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 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保障食 品安全,引导、督促尚未取得食品经营 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 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 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上海市政 府2024年12月印发了新修订的《上 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年12月31日。

  • 修订背景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2017年 上海市创设了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临时备案管理的制度,市政府制 定了《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 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有效引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善经营条件、保证 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结合食品安全工作形势要求及监 管实际,市政府正式发布《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改进了申请流程、加强 了事中事后监管,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有效期内, 对保障食品安全、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修订必要性

(一)确保临时备案管理措施延续性的需要

小型餐饮临时备案制度创设实施以来,取得了 良好的效果,无论是获得经营许可还是临时备案的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均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临时备案制度作为食品经营许可的例外和补充,既 解决了部分小型餐饮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问 题,也满足了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促进了营商环境 优化、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同时,在“分类施策、 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工作原则下, 全市小型餐饮备案户存量得到减少,增量得到控制, 但保有量仍较大,故临时备案制度在现阶段仍具有 实施的必要性。

(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出台,国 家和上海市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以及落实食 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出了新规定,对小型餐饮经营场 所如燃气安全管理等综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进一步做好食品安 全风险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对《管理办法》中的小 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品种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 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27条, 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五方面: 一是调整经营品种。为落实 新修订的《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 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激发小型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力,《办法》对小型餐饮 服务提供者经营品种进行调整。一方面在可经营品 种中增加凉拌蔬菜、水果拼盘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 的仅简单制售的冷食类食品,同时将“热加工糕点” 和“蒸煮糕点”归并至“热食类食品”;另一方面 将禁止经营品种中的“冷加工糕点、凉拌菜和预先 拌制的色拉”归并至“冷食类食品”,并明确仅简 单制售的冷食类食品不包含在禁止经营的品种中,同时将“糕点类”从经营品种中删除。 二是增加落实主体责任的内容。根据《企业落 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上海市其他 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 南》等规定,《办法》要求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 服务提供者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按照国家及上 海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和要求,做好食 品安全风险管控,保证食品安全。 三是明确经营要求。增加经营场所“燃气安全” 的内容。燃气安全是餐饮场所安全管理的重要事项, 故对小型餐饮场所增加燃气安全管理的要求。

四是增加鼓励性条款。为优化小型餐饮服务提 供者备案流程,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质效,《办法》 鼓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运用信息化手段,拓展网 上申请办理途径,实现政务服务便捷化。同时,鼓励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形式、投保食 安险、使用外卖封签等手段不断提高餐饮服务水平。

五是拓展投诉举报途径,明确监管部门有处置 投诉举报的职责。《办法》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可 通过市民热线、信函、网络等途径向有监管职责的 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并属于职责 范围的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 核实、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 权处理的部门。 此外,《办法》还完善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规范了行政机构名称表述等内容。

上一篇 点击页面呼出菜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