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孔子义利观对当代的价值
作者: 刘志颖 许菁“义利之辨”不仅是当时社会思想家争论的话题,还留给我们深深的思考。文章论述了孔子对于“义”和“利”的表达,二者并不是对立的概念,而是要区分“公利”与“私利”;解释了什么才是个人的正当追求,对我们如今的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正确理解和传承孔子的义利观,并运用于日常处理义利关系的问题,有利于个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儒家文化在中华文明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提出的许多思想不仅对当时的社会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人也产生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其中,关于论述“义与利”,孔子是儒家第一人。义利这一概念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重要内容,义利观就是对于“义”和“利”两者之间的关系所持的观点和态度。孔子对于“义”和“利”的看法并不是“一刀切”式,而是面对现实问题时有一定的灵活性,这对我们现代人的价值观培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孔子所述“义”
在孔子思想中,“义”是一个重要的道德观念。“义”通常是指一种合理、公正的行为原则和道德准则。一方面,“义”和“利”相对,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应该明白大义,而不仅仅是追逐利益。在面对利益选择时,君子要以“义”为考量标准,符合道德、公正的利益才可取。例如,在商业活动中,人们不能靠欺诈来获利,而要在诚信、公正的“义”的框架内获取利益。另一方面,“义”也是践行道德的一种内在动力。人们行事要依“义”而行,把“义”当作一种应然的责任,勇于见义勇为。在社会生活中,要勇敢地去做正义之事,这体现了个人道德的升华和社会责任感。
“义者,宜也”。“义”就是“合宜”的意思,即人们在遇到事情时要采取适当、合适的思维和行为。“义”包含对社会各样角色的具体道德要求,可以在社会中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它还是评价个人行为的一种规范性表述,是对个人品行的相关界定,也指个人的为人处世之道。孔子将“勇”和“义”这两种品行相联系,强调“义”必须要有“勇”的加持,这样个人的品德、行为才能够平衡。如今,社会上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实际上就是将孔子提倡的“义”和“勇”结合在一起,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所改良。过去我们常常强调“勇”,但这样存在弊端。个体在没有能力实施“勇”这一行为时,要先考虑自身的安危,这就是“义”和“勇”发展到现在的现实调节性。如今我们更考虑将二者综合起来,对事件的评判标准较过去也有所不同。
孔子所述“利”
在孔子的观念中,“利”主要指利益、功利。一方面,孔子对“利”持谨慎态度。他看到了“利”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人们仅仅追逐利益,那么可能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和道德堕落。比如,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大家都只想着自己能获得多少物质利益,就容易产生纷争,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孔子并没有完全否定“利”。他认为在符合“义”的前提下,“利”是可以适当考虑的。例如,一个人通过正当的劳动、合法的经营来获取财富,这种“利”是合理的,因为这是在遵循道德准则(“义”)的情况下产生的利益。所以判断“利”正当与否关键在于获取“利”的方式和是否符合“义”。孔子对于“利”的看法是比较复杂的。孔子反对不正当的“利”。他认为如果人们一心只追逐私利,尤其是不顾道义地追求利益,就会引发诸多问题。比如,统治者只考虑自身的财利,就会横征暴敛,这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人民的苦难。因此孔子强调“见利思义”,要求人们在利益面前,要考虑获取利益的方式和途径是否符合道义。
在古代伦理思想史上,“利”有三重含义:一是泛言有利,二是众人之利,三是一己之利。现在我们普遍认为“利”就是指利益、益处,所代表的是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它包含公利和私利。公利是指国家、社会和民族的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指广大民众所追求的共同利益。公利强调了对人民利益的尊重和保护,强调国家要满足老百姓的物质利益需求,要多做对百姓有利的事,给百姓好处,使之安居乐业,这反映的也是广大民众的利益愿望,从这一层面来讲,“利”与“义”相符合。孔子还肯定了利益的存在,并没有将“义”和“利”对立起来,他认为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的原始欲望,求利有着充分的合理性,而且还主张个人应该积极主动地谋求利益,但要通过正当的途径去追求。因此,孔子并没有否定个人私利,而是要人们追求符合道义的“利”。
孔子义利观的内涵
孔子义利观内涵丰富。首先,孔子主张“义以为上”。在他看来,“义”是君子首要秉持的道德准则。“义”体现着公正、合理、正当,是一种高层次的价值追求。例如,人们在处理社会事务时,要坚持公正的原则,不能为了私欲而去歪曲事实,要把“义”放在首位。孔子认为“义”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应该放在首要位置。君子应当以“义”作为行为的基本准则,在面对选择时,优先考虑是否符合“义”。这体现了一种价值排序,将道德正义看得高于一切。比如,面对能带来巨大利益但违背道德的商业决策,秉持孔子义利观的人就会因为其不符合“义”而拒绝。其次,孔子主张“见利思义”。孔子不反对追求利益,毕竟物质利益是生活的基本保障,但强调在面对利益时必须思考其是否符合道义。只有符合道义的利益才是可取的。比如,通过正当的劳作、公平的交易等符合道德规范的方式来获取财富,就是“见利思义”;而用欺诈、偷盗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财富,就是违背“义”的。最后,孔子认为“义”“利”之间存在先后顺序。当“义”“利”不能两全时,应当舍利取义。这体现了他理想主义的一面,他希望人们在道德和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果断放弃利益,坚守道德底线,维护正义。如果符合“义”,那么“利”是可取的;如果不符合“义”,就不应该去追逐“利”。例如在商业活动中,用正当手段获得利润就是“见利思义”;靠欺骗消费者来谋利就是违背“义”的行为。
孔子义利观对当代的借鉴
真正成为君子必须有“义”,“义”也被当作治理国家的原则。不仅个人要遵“义”,君主更要为天下人作出表率,为百姓谋取公利。在君主与臣子相处过程中,臣对君的忠心是有条件的,要求二者互为“义”,互相履行义务,由此可以将“义”与“忠”联系起来,只有做到“义”,臣子才会对君主和国家忠心。与此同时,君主也要对臣子讲“义”。我们现如今在面对和处理“义”“利”问题时,应该以“义”来制约“利”,个人在心中要有起码的道德底线,追求个人私利时不要危害公共的、集体的利益,要保持义利的一致性,整个社会才会和谐发展。我们要意识到“义”与“利”是不可分的,“义”是可以带来“利”的,每个人都属于社会的一份子,个人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国家实力的提升也有利于个人的进步,两者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要有全局观念,考虑长远利益。在人际关系中,我们往往先考虑是否符合自己的发展需求,为自己设立很强的边界感,这反映了较强的功利主义。在社会实践中个人的价值选择,不仅仅和环境有关,还受个人思维方式的影响,现在,我们应该摒弃个人功利主义,弘扬和培养个人为集体做贡献的风尚,节制自己的私欲。
孔子的义利观流传至今,对我们有着持久而深远的影响,这一理论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效用,如今我们在平衡“义”“利”时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从生态方面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大力发展,我们对于大自然中资源与能源的开采和使用展现的就是一种追求经济利益的趋向。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实际就是“利”的表现,认为人类就是大自然的主宰,错误地认为大自然的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人类行为对大自然造成的伤害,已经远远超出自然界的承受能力,破坏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局面,所以我们要秉持正确的义利观,在享受自然为我们提供的资源的同时,也应该积极承担起自己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起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活动,宣传保护环境的必要性。我们应该意识到人类无法摆脱自然环境而单独存在,人类并不是独立的个体,也无法摆脱社会的影响而成为独立的个体,人类的发展要建立在自然的供给上。如果失去了自然的支撑,对于人类而言不仅仅是阻碍了自身的发展,甚至无法满足个人最基本的生存。因为人类无论生活定居在哪里,都一定是在某一片土地上,并且需要生命最基本的空气和水源,这样人类的生活才能够得到最起码的保障。我们很大程度上依赖大自然,在人类的发展中,更需要尊重自然的意愿,有“义”的观念,避免对资源的过度使用以及浪费。如今人们开始更多地将自然当作人类的朋友,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该是和谐友好的,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不能一再地掠夺,而是在使用时加以适当保护,更重要的是要有限度。无节制地开采只会加重环境危机,人类要改变对大自然的态度,就不能将自然看作征服的对象,而要和自然平等相处。人类发展与保护自然要同时进行,在向自然索取资源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单纯地索取,最终导致环境的破坏。
我们在追求个人私利时要以社会普遍利益来衡量,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权利与义务要实现真正的平等。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利”为“义”提供了动力,“义”也要为“利”提供一定的伦理道德标准。如果只追求私利,不考虑集体利益,是不利于自身的长久生存的,也违背了社会和谐发展的美好愿景。所以我们要坚持正确的义利观。孔子的义利观对个人的道德教化起着导向作用,注重精神生活有利于个人弘扬道义精神,中华民族一直以来就强调整体利益优先,实际上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相关联的。如今我们倡导正确地继承和弘扬孔子的义利观,有利于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