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职专业群治理多重行为逻辑的冲突识别与路径调适
作者: 余晓毅
[摘要]专业群治理是“双高计划”时代高职院校内涵式发展的关键,旨在实现“政校行企”多重主体的协同共治。借鉴多重行为逻辑理论,构建“兼容性—中心性”的分析框架,从“组织的实践和雇佣”“行动者与制度场域的关系”“组织的使命要求和资源依赖模式”“行动者在制度场域的位置”四个指标识别高职专业群治理场域中的多重行为逻辑,发现其兼容性低、中心性低,属于疏远型多重行为逻辑。因此,要通过建立“政校行企”专业群治理共同体、建立以信任—协商为核心的沟通机制、强化专业群治理关键资源的保障性支持、增强政策调适的内在稳定性等路径,提升专业群各治理主体多重行为逻辑的兼容性与中心性,推动专业群治理走向“善治”。
[关键词]高职专业群;专业群治理;多重行为逻辑;协同共治
[作者简介]余晓毅(1977- ),男,重庆人,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副校长,副教授,博士。(重庆 40226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2年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局联合立项智库调研课题“重庆市优化现代职业教育生态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22KXKT09,项目主持人:余晓毅)和2022年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点课题“高职专业群建设成效与推进机制研究”(项目编号:K22YC202037,项目主持人:林克松)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4)15-0030-08
自“双高计划”提出以来,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问题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双高计划”每五年一个支持周期,第一轮建设于2019年启动,2024年迎来终期验收。2024年1月,《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2019—2023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提出,围绕人才培养模式等九个方面对高职专业群建设水平进行考核。当前,关于高职专业群的研究重心已经从如何组建向如何治理转变,多元治理主体及其之间的利益关系与博弈过程成为重点问题。相关研究通过对比二级学院内部建群与跨二级学院建群两种方式[1],总结了专业群项目制治理在逻辑上、效用上和评价上存在的限度[2],以及治理过程中行业企业等关键主体缺位、治理过程虚化等现实困境[3],提出专业群治理的关键是提高对复杂环境的适应性[4],走向专业群柔性治理新范式[5]。在此基础上,不仅对专业群治理主体进行了法人主体与自然人主体的划分[6],更基于核心专业和一般专业的权力博弈,探讨了专业群治理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治理结构[7]。高职专业群治理的核心是多重主体利益关系的不断调适,已有研究尽管厘清了专业群治理在主体、结构、机制等方面的基本学理问题,但是关于多重主体在治理中的博弈过程还处于“黑箱”状态,诸如多重主体各自遵循何种行动逻辑、彼此间在协同治理中有何冲突又该如何调和等问题尚需解决。因此,本研究从治理主体的维度出发,探讨高职专业群治理问题,借鉴多重行为逻辑理论,构建“兼容性—中心性”的分析框架,通过对专业群各治理主体的多重行为逻辑进行廓清与识别,提出行为调和的实践路径。
一、“兼容性—中心性”的多重行为逻辑分析框架
制度学的研究者一直就如何阐释多重制度逻辑的表征以及其对于组织的相互影响等问题展开研讨,最具代表性的是贝沙洛夫(Douglas Besharov)等学者总结的理论模型[8],他们根据不同制度逻辑共存时的兼容性和中心性程度划分了逻辑表征的维度。兼容性指不同行为逻辑之间能否共存,中心性指不同行为逻辑在组织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如何,二者的程度会受组织内部多重因素的影响而不断调整。据此,将组织类型进行分类,主要包含竞争型(contested)、联盟型(aligned)、疏远型(estranged)、支配型(dominant)四种。行为冲突最激烈的是竞争型组织,具有较高的中心性和较低的兼容性;疏远型组织面临的行为冲突相对较轻,中心性和兼容性较低;联盟型组织面临的行为冲突较小,具有高度的中心性和兼容性;支配型组织几乎没有行为冲突,具有高兼容性和低中心性。
兼容性维度包含两个指标,即“组织的实践和雇佣”“行动者与制度场域的关系”。“组织的实践和雇佣”是指组织雇佣的行动者都会附带着一种行为逻辑,倘若组织在实践中雇佣的行动者其行为主要集中在一种逻辑上,那么另一种行为者会支持这种逻辑,这种逻辑就被称为主流行动逻辑。在整个场域中,如果组织中的多重行为逻辑均符合并遵循主流逻辑的基本价值导向,便可以判定场域中的多重行为逻辑兼容性高。“行动者与制度场域的关系”是指身处场域中的行动主体往往会选择性地吸收、阐释以及建构自身的行为逻辑,由此,当行动主体之间保持着较紧密的关联时,就会在较大程度上强化主流逻辑对组织行动的影响广度和深度,反之则会被削弱。
中心性维度包含两个指标,即“组织的使命要求和资源依赖模式”“行动者在制度场域的位置”。“组织的使命要求和资源依赖模式”是指如若组织的使命要求既能依靠于某一类行动主体或者群体的资源,也能依赖多元主体持有的资源,那么属于主流的行为逻辑就能获得更丰富的资源作为支持并实现目标,中心性就较高。中心性的水平还受“行动者在制度场域的位置”的影响,即在组织场域中,行动者的位置会影响其对主流逻辑的态度,位于中心的行动者相比其他位置的行动者会更加坚定地支持主流逻辑,同时拥有更强的行动力量。若组织中的核心主体以及资源均能位于组织场域的中间位置,中心性就较高。
二、高职专业群治理多重主体的行为冲突及识别
根据上述分析框架,围绕兼容性与中心性两个维度,从四个指标出发分析高职专业群治理多重主体的行为冲突,并识别判定其冲突类型。
1.各有所思:高职专业群治理多重主体行为认知的低兼容性。从“组织的实践和雇佣”指标来看,在高职专业群治理场域中,政府秉持政绩导向、高职院校被动响应、行业企业受利益驱动,彼此遵循不同的行为逻辑,尚未达成治理共识,即协同共治的主流行动逻辑并未得到所有治理主体的支持,所以判定场域中的多重行为逻辑兼容性低。
政府在高职专业群治理中主要借助强制管控手段,采用以项目制为代表的政策执行范式。然而,过度利用硬性规定等手段,可能加剧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治理地位,也会导致忽视专业群其他治理主体的情感诉求,抑制其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从地方政府的视角来看,在落实高职专业群治理过程中,往往面临复杂的利益博弈。一是择优逻辑限度致使专业群建设出现马太效应。项目制持有“择优”的基础性逻辑去配置各类资源,导致高职项目审批竞争情况激烈且强者更容易获取项目[9]。二是政绩逻辑限度导致的项目建设和经费投入的“概念偷换”。部分省市由于财政比较紧张,无法按照国家或省级“双高计划”项目计划资金进行全额财政拨款,所以在实践中将“双高计划”项目建设周期内职业教育其他项目资金全部归口于“双高计划”投入,以此作为项目建设撬动资本的外显成果,这可能造成“无双高,不投入”的认识误区。
高职院校具备整合专业、优化机构、配置资源等自主权利,但在实践场域中存在被动响应的问题,表现为任务分割处理和教师自主权利受限。一方面,高职院校对照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将“双高计划”的任务进行分割,这尽管在标准尺度上更加清晰且更容易实施绩效评价激励,但在每个项目发包过程中,各主体都会基于自身利益重新理解或置换目标,导致目标碎片化,而且过于“明晰”的分工会导致专业群治理难以协同。另一方面,央地政府和高职院校的行政控制致使高职专业群治理中教师的自主性受限。在高职院校行政控制的影响下,行政人员把控学术事务[10],对专业群治理中各类资源分配起主导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教师群体的学术权力,导致专业群建设成为教师职责范围外的工作负担。此外,在没有具体物质激励的情况下,难以调动教师参与专业群治理的积极性。
企业和行业以追求生产力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但由于利益诉求被长期忽视,在高职专业群治理中处于保守、敷衍的状态。一是企业参与专业群治理的成本收益难以均衡。调查发现,大部分高职院校平台条件一般、研发能力弱,导致企业参与高职专业群治理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远大于回报(如获得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和科研技术支持等)。二是行业主体对专业群治理的参与意识较为缺乏。目前,行业协会对高职专业群治理的社会责任认识存在偏差,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尤其是在面临财务困难、企业参与意愿低等现实问题时,并没有积极寻求突破路径。三是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行业企业参与高职专业群治理的政策都相对滞后。已有宏观政策多停留在鼓励倡导层面,表述较为模糊,未明确行业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地方层面的政策又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在激励、奖惩、考核等方面政策规定不明确,无法为行业企业参与治理提供支持。[11]
2.各有所为:高职专业群治理多重主体行为方式的低兼容性。从“行动者与制度场域的关系”指标看,在高职专业群治理场域和组织中,持有较大差异行动逻辑的行动者之间如果形成较为紧密的联系,就能为彼此的行动提供支持。调查发现,目前高职专业群中各主体之间的联系较为分散,彼此缺少支持行为,使得在专业群治理场域中各主体的多重行为逻辑再次表现出低兼容性。
第一,政府通过制定统一的教育政策,利用官僚体制和运动式治理机制维护其权威,根据标志性成果进行资源配置。据此,省级评估和高职院校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指标体系,重视教育产出、教育效益等指标,专业群和地区融合、人才共育等过程性指标以及教育的动态提升指标普遍较为缺乏。一些省份在推进“双高计划”中存在重标准、轻特色的发展理念和短视的行政行为[12]。此外,从中央政府顶层设计到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出现政策执行偏差,高职专业群治理存在简单对齐下的同质倾向。地方政府片面强调政策执行的上下对齐,不仅忽略了区域内高职专业群建设的实际情况,还产生了单中心推进模式,即地方政府作为单一的权力中心推进治理,在本土制度创新和区域社会资源整合方面乏力。第二,高职院校在专业群治理中未能打破专业间的管理壁垒,处于“机械团结”下闭门造车的状态。首先,高职院校受限于科层制的内部治理结构,在专业群治理中难以创新。一是与企业的合作机制陈旧,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根本性制度保障尚未出现,学校专业群治理的创新实践多是“纸上谈兵”。二是高职院校内部发展机制囿于命令—执行的单向关系,被动跟着市场走,在专业群治理中主动性不足,话语权薄弱,技能人才培养存在滞后性。其次,很多高职院校专业群治理因循旧制,呈现出共治“有名无实”的现象。随着治理重心的下移,高职院校倾向于依托二级学院进行专业群治理,但是以领导为中心的单一治理模式可能造成行政人员对专业群治理信息资源垄断,出现各部门治理信息不对称。第三,行业企业由于基本利益诉求与保障得不到回应,在高职专业群治理中处于缺位状态。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的合作尚停留在订单培训、基地共建等浅层,行业企业的治理效能被弱化,诸如理事会、董事会等制度形同虚设,几乎没有校外人员参与高职专业群治理。这不仅是因为缺少完善的产教融合制度体系和产教沟通协作的平台,我国行业协会的技术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明显达不到企业和学校的期许也是重要原因。进言之,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协同治理缺乏互利共赢的保障机制,导致行业企业参与高职专业群治理时常面临收益不均的合作风险。由于高职院校的机会主义行为,如忽视对学生的指导、减少教学资源投入、隐瞒学校劣势条件等,行业企业参与专业群治理或将面临交易成本增加的问题,包括所产生的信息集成、决策、合同履行、项目执行、过程监督等方面的成本[13]。
3.制度偏离:高职专业群治理多重主体行为效力的低中心性。在高职专业群治理的场域中,以行为成效作为媒介和桥梁,根据“组织的使命要求和资源依赖模式”指标,分析高职专业群治理成效与制度设计、治理目标中的使命要求是否一致;根据“行动者在制度场域的位置”指标,分析组织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行动者其实然定位与应然定位之间的关系。在不同逻辑的干预下,高职专业群治理场域普遍存在偏离现象,各主体的多重行为逻辑中心性低。
第一,政策设计与治理实践偏离。在政府治理结构呈现数字化的背景下,治理结构具有政令统一、统筹全局、力量集中的特点,所形成的行政壁垒难以容纳市场经济各种要素资源横向流动的诉求[14],行业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减少,优质资源难以发挥集聚效应,专业群治理内涵性缺失,存在同质化建群、短期行为的指标建设等问题。此外,项目制经费的严管控导致专业群建设治理缺乏灵活性。高职专业群建设构建了“教育—财政”横向联动的治理模式,主要采用具有“自上而下”“专款专用”特征的项目制经费运作机制。该治理模式以政府专项资金的转移支付为主,社会资金支持和投入严重不足,呈现“管得紧”“管得死”的特点,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专业群治理的灵活性。第二,治理改革与治理目标偏离。当前,高职专业群治理关注于短期建设和绩效,缺少长远规划。一方面,出现限期建设下的割裂治理。项目制规定了专业群建设周期多为3~5年,这虽契合于各省“双高计划”的政策要求,但期限过于短促,一则不利于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在产教融合、文化交流等方面形成稳定的共治关系;二则可能导致专业群建设资金存在中断风险。另一方面,出现目标导向下的功利治理。在“双高计划”项目申报中,高职院校为提高命中率,会强行“拔高”量化指标,其后在建设过程中又通过评估材料的文字表述和技术方式来美化建设效果,使得建设情况的真实性无法有效保证。功利治理还表现在高职院校奉行的治理“痕迹主义”上。当痕迹管理演变为一种只强调在工作过程中留下痕迹的现象时,痕迹主义就产生了[15]。当前,政府主要通过跟踪管理,将治理目标聚焦在更易测量的关键任务上,这容易导致政府和高职院校直接选择并执行留痕、创痕、靠痕的治理策略。第三,被动作为与应然定位偏离。由于行业企业的主体缺位,高职专业群治理面临资源配置失调问题。多重主体的协同参与及其对跨领域关键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配置,将会较大程度提高各主体多重行为逻辑的中心性。然而,行业企业并未将自身作为专业群治理的关键主体,仅是在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建设上象征性地参与专业群治理,鲜少涉足关于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的协同治理。同时,高职院校发展的底层逻辑尚未突破传统行政建制,常伴随区域产业服务支撑力明显不足、教学创新团队自适应力不强等问题。此外,兼具独立性、权威性以及完备性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度较低,使得专业群治理效益缺少针对性指导与产业适切性。例如,论文、课题、专利等显性效益指标可能被绝对化,成果产出与产业发展的相关性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