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式影像创作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赋权影响

作者: 黄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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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式影像是一种强调参与性与协作性的影像创作形式,其核心是通过影像赋权社区成员,让他们成为文化表达的主体。参与式影像通过草根民众的参与合作,引起更多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社会中处于边缘的弱势群体能够以摄影摄像为媒介,来展现自己的生存状况,表达自己的心声。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传媒的普及,影像创作成为一种强有力的表达方式,能够传递信息、触动情感并引起社会关注。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与现实背景下,少数民族参与式影像创作逐渐成为一种有必要发展的实践模式,它强调少数民族群体在影像创作过程中的参与和发言权。文章基于少数民族地区参与式影像创作的实践,认识到其在唤醒文化自觉、少数民族文化赋权,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及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乡村振兴等方面的价值。

少数民族地区参与式影像创作的过往实践探索

20世纪80年代末期,市场经济的转型推动了大众文化的产生与发展。由于参与式影像总将镜头朝向乡村等边缘地区弱势群体,为社会弱势者提供发声的平台而在中国萌芽与实践。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参与式影像创作有了初步的探索。1991年,福特基金会与生育健康研究会在云南省资助与组织“照片之声”项目时,将相机递到了53位少数民族地区的当地妇女手里,教授她们使用及拍摄相片来表达自我诉求,最终影响了政府对女性生育与生理健康的决策。参与式影像创作实践有了贫困地区居民的参与和合作,才使得传统媒体中被忽略的视角得以呈现于社会大众眼前,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

进入新世纪,由于中国西南中高海拔地区乡村具有相对封闭性特征,当地少数民族保留了其传统文化的丰富性,成为人类学研究以及参与式影像创作本土化的实践基地。在云南、广西、西藏和青海等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许多拍摄项目鼓励拥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社区人员拿起摄像机记录周遭的事件。2000年,云南社会科学院与当地社区合作,开展了对云南—越南边境社区的影像教育工作,采用村民与研究人员一对一协作的模式,通过影像手段记录乡村生活与文化实践,在多个村落推广纪实影像的制作与相关研究。2004年,“云之南人类学影像计划”和“乡村之眼”等项目,在当地进行参与式影片的诸多尝试,涌现了诸多少数民族题材作品。“乡村之眼”项目中涌现出140多部涉及人物、节庆、传统公益、宗教、生态等内容的作品,围绕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宗教与仪式、婚姻与家庭等多个方面深入挖掘了其文化价值。第三届人类学纪录影像论坛邀请了60多位来自中国西南等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的农民影像创作者与国内外众多学者与会,探讨了许多体系化的云南乡村影像的理论框架、成果及其发展路径。总而言之,人类学者与纪实摄影师通过培养会使用简单的影像设备且有能力教会其他村民使用影像设备记录生活的本地创作者,为研究民族乡村文化的社区再造提供了一个参与式影像实践范例。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短视频的兴起带来了全新的影像表达方式。短视频将影像创作的权限交给了大众,由此催生了大量以真实生活为核心内容的纪实类短视频。这些记录生活片段的影像在移动网络中建构了生活群像,这些扎根于真实生活的影像扩大了人类学研究范畴的边界。短视频的发展让少数民族地区的村民由影像中的“被记录者”转变为“主动创作者”。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文化影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端节”和“泼水节”等少数民族节庆活动,通过社交平台在互联网上得到了广泛传播,少数民族文化中方言、歌谣或舞蹈等鲜明的可视性表达使其在传承与传播方面具备更高的效率。民间少数民族文化影像的拍摄与分享吸引了广泛关注,逐渐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向外展示自身文化的重要载体,也为少数民族地区参与式影像发展提供了更多支持与发展契机。

少数民族参与式影像创作的过往实践问题

少数民族地区参与式影像实践中,通过挖掘被审视的少数民族主体的影像表达能力,让少数民族能够参与、表达与赋权,对区域文化进行自我呈现与描述,为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搭建起可以参与和关注的平台。但在过往的实践中,存在着精英视角的审视、自我他者化以及美学表达不足等问题,阻碍少数民族参与式影像实践与理论的深入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首先,精英视角的审视。过往体制下少数民族影像创作通常是在政府主导和政策指导下进行,具有明显的政治倾向。早期城市传播者在参与式影像的合作中,往往难以保持客观中立,导致了对少数民族文化解读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有失偏颇。参与式影像中的“参与”,应当强调当地居民对公共事务和影像创作的全程参与。这种参与涵盖了从拍摄、放映到讨论和行动的所有环节,以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群体在影像创作中的主体性。然而,现阶段,国内少数民族参与式影像实践中,仍存在主体参与性不足的问题。实践中更注重对专业影像创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常将少数民族定位为受教育者、旁观者或受益者,未能充分体现其主体作用。

其次,出现自我他者化现象。伴随全球化进程,人类学家与田野工作者发现其研究的被边缘化的他者世界的人们“一边喝可乐,一边按照人类学家的著作来介绍自己的传统文化”。参与式影像所产生的真实性导致本地的“主体”展现了其对周围生活世界乃至自身进行客体化以及异化处理的能力。在少数民族主体参与影像创作过程中,他事实上已经超越自身所处的群体了——虽然身在群体中,但他会用外来的文化评价、观察自己,在将自我客体化的同时,他已经站在群体之外,用异文化的视角去看待自己的文化,造成视野的局限性。

最后,美学表达不足。少数民族参与式影像的美学表达,一方面忽略其镜头语言的艺术美学价值,另一方面则是忽视其共同体美学价值。首先,参与式影像的镜头语言美学价值一直被忽略。由于科学技术进步,影像拍摄的形式多样化,少数民族参与式拍摄的技术门槛逐渐降低,导致影像的创作标准不再被人关心,粗制滥造的画面反而被美化为真实,模糊我们对参与式影像的本质解读。另一方面,长期处于受教育者地位的少数民族拍摄者所创作的参与式影像过度强调文化的个性与独立性,而忽视了影像创作中的共同体美学价值。共同体美学秉持着一种开放包容的理念,坚决摒弃将影视文本孤立为封闭系统的传统观念,着力于将其构筑成一座沟通创作者与受众双向对话的桥梁。影像作品唯有在内容层面实现普适性、情感表达、叙事架构以及传播形式全方位的大众化,才能成功铺就引发社区外部群体共情的基石,以此逐步汇聚起情感交融、价值趋同的共同体美学向心力。在少数民族参与式影像创作中,这种美学理念衍生出迫切呼唤当地影像创作者主动肩负起文化使者的重任,潜心创作捕捉人类共同体验的纪实作品的创作导向。唯有跨越独特文化表象的藩篱,深入挖掘人性中共通的部分,作品才具备打破文化隔阂、消弭认知差异的力量,切实推动中华民族大家庭内部各成员之间实现发自肺腑的情感共鸣与文化交流。

少数民族参与式影像创作的功能与价值

首先,唤醒文化自觉,实现文化赋权,让少数民族群体在影像创作的场域中,握紧自主参与的主动权以及话语分量。费孝通认为:只有先弄懂自己的文化,才会引发文化自觉。参与式影像创作促使社区成员投身于记录自家文化的日常中,把隐匿于生活中的文化符号转化为直观的可视化的文化呈现。让当地人通过参与式影像创作重新认识自己的文化,重塑乡村的文化价值体系,重拾文化自信。在参与式影像创作中,通过塑造和丰富民族文化中的中华符号与形象,促进中华文化基因的传承,激活中华民族文化的活力。因此,参与式影像能够让本民族群体在自主拍摄中唤醒对本民族的文化自觉,为博大精深的中华民族文化持续注入崭新活力。

其次,在文化共生中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影像创作过程中“文化共生”有助于建立起成员之间的紧密联系和互信,提高群体凝聚力和身份认同感。“文化共生”概念强调各民族之间交流互动式的文化状态,以样态丰富的多民族文化为交流中介,延续并传承中国民族文化,避免对少数民族的独特文化进行带有刻板偏见的解释。少数民族参与式影像创作实践,能够在各民族文化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构建交汇共生的全新民族文化景观。这种合力创作体验与中国式现代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相呼应,增强对国家及国家行动的认同,让共同体的成员具有交往交流交融的意愿。

最后,少数民族参与式影像创作还可以推动乡村振兴与可持续发展。少数民族通过参与式影像创作围绕本地自然风光、生产生活、人物、仪式等要素进行文本创作。通过影像作品的推广和传播,可以为少数民族群体提供经济收入和就业机会。此外,影像创作也可以吸引外界关注与支持,成为文化旅游和地方经济的重要推动力。

少数民族参与式影像创作丰富了传统的非政府组织政务服务功能的多样性。通过组织村民自主拍摄、观摩影片、开展讨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影像媒介在公民教育、利益表达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形成了监督和制约。基于乡村文化阵地的少数民族影像计划,及时关注并回应了民族社区亟待解决的教育、贫困、老年人照护、婚姻挤压等问题,并为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支持,进一步保障了中国式现代化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落实与推进。

综合来看,少数民族参与式影像创作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实践模式,它强调少数民族群体在影像创作过程中的自主参与和赋权。通过影像作品,他们可以展示自己的传统文化、习俗、语言和艺术形式,在体现鲜明的地域特征的同时,推翻旧有的偏见与凝视,这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尊重不同文化,促进跨文化的交流与对话。参与式影像对于唤醒少数民族的文化自觉、推动各民族的文化赋权、消解他者叙事弊端提供路径,对融合与共生中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乡村振兴提供了新思路与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