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全生产法》对体育赛事风险防控的影响
作者: 赵毅 曹田夫 徐坚摘 要:新《安全生产法》对于体育赛事风险防控的意义,既在于强化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在于引导赛事参加者树立正确户外安全观。体育赛事的安全监管主体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急管理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在阶段性监管过程中,事前监管的重心应向预警监测转移,在过程督导中实现事中监管,完善事后评估与信用监管。体育赛事的应急救援机制应回应新时代安全发展理念提出的新要求,实现赛事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再优化。与新《安全生产法》相适应,应通过制定高危险性体育赛事目录,编制体育赛事安全责任清单,建设体育赛事安全监管信用机制,发挥体育赛事责任保险作用,进一步完善体育赛事风险防控机制。
关 键 词:体育法;体育赛事;风险防控;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22)05-0040-07
The impact of the new Work Safety Law on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sports events
ZHAO Yi1,CAO Tianfu2,XU Jian1
(1.Kenneth Wang School of Law,Soochow University,Suzhou 215006,China;
2.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Jina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32,China)
Abstract: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new Work Safety Law for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sports events lies both in strengthening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bligations of event organizers and in guiding event participants to establish a correct view of outdoor safety. Sports events are supervised by safety committees, emergency management departments, sports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ther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and sports associations, which should be reconstructed by shifting the focus of prior supervision to early warning monitoring, in the process of supervision to achieve supervision, post-event assessment and credit supervision to achieve stage supervision. The emergency rescue mechanism of sports events should respond to the new requirements put forward by the concept of safe development in the new era, and realize the re-optimization of the preparation of emergency rescue plans for events. In line with the new Work Safety Law, the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of sports events should be further improved by developing a catalogue of high-risk sports events, compiling a list of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safety of sports events, building a credit mechanism for the safety supervision of sports events, and bringing into play the role of sports event liability insurance.
Keywords: sports law;sports events;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work safety;Work Safety Law
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推进,风险的影响愈加普遍,现代社会特征的彻底化和普遍化也意味着风险化,各种变革迫使人们越来越多地从风险防控角度考虑问题[1]。以风险防控为目标的安全发展理念对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提出更高要求。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2002年通过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大修,新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体育行业特别是体育赛事的风险防控而言,新《安全生产法》会带来持久、深远的影响。
在《安全生产法》修订实施的背景下,重新反思白银景泰“5·22”事件及其带来的体育赛事风险防控困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2021年5月22日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黄河石林大景区举行的“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比赛期间,突发大风、降水、降温极端天气,造成21名参赛者死亡。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调查报告,这是一起“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运营执行不专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共安全责任事件”。2021年6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其他10个部委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以下简称《体育赛事监管意见》),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监管举措,牢牢守住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的底线。因此,本研究以新《安全生产法》施行为契机,力求在梳理体育赛事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应急救援机制3大问题脉络的基础上,结合体育行业的特殊性,提出完善体育赛事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议。
1 体育赛事的安全生产保障机制
1.1 赛事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之强化
赛事组织者是否属于《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这是研究展开的重要前提。根据立法机关对《安全生产法》的释义,“生产经营”是一个广义概念,既有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有各类娱乐服务业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则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政府部门[2]。体育赛事是一种作为竞赛产品和竞赛服务的特殊生产经营产品,赛事组织者一般是办赛公司、政府部门或协会,属于《安全生产法》的适用主体。
体育赛事风险防控的首要内容是建立安全生产保障机制,这也是本次《安全生产法》修订的重要内容。新《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上,要求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保护安全生产设施与数据,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健全责任保险制度,这对进一步强化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意义重大。
第一,在准确进行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的基础上,建立符合体育赛事特征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体育赛事的危险源可分为3个级别:运动固有风险、赛事固有风险和现实风险。运动固有风险是运动本身客观蕴含的风险[3],赛事固有风险是作为危险源的体育赛事本身客观存在的风险,对这两类固有风险的分析、评估与控制,可以有效降低危险源对参赛者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的危害。现实风险则是对固有风险采取控制措施后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管控的目的在于有效控制固有风险,转化为可控的现实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则是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补充与修复,最大限度降低现实风险[4]。
第二,运用大数据手段,建设体育赛事安全生产数据信息库。大数据优势体现在,通过将危险源辨识评估后的风险清单录入安全生产数据信息库,形成风险数据自动分析及数据库的动态更新,实现数据化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闭环体系。国家体育总局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体育行业的‘互联网+监管’系统”。新《安全生产法》第40、41条为各部门进行信息互通、完善安全生产数据信息库建设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我国赛事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保障安全办赛,预防和减少赛事安全事故。
第三,建立体育赛事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机制。责任保险功能体现于保障赛事组织方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5]。在体育领域,长期以来缺乏通过保险预防体育伤害风险的法律机制,导致纠纷频发。国家体育总局2019年新颁布《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15条已经规定“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但该规定对非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并不适用,新《安全生产法》第51条就此提供法律依据。
1.2 赛事参加者户外安全观之树立
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相较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具有显著特殊性,这是因为赛事的组织运行离不开赛事参加者的能动作用。赛事组织者安全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相当大程度上有赖于赛事参加者的配合。在马拉松、越野跑、山地赛等体育赛事中,客观存在可辨识的危险源,特别表现于参赛者自身身体素质、突发极端天气等不可预测因素。户外运动与固有风险总是如影随形,在体育赛事的安全保障过程中,让参加者树立正确的户外安全观至关重要。
从《民法典》的自甘风险规则看,如果赛事组织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参加者应自己承担参加体育比赛带来的风险。在风险社会背景和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当下,虽然包括赛事组织者在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安全保障职责日益增多,但仍然需要明确,如果赛事组织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即使出现参加者伤亡事件,组织者也不应承担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8)云2924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袁文杰因参加“天下大理·纯境宾川”山地马拉松赛受伤而将承办方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被告实施设置临时急救站、沿途供水等安全措施,在参赛手册和竞赛规程中明确要求参赛人员做健康承诺与免责声明,故因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事项义务而不承担责任。在厦门马拉松蹭跑者猝死案中,虽然赛事组织者存在资格审查不严等组织瑕疵,但司法上并没有认定组织者存在违约或侵权责任[6]。而且,根据《民法典》,即使赛事组织者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但如果参加者亦有过错,组织者还可被减轻责任,损失由双方共担。
从新《安全生产法》的角度,从业人员有知情权、培训权、拒绝权、撤退权和报告权,有增加安全知识与技能的义务,这也适用于赛事参加者。所以,强调参加者树立正确的户外安全观意味着,户外运动应是科学指导下的体育运动,而非无视安全的鲁莽冒险。参加者不应只是被动接受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也应主动采取措施,使自身与外在环境相容,及时根据突发情况撤离、躲避或调整自身状态。
2 体育赛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2.1 赛事安全监管主体之明确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对明确体育赛事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体育赛事安全发挥协调监管职责。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实践中,各级政府通过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此项职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协调机构,在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可以发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监管职责。
第二,应急管理部门是体育赛事安全的综合监管主体。新《安全生产法》要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一方面履行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职责,另一方面负责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宣传教育统计等综合性工作[7]。这种综合监管是综合性、全局性、全面性的监管,不解决技术性、业务性的问题,后者有赖于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体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