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职业教育教师法律地位的制度设计研究

作者: 胡展硕 祁占勇

[摘要]职业教育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优化配置职业教育教师权利和义务、明确职业教育教师与不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核心。新职教法从立法层面明确了职业教育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保障了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明晰了职业教育教师的社会地位。但目前仍存在教师权益配置与教师公共职责弱化、教师职称制度与师资配置局限性、教师教学任务凸显而教师权利式微、教师待遇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因此,建议从重树职业教育教师职业的公共性、重构职业教育教师与不同主体的法律关系、重申职业教育教师的特别权利和特殊义务、重建职业教育教师的待遇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制度设计,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职业教育教师;法律地位;制度设计;教师法

[作者简介]胡展硕(1989- ),男,河南郑州人,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讲师,博士;祁占勇(1978- ),男,宁夏彭阳人,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陕西  西安  710062)

[基金项目]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2022年度国家重点课题“国际比较视野下职业教育社会认同的提升策略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AJA220023)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4)10-0057-07

职业教育教师法律地位不仅能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样也影响着教师的职称评审、岗位流动等问题,事关教师的切身利益。2022年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提出“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从立法层面强调了职业教育教师的法律地位,但缺少细化条款,相关配套制度还需建立健全。长期以来,职业教育教师法律地位处于专业性与公共性的模糊地域,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直接降低了职业教育教师的吸引力,影响了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通过梳理职业教育教师法律地位的变迁,厘清职业教育教师权利、义务及其独特性,对保障职业教育教师法律地位的制度进行全方位设计,来实现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以为解决我国职业教育的相关问题带来新的契机。

一、职业教育教师法律地位的变迁

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是不容忽视的,其承载着实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推动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任。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教育事业逐渐复苏,各级各类教育结构日臻合理,职业教育事业重新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并开始全面恢复重建[1]。20世纪80年代,职业院校的主要任务是以充实师资队伍来巩固发展成效,国家主要通过分配高等院校毕业生、聘请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由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培养师资等方式,逐步完善职业院校的教师配比,并未对职业教育教师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包括任职条件、职务评聘、资格制度、待遇保障等。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1986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法律与政策。

教师法颁布以前,教师的身份为国家干部,由政府统一管理,职业教育教师与政府之间存在着领导和被领导的行政任命关系。1994年初,随着教师法正式实施,教师被定位为事业单位专业人员,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也进一步厘清。相应地,职业教育教师同样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1996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规定“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对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从法律层面予以了明确。但随着国家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职业教育教师与学校的双向聘任关系削弱了职业教育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中所应当承担的公共职责,也降低了政府对教师的管理权力,学界认识到了不同教育阶段、不同性质学校教师群体因法律身份不同而带来法律地位的差异[2]。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教师法进行了修正,但是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并未涉及。进入新时代,职业教育教师地位受到了更多重视。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虽没有特别强调职业教育教师的具体法律地位和待遇,但从“全面提高职业院校教师质量”和“健全职业院校教师管理制度”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教师法修订草案”)提出了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定位,为国家执行“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标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2022年,新职教法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专门明确了职业教育教师的法律地位。2022年新职教法在1996年职教法仅有一条对教师的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一款内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新增了四条内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对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素质和地位予以重新定位,对职业教育教师的法律地位、培养培训体系、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双师型”教师的配备选聘等关乎职业教育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给予了立法保障。需要说明的是,2009年对教师法只修正了一个地方,未出台新法;2021年,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截至目前仍未对1994施行的教师法进行修订。所以,本研究涉及的相关内容仍以1994年施行的教师法为准。

二、职业教育教师法律地位的内涵阐释

法律地位是权利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其决定着不同权利主体间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以及内容等问题,该法律关系不受个人因素影响[3]。教师的法律地位因不同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不同,虽具有相同的属性却也略有差异。教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是“公民”身份,在教师法中是“教师”身份,同时享有两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与此同时,不同阶段、不同性质学校的教师行为能力存在差异,其与对应的学校、学生、家长等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除享有教师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外,还因其所处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差异,享有特别的权利,拥有特别的身份,也要履行特别的义务。新时代,厘清职业教育教师法律地位的内涵意蕴,不仅助力于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还可以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对教师职业的定位[4],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对教师社会地位进行的法律确认及保障[5]。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将公办学校教师归类于“国家公务员”,教师受国家公务员法的保护,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将公办学校教师定义为“公务雇员”,教师兼具“公务员”“雇员”双重身份,与政府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国外私立学校的教师一般为“雇员”,受各国的劳动法保护。我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021年,教师法修订草案第二条将教师定义为“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同时在第三条内容中进一步丰富了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职责使命。这都体现了我国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

此外,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着学校与各不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教师法律身份的确立必须在具体的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中得到考虑[6]。教师作为一种职业,其作为专业人员法律地位的形成是因其在学校工作并与学校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在教师聘任制实施之前,教师的法律身份是“国家干部”,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来源均是通过国家分配,教师的管理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教师首先与国家构成法律关系,而后才和学校产生任用关系,学校对教师没有聘任权利和人事管理权限。改革开放后,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推进,为了提高学校的办事效率,根据政事分开的基本原则,国家对学校的聘任制进行了改革,意在破除教师身份固化[7]。此番学校的聘任制改革彰显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同时也维护了教师在学校作为专业人员的权利。职业教育教师是职业教育的重要主体之一,也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核心要素。职业院校在明晰自身法律地位、巩固办学自主权的同时,应当维护好校内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其法律身份。

三、职业教育教师法律地位的独特性分析

(一)职业教育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一个含多要素在内的总体性范畴,一般地说,它由经济地位、文化地位和政治地位三个部分组成[8]。教师法将教师定位为“专业人员”,并将教师这一职业存在的意义与国运民祉联系在一起,是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社会地位的专业和神圣,是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关键所在[9]。教师法实施以来,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社会地位的确认、合法权益的保障、教师队伍素质的提升、教师队伍管理的专业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给予职业教育教师同等待遇、认可其同等社会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是稳定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军心”的关键[10]。

1.提升职业教育教师的政治地位是稳固其社会地位的根本。职业教育教师政治地位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其社会地位的高低。职业教育教师政治地位的彰显应当落实在参与职业教育内部决策和作为职业教育教师的基本权益保障等方面,主要体现为与职业院校教师身份息息相关的教师权利义务体系、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等方面是否有法可依,职业教育教师权益受损之后的纠纷处理机制是否健全,这直接关乎其是否能够在职业教育领域继续立足。

2.提升职业教育教师的经济地位是维系其社会地位的基础。教师的经济地位是教师作为社会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处的位置,是反映教师社会地位高低的重要物质基础。职业教育教师经济地位高低的具体体现,即获得薪酬待遇的高低。良好的薪酬待遇不仅是对教师付出劳动的认可,也是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和敦促其更好地参与专业发展的手段。为职业教育教师提供较高的薪酬待遇,给予其职业充分认可和尊重,可吸引更多的人才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提升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质量。

3.提升职业教育教师的文化地位是奠定其社会地位的保障。教育在价值层面存在两大指向:人及文化。前者以促发生命进步、培育新人为要义;后者以选择、推进文化进步为要义[11]。教师的文化地位在社会文化建设、制度管理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教师地位的有机构成[12]。职业院校是职业教育文化的创造之地,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理念也渗透在学校文化之中。职业教育教师是社会人,更是知识人、文化人,同时也是职业院校内部的文化传承者、文化创造者。职业教育教师所在的职业院校是以文化人的场域,提升其文化地位不仅有助于帮助学校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保持学校文化形成的连续性,还能够促进职业教育教师培养更多备受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熏陶的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职业院校教师的专业地位

教师的专业地位与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密不可分,通常包括有关教师专业权力的规定、专业水平的状况等方面。教师的专业地位既有“先天”而来的,也有“后天”赋予的。“先天”而来的是指教师专业地位的实现是个体通过努力获得教师身份后的权利体现;“后天”赋予的是指教师存在于教育发展中,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存在诸多法律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都给予了教师专业发展的权利。教师专业地位的体现,在于社会大众对教师形象的认可程度、政府决策对教师的关怀程度和本人在职业生涯中专业自主权的落实程度。

1.要明确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地位的独特性。讨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地位的问题,不仅需要将职业教育教师放置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之中去分析和评判,更重要的是挖掘职业教育教师相较于普通教育教师的独特性。就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发展内容而言,区别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的特点在于其具有职业性与实践性,职业院校的主要课程由普通文化课、专业理论课、实习实践课组成,不同的课程对教师的专业需求也不尽相同,职业院校的师资队伍由此可以分为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实践课教师等。就职业教育教师的准入门槛而言,其教师资格属于《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单列类资格,进一步细分为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而且只有符合《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才能通过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考试并持证上岗。就职业教育教师发展的专业素质而言,在教育教学中,其不仅需要熟知职业教育理论相关知识、了解现代化生产模式对职业教育的新要求、具备职业教育专业实践技能、掌握跨专业多元化的知识与技能,还要随着社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获取与教育、经济、技术、生产息息相关的知识与技能,并将其运用到日常教育教学、实习实践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