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足球职业化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

作者: 李清玲 王建国

我国足球职业化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0

摘      要:混合所有制改革既是实现足球竞赛表演产业扩容升级的有效途径,也是吸引非公有资本投资足球职业化公司的有力举措。立足于中超30年发展实践,厘清中超公司与俱乐部混合所有制存在的问题,从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及足球职业化产业扩容升级需要的两个维度,解读我国足球职业化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着眼于公司治理体系改进的紧迫现实,提出足球职业化两类公司混合所有制结构优化的“三三”制思路,即构建国有资本、战略资本及俱乐部资本3种不同资本间促成的三角制衡关系的混合所有制结构,进而优化与“三三”制混合所有制结构所匹配的、“四会一层”的内部治理体制,推进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协同发力的中超治理体系形成。

关  键  词:体育管理;足球职业化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有资本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24)04-0073-08

Research on mixed ownership reform of professional football company in China

LI Qingling1,WANG Jianguo2

(1.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Guangzhou 510320,China;2.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Guangdong Baiyu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450,China)

Abstract: Mixed ownership reform is an effective way to achieve the expansion and upgrading of the football competition performance industry, and it is a powerful measure to attract non-public capital to invest in professional football companies, as well. Based on the 30 years on development practice of Chinese Super League, this paper clarifi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ixed ownership of Chinese Super League companies and clubs, and interprets the necessity of mixed ownership reform of Chinese football professional companies from two dimensions of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ports power and the expansion, and upgrading of professional football industry. Focusing on the urgent reality of the improvement for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 this paper innovatively puts forward the tripartite regime of optimizing the mixed ownership structure with the two types of professional football company, that is, it has constructed the mixed ownership structure of the triangular balanc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owned capital, strategic capital and club capital. And then optimized with the tripartite regime mixed system structure, four layers of internal governance and strengthened supervision of external governance coordinated efforts to ensure the ultra-high 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governance system for Chinese Super League.

Keywords: sports management;professional football company;mixed ownership reform;non-public capital

混合所有制改革既是实现足球竞赛表演产业扩容升级的有效途径,也是吸引非公有资本投资足球职业化公司的有力举措。换言之,通过国有资本、非公有资本、战略投资资本等交叉持股而形成的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结构,是实现我国足球职业化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与足球职业化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欧美国家,尽管私有资本占据职业体育投资市场的绝对统治地位,但是为遵循职业体育独有发展规律而采取的互为制衡的混合所有制,已经成为职业体育投资演变的经典范例[1]。譬如,由于德国足球甲级联赛历来倡导国家、社会及经济效能的综合实现,所以联赛采用“50+1”政策。也就是说,无论俱乐部股东投入多少资金,必须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重大事项决策时,俱乐部至少拥有50%以上的表决权,而球迷作为会员参与俱乐部重大事项决策,充分激发球迷“散户”关注俱乐部运行状态及管理的积极性。球迷高度重视俱乐部的运行动态,并与俱乐部形成休戚相关的利益共同体;俱乐部与联赛的品牌价值也就此得以稳步攀升,比赛日、商业开发及电视转播权等收入为联赛投资人带来丰厚回报。概言之,德国足球甲级联赛以球迷、投资人为主体的利益相关者在相互约束与实现中协同共进打造出世界级品牌联赛。

从1994年我国足球职业化拉开帷幕到2005年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中超公司)成立的11年间,国家委托中国足协代理足球职业化的管理与运营,但中国足协却独自掌控足球职业化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配权及监督权,联赛所有制呈单一的一元式结构[2]。在联赛利益主体持续不断要求“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呼吁声中,中国足协于2005年成立中超公司。中超公司股东由足协与各俱乐部投资人组成,我国足球职业化开启联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阶段。然而,无论是在一元式所有制还是在混合所有制的联赛经济体系下,足协要么是单一股东,要么是一家独大的股东,改变的仅仅是所有制的存在形式,但对足协话语权却没有丝毫撼动[3]。当足协学习欧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职业体育利益主体竞逐自身回报最大化运行经验,而为实现自身最大化收益开展足球职业化管理与经营后,我国足球职业化利益主体的争斗与足球职业化发展进程魅影相随。在私欲心魔驱使下,我国足球职业化的经济腐败案层出不穷,贪腐行为影响恶劣,贪腐金额触目惊心,足球职业化进程已经被系列腐败案拖入死胡同。中共中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明确提出“以足球、篮球等职业体育为抓手,提升体育赛事活动质量和消费者观感、体验度,促进竞赛表演产业扩容升级”的要求。因此,优化足球职业化公司混合所有制结构,构建各类资本间取长补短、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对提升足球职业化内部治理水平[4]以及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我国足球职业化公司混合所有制结构存在及引发的问题

1.1  中超公司混合所有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足球职业化进入第二个十年发展期后,足协迫于压力成立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中超公司),并将联赛财产所有权分割给俱乐部。实际上,足协在中超公司成立之初便把手中的行政大权转换成控股权,各俱乐部在中超公司占有的股权与足协的份额相比仅仅是被碾压的小股东[5]。

一是足球职业化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人缺位。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和国家代表人民进行足球职业化改革的初心,是借助市场经济发展壮大足球运动及其影响力,进而为人民实现足球职业化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公益等效能[6]。足球职业化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最终归属人民,其所创造的福祉理当回馈于人民。然而,自足球职业化以来人民仅仅是联赛财产的虚拟股东,因为不可能集合全体人民对足球职业化公司进行管理与运营,所以只好委托足协代理行使联赛财产的所有权。换句话说,足球职业化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人是缺位的,也就此给足协留下代理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侵蚀人民权利的机会。二是对足协这一所有权代理人的约束乏力。现代公司制度的典型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架构,亦即股东出资形成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及职业经理人构成的企业家团队经营;为确保企业家团队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竭力管理与运营,现代公司的治理还设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及机会主义对公司股东利益的侵蚀。依据《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章程》,中超公司最大股东是足协,中超公司的董事长由足协主席担任,中超公司的监事会由足协组建成立并向足协负责。最终结果是,足球职业化公司的重大发展战略由足协掌控,联赛重大事项由足协决策,联赛利益争端仍由足协裁决。足协既是足球职业化发展的教练员(股东大会),又是裁判员(监事会),更是运动员(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的“一把抓”治理模式,实际是打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幌子为自身创造另一个不受约束的“自由王国”[7]。三是所有权代理人的足协竞逐自身利益最大化。30年足球职业化之路是一条由一件件各级各类足球职业化从业者经济腐败案铺就的沧桑之路。抛开十年反腐所爆出的系列腐败案不论,仅仅是由原国足主教练李铁被调查所牵扯出来的系列腐败案再次颠覆公众对足球职业化的认知。例如李铁的巨额存款及足协收取并私自挪用17亿调节费等。与2022年卡塔尔足球世界杯第四名摩洛哥队将2 500万美元奖金捐献给本国穷人的善举相比,以足协为核心的足球职业化利益主体竞逐自身回报最大化的丑恶行径给中华民族抹黑、给中国人民丢脸。四是足球职业化公司的战略投资者缺失。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基于公平与效率目标构建对各联赛利益主体责、权、利相互约束与制衡的制度,明确所有者、董事会、职业经理人三者间的制衡关系[8]。进入新知识经济时代,足球职业化不缺少货币资本,缺乏的是深谙足球职业化独特发展规律及足球职业化市场培育策略的人力资本,也就是足球职业化专业性企业家团队。足协主导的中超公司管理与运营存在两个亟待破解的问题:一是联赛利益主体把竞逐自身回报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利益主体间围绕自身利益实现而产生的纠纷与争斗严重阻碍足球职业联赛整体利益的实现;二是以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等为内容的足球职业化资产产权束由足协单方控制,没有通过产权束的竞争性使用促成所有权人间相互制衡的动力约束关系,而且中超公司董事长、职业经理人所构成的企业家团队,也是由足协从足球圈内遴选的嫡系人员担任,由此导致中超公司的治理效率不高。解决这两个方面问题的最佳方案是在中超公司所有权结构中引入战略投资者,也就是新增战略资本优化中超公司所有权结构,通过多方所有权人对产权束的竞争性使用构建相互制衡格局并保障联赛整体利益实现[9]。

1.2  中超俱乐部混合所有制引发的问题

1994年足球职业化起步之时,各省市足球队以球员人力资本或场地实物资本入股俱乐部,国有俱乐部占到俱乐部总数的70%以上[10]。多数企业以货币资本冠名或赞助俱乐部并非为获得所有权,仅是通过足球职业化宣传母公司品牌或产品,进而在足球职业化市场外抢占更多的母公司产品市场份额。2010年,恒大集团收购广州足球俱乐部开启地产资本与足球职业化深度捆绑的时代。“不差钱”的房地产公司投资足球职业化,拧开“金元足球”追逐利益交换的阀门。然而,随着2016年住房不炒政策的出台,地产资本支撑的足球职业化投资市场跌入冷清不振之境。为深入了解中超俱乐部资本构成,本课题组通过企查查统计16家中超联赛各俱乐部股东构成及份额,深挖其中蕴含的信息并结合电话调研部分俱乐部高管,探讨中超联赛各俱乐部混合所有制结构导致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