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的学理诠释与推进路径

作者: 孙家明 孙丽昕 李寒梅

摘 要: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作为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破解制约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障碍的关键举措。运用教育政策借鉴理论分析框架,从跨国吸引、决策、实施和内化四环节重新解读改革政策。研究发现: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是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当然根本上是国家整体推动“放管服”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和必然产物。但是此次改革依然是沿着“正面清单管理”思路而展开的“增量改革”,因而具有过渡性质。推动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走向纵深,需要重视理念共识与创新,促进改革内驱力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工具,推进改革法治化建设;深化国际与本土对话,构建改革特色化体系。

关键词: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教育政策借鉴理论;推进路径

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展现了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的理念和方向,是推进新时代高等教育治理机制创新的重要途径。目前先行文献研究集中在经验性分析[1]、理论性思辨[2]与政策性分析[3]等方面,但是对于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的过程性分析不够,没有把此次改革放到国际国内的大背景中来看待。从过程性角度来说,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是一种具有典型“借鉴”特征的政策活动。大卫·菲利普斯与金伯利·奥克斯认为:“教育(政策)借鉴过程,通常是一种外来教育政策或实践被一个国家所改变和调整,继而实施和吸纳的复杂过程,这是一种‘内化’和‘本土化’的过程。”[4]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教育政策或实践的借鉴过程主要包括:跨国吸引→决策→实施→内化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循环往复,为教育改革政策转移研究提供了重要方法论意义。因此,运用教育政策借鉴理论,重新审视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政策,不仅有利于深入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的复杂情景中去理解其来因去果,以及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盲点、堵点和难点问题,而且能够对改革政策形成全面评价,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的历史方位和现实坐标,有利于对改革政策演进趋势提出针对性优化策略。

一、跨国吸引阶段:外因驱动与内因主导

教育政策借鉴理论四步模型提出,跨国吸引(Cross-National Attraction)是其中的第一阶段,分为外在潜力和内在动力。“外在潜力”是指外国教育政策或实践对本国教育产生外部的磁吸作用,具体包括处于主导地位的哲学或意识形态、宏观顶层设计、实施战略模式与制度结构等。“内在动力”是指引发一国教育政策学习或借鉴外国教育的内部“催化剂”,具体包括经济竞争与政治变革、制度体系的崩溃、现实情况的不满、外部评估的负面影响等。[5]总体上影响我国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的外在潜力和内在动力具体分析如下。

(一)外在潜力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治理的改革政策如何?是哪些国际经验吸引我国对其进行教育政策借鉴?通过考察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治理政策,发现以下主要模式。

1.美国高等教育治理的分权共治模式。美国以分权制衡为理念,以法律规则为基础,以增进效益为目标,在纵向上实行以法定权,结合美国“三权分立”机制体制,明确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权力主体的权责,确认高校的独立法人实体地位。在横向上实行多方共治,在明确美国大学用人、理财和治事等自治权力的基础上,建立政府、社会、市场和高校相互合作、彼此制衡的制度化治理机制,逐步形成了高等教育治理的内外协同机制,体现出政府适度介入、高校保持精神独立、社会广泛参与的分权共治特征。

2.欧洲高等教育治理的自治与绩效平衡模式。欧洲高等教育治理开始由政府控制模式转向政府监督模式,机构自治、质量保障、妥善授权逐步成为欧洲高等教育治理的核心。如英国高等教育以调整权力授予权限,重建资源流动机制,重塑政府-大学之间的关系,逐步形成了政府掌控、市场运行、社会参与、高校自治的治理框架。德国高等教育以“合约管理”为核心治理理念,以“目标协定”为治理工具,逐步实现从官僚式、集权式的国家调控,转向以结果和绩效为导向的治理模式。法国高等教育则是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大学以公务法人的地位,保障大学通过合同协议的形式获得完全的财政预算权,确认政府角色从直接管理人转变为大学的合作人、监督人、保证人和资助人。

3.日本高等教育治理的法人化模式。随着日本推行国家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运用权力下放、解除管制、目标绩效等法治工具,实施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政策。在内部治理方面,国立大学从国家行政组织中脱离出来,办学决定权限大幅扩大,转变成“知识经营体”。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人的代表,“要求各国立大学成立理事会、经营协议会、教育研究评议会,形成对大学重要事项、运营管理、教育研究等负有全责的基本内部治理结构”[6],确保国立大学自律性、自主性运营。在外部治理方面,政府主要履行制度供给、宏观规划、调控监管等职能;实施聘请校外专业人才参与大学管理层制度,打破大学与社会的藩篱,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建立第三方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和政府经费分配相联系,促进各国立大学之间的竞争。因而日本建立了政府宏观调控、市场适当竞争与大学有限自治的治理结构,重构了政府、大学和社会之间的制衡关系。

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治理改革来看,整体上高等教育政策改革从集权走向分权、从控制走向协调、从管理走向治理,在政府、高校与社会之间寻求关系的制衡发展,试图创新高等教育运行机制,不断增强高等教育竞争力,这些典型经验通过政府人员国外考察、专家学者研究咨询和新闻媒体报道传播等路径,形成政策问题输入,进入政策改革议程,从而为构建和完善我国“政府有限管治与高校法人治理”[7]的权责结构,以及调整与优化高等教育治理政策提供了借鉴。

(二)内在动力

我国高等教育“放管服”政策改革的内在动力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这里的“国家包括高等教育,而且高等教育是国家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的组成部分”[8]。随着高等教育步入普及化阶段,党中央、国务院把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国家治理与高等教育治理具有同构性,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头戏”,理应要为落实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政策支持,进而推进高等教育强国建设。

2.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现实需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因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成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新方向。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切中了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关键点,与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宗旨目的、目标任务、问题导向、动力机制、法治要求、终极价值是一致的[9],与“在正确处理与外部关系、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的前提下,对高校内部的体制机制进行全面、综合改革”[10]的改革着力点是契合的,有利于破解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的深层次难点问题。

3.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管理一直处于政府与高校不对等的状态。因而从简政放权到放管结合,再到优化服务,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提出了“三位一体”改革模式,有利于纠正政府、高校和社会三个“决策单位”的治理结构关系和利益偏差,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多元共治格局。

由此可知,我国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的实施需要与世界潮流趋势接轨,同时也不是“无根的浮萍”,而是在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客观来讲,这既是我国高校扩大与落实办学自主权政策的新探索,又是受世界高等教育治理理念扩散影响与政策借鉴下的新动向。

二、决策阶段:被动决定与主动选择

教育政策借鉴理论认为,决策类型(Decision)包括:理论型、实践型、虚假型和快速型四种决策。那么我国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属于哪种决策?

(一)现实梗阻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大众化迈向普及化阶段,其发展重心也由单纯追求规模和数量的扩张,转到注重质量提升和内涵式发展上来,但是我国高等教育运行体制造成利益相关者权力失衡,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机制缺失。首先,政府干预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政府常常以“全能者”的角色身份进行直接干预,这种路径依赖不仅易于导致政府职能产生缺位、越位甚至错位的现象,而且对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抱有忽视或掣肘的心理倾向,使得高校在学科专业设置、编制及岗位、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管理等深度改革方面“畏首畏尾”。其次,高校自主管理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高校内部行政管理体制的存在泛行政化现象,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呈现出强化和异化,而学术权力体现出弱化和虚化的倾向,各权力主体“固守”不同追求目标,自主管理理念难以达成共识。再者,社会参与缺乏有效的融入机制。一方面高等教育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意识薄弱,参与广度与深度不足,未能形成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外部治理的有效机制。另一方面社会外部力量参与高校内部治理还没有引起重视,多数高校理事会难以真正“理事”。这些现状为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政策的提出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理论支撑

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的形成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

1.追求效率和效益的新公共管理理论。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面对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失效,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重塑政府”“再造政府”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提出10项政府改革观点:“包括从划桨到掌舵、从服务到授权、从垄断到竞争、从规章到使命、从投入到效果、从官僚到顾客、从浪费到收益、从治疗到预防、从集权到分权、从计划到市场等内容。”[11]因而新公共管理理论也被描述为一种追求“3E”的改革运动,即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和效益(Effectiveness)。随着新公共管理的理念逐步通过国家政策渗入高等教育领域,各国政府对高等教育治理也由“全面干预”转为“远端操控”。具体来说,一方面注重目标管理,减少过程控制,增强高校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强调表现性评估,将经费资助与绩效表现相挂钩,强化对高校的结果问责与效益考察。

2.强调多主体协同化的公共治理理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治理危机”的出现,公共治理理论被视为“后新公共管理”改革范式,是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扬弃与超越,并逐步成为新一轮政府改革的全球化趋势。公共治理理论是由新公共服务、网络化治理、整体性治理、数字治理和公共价值管理等理论发展而来的新型管理理论,本质上注重政府、市场、第三方部门之间在公共管理过程中的共同参与和协调运作,强调构建多元协同的治理体系。[12]随着公共治理理论追求“善治”理念逐渐被应用到高等教育领域改革之中,高等教育领域呈现出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组织结构扁平化、第三方部门兴起发展的新格局。与此同时,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治理理论也逐渐传入我国,成为影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改革政策的重要理论之一。

(三)决策过程

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是随着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而逐步深化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将推进“政校分立、管办分离”与“落实和扩大办学自主权”作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重要内容,标志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入新的发展时期。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将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确定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牛鼻子”。2013年《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在管办评分离改革的基础上,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2014年和2015年陆续颁发《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政策的密集发布表明政府亟待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迫切需要构建“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支持”的治理格局。但是改革实践中“管”的政策未发生根本上的变化,“管办评分离”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问题集中到必须解决“管”字上来。2015年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首次提出“放管服”改革概念。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随着“放管服”成为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2017年《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与“管办评分离”改革相比,此次改革体现出以政府“自身革命”为着力点,以“放管服”相结合为主线,以及坚持多部门协同施策的特征,为的是进一步向地方政府和高校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