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学前教育法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但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需要通过立法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8月以来,学前教育法先后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十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24年11月8日表决通过。
●如何理解学前教育的法律属性和定位?
学前教育法规定,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3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从教育性质看,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实践中,以幼儿园为主实施学前教育。从教育对象看,学前教育主要针对3—6岁适龄儿童。从教育方式看,保育重在通过提供良好的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卫生保健、安全防护等,保护和增进幼儿身心健康。教育重在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将教育渗透在一日生活和游戏中,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
●学前教育的发展原则是什么?
发展学前教育,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法律强化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突出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作用。二是公益普惠。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要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以政府举办为主,让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三是儿童中心。法律强调要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出发,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四是多元参与。办好学前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律明确了政府、幼儿园、家庭、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相关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责任,努力营造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学前教育实行什么管理体制?
学前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
●学前教育法对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有哪些规定?
学前教育法强化落实政府责任,坚持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立法导向,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明确发展原则,规定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二是加大普惠资源供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政府要通过直接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主体举办公办幼儿园、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方式,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发展。三是强化投入保障,规定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四是关注特殊地区和群体,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五是明确法律责任,规定了有关主体未按照规定提供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用地、未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幼儿园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前教育法对保障学前儿童权益有哪些规定?
学前教育法专设“学前儿童”一章,对全面、全员、全过程保障学前儿童权益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保护学前儿童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是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保障义务,规定国家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幼儿园要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三是明确多种保障措施,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普惠性幼儿园要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幼儿园变更、终止的,要妥善安置在园儿童;要求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从业禁止制度,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
●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的规划和举办有哪些要求?
在规划布局上,规定以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科学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在农村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城镇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确保有效满足需求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在审批管理上,规定设立幼儿园应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在举办限制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
●如何理解“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
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重点应把握以下要求:首先,要按法定要求先实现普及普惠目标,尚未实现学前教育普及的地区,要优先解决好幼儿入园问题,杜绝一边存在“大班额”一边办托班的情况。其次,必须确保安全,有申办意愿的幼儿园必须解决好场地、设施、人员等问题,在硬件、软件方面均达到低龄幼儿看护要求。最后,招收的幼儿要有一定自理能力,能听得明白、说得清楚基本要求,能适应集体生活。
●推动学前教育法贯彻落实有哪些举措?
一是深入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教育部将通过召开座谈会、宣讲会、片区工作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指导各地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各地教育部门、幼儿园要结合实际,通过集中培训、专家讲授、内部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宣传,扩大覆盖面。二是及时修改完善配套政策。教育部将有序推进学前教育有关制度的立、改、废工作,进一步明确、细化学前教育法相关要求。各地要全面清理现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凡与学前教育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程序和权限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三是切实抓好法律贯彻实施。各地要落实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法定要求,提高学前教育工作质量,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本文选自“微言教育”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