官也可以参加政治学术讨论或临时派遣的地方政教之类的巡查工作。[3]宋代太学复兴,在管理上较汉代太学更为完备,设祭酒、司业各一人,多为朝廷命官,负责课程计划、升舍考试、学籍管理等重大决策。明清时期,国子监取代太学成为最高学府。在国子监中,祭酒、司业仍居于国子监中最高管理层,亦具行政官衔品级。“祭酒为最高领导人,相当于现在的大学校长,其职责是总理一应事务,饬整威仪、严立规矩,表率属官、模范后进等等,同时也进行教学活动。司业类似副校长,协助祭酒处理监内事务。”[4]

总体看来,不同时期祭酒、司业的具体管理权限各有不同,且多为行政官职,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让有学识的人参与管理高等教育机构,但在中央集权体制之下,其管理实践与教授治校的内涵与性质并不契合。那么,中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究竟源起何时,又缘何而建?理清这些问题则须回顾反思中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演进历程,把握其理论及实践逻辑,以客观的态度探讨其“成败得失”,这对于当下我国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不无裨益。

一、时序逻辑:民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发展历程

教授治校是指教授在大学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上享有决策权,该思想与实践最早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大学。在我国,近代早期的大学皆为西学东渐的产物,运行时普遍参照西方大学管理制度。我国大学教授治校这一管理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诞生的。该制度萌芽于19世纪末,确立于20世纪初,30年代前后呈现式微态势。

(一)萌芽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

19世纪末,我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雏形”初现。1898年6月筹办京师大学堂之时,总办李盛铎便奏请仿照日本东京帝国大学设立评议会,以大学总长为议长,各科学长和教授为议员。“凡各科废置,规制变更,皆公议而后定。”[5]这是我国近代最早要求设立大学评议会的提议,遗憾的是,该提议并未被采纳。幸运的是,京师大学堂正式成立后虽未能改变旧式官僚养成所的实质,但该学堂明确规定:学术上的监督和考核等事务基本由管学大臣授予总教习监管[6],堂内设“会议所”,分科内设“教员监学会议所”等内容,明确了教员们具有参与学校学术事务管理的部分权力[7]。这是教授有权参与大学内部管理的初次体现,预示着我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萌芽。

·教育史研究·民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内在逻辑及历史评价

1904年初《奏定大学堂章程》颁行,这是我国近代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赋予“会议所”以决策权。一是可以决策学校政务,如教员增减和学生毕业等事,二是可以决策学校教务,如分科课程和学生考试等事,“由总监督邀集分科监督、教务提调、正副教员、监学公同核议,由总监督定议”[8]。该“会议所”制度最终虽未真正落地,却为教授参与治校的实践提供了制度“土壤”,为教授治校制度的正式确立供给了法律“养分”。

(二)确立时期(20世纪初-20世纪20年代)

民国初年,首任教育总长蔡元培制定《大学令》,在我国高等教育史上,这是首次藉以法律权威明确了教授具有参与大学内部管理的权力,也是教授治校制度在我国近代大学中的起始之源。[9]该法令强调以“教授治校”为大学根本管理原则,建立大学评议会并明确其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大学的一切重大事务须经由评议会协商和投票决定。相较于清末的大学管理规章,该法令内容发生了本质性变化。

1917年初,蔡元培从德国归来后任北京大学校长。当时的北大校政混乱,蔡元培留欧多年,推崇柏林大学的民主治校的管理模式,以教授治校制度为载体,着手对其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其中,关涉教授治校的举措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评议会,厘定评议会规则,明确评议会的成员组成、职责权限、议事程序等项;二是设立教授会,制订各科教授会组织法,由教授会决定各系及各学科的教学工作;三是设立教务处,负责总管各科教授会。以上种种举措无不体现蔡元培的民主主义思想,进一步推进建立并逐步完善教授治校制度。此时,北京大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已然发生根本变化,大学评议会、教授会已成为大学内部管理的核心组织,大学教授治校制度基本形成。一时间,大学建立教授参与、民主治校的管理模式逐渐成为风潮。

(三)式微时期(20世纪20年代-20世纪30年代)

20世纪20年代中期,教授治校制度开始逐步“遭受”行政干预。1924年,《国立大学校条例》规定设立“教务会议”,开始缩减没有行政职务的正教授、教授和讲师代表数量,用以增加行政人员。教务会议职权范围的扩大,明显削弱了教授会和评议会的权力,限制了组织中教授群体的权力范围,一定程度上挤压了教授群体的话语权。

1929年,《大学组织法》进一步“排挤”教授治校制度。该组织法要求取消设置评议会与教授会,代之以“校务会议”“院务会议”和“教务会议”。其中,校务会议成为校内的立法机构;院务会议由院长、主任之类组织;教务会议由系主任及教授、副教授、讲师等组织。由此可见,原本的院级“教授会”实际降格成系级“教务会议”,重要性明显降低[10],作用也仅限于“本系学术设备事项”[11]。与此同时,政府授予校长治校的权力,校长权力逐渐增大,大学的人事任免均由校长决定。以北大为例,1931年蒋梦麟任北大校长,忠实贯彻《大学组织法》,并于次年颁布《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北京大学的“校务会议”完全取代了评议会,“院务会议”和“系务会议”最终也取代了教授会。与此同时,蒋梦麟还在学校层面设立“行政会议”和“教务会议”。这两个机构都没有教授参与,而且教授、副教授的任免权收归校长、院长所有,聘任须“由各院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故此时教授治校的权力明显被削弱,处于边缘化位置。

二、理论逻辑:民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高扬教育独立

历史地看,蔡元培先生推行的北大改革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从体制上确立了教授治校的组织框架与权力体系,为近现代大学的发展树立了典范。立足于理论逻辑视角,民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虽未达到完全“因地制宜”的程度,但教授治校制度之于民国大学的发展而言具有一定的适切性。

(一)尊重教授主体性,赋予教授治校法律效力

主体性是指人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地位,即人的自主、主动、能动、自由、有目的地活动的地位和特性。[12]教授主体性指的是教授群体能够自主、主动、能动、自由、有目的地参与大学事务决策的地位和特性,突出强调教授具有管理大学事务的权力。1912年的《大学令》作为民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之始,首次肯定并授予教授群体管理大学事务的行政权力,并以教育部法令的形式颁布,以制度化的方式赋予其法律效力。自此,教授群体原则上不受制于以往被动接受管理、限制教学活动的大学管理模式,能够合理合法地参与治校事务的决策过程。作为辛亥革命的成果,当时的北大虽未完全依规执行,但教授治校的思想早以深埋于大学管理之“土壤”,教授治校制度也已然成为民国时期众学者推崇之理想制度,而后推行的教育法令也都或直接或间接地参考和继承了《大学令》的主体思想。

(二)尊重教授自主性,集聚教授群体治校合力

自主性是指行为主体具有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动机、能力或特性。[13]教授参与大学管理是教授自主性的重要表征,具体指大学教授具有按照自己意愿管理大学行政和学术事务的动机、能力或特性,突出强调教授具有管理大学事务的能力。大学教授作为高深知识的拥有者、知识生产的创造者,以及知识教学的传授者,具有一定的民主素养和管理能力。大学作为教育服务社会的关键一环,更是研究高深学问和培养高级人才的场所,理应考虑“让真正懂教育的人来办教育”。从大学管理主体的角度来看,学校在选择治校的“主要负责人”时对其资质要求较高。京师大学堂作为中国近代第一所新式高等学校,在学科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更新。在管理方式上虽沿袭了国子监的管理传统,由清政府授权的管学大臣负责,但在《京师大学堂章程》中提出了“学术上的监督和考核等事务基本由管学大臣授权总教习监管”[14]。从大学管理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管理活动的开展须以组织权力为基础[15],以学术权力组织化的形式聚焦大学学识渊博、通晓古今之师,共谋大学重要事务之决策。在民国大学中,起初的教授会、评议会,尔后又逐渐发展演变为校务会议、院务会议、系务会议等,构成了民国大学的主要组织机构,教授治校制度则为其提供制度依据与行动参考,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大学管理水平与效率。

(三)尊崇教育独立性,维护教授集体决策权力

教育独立意为“教育事业当完全交与教育家,保有独立的资格,毫不受各派政党或各派教会的影响”[16],即教育要独立于政党,独立于宗教。这些教育理念或潜或显地反映在教授治校的制度框架及其实际运作之中。评议会作为北大的最高立法机构和权力机构,组织主体皆由教授组成,1919年的《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明确指出,评议会各职能委员会均“以教授为限”[17];关于聘退等事宜应经教授会投票通过;学科教学事务由学科教授会审议决定。事实上,民国大学在依循政府相关法令,建章立制过程中,诸类组织管理规程与权责设置无不彰显蔡元培的教育独立思想的光辉,教授治校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尤为关注大学自治的组织管理和学术权力规范运作的内在支援,确保大学管理的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高度耦合。

三、实践逻辑:民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兼顾动态性与合理性

客观地看,民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在北大确立并施行,在民主风潮中加速扩散至其他高校,即便历经乱世仍能得以保留和恢复,直至今日,在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仍能找寻教授治校的印记。

(一)民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在民主风潮中逐步推广

五四运动前后,民主、科学等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社会弥漫的自由风尚与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的改革理念之间高度契合,教授治校制度的推行体现在不同大学的管理模式改革上。1921年,东南大学制定了《国立东南大学组织大纲》,确立了评议会和教授会制度。教授会设有学校、学科两级,由校长、各科系主任及教授组成。1926年,清华大学出台《清华学校组织大纲》,教授会成员可参与校评议会,负责审定教育方针和预算决算,具有教授、讲师与行政部各主任之任免职责。这就提高了教授依靠校评议会这一组织参与治校的话语权。此外,较为特殊的是,清华的教授会并非设在学科层面,而是设在学校层面,属于校级教授会,在学系层面的学系会议则属于系教授会。由此可见,校级教授会的权责范围已置于评议会之上,在治校方面掌握着更多的主动权。此外,《大学令》明确教授治校对私立大学“均适用之”。厦门大学作为一所私立大学同样采纳了教授治校制度,只是在形式上与国立大学有所区别。《厦门大学组织大纲》规定在保证大学校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前提下,同样设立“校务会议”“院务会议”。其中,“校务会议”基本等同于国立大学的评议会,负责审议相关事项,“院务会议”基本等同于院教授会。此外,学校设有各种委员会,相当于校董会和校务会议的工作机构,成员“由校长指定或院长、教授互推之人员组织之”[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