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女性的再婚现象

作者: 欧阳慧

宋代女性的再婚现象0

宋代女性再婚现象

宋代各阶级对于女性再婚的态度都比较宽容。女性离婚后或者丧夫后再婚的情况也比较常见。总体而言,丧夫后再婚女性居多且再婚女性多携带子女再婚。

首先,社会各阶级对于女性再婚的态度。宋代皇室对女性再婚的认可度是比较高的,如宋太祖的妹妹秦国大长公主就曾在丧夫后再婚。《宋史》中就记载了宋太祖的同母妹妹秦国大长公主在丈夫米福德去世后,再嫁高怀德,“初适米福德,福德卒。太祖即位,建隆元年,封燕国长公主,再适忠武军节度使高怀德,赐第兴宁坊。”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宋太祖本人并没有反对其妹妹丧夫后再婚,甚至为其加封、置办家产,为她挑选合适夫婿,送其再嫁。

宋代士大夫阶级也并不会过多限制女性再婚。出生于士大夫阶级的李清照(如图1所示)在门当户对的丈夫赵明诚病逝后也选择改嫁张汝舟。《宋史·范仲淹传》(如图2所示)中也记载了范仲淹之母带其改嫁一事:“仲淹二岁而孤,母更适长山朱氏,从其姓,名说。”范仲淹的父亲范墉曾任武宁军节度掌书记,范墉因病卒于任所后,其母谢夫人贫困无依且稚子年幼,只能改嫁淄州长山人朱文翰,范仲淹遂更名朱说。

平民阶级女性再婚也不是少数。郑克的《折狱龟鉴》中就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陕西河中有一平民,其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母亲死后他盗其母亲棺椁与其父亲合葬。这些只是有史料记载的女性再婚情况,多为社会上层阶级,未被记录的平民女性可能会更多。从现存史料来看,无论是皇室贵族,还是士大夫、平民阶级,女性再婚都是常见之事,并不会对此加以限制,甚至还非常支持。

然而,不是所有前夫家都赞同女性再婚,许多前夫及其家庭成员会谴责女性再婚。郑姓男青年与陆氏成亲,婚后彼此恩爱有加。郑姓男青年死后,陆氏带着嫁妆再嫁曾家。而后陆氏接到前夫亲笔信:“……朝连暮以同欢,俸有聚而共聚。忽大幻以长往,暮何人而辄许。遗弃我之田畴,移资财以别户。不恤我之有子,不念我之有父。……吾已诉诸上苍,行理对于幽府。”阴间的判官显然向着原告,三日后陆氏死去。

其次,宋代女性再婚的类型。宋代女性再婚主要有寡妇再婚和离婚再婚两种情况,当然还有少量夫妻离婚后复婚的情况。

关于寡妇再婚这种情况,由于宋、辽、西夏、金等政权常发生战争,繁重的兵役、徭役、杂役导致宋代男性早亡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女性因此失去丈夫成为寡妇。宋代女性丧夫后大多会选择再嫁,如《宋史·陶谷传》记载陶谷幼年时,父亲陶涣被邠州节度使杨崇本杀害,“时谷尚幼,随母柳氏育崇本家。”母亲柳氏带其改嫁到杨家。

至于离婚后再婚的女性,在第一次婚姻中多属于被休弃的一方。《齐东野语·放翁钟情前室》一书中记载:“(陆游与唐氏)伉俪相得,而弗获于其姑。既出,而未忍绝之,……唐后改适同郡宗子士程。”唐氏与陆游虽然恩爱,但是迫于陆游母亲的压力,还是被休弃。

宋代夫妻离婚后复婚的现象,并不常见,只有少数情况。宋仁宗爱女福康公主与驸马李玮相处不睦而后合离。后仁宗病重,“十一月,己巳,进封沂国公主为岐国公主,建州观察使、知卫州李玮改安州观察使,复为驸马都尉。”最终李玮与福康公主在仁宗的命令下复婚。

最后,宋代女性再婚的特点。从以上这些现象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宋代女性再婚的一些特点,即以丧夫后女性再婚为主和再婚女性多携带子女。

一是以丧夫后女性再婚为主。在宋代女性再婚的三种情况中,丈夫去世后再嫁的现象更多。通过对《全宋文》中诸多墓志铭史料、《宋史》《名公书判清明集》《夷坚志》的整理,结合相关研究,制作宋史资料所记女性再婚情况表(如表1所示)。

由上表可知,在《全宋文》中有关女性再婚的墓志铭中,女性丧夫后再婚约占所记载女性再婚总数的63%,离婚后再婚约占总数的37%。《宋史》中女性丧夫后再婚约占所记载女性再婚总数的71%,离婚后再婚约占总数的12%,其他记载不详或者夫尚在且为离婚再婚和复婚的情况约占总数的18%。《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女性丧夫后再婚约占所记载女性再婚总数的65.5%,离婚后再婚约占总数的10.3%,其他记载不详或者夫尚在且为离婚再婚和复婚的情况约占总数的24%。《夷坚志》中女性丧夫后再婚约占所记载女性再婚总数的65%,离婚后再婚约占总数的15%,其他记载不详或者夫尚在且为离婚再婚和复婚的情况约占总数的20%。从《全宋文》《宋史》《名公书判清明集》三类相对官方的宋史资料中可以看出,宋代女性再婚以丧夫后再婚为主,离婚后再婚为次。即使是记载不可尽信的《夷坚志》中,女性丧夫后再婚也是占大多数。

二是再婚女性多携带子女。女性再婚不可避免涉及子女问题,无子女的女性没有这个担忧,在再婚上也更具主动性。如《荚氏墓志铭》中记载杨诀去世后,他的妻子谢氏年轻无子,于是“其兄议更嫁之”。有子女的女性就要多考虑子女这一层因素,一些人家可能会拒绝子女随母出嫁,因此不是所有初婚有子女的女性都会选择携带子女出嫁。通过对《全宋文》中诸多墓志铭史料、《宋史》《名公书判清明集》《夷坚志》的整理,结合相关研究,制作宋史资料所记女性携带子女再婚情况表(如表2所示)。

由上表可知,其一,无子女再婚的女性在史料记载中略多。《全宋文》中有关女性再婚的墓志铭中,无子女再婚女性数量约占总数的65%,《夷坚志》中无子女再婚女性数量占总数的60%。《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多为案件纠纷,携带子女再嫁的女性与前夫家还有联系,经济等纠纷也不可避免。无子女女性与前夫家并无太多联系,自无太多纠纷,故该书记载无子女女性不多。其二,初婚有子女的女性再婚多选择携带子女再婚。《全宋文》中有关女性再婚的墓志铭中,携带子女再婚女性数量约占初婚有子女人数的80%。据《宋史》和《名公书判清明集》对于女性再婚的记载可知,携带子女再婚女性数量在初婚有子女人数中均占比50%。而《夷坚志》中,携带子女再婚女性数量占初婚有子女人数的31%。总体而言,有子女的女性携带子女再婚的情况较多。

宋代女性再婚后的情况

女性再婚后,面临着与前夫家、新夫家关系的清理问题。无子女再婚的女性再婚后与前夫基本没有什么过多关系。但是宋代有相当多的女性初婚有子女,一些女性若选择不携带子女再婚,则前夫子女与女性在伦理上的关系无法断绝,涉及奉养问题。若选择携带子女再婚,则携带的子女与前夫家的伦理问题以及前夫子女与新夫一家的关系问题都是值得关注的。

首先,再婚女与前夫家。无论是离婚再嫁还是丧夫改嫁,女性再嫁后与前夫的关系都会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经济财产与前夫子女上,有些前夫及其家庭成员还会谴责、禁止女性再婚。

一方面,宋代女性再嫁后不得再占有、带走前夫家产,也不再享受前夫的国家抚恤。《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夫亡而有养子不得谓之户绝”一案记载:“按户令:寡妇无子孙并同居无有分亲,召接脚夫者,前夫田宅经官籍记讫,权给,计直不得过五千贯,其妇人愿归后夫家及身死者,方依户绝法。”宋太宗也曾下诏:“尝为人继母而夫死改嫁者,不得占夫家财物,当尽付夫之子孙,幼者官为检校,俟其长然后给之,违者以盗论。”宋太宗规定丈夫死亡后改嫁的女性不能带走前夫家的财产,应当全部交给前夫的子孙,如果违反,就会以盗窃罪论处。由此可见,女性再婚后就失去了前夫家的继承权,不得占有、带走前夫财产。

另一方面,女性再婚后,与前夫所生孩子的关系并不能改变,宋代法律对于这种母子、母女关系也是支持的。对于不携带子女的女性,与前夫所生的孩子依旧要奉养其母亲、为其送丧。《宋刑统》就规定“其改嫁者,唯止服周,依令不合解官,据礼又无心丧,虽曰子孙,唯准周亲卑幼,若犯此母,亦同周亲尊长。”

其次,再婚女与新夫家。再婚女包括无子女再婚女性和有子女再婚女性两种情况,二者在新家面临的处境不尽相同。

无子女再婚的女性更容易为人所接受,再嫁女性的生活与初嫁女性也并无太大的不同。如《荚氏墓志铭》中记载杨诀去世后,他的妻子谢氏年轻无子,“其兄议更嫁之”,于是谢氏很顺利地再次结婚。同时,有墓文记载蔡氏再嫁故潭州宁乡主簿徐某,夫家认为其“夫人既得贤夫,所为益进,宗族甚重之”。由墓文可见,蔡氏再婚夫家对于蔡氏的敬重,寡妇再嫁后也能得到家人的尊重。

有子女的女性再婚就要考虑子女的问题,即是否携带子女再嫁以及子女与新家的关系问题。一些女性再婚时会选择不带子女出嫁,如若子女来寻求帮助,新家拒绝帮助,女性就要面临两难的境地。《东轩笔录》(如图3所示)中就记载杜衍“前母有二子,不孝悌,其母改适河阳钱氏”,后走投无路,“乃诣河阳,归其母。继父不之容,往来孟、洛间,贫甚,佣书以自资。”杜衍幼时丧父,母亲再婚改嫁。后杜衍遭到两位兄长虐待,甚至用剑砍他。他寻求母亲庇护,但是遭到继父拒绝,只能在孟、洛等地流浪。还有一些女性会选择携带子女再婚。如果带的是儿子,其身份地位通常与庶生子相似。与前夫所生的孩子也能得到新家的重视,与新家关系融洽。如范仲淹之母带其改嫁后,他得到了朱家的照顾,接受到良好的教育。

综上所述,宋代社会各阶层普遍支持女性再婚,女性再婚后需要处理好前夫家和新夫家的关系。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