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时代意义、现实挑战与实施进路
作者: 龚向和 娄秉文[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学前教育领域法律空白,明确了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保护了学龄前儿童的受教育权,为学前教育的规范化、法治化奠定了基础。然而,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面临资源分配不均、师资质量差异、监管机制缺位等一系列现实挑战。因此,亟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师资培训、完善监管体制等来为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具体制度保障。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学前儿童;儿童权利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改变,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学前教育不仅是儿童个体发展进程中的关键阶段,亦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构成因素。而伴随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教育认知水平的提高,公众对于学前教育的期望值、要求与标准持续攀升。
为了实现儿童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得到更有效保障、教育资源配置结构进一步优化、教育质量显著提升等目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下文简称《学前教育法》)。该法律明确规定,学前教育乃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定位为学前教育奠定了坚实而稳固的法律基石,[1]使其不再单纯被视为家庭或社会层面的自发活动,而是被正式确立为国家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该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迈入了一个法治化、规范化的全新发展阶段,对于驱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且重大的时代价值与意义。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学前教育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资源分配不均、师资质量差异、监管机制缺位等一系列现实挑战,指出对应实施进路,以期促进《学前教育法》顺利实施,保障儿童权利。
一、《学前教育法》的时代意义
在当今社会背景下,学前教育作为个体成长与发展进程中的基础性环节,其重要性愈发显著,业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核心议题。伴随《学前教育法》的正式颁布及其实施推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此一举措不仅昭示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成熟,更深层次上体现了国家对于儿童权利保护以及学前教育事业长足发展的深切关怀与长远战略考量。
(一)保障儿童权利与促进全面发展
《学前教育法》的颁布,不仅是对既有教育法律体系的一次重要补充,更是儿童权利保障领域的一项重大进展,它昭示着我国对学前教育阶段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程度已跃升至新的高度,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
在保障儿童权利与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方面,《学前教育法》展现出多层次、全方位的立法理念。首先,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着重强调了儿童的学习权与游戏权,明确禁止幼儿园实施任何形式的小学化教育方式,并特别指出学前教育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为儿童提供更为丰富的动手实践机会与自由活动空间,旨在减轻儿童的学业负担,守护其身心健康。这种以儿童为核心的教育理念,不仅有利于构建公平、健康、快乐的学前教育环境,还能够在释放儿童天性的同时,有效激发儿童的学习兴趣与创造力,使其在自由、愉悦的氛围中探索世界,进而促进其身心的全面发展,为其未来的成长奠定坚实基础。[2]其次,《学前教育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进一步细化了儿童在学前教育阶段所享有的安全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明确要求幼儿园必须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查,并配备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与医疗保障措施。这些规定在显著提升学前教育环境的安全性与可靠性的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儿童在幼儿园遭受伤害的风险,为其身心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法律还规定要建立完善的投诉与监督机制,确保家长与社会各界能够对幼儿园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一系列规定,《学前教育法》确立了儿童优先与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明确表述,更是对儿童主体地位的深刻认同与尊重。[3]在学前教育过程中,尊重儿童的需求并将其居于首要位置,不仅有助于培养儿童的自信心与自主性,也为他们未来的成长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优化资源配置与提升教育质量
《学前教育法》通过对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进程中主导职责的清晰界定,加大了对民办幼儿园的引导与支持力度,并构建了城乡一体化的学前教育发展机制,进而确保了学前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与高效利用。同时,该法通过对幼儿园办学条件及师资力量的严格规范,以及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有力保障了学前教育更加充分且优质均衡发展。
在优化资源配置层面,《学前教育法》第五条、第六十条明确界定了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主导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以确保学前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与有效利用。这样一种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资源配置模式,能够充分激发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进而提升学前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为学前教育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经济支撑。此外,《学前教育法》第六条特别强调要加强对农村地区及欠发达地区学前教育的财政扶持,以确保上述地区的儿童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儿童同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在提升教育质量方面,《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及师资力量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与要求。《学前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幼儿园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配置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器材,并提供充足的室内外活动空间,以满足儿童多样化的活动需求。该法还着重强调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教师队伍,对幼儿园教师的任职资格、职业道德及教学能力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与评估,继而加快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此外,《学前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幼儿园进行定期的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便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幼儿园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一举措不仅显著提升了幼儿园的办学透明度,还进一步激发了幼儿园不断提升教育质量的内在动力与积极性,助力学前教育质量的全方位提高。
(三)推动教育公平与促进社会和谐
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关乎每个个体的成长和发展,更是社会整体进步和稳定的重要基石。而学前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起始环节,其公平性直接关系整个社会公平的基础构建。《学前教育法》以保护弱势人群的受教育权为目标,以减小城乡、地区之间教育资源的差异为重点,对幼儿园的办学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同时也对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进而构建起一套旨在推动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体系。[4]该法律体系确保每一位儿童都能享有公平的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为社会的整体进步与和谐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学前教育法》第六章通过确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明确政府在此领域的主导角色,保证了经济困难家庭的儿童都能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使他们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与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该法还规定应逐步实现免费学前教育,以有效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推动学前教育的普及与公平,为经济困难家庭的儿童敞开接受高质量学前教育的大门,确保他们不会因经济条件而错失成长的宝贵机遇。这一举措既有助于缓解贫困家庭的经济压力,又能使弱势群体获得高质量的受教育机会,从而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其深刻体现了教育公平的核心价值。[5]此外,该法还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学前教育法》第六条、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应为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提供特别的政策扶持与财政支持,以确保少数民族儿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些措施不仅有效提升了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水平,更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彰显了法律在促进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最后,《学前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还促进了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在学前教育领域的协同合作,从而为促进教育公平提供了强大合力,并有力推动了社会的整体进步与发展。
综上所述,《学前教育法》的颁布,对保障儿童权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公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学前教育法》的现实挑战
然而,尽管《学前教育法》已经颁布,但其要想顺利实施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财政教育投入机制的不完善、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困境以及教育监管体系的尚未完善,是制约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三大核心问题。下文将深入探讨这三大问题及其背后的成因与影响,以期为推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进步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导。
(一)财政教育投入机制不完善
在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财政投入不仅关乎学前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与质量提升,更是实现教育均衡发展、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基石。但其却面临着总量不充分、结构不明晰及使用不高效等多重挑战。
1. 财政投入总量不充分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公共财政投入总量呈现持续增长态势,然其规模仍难以满足该教育领域快速发展及日益膨胀的需求。近年来,国家层面对于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已有所提升,《学前教育法》虽提出要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但与基础教育体系中的小学阶段及初中阶段相较而言,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方面仍显现出较为明显的不足,两者间的差距颇为显著。[6]尤其是在广袤的农村地区及偏远地带,学前教育资源匮乏问题更为突出,这些区域的学前教育机构不仅硬件设施简陋,难以充分满足基本的教学需求,师资力量亦显得薄弱,优秀教师的流失及匮乏已成为制约学前教育质量提升的关键因素。
公共财政投入不足,不仅体现于总体规模上的欠缺,更在于资金分配及执行过程中的非科学性及透明度缺失。此种非科学性与透明度缺失,导致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进而加剧了学前教育资源紧张状况。研究显示,我国各省份在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方面存在显著的地域性差异,而这种差异主要源自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7]因此,深入剖析各省份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差异,对于全面把握我国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现状,进而制定有效策略以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具有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2. 财政投入结构不明晰
除投入总量不充分外,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在结构层面亦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中央与地方财政在学前教育投入上尚缺乏明确的分担细则,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承受过于沉重的投入责任,因而,难以切实保障学前教育基本投入的到位;[8]另一方面,财政投入在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之间的配置同样呈现出显著的不均衡态势。鉴于公办幼儿园通常能获取更多的政府扶持与财政补贴,其教育资源及教学质量往往较民办幼儿园更优。而民办幼儿园则因资金短缺等问题而频陷困境,诸如师资匮乏、设施简陋等难题层出不穷。
上述不均衡的财政投入结构,不仅加剧了学前教育资源不平等分配,还对学前教育的整体质量及公平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如要实现学前教育的公平发展,则亟须对财政投入结构进行优化,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制,并着力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以确保所有儿童均能享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9]在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结构进行优化时,应重点考量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之间的资源配置,实现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进而逐步缩小区域和城乡以及各种类型的学前教育机构之间的发展差距。
3. 财政投入使用不高效
学前教育领域的公共财政投入资金使用效率问题,同样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在某些区域,资金分配过程中存在拨付延时、使用环节缺乏规范性等问题,致使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与师资队伍培训等核心项目遭遇阻碍,更有甚者,出现了资金被非法挪用及严重浪费的不良现象。上述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不但造成了珍贵财政资源的无谓消耗,而且严重制约了学前教育事业的稳健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缺乏有效的监管与评估机制,部分学前教育机构在获取财政资助后,未能成功将资金转化为教育质量的实质性提升与办学条件的明显改善。[10]以胡海容诉桃源县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①为例,地方教育局对申请者关于财政投入信息公开的请求反应迟缓,这一事件凸显了财政信息管理透明度缺失的问题。而这种透明度的缺失,在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的同时,也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的公信力与效率。类似情况在其他地区屡见不鲜,教育资金使用的不透明与低效状态,已成为阻碍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学前教育法》虽提出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但并未要求其财务全面透明化,留给了相关责任人一定的逃避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