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与儿童道德养成:基于卢梭《爱弥儿》的解读
作者: 周俊凡 李浩宇 邓芝韵[摘 要] 爱是人类最重要的情感之一,亦是与道德有着重要关联的情感。在探讨爱与儿童道德养成之关系的论述中,卢梭《爱弥儿》的阐说独特而深刻。《爱弥儿》论述了家庭之爱、自我之爱、同情之爱与儿童道德养成之关系。家庭之爱是儿童道德养成的外在力量,母亲之爱则是家庭之爱的基础和本源。自我之爱是儿童道德养成的内生动力,儿童道德养成遵循了从自爱到爱他人、从爱对自己有利的人到爱普遍的人的演进路径;当个体的爱达到“爱人类”的层次了,则意味着他已经获得了“正义”的美德。同情之爱是儿童道德养成的关键因素,同情既能够对自爱进行利他式修正,也能够通过想象的力量促进儿童道德的养成。卢梭基于爱的儿童道德养成观,对当前儿童道德养成教育有较大的启发意义:儿童道德养成既要充分发挥爱的力量,也要直面个体的“自爱”本能,还要重视个体的经验。
[关键词] 爱;儿童;道德养成;《爱弥儿》
一、引言
爱是人类最重要的情感之一,亦是与道德有着重要关联的情感,它是“与高尚的情操、善良的意识、美好的思想境界、无私的奉献精神、亲密无间的友谊、崇高的事业心等蕴含着巨大道德力量的优秀品格密切联系着的”。[1]两千多年来,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爱与道德之关系问题都受到了诸多哲人的关注。柏拉图认为爱作为一种情感,本身就是美德。[2]孔子认为“仁”就是“爱人”,把抽象的德性“仁”具化为“爱”,体现了他以爱成仁的现实追求。唐人孙愐承续了孔子对爱的阐发,认为爱是“仁之发”,即爱是道德的起源。
在探讨爱与道德之关系的论述中,卢梭在《爱弥儿》中的阐说独特而深刻。卢梭的作品内容庞杂、涉及面广,在其哲学、政治学、文学、美学、教育学等观点相互交织、杂糅的著作中,爱是贯彻始终的核心概念之一。“卢梭的作品中涉及各种类型的爱:对亲近之人的爱、‘遥远的爱’、对天生同类者的爱、自爱、自尊。其中承载着哲学生活的是对真理的热爱,对认识和学习的热爱。”[3]其中的“自爱”(amour de soi)与“自私之爱”(amour?鄄propre)①两种爱贯穿其整个思想体系。有学者甚至认为,“自私之爱”在卢梭的思想体系中具有内在的统摄效力,他所涉及的所有领域的思考都与该概念所引发的问题序列有关。[4]
除了爱之外,道德(善)也是卢梭最关注的主题之一。“卢梭作品的核心便是他对自己‘善’的神话般的重塑。父母对孩子应尽之责这一问题几乎贯穿于他的所有著作。”[5]道德问题亦是《爱弥儿》的核心主题。卢梭自己坦陈,《爱弥儿》讨论的不仅仅是教育问题、哲学问题,“你把以这个人名为标题的书看作仅仅是一部谈论教育问题的著作,其实它是一部哲学著作,它的目的是在论证作者在他的其他著作中提出的这一命题:‘人天生是善良的。’”[6]亦即,《爱弥儿》的核心主旨是为了论证卢梭的道德命题。因此,《爱弥儿》对如何培养一个有道德的人进行了深度探索。[7]在《爱弥儿》中,卢梭的自然教育思想与道德教育思想是相互交织的。卢梭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但人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其天性的良善会被业已败坏的社会所异化。因此,卢梭设计了两条递进的解决路径:一是采用自然教育,使个体能保持本性的良善,为进入社会状态作好道德上的准备;二是在公意基础上缔造一个美德共和国,以整体的道德“重新在人身上培养出原始的道德直觉”。[8]在第一条路径中,卢梭提出要对人天生的自爱情感进行理性引导和节制,使之产生道德。[9]换而言之,儿童道德的养成,在于对其天生的自爱之心进行引导。而这个引导过程并不是孤立的,同时还需要家庭之爱和同情之爱的参与。即儿童道德养成中的爱,不仅包括儿童自身的爱,还包括外在的教育爱。由此可见,卢梭是非常看重爱在道德养成中的重要作用的。正因为如此,卢梭充满道德问题讨论的《爱弥儿》《新爱洛伊丝》《忏悔录》等著作都有着关于各种类型的“爱”的论述,前两者甚至是爱情小说。
当前对《爱弥儿》的教育学研究,主题一般集中于“自然教育”“儿童的发现”(如滕大春、[10]王坤庆、[11]刘晓东、[12]曹永国[13]等人的研究),也有聚焦“公民教育”的(如刘小枫、[14]刘良华、[15]陈华仔[16]等人的研究),亦有关注“道德教育”的(如渠敬东、[17]贺方婴[18]等人的研究)。但学界对其“爱”与道德之关系,尤其是爱与儿童道德养成之关系的主题关注不多,或者说有所忽视。本文试图对《爱弥儿》文本进行解读,深入探讨其中关于爱与儿童道德养成的议题。
二、家庭之爱:儿童道德养成的外在力量
“自然教育”是《爱弥儿》中最核心的概念之一。在前3卷中,作者讨论了如何通过自然教育培养爱弥儿的道德,而这种自然教育又是置于家庭教育之中的。虽然爱弥儿是个孤儿,但其教师让-雅克却一直扮演着他的父亲的角色。也就说,作为一个虚构的完美教师的形象,让-雅克对爱弥儿施予的教育是家庭教育。在《爱弥儿》的第1卷,卢梭就强调了家庭教育,尤其是家庭之爱对儿童道德养成的重要影响。卢梭认为,以母亲之爱为核心的家庭之爱是儿童道德养成的重要外在力量,在儿童道德萌发阶段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一)外力:儿童道德养成的助推器
虽然在《爱弥儿》中,卢梭所倡导的教育“自始至终都是对一个内在自我(inne?鄄self)的关照和保护”,所倡导的自然教育“始终限制在自身或自身可及的范围中”,[19]但卢梭从未排斥外力在其自然教育中的作用,他强调:“我们生来是有感觉的,而且我们一出生就通过各种方式受到我们周围事物的影响。”[20]在道德教育中,卢梭尤其注重外力的作用。卢梭虽然主张人性本善,并且是消极教育的拥趸,但在个体的道德养成方面,他坚信良善的本性不能自己发展为道德,个体也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提升道德,“只有外力才能把人塑造成有道德的人”。[21]这就像一粒种子,虽然孕育着成长为参天大树的可能,但没有阳光、水等外部因素的助力,它自己是无法获得成长的。
值得注意的是,卢梭虽然重视外力对儿童道德养成的影响,但他对外烁的教育是审慎乃至警惕的。他要求外在的道德教育必须是潜隐的、让受教育者不知晓的,“只有当接受改造的对象或‘病人’没有意识到自己屈服于某种外部意志时,这种‘训练’才会奏效……最终,被改造的对象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改造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22]也就是说,道德教育应该且必须是一种涵养式的教育,是教育者以润物细无声的形式从外部对儿童进行道德感化,使儿童在未觉察的状态下形成道德。所谓外力,主要是指人的影响。“儿童与周遭世界互动最积极、最具有主动性的对象就是人。儿童是通过与周遭人的互动获得情感与精神基础,并进而为意义获得奠定基石。”[23]基于此,儿童周围的人,无论是教师还是其家庭成员,都会对其道德养成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家庭成员的作用要大于教师。就像爱弥儿的道德养成过程中,任何一步都离不开作为家人的让-雅克的陪伴和引导。
我们也可以从卢梭的个人成长经历中探寻他这一思想的渊源。在其自传《忏悔录》中,卢梭肯定了童年时周围人的爱对其道德养成的正面影响:“我的父亲,我的姑母,我的乳娘,我的亲友和邻居,总之,我周围的人,虽对我并非百依百顺,但他们都爱我”,“既然我耳濡目染的都是好榜样,我周围的人全是好人,我怎么会变坏了呢?”[24]可以说,卢梭在童年时受到的爱的滋养,在一定程度上对他未来的道德养成观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母亲之爱:儿童道德养成的起点
对于儿童来说,其出生的第一个接触对象就是母亲,其道德养成的第一个“外力”无疑是母亲给予的。在《爱弥儿》的开篇,卢梭就直言:“最初的教育是最为重要的,而这最初的教育无可争辩地是属于妇女的事情。”[25]把母亲对个体的教育列为教育最初的、最重要的部分。在《新爱洛伊丝》中,卢梭也借已做母亲的朱莉之口,指出做母亲首先要了解儿童是需要被爱的:“在世界上,还有哪一种生物比儿童更柔弱、更可怜、更受他周围的一切的摆布,而且是那么需要他人的怜惜、爱和保护呢?”[26]儿童的柔弱需要母亲“多给他们(儿童)一点母爱,使孩子们时时都很快乐”。[27]
卢梭认为,母亲的失职,不仅会导致幼儿爱的缺失,还会给幼儿带来痛苦,进而影响其道德的养成。在卢梭所处的时代,上流社会的妇女常常会把育儿的责任丢给保姆。而保姆为了省事,在幼儿一出生时就用襁褓把他们捆起来。卢梭批评道,襁褓的束缚使幼儿出生的第一个感觉是痛苦、束缚和不自由,而不是爱:“他们一生下来你们便妨碍他们的活动;他们从你们那里收到的第一件礼物是锁链,他们受到的第一种待遇是苦刑。除了声音以外,什么也不自由。”[28]这种“爱的缺失”会导致“母不母,则子不子”的恶果。[29]受休谟的影响,卢梭的道德观是基于功利主义的,具体到母子关系中,则表现为“母为母”,则“子为子”。即母子之间的伦理是互为因果的,或者说母子之间的义务是相互的,只有一方对另一方尽到了义务,另一方才会尽好自己的义务。一个母亲把抚养孩子的职责让给保姆,不仅是把母亲的义务让渡给了保姆,而且是把母亲的权利让渡给了保姆。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孩子对生母的感情自然会比不上对养母的感情,其生母“将看着她的孩子跟爱她一样地爱另外一个妇女,或者比爱她还要爱得更真诚一些;她将感觉到他对他的生母表现的那种恭顺,只是一种礼数,而对养母的恭顺,则是一种责任”。[30]如果这时候生母要求孩子把这种爱从养母身上转移到自己身上,甚至要孩子鄙视作为下人的养母,则会导致孩子学会忘恩负义:“正如她教他看不起用奶哺养他的保姆一样,她正在教他日后看不起他生身的母亲。”[31]由此,儿童道德养成从第一步就走歪了。
卢梭不无遗憾地说:“孩子知道了应该爱他的母亲,他才会爱她。如果血亲之情得不到习惯和母亲关心照料的加强,它在最初的几年中就会消失,孩子的心可以说在他还没有出生以前就死了。”[32]在个体道德正要萌发之时,母亲的失职就扼杀了这种萌发的可能,这对儿童道德的养成是灾难性的。
(三)家庭之爱:培育儿童公德的重要场所
卢梭非常重视家庭对道德养成的影响,他不仅认为“家庭生活的乐趣是抵抗坏风气的毒害的最好良剂”,[33]而且认为家庭是培育儿童公德的最初场所。卢梭所提出的教育目标是谋求培养自然人和培养社会人之间的平衡。他一方面主张教育应该遵循自然的和谐秩序,培养有道德的人;另一方面又基于公意说,主张要培养好公民。在《爱弥儿》《新爱洛伊丝》《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与基础》等著作中,卢梭都表达了类似观点。由此,很多人批评卢梭的教育理念存在矛盾。事实上,卢梭在《爱弥儿》中对培养有道德的个人和培养好公民之间的关系有过论述。卢梭认为,个体只有做好家庭的角色,才能成为一个好的公民。具体来说,个体爱自己的亲人是爱国家之本,个体对家庭有依恋情感,才会产生对国家的依恋情感。他以不容置疑的语气说:“难道说我们对亲人的爱不是我们对国家的爱的本原?难道说不是因为我们有那小小的家园我们才依恋那巨大的祖国!难道说不是首先要有好儿子、好丈夫和好父亲,然后才有好公民。”[34]卢梭在这里表达了类似于家国同构、由近及远的思想,与儒家“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的观点有相通之处。可见,卢梭把家庭作为培养儿童公德的重要场所。
卢梭指出,家庭对道德养成的积极作用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的,如果缺失了家庭之爱,则会对儿童道德养成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道德秩序混乱的家庭,会导致“父不父,母不母,子不子,兄不兄,妹不妹”,即所有家庭成员都不能很好地承担自己的家庭角色、履行自己的家庭义务、对家庭成员释放自己的爱意。个体爱的缺失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最终引发整个家庭爱的缺失。由于自然天性的泯灭,家庭成员都只顾着自己,相互之间没有爱,家庭便成了一个死气沉沉、“凄凄惨惨”的无爱之地。这种无爱的家庭对儿童道德养成的负面影响是极其严重的,它会导致家庭成员“把自己的家庭之爱带到其他的地方去了,或者说得更清楚一点,他们把对谁都不爱的习惯带到家里来了”。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只要一家人的聚会不再使人感到生活的甜蜜,不良的道德就势必来填补这些空缺了。”[35]
如何消除这一负面影响?卢梭认为要从根源上想办法,要重树家庭之爱中最重要的母子之爱。母亲对孩子的爱能对改变社会风气、重树家庭道德秩序发挥极重要的作用。卢梭十分肯定地说:“要是母亲们都能眷顾她们的孩子,亲自授乳哺育,则风气马上可以自行转移,自然的情感将在每一个人的心里振奋起来。”[36]母亲担当了育儿责任,父亲也会随之担当起相应的责任。父亲的责任与母亲的责任是相依相存的,或者说父亲的责任是建立在母亲的责任上的——“一旦妇女们又负起做母亲的责任,则男子立刻就可负起做父亲和做丈夫的责任”。[37]由此可见,虽然卢梭强调母亲的职责多一些,但他并没有忽视父亲在儿童道德养成中的作用。在《新爱洛伊丝》中,卢梭强调父亲要为孩子做出生活的榜样,让孩子明白“只有行事明智才是福”。[38]在《爱弥儿》中,卢梭再次强调了父亲之明智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由明理有识而心眼偏窄的父亲培养,也许比世界上最能干的教师培养还好些,因为,用热心去弥补才能,是胜过用才能去弥补热心的。”[39]即使父亲没有教育才能(对很多父亲来说,这是事实),但只要拥有对孩子的爱,能够热衷于对孩子的教育,其发挥的作用就能超越最能干的教师。母子之爱、父子之爱形成了,进而可以改变整个家庭的道德秩序,从而彰显家庭成员良善的自然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