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体育彩票的法律性质、权利表达和立法展望
作者: 张凤彪 吴均含摘 要:体育彩票表达权利的保护是彩票行业立法必须关注的一个重点内容,也是体育彩票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采用文献资料调研、专家访谈、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彩票法律性质的证券说与合同说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认为我国体育彩票具有有价证券属性,且具备无记名证券属性和无因证券属性;彩票属于民事合同、买卖合同和要物合同。基于此对体育彩票表达的权利进行分析,提出我国体育彩票表达彩民的期待权、消费权与隐私权;分析当前我国体育彩票表达权利的实现困境,是由发行主体和销售主体的违约行为、体育竞猜型彩票的自身特征、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所导致。提出我国体育彩票的立法展望:形成“事前+事后”全过程保护模式、完善体育竞猜型彩票相关规则制度、加强“公权”与“私权”分明的配套法律建设。
关 键 词:体育法;体育彩票;法律性质;权利表达;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22)04-0039-07
The legal nature, right expression, realization dilemma and
legislative prospect of sports lottery in China
ZHANG Fengbiao,WU Junhan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uzhou 412008,China)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of expression right for sports lottery is a key content that the legislation of lottery industry must pay attention, and also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ports lottery. By means of literature research, expert interview and logical analysis, this paper sorts out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of the legal nature of lottery securities theory and contract theory. It holds that China's sports lottery has the property of negotiable securities, bearer securities and non-cause securities. It is considered that lottery belongs to civil contract, sale contract and possession con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rights expressed by sports lottery, it is pointed out that sports lottery in China expresses the expectation right, consumption right and privacy right of lottery user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iculties in realizing the right of expression of sports lottery in China: it is caused by the breach of contract of issuing subject and selling subject, b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ports lottery, and by the defects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paper proposes the legislative prospect for Chinese sports lottery as follows: forming the whole process protection mode of "before + after", perfecting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sports lottery, and strengthening the supporting legal construction of distinguishing "public rights" and "private rights".
Keywords: sports law;sports lottery;legal nature;rights expression;rights protection
我国彩票行业遵循“先发展,后立法”,在“摸着石头过河”过程中,体育彩票法律体系必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缺位与滞后。诸如:我国彩票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体育彩票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该如何认定等[1]。《彩票管理条例》作为我国彩票行业最高法律效力文件,将彩票定义为“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强调自愿原则和发行主体。尽管法律条文对彩票的定义愈加完善,但是这也反映起草者对彩票法律性质认定的困难。除此之外,将彩票认定为“凭证”也一直被学界所诟病,因为“凭证”在法律上是一种模棱两可的概念,其并不像合同或者证券一样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律性质进行明确定义,亦或是明确其所代表的权利或者义务。也正因如此,彩民的权利保护机制建设才一直拖延,彩民的期待权、消费权和隐私权等权利才会在彩票交易过程中屡屡被侵犯。基于此,研究将探析体育彩票法律性质,并且在此基础上分析体育彩票所记载和代表的权利,对相关权利的实现困境和保护对策进行研究,从而对我国体育彩票的相关立法作出展望,以期促进体育彩票事业长期健康发展。
1 我国彩票法律性质探讨
1.1 彩票具有证券属性
1)彩票具有有价证券属性。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证券的定义为“担保他人履行义务的某种凭证,证明持券人对公司或者政府的债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工具”。我国法学界对证券这一概念的定义不尽一致,但大致上都认为证券是“记载并且代表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2]。所以我国就有学者从彩票同样表达彩民的某种权利这一特征上出发,将彩票归纳到证券类别,并且认为其属于证券中的有价证券[3],但是彩票为何属于有价证券,学界却少有论述。关于彩票为何是一种有价证券,研究认为如下,首先,有价证券按照其所表明的财产权利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物权有价证券、债权有价证券、社员权有价证券和期待权有价证券,而彩票所代表的权利应当是一种“中奖权利”,该种“中奖权利”属于一种或然性的财产权利,即是否中奖要取决于某些事件的发生,其是属于“期待权”的一种。而金券所代表的是已经确定了现实利益的一种权利,彩票所代表的期待权显然不能直接实现某种现实利益,故彩票不能算作是金券。其次,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是与其证券本身密不可分的,而彩票也是如此。如《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彩票兑奖以持有彩票为必要,否则将无法实现彩民的兑奖权,这表明彩票所代表的权利是与其本身紧密相连的。
2)彩票具有无记名证券属性和无因证券属性。
有价证券按其是否记载权利人姓名可分为记名证券和无记名证券两种类型,我国彩票法律《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曾明确表示“彩票不记名”,所以彩票属于无记名证券。“不记名”这一特性意味彩票上不记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特定权利人,即使记载了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有价证券按其作成原因与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是否完全分离可分为无因证券和有因证券,证券作成原因与证券效力完全分离则为无因证券,即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出票原因为要件,反之则为有因证券。彩票的无记名性决定了彩票是一种无因证券,这意味着持票人在中奖后进行兑奖时,彩票销售机构不会对持票人获取彩票的办法和途径等“出票原因”的正当性进行检查。只要彩票不存在破损、污染和伪造等情况就需支付奖金给持票人,从而实现持票人的“中奖权利”。但是也正因为彩票的这种“无因”性质,当彩票发生遗失、被盗、缺损和灭失等情况时,彩票的合法拥有人也不得请求法院进行公示催告从而对彩票做出除权判决,即彩票购买者无法向法院申请彩票“挂失”。
1.2 彩票合同属性的理论争议
1)彩票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行政合同一方必为政府主体;行政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拥有行政优益权;行政主体以履行行政职责和目标为前提[4]。王家宏[5]认为彩票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理由如下:彩票由国家垄断发行,所以彩民在购买彩票时面对的交易对象只有彩票发行中心这一法定的行政主体,体现出了行政合同主体地位的法定性;发行彩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履行行政职责和目标;在彩票发售过程中,彩票发行方和彩民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前者具有明显的行政优益权,体现了行政合同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彩票当属民事合同范畴。陈元欣[6]直接否认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行政主体性质,他认为该机构只是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相关职权的一个组织,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以彩票合同理所当然不是行政合同关系。研究认为彩票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原因如下:尽管彩票发行中心与销售中心是政府机构,但彩票买卖完全是自愿的市场化行为。所以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明显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次,政府机构与民间商业组织或个体签订合同采购物资的例子比比皆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政机构明显不行使公权力,构成合同关系也属民事合同关系,单单以合同签订一方为行政机构为标准认定彩票合同为行政合同的观点有失偏颇。
2)彩票是赠与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受卖人,受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发生交换。彭玉旺[7]表示彩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仅包括彩票的所有权,也包括“中奖机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只有赠与人负有赠与义务,而受赠人不负有义务。吴勇敏等[8]提出彩票合同在形式上是买卖合同,但是其内在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具有赠与合同的内核。陈元欣等[6]则质疑彩票是一种附条件买卖合同,因为从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合同不成立则需合同双方互相返还权利义务,而现实并非如此,所以彩票是一种赠与合同。
研究认为彩票合同当属买卖合同范畴。从彩票合同双方的“合意”来说,彩民购买彩票的初衷是为娱乐和中奖而不是捐赠,彩票管理机构也悉知这一点,从而开发多品种、多种类和多奖级的彩票类型供购彩者娱乐。彩票本身不具备公益性质,具有公益性的是按照一定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出来的彩票公益金,所以彩票当属于买卖合同范畴。
3)彩票是诺成合同还是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阳旭东[9]也提出彩票合同以奖金或者奖品的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是成立要件,合同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合同便成立。
要物合同则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物品才算成立的合同。吴勇敏[8]提出彩票合同背后的法律逻辑更加强调彩票这一物件清洁有效的出票和交付,若彩票合同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即成立则可能会激发社会道德风险,所以应当将彩票看作为要物合同。
彩票合同当是属于要物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因为完整、清洁彩票是证明彩票合同关系成立的专门物件,也是彩票持有者按照规则进行兑奖的有效证明物,所以若是从保护购彩人权利的法律逻辑出发,彩票合同就必须要以彩票的交付为成立要件而不是只要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即可。此外,《彩票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彩票不得以“赊销”或其他信用方式销售,该法律条文也从侧面表明彩票合同成立必须以彩票的交付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