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建构的历史变迁

作者: 梁尔铭

摘要:在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建构的历史变迁中,教育界曾尝试过多种不同的高等学校系统模式。民国初期颁行的“壬子癸丑学制”保留了清末大学、专门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并立的高等学校系统,然而民国中期“壬戌学制”的出台导致了专门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逐渐与大学相混同,直至民国后期“戊辰学制”颁行后专科学校取代专门学校和师范学院的出现,才使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师范教育避免了消失的命运。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建构的历史进程表明,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师范教育应当独立设置,而不是与高等普通教育混合设置。考察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可供当代中国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作为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历史变迁

中图分类号:G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615(2022)02-0008-06

所谓学校系统,基本内涵就是一个国家内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如何进行组织衔接。学校系统的建构能够指导和规范一个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占据着系统顶端的高等学校部分尤为引人注目。作为我国高等学校系统建构历史变迁中的关键阶段,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是一个较为纷繁复杂的过程,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贡献。本文试图考察民国时期高等学校系统建构的历史变迁问题,为学界深入研究近代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其他相关问题提供帮助。

一、民国初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

晚清新政时颁行的“壬寅癸卯学制”,建构了一个与中国传统书院体系不同的新式高等学校系统。这个系统将高等学校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了普通教育(General Education)性质的大学堂豫备科(高等学堂)、分科大学堂、通儒院、仕学馆、进士馆和译学馆,第二类包括了师范教育(Normal Education)性质的优级师范学堂、师范馆和实业教员讲习所,第三类则包括了职业教育(Occupational Education)性质的大学堂实科和高等实业学堂[1]。民国成立以后,如何改革清末遗留的高等学校系统成了教育界的重要议题。1912年7月,由蔡元培主持的全国临时教育会议在北京召开。以全国临时教育会议关于学校系统的相关决议内容为基础,教育部于1912年9月公布了新的学校系统[2]87-88。新的学校系统公布以后,教育部又陆续于1912年至1913年间补充颁布了各种学校令和学校规程,“与前项系统各有出入,综合起来又成一个系统”[3]。由于1912年为农历壬子年,1913年为农历癸丑年,因此,这个综合的学校系统依旧例称之为“壬子癸丑学制”。按照“壬子癸丑学制”的规定,高等学校系统包括了大学、高等师范学校和专门学校三类,各有不同的职能[4]。

大学承担着高等学校系统中的普通教育职能,可以分为预科、本科和大学院三个层级。作为高等普通教育的最低层级,大学预科“学生入学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5]34。大学预科生修满三年学业后,“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升入本科”[5]34。大学本科是高等普通教育的中间层级,“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各科学生入学资格,须在预科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学科设置“分为文科、理科、法科、商科、医科、农科、工科”[5]34。由于其时主政教育的蔡元培认为“文理学也”“法商农医工术也”“以学为基本,术为支干”[6]452,因此,要求“大学以文理二科为主,须合于左列各款之一,方得名为大学:一、文理二科并设者,二、文科兼法商二科者,三、理科兼医农工三科或二科一科者”[5]34。另外,“大学为研究学术之蕴奥,设大学院”[5]34。大学院生不设固定的修业年限,“入院之资格,为各科毕业生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5]34。由于“大学院为大学教授与学生极深研究之所”[7]19,因此,分为哲学院、史学院、植物学院等,“各以其所研究至专门学名之”[7]19,属于高等普通教育中的最高层级。

高等师范学校承担着高等学校系统中的师范教育职能,“以造就中学校、师范学校教员为目的”[8],分为预科、本科和研究科三个层级,另设有程度略低于本科的专修科和选科两种。高等师范学校预科修业年限一年,入学资格范围定为“在师范学校毕业,或与有同等学力者”,主要学习“伦理学、国文、英语、数学、论理学、图画、乐歌、体操”[9]137-139。高等师范学校预科毕业后,可升入修业年限为三年的本科。高等师范学校本科对照中学校和师范学校的教学内容,“分为国文部、英语部、历史地理部、数学物理部、物理化学部、博物部”[9]137。而与大学院从事高深科目研究不同,招收本科毕业生的高等师范学校研究科只是“就本科各部择二、三科目研究之”[9]137,修业年限为一年或两年。同时,高等师范学校还可以在“师范学校及中学校某科教员缺乏时”[9]138设立专修科,其入学资格与预科相同,修业年限为两年或三年。另外,高等师范学校还得为“愿充师范学校及中学校教员者”[9]138设立选科,修业年限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专门学校承担着高等学校系统中的职业教育职能,“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10]50,也分为预科、本科和研究科三个层级,另附设有程度略低于本科的专修科。专门学校依据不同的性质,可分为“法政专门学校、医药专门学校、药学专门学校、农业专门学校、工业专门学校、商业专门学校、美术专门学校、音乐专门学校、商船专门学校、外国语专门学校”[10]50。按照“壬子癸丑学制”的规定,专门学校除本科外还设有预科和研究科。专门学校预科入学资格与大学预科同,专为本科输送生源;研究科招收本科毕业者,主要任务是对本科相关科目实施进一步研究。另外,教育部为推进专门学校之发展,曾于1918年10月在北京召开过一次专门以上学校校长会议。会上,福建公立工业专门学校所建议的《专门以上学校附设专修科案》得到大家认可[11],因此,教育部于1919年4月又决定在“各专门以上学校附设专修科”[12]。

“壬子癸丑学制”出台以后,高等学校系统进行了重新建构。清末兴办的高等学堂和大学豫备科过渡为大学预科;分科大学堂中的经学科大学被取消,文学科大学、格致科大学、政法科大学、商科大学、医科大学、农科大学和工科大学分别过渡为大学本科中的文、理、法、商、医、农、工各科;通儒院过渡为大学院;优级师范学堂过渡为高等师范学校;大学堂实科和高等实业学堂过渡为专门学校;其余的仕学馆、师范馆、进士馆、译学馆和实业教员讲习所,或已随时代变迁而消失,或已改制为大学或高等师范学校。民国初期的高等学校系统虽然将高等师范学校和专门学校的地位从相当于大学预科程度提升为大致相当于大学本科的程度,但其基本架构仍然实行预科——本科——大学院(研究科)三段制,与清末的高等学校系统相比变化不大[13]212。

二、民国中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

“壬子癸丑学制”颁行以后,教育界以其多有弊端而屡次动议改革学制。该学制出台后不久,就有学者认为大学和专门学校性质相近,两者区别不过在于科目多寡而已,“则所谓专门学校者,固分大学之一科以成之”[14]。这种认为大学与专门学校区别不大的想法,与后来任北京大学校长的蔡元培不谋而合。1917年1月,蔡元培在教育部召开的国立高等学校校务讨论会提出,“大学专设文、理两科”“其法、医、农、工、商五科,别为独立之大学”“其名为法科大学、医科大学等”[15]25,因此,“农、工、医等专门学校,均当为改组大学之准备”[15]26。蔡元培的意见“得校务讨论会全体之赞同”[6]452,教育部为此在同年9月以《修正大学令》对此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大学令》规定,大学仍设文、理、法、商、医、农、工各科,“设二科以上者得称为大学”“其但设一科者称为某科大学”[16]。该项规定的出台,使得高等学校系统中大学和专门学校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起来。

1921年10月,当时在国内有着巨大影响的民间教育团体——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在广州召开了专门研究学校系统问题的第七次年会。在这次年会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通过了《学制系统草案》,并通告各省区教育会和各高等教育机关征询意见。由于当时广州地区政权控制在国民党手中,《学制系统草案》并没有送交北京的教育部。1922年9月,教育部又自行召开学制会议并通过了《学校系统改革案》。同年10月,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在济南召开了第八次年会。此次年会在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七次年会《学制系统草案》和学制会议《学校系统改革案》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学校系统案》。《学校系统案》送交教育部后稍作文字修改,即由大总统黎元洪于11月1日以《学校系统改革案》名义公布。因该年为农历壬戌年,学界据旧例称之为“壬戌学制”。与“壬子癸丑学制”不同,“壬戌学制”中的高等学校系统只分为大学和专门学校两个类别[17]1。

在高等学校系统中同时承担普通教育和师范教育职能的大学分为大学校(本科)和大学院两个层级,另附设程度略低于本科的专修科。大学校为本科,招收高级中学毕业生,修业年限在四至六年之间,“各科得按其性质之繁简,于此限度内斟酌定之”[17]3。其中,“医科大学校及法科大学校修业年限至少五年”“师范大学校修业年限四年”[17]3。大学校“设数科或一科均可,其单设一科者称某科大学校,如医科大学校、法科大学校之类”[17]3。大学院则“为大学毕业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无定”[17]4。另外,大学校“得附设专修科,修业年限不等,凡志愿修习某种学术或职业而有相当程度者入之”[17]4。特别是“为补充初级中学教员之不足,得设二年之师范专修科,附设于大学校教育科或师范大学校”“亦得设于师范学校或高级中学,收受师范学校及高级中学毕业生”[17]4。同时,“壬戌学制”还规定,“因学科及地方特别情形得设专门学校”[17]4。在高等学校系统中承担职业教育职能的专门学校只有本科一个层级,另附设程度略低于本科的专修科。专门学校的本科由“高级中学毕业生入之,修业年限三年以上,年限与大学校同者待遇亦同”[17]4,附设专修科的程度则与大学校专修科相同。

与民国初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相比,民国中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有很大的变化:

就层级方面而言,这一时期高等学校系统的最大变化就是预科的废止。清末民初新式高等学校系统初建之时,高等学校难以马上招收到符合要求的学生。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高等学校招不到合格学生的情况已得到改变。“壬戌学制”为此废止了所有高等学校的预科,高等学校不再承担中等教育的任务,从而减轻了高等教育的负担。这与当时世界各国“提高中学程度”“不设大学预科”[18]的潮流也是相吻合的。在预科废止的同时,原有高等师范学校和专门学校的研究科也被取消,其本科后教育统一由大学院承担,高等学校系统由原有的预科——本科——大学院(研究科)的完整三段制变为了另外附设专修科的本科——大学院的变相三段制。

就类别方面而言,这一时期高等学校系统允许单科大学的存在,使得大学与其他类别高等学校出现趋同倾向。原先在高等学校系统中承担师范教育职能的高等师范学校已经在“壬戌学制”中消失,“依旧制设立之高等师范学校,应于相当时期内提高程度,收受高级中学毕业生,修业年限四年,称为师范大学校”[17]4,使得高等师范教育完全纳入了大学系统中。而“依旧制设立之专门学校应于相当时期内提高程度收受高级中学毕业生”[17]4,进一步模糊了1917年《修正大学令》以来大学和专门学校的差异。正因如此,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教育界掀起了一场“高师改大”和“高专改大”的风潮,“各专门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多升格改为大学或师范大学”[19],致使高等师范学校全部消失,专门学校的数量亦大幅度减少。

三、民国后期高等学校系统的建构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学校系统进行改革的意图一直存在。1928年5月,蔡元培主持的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20]93-96。该整理案仍然以“壬戌学制”为基础,但在技术上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改进。1929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大学组织法》和《专科学校组织法》,作为深化《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的指导。1929年8月,教育部公布了《大学规程》和《专科学校规程》。1931年3月,教育部又重新公布了《修正专科学校规程》。1931年5月,教育部公布了《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根据这一系列法令,高等学校系统分为了大学(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两类。依据这一系列法令建构的学校系统,依照旧例称为“戊辰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