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学关系异化的法律风险及其司法应对
作者: 邓经超摘要:导学关系的极端教育性与极端经济性是引起导学间法律权利冲突事件的重要缘由,这两种主要的异化情形可能引发侵害著作权、人格权以及人身安全的法律风险。面对这一扭结着伦理、权利、心理等多维度的复合型难题,不能以一般权利纠纷的方式来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基于一种弱能动司法的理念,在充分考虑判决引发的社会后果的前提下,提供完备的司法救济。司法对于导学关系异化的有效介入,是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导学关系异化;研究生教育;法律风险;司法救济
一、引言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研究生教育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使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研究生教育更是起着为党和国家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研究生教育在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教育关系(简称“导学关系”)是研究生教育中的核心范畴。不同于普泛意义上的师生关系,研究生教育中的导学关系具有更强的知识传承、人身依附以及人格影响因素。因而有人将新时代的导学关系总结为“融知识传承、学术创新、情感交融、人格塑造为一体的新型师生关系”[1]。这其实就暗含了导学关系的理想面貌,即导师和研究生应当专注于学问的传承与创新、师风师德的灌输与感染,从而将研究生培养为具备独立人格、创新精神和正直品性的高层次青年人才。然而,这种本应作为导学关系的正当交往路向在一系列社会情境的变化下正在逐渐异化,近些年发生的各式各样的导学冲突事件,一方面揭示出当下导学关系已经开始朝着违背预期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令教育学者以及教育工作者们对新时代导学关系往何处去这一问题作出深刻反思。值得注意的是,导学关系的异化,绝不仅仅是社会变革引发的教育伦理突变,而同样涉及到教育法治这一重要问题。
在以往文献中,对导学关系异化的成因分析大多总结为心理契约的失衡,而消解这一异化也多从心理契约的角度入手。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缺乏互动、双方期望存在偏差、双方利益诉求不同导致了心理契约的失衡。[2]有效的心理契约不仅能够使导学之间彼此信任、充分尊重,还能令导学关系产生良性的沟通和凝聚力。[3]应当承认,以教育的方式调整心灵的联系使导学交往重回良善的轨道是矫正当下导学关系异化的主要方案,但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导学关系异化所引发的社会事件,既有道德层面的问题,也有法律层面的问题。教育本身的手段并不能解决导学关系异化面临的法律风险,明确这一点,是破除导学关系在道德界限与法律界限之中存在的灰色地带的前提。也就是说,司法要主动为导学关系异化所导致的不当后果提供处理机制,而不应全盘交由教育伦理的方式。本文将基于这一立场,对导学关系异化产生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作深入思考。
二、导学关系的异化与矫正
“异化”(alienation)这一哲学概念在不同时期哲学家那里有着不同的内涵。霍布斯将异化运用在“自然权利”的让渡之上;卢梭关注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异化;黑格尔主张以“绝对精神”克服“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异化;而马克思更是将异化劳动分为了四个层次,即劳动者和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劳动者和自己的劳动活动相异化、劳动者和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相异化。[4]可以看出,尽管异化具有不同层次的运用,但其本质依然表现为社会理想的脱轨,因而对异化的批判也可以被视为对一定意义上的社会现实的批判。当下导学关系异化的社会现象已然普遍存在,并构成教育学界亟需因应的难题。导学关系异化所产生的系列后果,不仅对传统研究生教育的理念与方式造成了冲击,也给研究生教育法治化提出了重要的挑战。
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历史并不长,从1978年恢复研究生制度至今,导学关系的教育性正在不同程度地减弱,而经济性却在不断增强,这一不当趋势值得引起重视。所谓教育性是指导师和研究生之间以伦理为基础的教育属性,导学关系更注重情感的交互。而经济性则是导师和研究生之间以利益为导向的属性,二者存在着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偏好以及正当的利益交集。[5]在导学关系中,极端的教育性和极端的经济性都是一种异化,理想的导学关系应当是以教育性为基础,融合经济性的正向激励,从而使导师在言传身教的过程中充分促进研究生的学术能力和人格修养。自然科学受科学实验需求的影响,往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大量实验,研究生的任务多为扎根实验室“跑数据”“验证假说”,从而帮助导师完成其所承担的一系列课题项目。这种学术环境下的导学关系很容易从传统自发的“传道授业解惑”演变为课题主导的“准雇佣式合作”。实验类学科的导学关系是典型的教育性弱于经济性,近些年见诸报端的导学冲突悲剧也主要集中在实验类学科中。社会科学由于社会问题和社会诉求的同时增长,项目制的研究模式逐渐占据主流。尤其是经济学和法学等学科,需要及时回应广泛存在的现实问题,因而导师与研究生之间多以撰写项目报告的方式进行学术交流。当然,社会科学以其非实验的研究范式将导师与研究生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育性导学关系的式微。与上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人文科学,无论从社会需求的角度还是专业属性的角度,人文科学(如哲学、历史学、文学等)都不具备主导经济发展的能力,所以通常来说,人文专业的导学关系的教育性要远远高于经济性,导学之间的利益纠葛较为鲜见。
不难看出,导学关系的教育性和经济性这两种基本属性会随着大学环境的变革而引发不同的异化情形。教育性的极端化将研究生的人格完全依附于导师之下,导师基于极度推崇“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传统教育理念,强调导师的权威性和主宰地位,忽视甚至漠视研究生的人格独立性。经济性的极端化体现在导师将研究生视为廉价劳动力,驱使研究生为自己承接的科研项目“打工”,并给付一定的劳动报酬,由此,许多研究生将自己的导师戏称为“老板”,这种导学关系实际上已经异化为“雇佣关系”。[6]在极端教育性与极端经济性的异化情形之外,还存在一种导学疏离式的异化,即一方面导师受困于自己繁杂的学术或行政事务,无暇指导研究生;另一方面研究生出于自身或懒散或畏惧等等的原因,也不主动寻求导师的指导。如此一来,除了在学生培养的必要环节,导学之间甚至会出现“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况,这种异化显然也背离了研究生教育的初衷。导学关系的异化无疑损害了我国研究生教育的理想与目标,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的求知精神和尊师重道的传统,导学之间理应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从异化的错误道路回归到言传身教的正向交往关系中来。
如何矫正导学关系的异化现象已经成为当下研究生教育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导学关系异化,究其实是对教育信仰的背离,尽管异化的原因或许有多种,但最深层的理由仍然是导师轻率地对待教育,没有把教育本身视为培养研究生过程的关键,转而过度追求权力、财富等社会资源。要想矫正当下导学关系异化的错误方向,最为核心的方案仍旧是从塑造导师的教育观念入手,教育不是手段而是目的,这一理念应当始终成为导学关系前行的指路明灯。当然,重塑教育观之途是长久之功,非一朝一夕能够达成,因而辅之以必要的制度保障同样迫在眉睫。极端教育性的导学关系异化,症结在于导师权力滥用,将研究生视为自己的附属品,无视研究生的独立意识,并给研究生施以强大的精神压迫。面对这种异化情形,高校内的管理机构(如研究生院)应当提供通畅的研究生诉求机制,组建“师风师德委员会”等类似组织,聘请校内具备良好政治素养和学术品格的教师参与对研究生诉求的评判和对失德导师的处罚。极端经济性的导学关系异化,更多的是受当下学术资本的市场化以及学术评价机制的共同影响所致,要想获得更高的学术地位和声誉,导师必须从事更多的课题研究、发表更多的学术成果。如此一来,研究生必然成为导师攀爬学术之路的重要劳动力,从而忽略了本应作为导学关系核心的教育属性。解决方案一是继续深化“破五维”工作,真正做到让学术回归科学研究的本质,构建良性科学的学术评价体制;二是持续探索项目制治理模式的改革,不让课题研究成为导师“雇佣”研究生“打工”的温床,而是将教育寓于课题研究之中,充分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能力与认知品格。至于导学疏离式异化的缓解,高校研究生培养部门可以设置必修类导师指导课程①,并且不得低于专业必修课的一般学时,如此或许能相对改善导学长期不见面的状况。良性的导学关系不仅能够使研究生个人获得较好的发展,对社会的推动作用也是巨大的。有研究表明,研究生教育可以通过提升创新能力来促进国家经济增长。[7]因此,将导学关系的异化引导至正确路径上来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发展任务。
导学关系异化的矫正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上述三种异化情形也会随着社会与学术环境的变化而生发出更多不同的冲突事件。以教育手段矫正导学关系的异化是紧要的事情,但异化所引发出来的各式各样的事件却无法全部归于导师失德的范畴,也有不少涉及违法犯罪的事件发生。在教育法治建设亟需深入推进的今天,导学关系异化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同样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三、导学关系异化引发的法律风险
在以往对导学关系异化的研究中,可能引发何种法律风险并没有被重视,甚至一些明确触及法律的导学冲突事件也仅由高校内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受害者的司法救济途径没有得到保障。这显然不符合教育法治的理念。在反思社会上层出不穷的导学悲剧之余,更为重要的是梳理清楚导学之间的哪些异化行为有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从而为导学关系的良性建设提供正确的预防指南。
(一)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学术研究与知识生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导师的指导能力与研究生的学术能力。一个正当的指导活动应当是导师基于研究生现有的研究成果,对其进行学术规范、理论创新和行文遣词等方面给出应有的建议和批判。不正确的学术指导不仅容易出现学术不端的情况,还会面临知识产权(主要是著作权)的法律纠纷。一方面,在研究生独自署名发表的作品中,导师不应自己“操刀”,替研究生大幅修改文章的细节或错误部分,这将违背独立撰写独自署名的学术规范;另一方面,有些导师会规定,未经其允许的研究成果,研究生不得擅自发表,或者研究生独立撰写的成果必须以导师作为第一作者来发表,甚至还会有研究生参与了大量实验工作但最终成果却没有署名的情况出现。上述两个方面都涉及到学术不端的情形,同时也面临着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纠纷的风险。前一个方面在人文社会科学专业体现得较为明显,为了帮助研究生的成果顺利发表,导师往往会对文章的行文结构、遣词造句以及观点创新等方面亲自修改。如果只是单纯对文字进行润色或者调整结构,则无伤大雅,但现实大多是导师在修改的过程中会基于自己的见解来丰富文章的内容和材料,如此一来其实就已经参与到该成果的创作过程中了。最终发表的成果如果以研究生单独署名,涉嫌对导师署名权的侵犯。后一个方面多发生在理工类实验专业,基于课题组的团队模式,研究生的知识生产必须依托整个团队提供的条件,如实验假说的提出、实验数据的支持以及实验器材的辅助等等。因此,实验类的研究成果通常是以团队署名而非独立署名的形式出现。就算是研究生独自撰写的文章,其背后也离不开团队在研究过程中进行的各项工作,所以这种情况下的著作权纠纷多发生在署名顺序的争议之上。
案例1:
2015年6月,欧洲化学出版协会旗下ChemCatChem杂志发表了一篇论文。导师李啸(化名)是第一作者,他当时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刘毅(化名)是第二作者。刘毅认为,李啸利用自己实验得出的数据撰写成稿,成为论文第一作者,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于是,他将李啸告上法庭,希望法院认定自己是论文的第一作者。
尽管导学之间的署名权纠纷对簿公堂的情况不多见,但署名顺序的争议在研究生群体之中已成常态。实验类学科由于受到导师实验假说的提出和经费的资助,以导师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无不妥。但也存在导师未起到决定性贡献,无论是实践操作、数据分析还是论文撰写都由研究生独自完成的情况,此时以导师作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显然容易引起研究生心理失衡,从而引发著作权纠纷。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署名权风险要更为明显,一是因为人文社科的独创性色彩浓厚,二是论文的写作思路要求连贯。因而很多期刊发表以导师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但实际上导师并未对论文起到任何贡献。导学关系中的著作人身权风险本质上是导学关系极端经济性的异化所导致的,成果署名之争折射出导学关系的利益分配不公以及学术评价体制的不健全。知识生产是现代大学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功能。[8]对此,导师和研究生都应当认真对待知识生产本身,充分协商,按贡献比例排序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