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的价值意蕴、逻辑机理与改革路径
作者: 曹留成[摘要]全面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是提升农民专业技术水平、激发农民创造活力、助力乡村振兴和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在逻辑上要坚持适用、实用、管用和好用等原则,在尊重新型职业农民的前提下高效推进。针对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遭遇的现实困境,有必要在改革路径上从更新认知与思维、明确对象范围、完善标准与办法、加强培养培育、强化治理与激励等方面精准发力,以便更好地赋能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发展。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专业发展;评审标准;培养培育
[作者简介]曹留成(1975- ),男,河南泌阳人,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教授,硕士。(河南 驻马店 463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2024年度重点课题“服务于技能型社会河南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机制与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4JKZD39)和2022年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高职类重大项目“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现代产业学院办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项目编号:豫教﹝2023﹞0297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4)11-0085-08
新型职业农民“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1],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具有自身特殊性的一个群体,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范畴。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参评农业序列职称,是利国利民的人才评价制度改革与实践。
2018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各地开展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鼓励各地开展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2021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提出“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参加职称评审、技能等级认定”,探索创新新型职业农民人才培育和评价机制。山东、内蒙古、吉林、浙江、河南、江西、湖北、河北、青海等省(自治区)开始试点并逐步推广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制度、机制和模式,鼓励广大新型职业农民参加职称评审,育好用好乡土人才,成为政府管理部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当前,认真分析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的价值意蕴和逻辑机理,正视其面临的现实挑战,探索改革路径,有助于为各地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改革提供参考。
一、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的价值意蕴
职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其领域内专业技能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一种等级化称号,是反映他们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志。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范畴,并鼓励他们参与职称评审,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对于提升农民专业技术水平、激发农民创造活力、助力乡村振兴和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升农民专业技术水平
建设高素质农民队伍已成为新时代我国人才评价的新风向。科学、合理、精准地评价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是对其水平和能力的认可,更是激发其发展动力、提升专业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制度的设计突破了传统“重科研、轻能力”的人才评定模式,将“看得见”的职业能力和专业业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单独制定符合“新农人”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侧重职业能力和专业业绩的评价体系,能够激发传统农民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型的自觉性,推动更多“新农人”爱农村、爱农业、爱农民,推动他们学习农业技术、思考致富增收的途径、研究农村发展问题,促进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二)激发农民创造活力
乡村发展的关键在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加职称评审的新型职业农民,往往在个人致富、带动村民共同富裕等方面具有可观的成就和贡献。然而,他们追求的不仅仅是物质层面的社会认可,更希望得到政府在精神和荣誉方面的充分肯定。以往,我国的人才评价体系在农业领域和农民群体中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的设计,导致许多农民技术过硬但缺乏“身份”的认可。通过参与职称评定,这些农民将获得更高层次的社会认可和地位,使其技术与“身份”相匹配。从长远来看,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的单列和适中的评审条件,充分展现了社会对乡村人才的重视,激发了乡村人才内生动力,涵养了乡村人才爱农村、爱农业、爱农民的职业情怀,增强了他们对乡村工作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价值感,让愿意留在农村的人才留得安心,让愿意投身乡村的人才更有信心,让愿意服务农业的人才更有作为,有效激发了乡村人才的活力。
(三)助力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人才是基石,懂市场、会经营、善开拓的“新农人”是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这些“新农人”不同于传统农业从业者,他们是具备高科学文化素养和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职业人士,同时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创业意识,善于接受和应用新事物,运用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志在农业领域实现自身事业目标。拥有职称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既能在讲台上为村民传授农业新技术、分享农村新经验,又能走进田间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难题,成为乡村振兴的引领者。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制度的推行,是乡村人才资源开发的一项重大创新,通过评定出一批数量充足、素质高、能力强的“田秀才”和“土专家”,有力地打破了乡村振兴人才短缺的局面。建立以“职称评定农民→技术示范户→辐射带动户→普通农户”[2]为主导的示范带动机制,可以引领更多“新农人”投身农业农村、服务农民,助推乡村人才振兴,同时,可以为乡村组织、产业、文化和生态振兴提供坚实有力的人才支持。
(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
农为邦本,本固邦宁。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3]。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各项建设中,都需要新型职业农民的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的职称评定,不仅是对农民群体和农业专业技术的肯定,更体现了对乡村人才的尊重,以及对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的殷切期待。通过试点并全面推广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可以让更多具备技术、能力和业绩的“田秀才”和“土专家”获得国家认可,为他们提供更广阔的职业发展平台[4],为建设农业强国贡献更多力量。
二、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机制构建的逻辑机理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机制不同于传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机制,具有自身的内在逻辑,要坚持以用为本,遵循适用、实用、管用和好用等基本原则。
(一)适用原则
为新型职业农民专门设计的职称评定制度为农民专业发展带来了新机遇,激发了新活力。在审视职称评定介入农民专业发展的“适用”性时,应从宏观视角出发,遵循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有序铺开、全面推进的改革原则,从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开始,逐步推广至经济相对滞后的中西部地区;从省级、地市级着手,逐步扩展至县区级;从农业生产领域起步,逐渐涵盖农产品流通和管理领域。此外,还需要对职称评审标准、种类、层级、办法、程序和要求等进行系统规划、设计和实施,制订符合新型职业农民专业发展规律的职称评定方案,以增进其适用性。不可否认,职称评定介入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的各个方面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因此,各地应在尊重农民专业发展主体的基础上,积极展开农业、农村、农民发展调研,正视并研究农民职称评定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农民职称评定实施方案。
(二)实用原则
在试点和全面推行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时,应坚持“实用”原则,以全面提升新型职业农民专业发展能力为目标。与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相比,新型职业农民通常理论水平、信息化技能、书面语言表达能力方面较弱,但其专业技术技能、专业能力和专业成就往往较为突出。在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标准和条件、整理和提交申报材料、组织现场答辩、安排评定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生产生活情况、作息规律以及材料整理能力等因素,简化申报流程,确保评定工作服务至上、简洁高效、有序运行,以减少对农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干扰。应使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成为受农民欢迎的“好事”,而不能成为加重农民负担、增加农民经济压力的事情。
(三)管用原则
在试点和全面推行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时,要以“管用有效”为前提条件,科学、公正、准确地评价新型职业农民的水平和能力。若将新型职业农民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混为一谈,采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标准体系,要求新型职业农民满足学历、论文、科研项目等“硬性指标”,则不仅不能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的专业发展,反而会阻碍其发展。因此,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标准和条件应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应减少对学历、学位证书、论文、课题和科研奖项等要求的依赖,淡化对职业资历、年龄等方面的关注,摒弃“唯学历”“唯论文”“唯资历”等错误导向,建立以专业技术水平、专业能力、专业业绩和乡村发展贡献情况为核心的职称评审标准和条件。重点评价参评者在技术传承、农业发展和村民共同致富方面的综合能力。这样的职称评审标准才能确保“管用有效”,才能有效促进乡村人才成长。
(四)好用原则
若职称评定未能与个人收入挂钩,仅仅作为一种“身份”的象征,仅被视为一种荣誉,对于忙于谋生的农民而言,参与职称评审可能会变成“鸡肋”,易导致其积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仅关注职称所带来的“身份”、荣誉和社会认可,更重视职称所带来的各种实际利益。客观地讲,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通常伴随着工资的增加,他们参与职称评审的积极性较高。农民也具有同样的行为动机。作为个体经济主体,自主谋生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制度应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即使不能直接增加新型职业农民的收入,也应间接给予他们一定的奖励、鼓励和政策支持。因此,地方政府有必要完善相应的扶持政策,为获得职称的农民提供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提供信息技术咨询、产品推介服务和外出培训学习等机会,优先获得财政资金项目、政策补贴和融资支持,在区域人才、基层干部等选拔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的现实困境
目前,各地开始试点并逐步推广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围绕“为什么评”“评什么”“怎么评”“谁来评”“如何用”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目前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仍存在认识水平不高、受惠面小、标准复制严重、培养培育机会较少、治理与激励不足等问题。
(一)认识水平不高,思维观念滞后
当前各地实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农民参与评定的积极性不高。在某些地区,农民评上职称仍被视为新奇之事,“种地还能评职称?”“没有论文也能评职称?”等仍是一些村民疑惑的问题。这种反应折射出一些村民对于农民职称评定的认知水平较低,对其意义和价值存有质疑,因而缺乏主动参与的积极性。此外,部分村民的思维观念滞后,他们认为评职称与“种好地”关系不大,即使不评职称也能“种好地”,而评上职称也不一定能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因此,缺乏参与职称评定的主动性。同时,部分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也存在认识和思维滞后的问题,认为农民参与职称评定的需求有限,不是迫切的问题,因此在规划、布置和实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方面投入不足。
(二)评审对象界定模糊,农民受惠面小
传统职称评定制度将评审对象限定为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其必须具有单位归属方可参加职称评审。然而,农民因自谋生计而无单位归属,所以无法参与传统意义上的职称评审。尽管目前一些地方开始试点和全面推行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但是对于哪些人群属于新型职业农民以及哪些农民具备职称评审资格等问题,存在着界定模糊的情况。有的地区仅允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群体参与评审,而排除了农场主、农业企业职工以及农村专业合作社职工等群体的参与;有的地区则禁止返乡创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学生以及退役军人等群体的参评;还有一些地区则限制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制造、农业经营管理以及农业电商营销等行业从业者的参与。这种评审对象范围的不明确和不稳定现象,制约了参评农民群体的扩大和规模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