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研究回顾与展望

作者: 冉云芳 周芷莹 潘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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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并发挥其示范作用,是当前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抓手。已有研究主要涉及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内涵特征、认定及遴选、群像特征、建设与培育路径、评价机制等方面。在对前沿成果和热点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借助CiteSpace软件分析发现,产教融合型企业研究的特征与不足体现在:研究成果数量不足,研究来源质量失衡;研究热点分布扩散,研究体系尚显单薄;政策关联较为密切,本土特色日益凸显。据此,建议打造异质科研队伍,夯实研究理论体系;深化实践理路探究,助推示范效应发挥;践行循证研究理念,筑牢产教研共同体。

[关键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指标

[作者简介]冉云芳(1984- ),女,重庆人,苏州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江苏 苏州 215123)周芷莹(2000- ),女,江苏常州人,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在读硕士。(上海 200062)潘逸(2000- ),男,江苏苏州人,苏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在读硕士。(江苏  苏州  215123)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项目“首批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追踪调查与成效评价研究”(项目编号:BJA230028,项目主持人:马君)和苏州大学2023年“莙政基金”项目“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示范效应评估体系构建——基于对典型企业的个案分析”(项目编号:苏大教〔2023〕49号,项目主持人:袁晨晖)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4)08-0015-08

一、问题的提出

深化产教融合是当前职业教育改革的关键。为破解职业教育供给侧与产业需求侧的结构性矛盾,自2017年起,国家相关部委连续出台多项政策,明确提出建设和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调动企业群体在职业教育办学、育人、技术研发、师资培养、社会培训中的主体积极性。2019年2月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率先提出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目标,明确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激励举措。2019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我国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实行“先建后认”的原则。201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对产教融合型城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作出建设规划。后续法律、政策也多次重申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给予鼓励与支持,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再次强调通过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孵化培育力度、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标准等措施,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推动形成产教融合“头雁效应”。实践层面,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教融合型企业和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公布了首批63家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和21个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先后发布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公告,并公布了一批或多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但是,目前大部分省市重在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遴选和申报,尚缺乏对其参与产教融合过程的监督和结果考核。

当前,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相关的研究和实践正经历从起步到发展的跨越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及时反思,有利于厘清研究现状,明确研究方向,丰富研究成果。本文通过对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研究范畴与支撑观点的梳理,总结已有研究内容和方法的集中趋势,并分析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以期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研究提供理论索引,也为其建设路径提供优化思路。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研究范畴与支撑观点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内涵特征

早在“产教融合型企业”这一概念提出之前,相关探索和实践就已展开。有学者参考德国校企合作的实践经验,将这类企业称为教育型或学习型企业。目前,“产教融合型企业”侧重可操作性的政策性定义,即“能深入参与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积极发挥自主办学潜能,为社会转型与创新就业带来一定价值的,具有规模性、示范性、引领性的企业”[1]。部分学者从政策定义切入,进行学术解读,将其概念落脚于“资质审核”,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是经政府和相关权威机构审核认定的有引导性、推广性和示范性的企业[2][3]。也有学者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属性出发,强调其是将商品生产经营服务与关联的人才培养培训功能融为一体的企业[4],指出其体现了经济逻辑、教育逻辑与政策逻辑的统一[5]。进一步总结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特征和价值,部分研究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具有商品生产和教育教学双重功能[6][7]。一方面,先进制造业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重点领域,企业在产业选择上需综合考量其“实业”基础、升级空间及发展价值;另一方面,企业应在产教融合参与中积极树立育人角色,培育真正适应生产力发展与劳动力市场的复合型人才。还有学者考虑其时代背景和本土特色,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第三个特征定义为“时代性”,要在回应国家战略需求方面当好“排头兵”[8],重点回应制造强国、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在现有基础上完善“德知技并重”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9][10]。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及遴选

明确规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和遴选标准,可有效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发展,深入开展相关理论研究。从出台的政策及文件来看,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条件大多数围绕企业性质、教学实践、成果转化、学历提升、学科建设等工作要求和具体指标等基本条件展开[11]。

第一,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程序。科学、客观的认定程序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基础。研究认为,要进一步规范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一是可通过政府或第三方作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评价主体,保证认定的客观性[12]。二是制定科学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和评价办法,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监督和保障机制[13]。三是构建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组建专业人员队伍来服务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和后续工作[14]。第二,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遴选指标。部分学者建议着重关注企业内部资源、制度、文化等,如将企业条件和历史行为表现[15]、机制运行、效果成绩[16]、保障条件[17]等作为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核心。部分学者强调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实际投入行为以及合作效率等,建议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济行为之间的关系、企业盈利与投资等作为遴选参考[18]。

(三)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群像特征

学者们对已通过审核的国家级和省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实际调研,探究其类型特征、动机、院校合作模式,总结实践经验,绘制了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画像。就全国层面看,教育部先期重点培育的24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呈现出地区差异、国企优势、重点优先、企业办学等特点[19]。全国首批63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辐射多方产业,但仍面临区域及行业整体分布不均衡等问题。就区域层面看,广东、浙江、山东等地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中,国有企业和特大民营企业参与比例较高,企业参与形式多样,总体投入方式以“软”投入为主,普通民企投入较低[20]。研究发现,部分省市的产教融合型企业选拔存在产业类型过于集中[21]、当地企业匹配不良[22]等问题,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存在校企合作项目不明[23]、合作形式单一、长效机制匮乏[24]、合作深度差异较大等问题。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呈现出国家级层面国有企业占优势、省级层面民营企业居多,企业参与形式多样且参与程度不一,产业分布不均,地方差异明显等特征。各省市整体呈现政策实践落地化、发展样态多元化、融合模式特色化的区域特征,但在遴选标准、保障管理、多方协调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在广东、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呈现数量多、发展快、分布广的特征。而在西藏、黑龙江等地区,则更多体现出区域分布不均衡、培育数量不充足、配套措施不完备等特征。据此,产教融合型企业画像在完整化、特色化、示范性等方面仍有待完善。

(四)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评价机制

第一,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评价主体选择。有学者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评价主体应该由负责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的政府[25]、职业院校这一直接参与主体[26]、行业协会主导的职业教育评价组织[27]或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28][29]来担任,也可建立社会多元监督体系与“三位一体”的评价机制[30]。第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评价内容。现有研究主要从利益相关者视角[31]、组织成熟度视角[32]、资源整合视角[33]进行指标构建,如企业盈利与投资、院校满意度、社会影响[34],目标预设、内容呈现、价值生成等目标达成度[35] 以及企业基础、管理运行、发展成效、保障条件等[36]。还有研究提出,评价内容应体现对布局规划、专业建设、建设成果等的关注[37]。第三,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评价方式。部分研究建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38],但仍缺乏对动态评价的强化和增值评价的探索。在具体方法上,主要利用质性研究法[39]、熵值法[40]、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41]等开展具体评价。

目前学术界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评价仍停留在理论创设阶段,主张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内容和方法多维度以及引进外部的监督机制与评估体系。此外,现有评价体系主要从校企合作、职业院校等角度评价合作效果,内容上未聚焦企业实际行为;在方法上,多通过思辨确定评价维度,没有深入实践;在理论视角上,忽略职业教育的跨界性,较少联系组织学、经济学等理论;在逻辑框架上,尚未形成严密的模型架构,可多借鉴灰色综合聚类评估模型、网络DEA(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模型等评价模型,拓宽评价思路。

(五)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与培育路径

第一,政策法律层面,需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引领、保障、监督工作。产教融合相关的法律政策对校企等多方行为主体有指导和支持作用。政策的细化完善也需要进一步明确“育人”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要意义;需要深化落实教育附加税等优惠政策,在协助建立完备的企业制度的同时,保障一定的合法权益。此外,要完善建设培育监督制度体系[42],搭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公开系统,打通各方资源的对接通道,使各利益主体乃至社会各界能及时了解企业建设进程[43][44],帮助产教融合型企业实现转型和成长。第二,行业企业层面,在深度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时需发挥好指导、评价作用。对于行业,一是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赋予其法律地位,唤醒其参与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责任意识[45];二是发挥行业协会的评价监督作用,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长足发展[46]。对于企业,一是营造企业竞相参与的良好氛围,强化企业责任意识,推动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47];二是开展杰出企业评选活动,调动企业育人积极性[48];三是启发企业善用外部资源环境,将相关制度设计转换为建设培育所需资源和开展职业院校协同创新时具有竞争力的教学产品[49][50]。第三,职业院校层面,需提升能力,调整专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形式,助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一是增强职业院校自身的竞争力,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育;二是建立紧密产业链、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标准化生产性实训基地[51],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并优化产教融合微观环境[52];三是采用混合所有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动职业院校、企业形成资源互通、文化相融的命运共同体[53]。

当前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与培育主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企业和学校,对于其他利益主体如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师傅、学生、教师等涉及较少,未来研究可多关注微观利益主体在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过程中的作用。

三、产教融合型企业研究的特征及存在的不足

(一)研究数量逐年增多,研究来源质量失衡

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近年来国家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重点,值得被深入、系统地研究。搜索“中国知网”平台,以“产教融合型企业”为主要或次要主题的文章数目或将呈持续增长趋势(详见图1),从2018的9篇上升到2022年的129篇。可见,“产教融合型企业”这一研究主题的受关注度明显提升。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刊发载体和作者机构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从刊发载体的发文量来看,目前相关研究成果的刊发载体较为分散,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教育与职业》的刊发量居多,分别为34篇、25篇、21篇。但整体看,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涉及相关研究成果的文献相对较少,占总文献量的比例较低,分别为28.96%和6.88%(详见下页表1)。从作者所在单位来看,相关研究成果的作者主要为高校教师和研究院所人员。随着相关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和出台,需持续加强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研究,最大程度地发挥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引领性和示范性作用,为职业教育深度推进产教融合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