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代别火官略考
作者: 秦丽鹏
别火官是西汉中央政府所设置的负责改火的官员。汉初并无此官,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下令改大行令为大鸿胪,下设别火为其属官,别火官开始登上历史舞台。直至东汉光武帝时,别火一官才被废置。关于别火官的职掌,记录西汉史事的《史记》《汉书》等典籍中并无记载,而对别火官职掌最早作出说明的是东汉的卫宏。
近代以来,随着出土文献(主要是简牍资料)的不断发现,学者重新开始关注别火官。如劳榦先生在《居延汉简考证》一书“别火官”条中就别火官的职掌与相关史实进行了考证。他梳理了历代关于改火的说法,并指出汉代分别于夏至与冬至时易火。相比于前人,劳榦考证出了汉代改火的具体时间,这是其进步之处。但劳榦仅仅着眼于汉代的别火官,没有追溯别火官作为火官的源流。安作璋和熊铁基在他们的著作《秦汉官制史稿》中提出了新的观点,即“别火”一词实际上指的是“另起炉灶”,意指为其他使者单独准备食物。此外,他们还指出,别火官作为下属官员,其职能与少府下属太官令的职能有着相似之处。安、熊二位先生摒弃了前人对于别火官的传统观点,别开生面地从释义方面提出了新见,但忽视了传世文献中有关别火官的说明。与安、熊二位先生持相同意见的学者还有陈仲安、龚茵、孔令通等先生。由此可见,汉代别火官的研究并不充分,当前研究大多着力于别火官的职掌,缺乏对别火官的渊源与流变的考察,并且对于别火官的职掌亦有不明之处。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发现,汉代别火官研究积累丰厚。笔者拟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传世文献与简牍资料,对别火官的职掌进行深入考察,同时针对别火官的渊源与流变加以说明。
别火一官最早出现在西汉时期,《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典客”条目提到:典客,是秦朝的官职,负责管理归顺的蛮夷部族,设有丞。汉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改名为大行令,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改名为大鸿胪,其下属官员包括行人、译官、别火三令丞以及郡邸长丞。汉武帝将行人改名为大行令,并首次设立别火官。
由此可见,别火官是汉武帝在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设立的,是大鸿胪的下属官员之一,但其具体职责《汉书》中并未记载。三国时期曹魏的如淳为《百官公卿表》作注解时,引用了卫宏的《汉旧仪》对别火令的注释:别火,是狱令官,主要负责改火的事务。卫宏认为,别火官是狱令官,主管改火的事宜。根据现存的文献记载,我们可以了解到汉代的别火官主要负责改火的事务,并且兼任狱令官。
20世纪30年代在居延地区发掘的汉代简牍为深化我们对别火官的认识提供了宝贵的新资料。日本学者大庭脩将居延汉简中的八枚简牍重新组合,复原出了一份诏书,即《元康五年诏书册》。该诏书讲述了西汉宣帝于元康五年二月批准并下达给全国官府的诏令,规定了全国民众在夏至日前后需要进行的活动。其中简10.27、5.10、332.26为其核心内容,笔者迻录如下:
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常昌书言,大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日夏至,宜寢兵,大官抒井,更水火,进鸣鸡,谒以闻,布当用者。●臣谨案,比原泉御者,水衡,抒大官御井,中二□千□石□令官各抒。別火(10.27)官先夏至一日以除燧取火,授中二□千□石□官。在长安云阳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易故火,庚戌寢兵不听事,尽甲寅五日,臣请布,臣昧死以闻。(5.10)制曰可(332.26)
在公元前61年,即元康五年,御史大夫丙吉向汉宣帝呈递奏疏,提议在夏至日进行一系列仪式活动,包括清洁官署水井、更换水源、改换火种以及进献鸣鸡等。同时,他还建议在夏至日的前一天和后一天,军队应暂停一切军事行动。在这一更替水火的仪式中,别火官负责在夏至日前一天通过钻木取火的方式获得新火种。随后,别火官将这些新火种分发给高级官员以及长安和云阳两地的居民。
概而论之,别火官在上述活动中负责之事,其一为除燧而得新火,其二是将新火授予中二千石及二千石的官员与长安、云阳地区的民众。观别火官在夏至日取火与授火之行动,再联系卫宏所言“主治改火之事”之说法,我们可以认为别火官取火与授火的行为当是“治改火之事”的实际操作与具体步骤。卫宏所提及的“改火”仪式,除了在夏至日举行外,汉朝还会在立秋和冬至这两个节气举行相似的仪式。根据《续汉书·礼仪志》的记载:夏至日,禁止点燃大火,停止烧炭和鼓铸活动,以及停止所有与消石有关的作业。到了立秋日,按照旧例进行。在这一天,要清理水井并更换水源,而在冬至日,则进行钻燧取火的活动。由此可见,汉代一年中有三个重要的改火时刻,即夏至、立秋和冬至。至于立春是否也举行改火仪式,《续汉书·礼仪志》中并未提及。
关于别火官的身份,卫宏认为别火官为“狱令官”,然而卫宏这种说法是否可靠仍值得进一步探讨。所谓别火官为“狱令官”,其当有一“别火狱”存在。然而关于“别火狱”却不见于汉代任何典籍之中。相反,作为大鸿胪下属的郡邸狱在《汉书·丙吉传》中就有着明确的记载。作为大鸿胪下属的别火官,其职掌理应与大鸿胪大体一致,但别火官却职掌官狱之事。如安作璋、熊铁基先生在考证大鸿胪的职掌时认为大鸿胪主掌宾礼。《续汉书·百官志》的本注中所提及大鸿胪的职责也印证了这一点。如其记载:大鸿胪负责管理诸侯以及四方归顺的蛮夷。在郊外的庙宇举行礼仪时,负责协助引导,请求进行仪式,一旦仪式完成,便向各司传达命令。
综上所言,笔者认为别火官职掌改火之事当是确凿无疑的。安作璋、熊铁基二位先生的“别开伙食”说因缺乏史料的印证而缺乏说服力。至于别火官的狱令官身份就目前的材料来看是存疑的。
别火官并非汉武帝在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初创,而是对前代火官的因袭。笔者试图以别火官的职掌为线索,追溯与考究别火官一职的因袭与发展。下面,笔者按照时间发展顺序梳理西汉之前火官的存续与演变,以期对汉代的别火官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火官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至传说时代的燧人氏。《韩非子·五蠹》记载,当人们普遍遭受疾病困扰时,有一位圣人出现,他通过钻木取火来消除食物的腥味和臊气,人们因此而感到高兴,拥戴他为天下之王,并称他为燧人氏。可见,火对于上古先民的生产生活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并且上古先民对于火种的保存也十分重视,而负责保存火种的人很有可能在部落生活中的地位更加突出。据此言之,上古时期,负责生火、保存火种的人很有可能是火官这一官职最初的源头。
到了五帝时期,火官的情形又与此前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一变化体现在火官的职掌不仅限于保存火种,还掌握对天文历法的解释。杨伯峻先生在对《春秋左氏传·襄公·九年》中“火正”一词进行注解时提出,火正是指负责祭祀火星以及执行火政的官员。在陶唐氏时期,阏伯担任了专门负责祭祀火星和执行火政的职责。换言之,阏伯是陶唐氏时代专职负责火星祭祀和火政事务的官员。祭祀火星与上古时期人们纪时的方式有关,庞朴先生认为旧石器时代的人们已经从直接用火发展到将火与天文相联系从而用来纪时。他进一步认为,火历的使用基本上贯穿上古至殷商中期,此后逐渐被夏历所取代。总之,上古时期就已经存在职掌火事的官员,因为上古时期通行火历所以火正负责纪时的事务。夏商时期的火官因为缺少文献资料的记载,其具体职掌以及如何演变我们已不得而知。
关于周代的火官,其主要记载于《周礼》(或《周官》)一书中。据记载,周代负责火事的官员为司烜与司爟,二者虽同为火官,但职掌侧重有所不同:司烜职掌改水火、国家有大事时的祭祀,还负责国中的火灾事务;司爟职掌四时更火,当国野失火时亦负责刑罚事务。从上述有关周代火官的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火官发展到周代因所负责的事务增多,所以官职设置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换言之,火官在周代职能上出现了分化,出现这种现象很有可能与周代国家机器的运作相较前代更加复杂有关。
关于秦汉时期的火官,秦代火官因缺乏史料而不知其具体情形。但汉代官职可能因袭秦代官职,即所谓“汉承秦制”(《汉书·百官公卿表》对于汉代职官的记载中提及某一中央职官时大多标注“某某,秦官”即可得见)。从此逻辑出发我们可以得知,秦朝应该没有火官。当然,此结论需要相关材料来印证。
西汉别火官设于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关于此官的职掌前文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言。此后,别火官的发展与其主官大鸿胪的发展息息相关。王莽改革时期,大鸿胪的名称变更为典乐,但其属官的变更史籍无载,因此别火官在这一时期可能仍然存在,继续承担改火的职责。
东汉建立之初,别火官即被裁撤,其事务可能由郎官负责。据《续汉书·百官志》记载,秦朝时期设有典属国,专责管理四方夷狄的朝贡及侍子。到了汉成帝时期,典属国被并入大鸿胪。到了东汉初期,驿官、别火及郡邸长丞等职位被裁撤,郡邸的事务转由郎官负责。这表明东汉建立之初对大鸿胪属下的驿官、别火、郡邸三官进行了裁撤,并将郡邸的职责转交给了郎官。既然郡邸的事务已由郎官接管,那么别火官的职责很可能也一并转由郎官承担。
总而言之,汉代别火官乃因袭前代火官而来,而火官在西汉之前大致经历了燧人氏的火官雏形、火正职能的发展、司烜与司爟职能的分化三个时期。西汉的别火官职掌从出土简牍资料与历代史家注说来看,其呈现出明显的礼仪化特征。有关汉代别火官的研究仍有可以挖掘之处,如汉代别火官的设置与汉武帝太初年间官制改革之间的联系、东汉以后别火官职掌由郎官负责后的发展以及与别火官相关的汉代火政与火官的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