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价值、原则、模式及路径
作者: 张文[摘要]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是校企合作办学的高阶形式,也是我国深化产教融合的主攻方向。在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过程中,应遵循权责对等、互惠共赢、公益性与经济性兼顾等原则。根据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中的差异,可以划分为经济功能强而教育功能弱的松散联盟、重社会效益兼具经济效益的职教集团、自主办学的独立法人等模式。要以深化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导向,把握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路径,具体应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规范性;面向产业发展,推动人才链、产业链和创新链有机衔接;聚焦人才培养,明确产教融合实体的任务和使命;健全治理机制,增强产教融合实体管理运行的实效性。
[关键词]产教融合;实体化;校企合作;治理
[作者简介]张文(1973- ),男,四川蓬安人,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重庆 40112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1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巴渝民间美术传承及相关文旅产品开发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1SKGH344)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2)09-0036-08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鼓励职业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明确了各类企业、社会资本都可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都可享受到国家产教融合政策释放的“红利”,为全国各地逐步兴起的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当前,我国产教融合实体化在职业教育办学实践中已有一定的经验积累,但在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中仍有不少“空白”地带,并且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基于此,本研究从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价值、原则、模式以及路径等层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实践提供指导。
一、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价值
(一)深化校企融合关系,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
产教融合实体化的基础是校企深度融合,产教融合实体化本身就是校企深度融合的产物。同时,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又发挥着深化校企融合关系、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的作用。
通过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有利于巩固校企合作关系。产教融合实体化,动力是校企基于合作共识与合作实践而产生的融合需求,基于这种需求,校企联合创立具有较高独立性的组织实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运作,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一旦建立起产教融合实体化组织,学校与企业之间就基于该组织主体建立起更密切的关系,校企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为其运营发展出力,不可能从该组织中轻易地“抽身”。因此,与以往学校与企业之间仅仅通过合作理念、合作项目而建立起的合作关系不同,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所形成的校企合作关系,是一种战略性、长期性、紧密性的深度融合关系,是校企合作关系的高级形式。
通过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有利于强化校企合作纽带。我国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之所以长期存在校热企冷的“两张皮”现象,其重要原因就是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缺乏牢固的利益纽带。校企合作项目一旦遭遇较大的困难或挑战,校企双方很容易产生中途放弃的想法。产教融合实体化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校企合作纽带不牢固的问题:一方面,产教融合实体化是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同发起建立、共同投资兴办的组织实体,前期的筹备、中期运作过程中的投入,都作为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沉没成本”积累下来,职业学校和行业企业无论谁中途退出,都将承担重大损失,从而在客观上强化了校企双方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产教融合实体化作为校企深度合作的产物,本身就蕴含了校企互惠共赢、共谋发展的要求,当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达成共建实体的共识并付诸实践时,就等同于确认了校企双方朝着一体化发展的方向来推进产教融合,这在理念层面发挥着强化校企合作纽带的作用。
(二)打造校企合作实践载体,实现产教融合“落地生根”
产教融合实体化是产教融合实践走向高水平和高阶段的重要标志。实施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能在更加积极的意义上推动产教融合全面深化。“校政行企”共建产教融合实体,其重要的价值在于打造了校企合作实践载体,实现了产教融合“落地生根”。
通过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搭建独立的校企合作实践平台,有利于清晰划分校企双方的权责利。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特征,产教融合实体尽管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但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运营,因而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作为校企合作的实践载体,产教融合实体在经营运作上的独立性赋予了校企合作新的操作空间,即创造了便于清晰划分校企双方主体权责利的客观条件。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在联合建立产教融合实体之初,通过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以及利益划分办法,而不是直接干预产教融合实体的日常经营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学校与企业直接开展项目式合作可能产生的权责利矛盾,从而为产教融合实践的全面深化以及校企合作实践的有序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降低了校企合作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产教融合“落地生根”。交易成本是指达成一笔交易所要花费的综合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货币成本。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一种基于市场化原则的合作行为,与交易有着多方面的相似性。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存在多种形式的交易成本,包括资金资源投入成本和管理、协调、监督的成本。通过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能够从两个方面降低校企合作的交易成本:一是凭借产教融合实体财务独立核算的优势,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明确了资金资源投入份额,规范了资金资源投入方式,既有利于提高资金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有利于减少校企双方因资金资源投入问题而引发的摩擦及纠纷;二是凭借产教融合实体自主经营的优势,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和企业的身份就从直接管理者转变成了间接管理者,双方不必事事协商,不仅提高了校企合作项目管理的效率,也杜绝了部门间推诿扯皮的现象,由此降低了校企合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成本。
(三)创新产教融合形式,推动产教融合持续深化
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是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领域产教融合实践探索中产生的新模式。产教融合实体化是制度性创新,也是实践形式的创新,推动了产教融合的持续深化。
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创新了校企“双元”育人机制。校企“双元”育人是产教融合育人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往的职业教育校企“双元”育人,主要是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依托“订单式”培养、现代学徒制等人才联合培养项目来共同实施,囿于校企双方在日常管理、学生身份、组织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校企联合育人常常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通过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校企各方运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共建股份制、独立法人的组织实体,人才培养交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授权的第三方实体开展,实现了管理政策、人员身份、分配方式的“三打通”,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培养方式的“三融合”,从根本上解决了校企联合进行人才培养经常遭遇的教学与生产之间的冲突,有利于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持续健康发展。
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创新了校企合作形态。传统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形态高度依赖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关系与沟通协同,一旦校企双方的合作关系淡化,或者沟通协同不畅,很容易影响到产教融合的正常推进。而实施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校企双方通过共同组建职教集团、产教综合体、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等形式,引领和对接产业技术变革,打造集技术技能培育、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服务指导等一体化职能的实践载体,形成一个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融合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实体化运作模式不仅丰富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内涵,也拓展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生态,有利于更多类型的社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和育人,显著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践的深度和广度。
二、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原则
(一)权责对等原则
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基石是产教融合实体,而产教融合实体的核心主体是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产教融合实体得以建立并良性运作,靠的是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同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权责对等原则。
一方面,要正确界定校企双方的权力与责任。产教融合实体除了职业院校与企业以外,还可能纳入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社会性培训机构等主体,不同部门、不同主体在社会经济系统中扮演的角色不同,承担的职能也不同,在共同创立和建设产教融合实体的过程中,就需要按照各类主体的社会分工和社会职能,科学合理地界定和划分各类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为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可持续发展打牢基础。具体而言,产教融合实体中的教育、科研、培训类主体,应承担起教育资源建设的责任,如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材编订与选用、课程开发、教学计划制订等,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产教融合实体运作的决策权、管理权、人事权等。产教融合实体中的公司、企业、行业组织等主体,则应承担起协助职业院校开展实训和成果转化的责任,如资金投入、场地设备供给、安全管理、技能培训等,并享有参与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管理,参与人才培养过程的权利。
另一方面,要实施严格的运作过程监督。监督检查是权责对等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组织实体中,权力的运用和责任的履行,监督检查必不可缺。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过程中,必须实施严格的过程监督。产教融合实体是由多方主体联合创办,那么相关参与主体理应享有监督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监督职责。产教融合实体的上级管理部门、创办主体、利益相关主体,共同监督其运作过程,确保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
(二)互惠共赢原则
产教融合本身就蕴含着校企互惠共赢的要求,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为校企合作新的实践载体,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以及其他参与主体,应秉持互惠共赢的理念和原则,建设好产教融合实体,促进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行稳致远。
一方面,要坚持基于互惠的共建原则。多元主体共建不仅是产教融合实体化的前提,也是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内在要求。多元主体共建产教融合实体,目的是通过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实现各自的利益诉求。可见,共建是互惠的基础,只有多元主体共建,才能保障互惠原则落到实处。坚持基于互惠的共建原则,在实践层面是多元主体共同投入资源建设产教融合实体,共同参与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各方主体“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在权责对等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好各自的资源,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满足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
另一方面,要坚持基于共赢的共享原则。共赢就是共享利益成果。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过程中,多元参与主体要实现多方共赢,关键在于建立有利于各参与主体共享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成果的制度和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各参与主体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在实践层面:一是要注重各参与主体的权力、责任、利益内在统一,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工作性质和实际贡献,制订既符合客观实际、又能使各方接受的利益分配方案;二是要确保产教融合实体内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培训资源、职教师资、就业人才、成果技术等资源要素流通顺畅,增加产教融合实体的综合效益;三是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在产教融合实体各成员单位发生利益摩擦或者纠纷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协调。
(三)公益性与经济性兼顾原则
职业教育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既具有公益属性,也具有经济属性。推动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都需要遵循公益性与经济性兼顾原则。
一方面,要充分尊重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职业教育作为我国国民教育的基本类型,其公益性必然是首要属性。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体现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质量、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国家、企业、民众都享受着职业教育发展所带来的好处。产教融合实体化作为我国新时期职业教育办学和育人的一种新模式,其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发挥职业教育的社会职能,促进职业教育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各参与主体,应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先算社会效益账,再算经济价值账,本着公益性的原则来建设和推动产教融合实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