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中心治理理论视域下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保障机制研究
作者: 古翠凤 张雅静
[摘要]校企双元育人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系统工程,需要政行校企等多元主体为其提供内外部保障。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通过多主体间的协同共治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与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的保障机制构建有高度切合性。多中心治理理论为解决双元育人过程中出现的权责界限不清、信息资源不对称、共同利益诉求难以实现等现实困境提供理论基础,为有效政府、有能行业、有为院校、有责企业的构建和校企双元育人保障机制的建立提供实践路径。
[关键词]多中心治理理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元育人;高技能人才培养
[作者简介]古翠凤(1972- ),女,广西柳州人,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张雅静(1998- ),女,河北保定人,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在读硕士。(广西 桂林 54100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众创空间网络嵌入的动态用户创业模式及其绩效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BGL055)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3)03-0021-08
2022年10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高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并指出要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高职院校作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根本性育人主体,需要采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办学模式。校企双元育人作为校企深度合作和产教深度融合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在寻求学校与企业双方利益共同点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一种校企合作育人模式。同时,校企双元育人不再是教育生态系统内部的教育模式构建,而是涉及产业转型升级和国家长远发展的社会总布局中的一环。基于校企双元育人的复杂性,此模式的构建需要社会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在教育系统外的政府、企业、行业与教育系统内部的高职院校、师生等多主体的相互协商合作中实现育人利益最大化的治理目标。党的二十大将“治理”放在更突出的位置,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模式的构建离不开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和培育,离不开育人过程中治理改革的持续深化。多中心治理理论作为突破单中心治理模式带来的禁锢而产生的社会治理理论,为校企双元育人模式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在多中心治理理论视域下研究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模式的保障机制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视域下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的内在要求
20世纪下半叶,著名的政治学家奥斯特罗姆夫妇明确指出,不论是以政府为核心还是以市场为核心的单中心治理模式都存在明显弊端——政府行政管理权的强势和泛化通常导致市场经济活力降低、社会僵化,过于依赖市场调节则往往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社会生活的失序。因此,奥斯特罗姆夫妇将产生于经济领域的“多中心”一词应用到公共事务治理中,提出构建基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度的多中心治理模式与具备主体多元性和互动性的主体单元来治理公共服务。在此治理格局下,多元主体间存在的利益关联促使它们之间形成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以此实现多元主体间的制衡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目标,能够有效避免出现“搭便车”的问题。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模式跨越产业和教育两大社会领域,涉及多个复杂主体,不仅需要宏观统筹的政府部门、具有与企业合作基础的院校,还需要具有育人诉求的企业,以及评价指导校企双元育人的行业协会,是一个具备开放性特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系统。因此,将多中心治理理论运用到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模式中,能够为此模式的构建提供理论指引,有效改善当前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过程中因权责界定不清、信息资源不对称等引起的多元主体意识不足、无法形成共育关系等问题。
1.校企双元育人要以育人利益最大化为导向。多中心治理理论主张通过多元主体的自主治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目标。根据西蒙的有限理论模型,个体在决策过程中常常出现因难以避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有限理性而出现忽视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导向下,需要多元主体的民主参与和协同共治,以有效避免因个体理性行为造成的集体非理性结果,最大程度上减少“搭便车”行为的出现,保证公共事务利益不受损伤。
高职院校作为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满足产业转型升级所需的高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供给任务,此任务的实现依托高职院校育人模式的选择。高职院校基于职业教育跨界性的基本属性,为更大限度实现职业教育人才的供给与产出的平衡,采用校企双元育人的教育模式。多中心治理理论视域下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模式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公共产品,其最终目标是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效益。高职院校通过满足产业转型升级对于人力资本的需求,保证职业教育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基于此,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模式在构建过程中,以高技能人才培养这一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导向,通过明晰多主体间的权责关系,保证各主体之间的协同共治。
2.校企双元育人要以多元参与为基础。多中心治理理论的主体是具备复合性特征的整体,其允许多个权力中心并存。在公共事务治理中,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等主体均有权利和责任参与其中,以有效避免“公地的悲剧”和“集体行为的困境”,扩大治理的公共性。并且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核心特征是将一定范围内公共事务的规则制定权和执行权分配给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多元管理主体,通过促进社会多元管理主体的协同合作、共同参与来实现公共事务治理的内部化和社会化。
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模式作为职业教育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一种教育模式,属于非垄断性的准公共产品。校企双元育人的利益相关者涉及政府、学校、企业、行业等多元主体。因此,多中心治理理论视域下校企双元育人模式的构建,需要中央政府作为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为多元主体提供统筹与指导,以及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发展实际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高职院校作为根本性主体增强主体意识,不断提升自主治理能力;企业作为人才培养的直接获益者,不断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参与到高技能人才培养全过程;行业协会作为连接多方的桥梁,真正发挥在推进校企双元育人过程中的关键职能。以此形成“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学校主体、企业参与”的双元育人结构,推动构建跨越政府、行业、学校、企业等多主体、多领域、多部门的校企双元育人模式。
3.校企双元育人要以民主合作共治为保障。多中心治理理论主张相关治理主体能够在一定的关系网内围绕特定的公共事务,采取多样化的治理手段自主解决问题,从政府到个人都可以通过竞争和合作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在公共事务共同治理的过程中,相关治理主体都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以每一主体的自主治理为基础,相关治理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多样化的方式自主解决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多主体间的民主合作共治,以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治理民主化为高职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了内部治理保障,是影响高职教育服务供给决策与控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的关键因素,因此多元主体民主合作共治是校企双元育人模式育人利益最大化的关键保障。多中心治理理论视域下校企双元育人模式要突破原有的以政府行政命令为权威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多主体在平等关系中的相互协商讨论,以此实现民主合作共治,进而激发院校、企业、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逐渐实现校企双元育人过程中的善治目标。与此同时,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模式作为一项具备开放性和复杂性的人才培养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多元利益相关主体的共同参与,还需要它们在校企双元育人模式构建的全过程中不断博弈与协商。以此制定统一的规章与制度,形成民主合作共治的育人方式,保障校企双元育人过程中治理的民主化,避免出现因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的问题。并且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模式的构建需要多元主体在不断的“合作—竞争—合作”过程中达成集体行动的目标和权责划分,在多主体民主合作共治的基础上有效避免因某一主体的单中心化而产生的育人利益最大化目标难以实现的不良后果,为后期校企双元育人过程中的专业设置、课程教学模式的动态调整提供内部治理保障。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视域下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面临的困境
多中心治理是在多主体自主治理的基础上,通过治理主体间的不断合作竞争、协商博弈以寻求互惠共赢的治理模式。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模式的构建涉及行动逻辑具有差异的多元主体。多元主体间的权责界限不清、信息资源缺少深度对接、多主体共同利益诉求难以实现是校企双元育人面临的主要现实困境,构成阻碍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模式构建的桎梏,严重威胁育人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1.各主体间的权责界限不清。权力是责任的基础,责任是行为主体的动力之源,选择权和决策权缺失是校企双元育人止步不前的根本原因。多元主体的自发秩序和自主治理是多中心治理理论的逻辑基础。多元主体自主治理的前提是厘清自身在治理体系中的权利与责任,只有在多元主体权责明晰的基础上才能充分调动多元主体参与校企双元育人的积极性,保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任何一方权责的缺失或越位都会降低校企双元育人的效果,进而影响高技能人才的供给和育人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中明确指出,“政府行业企业学校之间要职责清晰、同向发力”。反观现实,多元主体在校企双元育人过程中的权责界定不清较为明显,各主体在双元育人过程中存在缺位或越位的现象,使得多元参与的基础无法得到保障,这已成为当前校企双元育人模式构建面临的首要困境。
权责界限不清的首要表现在于企业权责的缺失。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人力资源的直接享受者,在校企合作过程因考虑投资成本与收益成本之间的关系,导致参与高职院校育人工作的积极性大打折扣,缺少承担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感。权责界限不清的次要表现在于院校的越位。职业院校是职业教育的主体之一,但并非唯一主体,职业院校的权责越位也是校企双元育人过程中权责界限不清的主要表现,也是导致企业动力不足的原因之一。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模式构建需要院校紧密联系企业,给予企业参与高职院校育人过程的途径与空间。但是当前高职院校缺少基于市场发展动向和企业人才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以及与企业共同构建课程体系、设计教学方案、确定人才评价标准等内容的意识。高职院校独自展开育人的情况较多,院校的越位使得企业参与高职院校育人环节的可能性降低。此外,从校企双元育人模式构建的外部环境来看,政府和行业协会在推进校企双元育人模式构建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权责界限不清的问题。一方面,政府作为拥有独特行政优势与特权的关键性政治主体,能为学校、企业、行业在校企双元育人中的地位与作用制定规则,起着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当前,有关校企双元育人的专门性政策缺失使得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开展缺少指挥。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的权责缺失也是当前校企双元育人面临的困境表现。因此,多中心主体权责界限不清致使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无法得到保证,高职院校校企双元育人模式构建举步维艰。
2.各主体间信息资源缺少深度对接。多中心治理理论主张多元主体之间的信息资源对称是展开民主合作共治的前提条件。但是在校企双元育人过程中,政府与校企、院校与企业、政府与行业等多对主体中的信息不对称明显。多元主体在信息资源上的不对等、不对接为多元主体在校企双元育人过程中的民主合作造成严重阻碍,致使多元主体在校企双元育人过程中缺少深层次对接,难以实现人才培养供需平衡,严重影响育人过程中民主合作共治的顺利展开,这已经成为当前校企双元育人模式构建面临的重要困境。
伴随政策的指引,当前校企合作已基本实现在场地、设施和师资等硬性资源上的共享,但要想实现校企双元育人还需要院校的科学研发、人才供给与企业的需求信息对接。首先,在知识产权资源的对接上,一方面,高职院校出于院校整体发展以及考核等因素的考虑,在与企业展开科研合作的过程中希望能够作为第一承担主体;企业出于自身长远发展、利益最大化、核心技术保密等方面的需要,对高职院校开放技术源的意愿不强,这便造成校企资源整合难以深化。另一方面,高职院校的科学研究与企业的真实所需存在断层。院校未能立足于产业、企业实际的生产实践问题展开课题研究,未能为产业发展和企业转型提供真正所需的技术研发和科学支撑;企业未真正与高职院校取得联系,与院校的合作停留于表面,未能将自身的真实诉求实时反馈给院校,在信息的对接上存在沟通不及时的问题。其次,在人才信息的对接上,高技能人才培养是校企双元育人模式得以确定的根本性前提,但当前校企在人才需求与供给上的信息不对称造成职业教育人才供需失衡,出现“院校培养出的人无人用、企业需要的人无人培养”的恶性循环。主要表现在高职院校出于自身院校就业率的考虑,往往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来保证学生的就业率,忽视学生学到的技能是否为企业所需;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未及时了解企业转型升级的新需求,造成企业所接收的学生与自身需求不符,降低了企业与高职院校继续开展合作的意愿。与此同时,企业因合作积极性不高,对院校公开的信息缺乏实效性和准确度,这进一步加剧了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实际需求的不匹配和后期的人才供需失衡。校企在科学研发和人才培养上的信息资源对接不畅,为校企双元育人过程中的民主合作共治增加了阻力,使得后期的双元育人活动开展止步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