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师不是“法官”
作者: 李玮在处理幼儿之间的冲突时,我们往往容易陷入一个误区:自认为是“法官”,去裁决谁对谁错。然而,幼儿的世界并不是非黑即白,冲突背后往往隐藏着复杂的情感和需求。这种“法官”式的处理方式,不仅忽视了冲突的本质,而且剥夺了幼儿自主解决问题的机会。
司法体系中的法官是依据法律条文做出公正裁决,其权威性对于维护法律尊严至关重要。然而,幼儿之间的冲突多源于双方对事物的不同理解与个性碰撞,不是简单的对错问题。幼儿的年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自我中心思维,这些冲突正是他们成长过程中围绕社会交往的探索和学习。若教师以“法官”自居,对幼儿的行为进行定性判断,无疑会剥夺幼儿自主解决问题的机会,进而限制其成长。比如,案例中琪琪和兜兜因为积木分配问题发生了争执。如果教师以“法官”的角色介入,简单评判对错并主导积木的分配,那么幼儿可能只会学到“抢玩具是不对的”这一浅显的道理。然而,通过深入分析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这次冲突发生的更深层的原因:琪琪可能认为积木是自己先拿到的,因此自己有权利支配;而兜兜可能认为积木是集体所有,大家应共享资源。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导幼儿理解彼此的需求和感受,进而学会协商、分享和合作。通过互相致歉和协商,幼儿不仅能解决当前的冲突,而且在未来的相处中会避免出现同样的问题,变得更加和谐、融洽。
同伴冲突是幼儿成长经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冲突解决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学习,能帮助幼儿更好地认识自己、调整人际关系、提升交往技巧。作为教师,我们不仅要关注冲突行为本身,而且要深入幼儿的内心世界,通过倾听了解其情绪体验与情感需求。案例中,教师面对恒恒和黎黎因绘画而引发的冲突,习惯性地按既定的“道歉—原谅—和好”的步骤解决,缺乏与幼儿之间的情感互动。这种处理方式只关注了冲突的表面解决,却忽略了幼儿内心的真实感受。若教师主导下的冲突解决方式并未让幼儿的情感需求得到满足,在教师以为矛盾已化解并离开现场后,情况很可能发生变化,那些被压抑的情绪很可能在其他场合以不同的形式爆发。
在处理幼儿间的冲突时,教师应秉持一种开放与包容的态度,通过引导幼儿思考、表达和协商,支持他们自主解决冲突,同时,必须认识到,解决冲突的方法不是单一的、固定的。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教师的作用也十分重要。当幼儿因争执不下陷入僵局时,教师需适时介入,但介入的方式应是巧妙的,可以通过提问或提出建议,引导幼儿共同探索并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种介入方式不仅能够帮助幼儿学会如何处理冲突,而且能提升幼儿的自主性和问题解决能力。比如,教师可以这样问恒恒:“恒恒,如果你知道黎黎是想帮你完善作品,但你对于创作有自己的想法,那么你觉得怎样才能让他更好地理解你的想法?”对黎黎则可以问:“黎黎,你觉得怎么做才能让恒恒知道你是好意,想帮他完善作品,而不是捣乱,破坏他的作品?”这样的提问不仅能够引导恒恒思考如何更好地与黎黎沟通,而且能让黎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被误解,也意识到他人的想法可能和自己的不同。
教师必须明确,介入的目的不是代替幼儿解决问题,而是通过真实情境引导幼儿学会协商与合作。当幼儿在将来再次遇到类似的矛盾时,他们能够凭借之前积累的经验,做出恰当的应对,从而逐步成长为更加自主、独立、有智慧的个体。
(江苏南京市北京东路小学附属幼儿园 李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