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与平衡: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的差序格局与困境超越
作者: 徐小容 杨雨倩
[摘要]产教融合型企业涉及经济、教育、法治、社会等多个领域,通过构建“由内而外”渐进的圈层式差序格局,有助于明晰其在各领域的责任担当。产教融合型企业具有“产”与“教”双重属性,在履行主体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功利与公益并存的复杂行为。为摒弃单维视域下功利与公益相悖的价值倾向,可以引入共生理论,使价值观在动态调整中趋于统一。当前产教融合型企业存在以单维利益为导向浪费职教资源、育人过程缺乏协同、企业教育责任不明等现实问题,对此,希望明晰企业权责以激活参与动力、推进校企之间的深度协同、完善相应法规和构建产教融合发展新环境,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关键词]产教融合;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责任;差序格局;共生理论
[作者简介]徐小容(1986- ),女,四川南充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杨雨倩(2000- ),女,重庆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在读硕士。(重庆 400715)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2年度重庆市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课题“高等职业教育‘产—教—产’互嵌式融合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与实践”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BZ223475,项目主持人:徐小容)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3)07-0036-08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成为中心任务,技术技能人才成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只有坚定不移地走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之路,才能补齐职业教育人才培育和产业创新两块短板,促进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2019年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到2022年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同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重申此目标并强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产教融合型企业兼具产业域和教育域的双重属性和功能,是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重要部署的进一步凝练与深化,也是明晰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唤醒企业协同育人主体地位的必要之举。
从2021年国家公布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来看,共有63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入选,离“建设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这一目标有明显差距,反映出产教联动发展道路上尚存在诸多困难有待化解。为消解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过程中的阻滞,需在差序格局构建中厘清其主体责任的确切表征,并引入共生理论调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功利与公益冲突,从而根据主体责任落实过程的痛点、堵点对症下药,找寻破解之道,使产教融合型企业能够平衡义与利,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产教融合共生体。
一、差序格局: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关系的多重理论阐释
“差序格局”概念由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最初用来分析中国社会关系结构。随着理论演进,在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眼中,“差序格局”成为行动者在诸多场域竞争中所形成的一种不平等格局。在职业教育办学原则指引下,产教融合型企业需要突破“个域视角”走向社会,通过构建涉及经济、教育、法治和社会四个领域以及涵盖“核心内圈”“过渡极圈”“扩展外圈”的由内而外延展的差序格局,明晰企业在产教融合领域的主体责任(如图1所示)。
(一)经济领域:有效均衡创生的差序格局系统
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核心要义在于修正市场供需之间的信息差,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向,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表现为有效对接供需、整合资源引领创新、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序格局关系。其一,“核心内圈”——有效对接供需。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信息把握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反之亦然。由于职业院校内部结构相对稳定,对市场信号的把握缺乏敏感性,反应和调节相对滞后,难以成为“以供带需”的引领者,影响供需匹配度。产教融合型企业站在市场前沿,通过修正系统间的不对称信息,弥合信息和资源上的鸿沟,提供岗位更新所需的技能素养,帮助职业院校提高适应性以应对环境变化。其二,“过渡极圈”——整合资源引领创新。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扎根于市场运行逻辑中,其创新能力更具动态和高效。通过与职业院校合作,优化资源和要素配置,共用科研平台,共享科研成果,打破“产教”和“校企”之间的科研壁垒,为企业增强创新动能所需的原理和技术活化源头,有利于其向技术密集型产业结构升级。其三,“扩展外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就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而言,遴选基底深厚和实力强劲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仅契合数字化运行的潮流,带动区域技术层次的整体上移,还能有效预测经济发展趋向,发展高端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倒逼区域企业提升参与职业教育的综合水平,维持经济社会的高效运转。
(二)教育领域:跨域互嵌融合的差序格局系统
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教育型企业,强调产业和教育两个领域的耦合、企业和职业院校两个主体的集合、生产和教学两个环节的衔接、岗位和人才两种产品的匹配,表现为有效跨界合作、提升育人成效、提供教育服务的差序格局关系。其一,“核心内圈”——有效跨域合作。企业和职业院校原本分属两个不同的运行系统,有着不同的使命和诉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将双主体置于同一阵营,企业介入职业教育的程度加大,在参与职业院校实践性技能培训时能够突出知识的应用属性和学习过程的工作导向,矫正育人偏差,解决长期以来理实分离的问题。其二,“过渡极圈”——提升育人成效。英国管理哲学家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认为,企业应该将社会责任与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才需求的责任联系起来。在人才发展规律指引下,产教融合型企业能够深度融合经济社会的“产”与职业教育的“育”,通过引技入教实现生产性教学,促进专业结构和产业结构、人才结构与技术结构对接,让学生顺利完成从学校到岗位的过渡,提升合作育人成效。其三,“扩展外圈”——提供教育服务。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方式较为多元,分为教育服务型、培训就业型和独立办学型。教育服务型企业主要以资源共享的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培训就业型企业通过提供技能培训,优化培训对象的技能结构,提升其对岗位的胜任度;独立办学型企业则独立举办职业院校,致力于职业教育发展第一线,参与职业教育发展全过程。
(三)法治领域:“治—秩”推进的差序格局系统
根据法学家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的纯粹法理论,企业是遵纪守法的“公民”,理应对企业在法治领域内的责任履行进行强制。因此,产教融合型企业必须贯彻在法治领域的责任,表现为内嵌合作契约、落实政策文件、维护法治秩序的差序格局关系。其一,“核心内圈”——内嵌契约以达共治。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为保障职业教育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学校与企业在法律范围内订立契约,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强化主体协商,将共商、共治、共享的合作理念嵌入行动逻辑,从而破除沟通藩篱,实现友好互动。其二,“过渡极圈”——落实政策以促力行。根据《实施办法》,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需满足六个建设培育条件的其中一个,这虽为贴合企业实际留有选择空间,但也需要企业以政策文件为行动指引,实际参与职业教育活动。其三,“扩展外圈”——维护法治以创秩序。产教融合型企业进入认证目录后,需严格执行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并向全社会公示,每三年接受一次资格复核,如存有违规现象,将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申报。由此可见,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并非永久性的,而是动态进出的,因此,企业遵守法治秩序、维稳法治环境责无旁贷。
(四)社会领域:提振双边适应的差序格局系统
职业教育的跨界特征赋予产教融合型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的双重职能,在关注社会经济运转的同时还需发挥职业教育的正外部效应,表现为提升职业教育社会适应性、关切社会问题、回应中国梦的时代诉求的差序格局关系。其一,“核心内圈”——提升职业教育社会适应性。产教融合型企业应立足产业话语体系,瞄准市场需求,积极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社会技能体系质效。此外,还应与合作院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合力布局特色专业群,根据职业教育布局和产业格局间的失配填补人才供需之间的标准差,扩大职业教育有效供给,为职业教育发展赋能。其二,“过渡极圈”——关切社会问题。在科技助力下,企业经营范围不断扩展,能调配的社会资源越多,对社会影响也越大。当前有部分企业将残疾人职业教育浸入产教融合全过程,面向特殊受教育者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充分挖掘残疾学生的技能潜力,主动回应现实需求以推动社会持续运转。其三,“扩展外圈”——回应中国梦的时代诉求。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生成是对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时代回应。为推动我国由制造大国转变为智造强国,重点选择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等领域能堪当大任的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和技能基础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培养符合时代诉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助推产业结构升级转型,为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开辟新赛道,助力中国梦的实现。
二、博弈逻辑: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的功利与公益辨析
产教融合型企业是融产业域与教育域于一体、兼具产业性和教育性双重属性的企业类型。在产业域中,强调经济目标导向下的工具理性;而在教育域中,强调公平目标导向下的价值理性。产教融合型企业究竟应秉持何种价值理念参与职业教育,有待进一步探讨。
(一)功利观视角下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的表征
产教融合型企业尽管被赋予教育责任,但其作为经济主体的属性和定位没有改变,因此,其参与职业教育的内驱力与所能获得的效益密不可分。其一,产教融合型企业受经济利益诱导,表现出“表里不一”的互斥逻辑。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动力源于企业收益最大化的决策主体本质。近年来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空前,各项优惠政策随之落地,一定程度上能节约企业的运营成本,解决其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和资源问题。在利润最大化导向下,企业往往在产教融合前期充满热情,但在获得政策利好、填补要素空缺并优化其运作结构后积极性减退。其二,产教融合型企业受技能红利驱使,表现出“亲疏难调”的混沌逻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最渴望获得优质的人力资源,通过吸纳优秀人才以降低人才选拔和培训成本。但是,学生参加实习的初衷是获得与岗位匹配的技能和经验,缩小理实差距,在后续学习中产生高层次迁移。因此,企业在获得技能红利的目标驱动下,难免漠视学生的情感与需求,导致出现人才认知和技能结构的偏差。其三,产教融合型企业受市场役使,表现出“虚实难辨”的模糊逻辑。优胜劣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企业发展离不开生产要素所产生的溢出效应。突破资源约制、抢占市场先机是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出发点,其借助职业院校的科研实力革新技术,借助成果转化促进产品研发。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在国家支持下,面向社会营造积极担责的企业形象,提升其社会认可度和综合竞争力。此外,受市场逻辑的驱动,部分企业旨在获取竞争力、赢得发展空间,没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二)公益观视角下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的表征
促进教育公平、使公益性效用最大化是职业教育事业稳步开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企业在职业教育范畴中申报并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将唤醒其育人主体地位,有利于发挥职业教育的正外部效应。其一,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将展现“认知深化、行动昭示”的发展公益观。根据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对公共领域的描述,“公共场合的东西都能够为每个人所看见和听见,因此具有最广泛的公开性”。①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与社会存在难以割舍的关系。有必要将深化公共认知作为先手棋,引导企业的公益行为,将承担职业教育责任作为企业经营战略的核心职责,为稳定就业和改善民生发挥支点作用。其二,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人才培养端,将展现“情感转向、架轨设道”的培育公益观。根据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的理论,促进教育公平有“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为使职业教育公益性最大化,产教融合型企业转向职业教育产品培养端,将辅助职业教育提供准公共产品。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地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自由选择岗位的机会,优先聘用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学生,摒弃以学历作为敲门砖的人才录用倾向。其三,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公共利益者,将展现“伦理召唤、社会至上”的关怀公益观。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关涉私人域和公共域的矛盾体,关联政府、行业、职业院校和学生,这要求企业突破唯经济是从的传统认知,成为公共领域中的理性行动者,增强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嵌合。根据诺丁斯(Nel Noddings)的关怀理论,伦理关怀是出自我们对理想忠诚而采取的行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活动并不能在短期内获益,但现实中却不乏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这体现了在伦理关怀指引下企业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推动职业教育走向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