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冲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桎梏
作者: 布阿衣夏木·阿吉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国家,千百年来的历史沉淀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一个城市也正是因其独特的历史和文化,才被赋予了生命。一个城市丰富的文化底蕴是最具意义、最经得起细细品味的城市特色,而这些辉煌的历史文化遗产正是我国历史发展的缩影和文化建设的积淀。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很多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正在不断遭受破坏,同时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也导致大量文化遗产被人为地毁坏甚至拆除,很多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造成了对文化遗产的“开发性破坏”,导致很多城市的建筑面貌千篇一律、毫无特色。这样的行为不但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更是民族文化的流失,是对历史的漠视。面对五千年历史所留下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必须要采取“从上而下”“从下而上”的多种保护方式,不断拓宽并强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基础,通过政府调控和公众参与的有机融合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真正做到将历史文化遗产融入每个人的生活。
历史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
历史文化遗产是经由我国政府所界定的,具有丰富的历史积淀和深远的审美意义的文化遗产,且大都是指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产物,历史文化遗产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具有浓厚的文化气息。严格意义上来说,历史文化遗产不单单是民族历史的象征,同时也是民族文化的象征。某一历史文化遗产的艺术风格、设计水平、建筑结构等要素不但能够反映过去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同时也能够反映出当时人民群众的追求和当时流行的审美。任何形态的历史文化遗产都能够折射出特定的年代和文化,因此它作为一种资源为优秀的民族文化传承提供了物质载体,并为传统文明向现代文明的转型和建构提供了多元化的素材。例如,故宫代表了北京明清时期的历史文化;兵马俑代表了秦朝时期长安城的发展状况;苏州园林则代表了江浙地区园林艺术的巅峰等,其中都凝结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当时人们的审美价值追求。
其次,具有悠久的历史。历史文化遗产是自然变迁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客观存在,也是特定时空下的产物。它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产物,更是民族发展和社会演进的见证。历史文化遗产能够充分反映出相关人物形象和相应的历史背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即使将历史文化遗产通过现代化科技手段复原出来,但依然难以体现其真正的历史价值,也无法复制历史遗留下来的痕迹,更无法展现其建设过程中包含的多种信息。
最后,与民族活动密不可分。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充分展现了中华民族的生命活力,不论是自然形成的还是实践活动遗留下来的,都有着深深的民族印记,其中不但包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随着时间的流逝其也逐渐成为历史的组成部分;同时它所体现出的文化意义和时代精神都充分彰显了中华民族的精神风貌。历史文化遗产早已深深扎根于我们的生活中,这些文化遗产也在发展过程中和我们进行着思想层面的交流,引导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历史和感悟历史。
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全民族共同的财富,对它的保护不但是国家的重要职责,也是全体人民群众的共同义务,更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切实需要。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从历史、经济、文化等多个层面统筹考虑,坚持完整性、真实性、可持续性等基本原则的有机统一。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既包括遗产本身和它所处环境的完整性,也包括和其相关的文化价值的完整。由于历史文化遗产本身具有整体性,因此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以其完整性为出发点。在这一基础上,还需要注重对历史文化遗产存在的根本要素进行保护,对它的保护就是对其中所承载的历史信息的保护。加之历史文化遗产大都不可再生,因此在保护的过程中要立足于真实性,并在传承的过程中维持文化的动态延续。总而言之,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坚持“抢救第一、保护为主、传承发展”的基本方针,以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切实做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依法管理和科学保护。
当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困境
现代城市的发展非常注重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而由于大部分历史文化遗产都位于曾经的繁华地段,这些地段也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逐渐变成了区域中心,被赋予了极高的经济价值。新时期以来,为了促进城市化建设,有关部门在开发中心地段的时候往往过分强调经济利益而忽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对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因此,当前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是观念层面的分歧。当今世界非常开放,这一方面使得国家民族原有的文化会被扬弃,同时新的文化会被人们接受,另一方面,全球化背景下,外来文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民族的原有文化。现阶段我国的文化建设处在变迁的关键时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分歧表现为传统文化和现代价值的冲突。传统文化是过去社会的产物,在现代化发展历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加之中华文化在一定时期内处于封闭的环境中,所以部分人会认为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符合时代要求的、落后的产物,是影响现代文化发展的包袱。但事实并非如此,正是通过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和反思,我们才能够充分认识到其内在机制对于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意义。新时期以来的现代化体系不是一下子建立起来的,而是要立足于原有的文化,以历史文化遗产为依据,通过长期的选择、吸收和融合而建立起来的,城市化的变迁也是新时期背景下对历史的延续,是历史文化遗产在不断积累下的质变和跨越,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正是为了给现代化城市建设打造稳固的根基。
第二是公众参与不足。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学科综合性和专业性都比较强的产业,要想全方位地参与其中必须要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文化素质,例如要了解我国的遗产环境、历史发展进程和遗产整治形式等。但目前我国人民群众的关注大都停留在自身利益方面,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等方面缺乏兴趣,加之我国宏观层面对人民参与遗产保护和遗产规划等的鼓励不到位,导致我国公众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程度还停留在初级阶段,人民的意识并没有达到和社会发展相匹配的高度,这也是我国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障碍。
第三是资金投入不足。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水平已经有所提升,但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方面仍存在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部分地区甚至缺乏维护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的能力,更无法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一方面,地方财政资金不足,在资金使用方面会更侧重于进行经济效益的考量。然而大量历史文化遗产在历经千百年的变迁后基本非常破旧,甚至被认为是“危房”。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且在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后很难在短期内获得社会效益,这样的特点就导致地方政府在使用资金的过程中不会在遗产保护方面投入太多。另一方面,政府融资能力低也是造成资金投入不足的原因。政府在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利用时,还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的维护义务,这就和开发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有所冲突,从而降低了其投资兴趣和投资意愿。同时由于无法确定系统化的考核标准,文化遗产管理主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职能重叠,所以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本无法及时进行准确核算,使有限的资金难以发挥出其相应的效果,这共同构成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多重困境。
未来进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
为了更好地对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首先我们需要积极转变观念,调整城市的价值取向。一方面,大力引入HDI人类发展指标衡量城市发展情况。HDI指标主要包括收入、知识和寿命三大方面。其中收入指的是人均GDP;知识指的是一个城市内在的发展潜力;寿命则能够反映社会保障的完善程度。与经济指标GDP相比,人类发展指标HDI可以更加综合、全面地评价城市的建设水平,有助于在调整城市价值取向的过程中增加相应的文化成分。而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传统文化的载体,其本身在现代化建设中应该成为HDI指数的考察对象,因此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理应成为城市发展水平衡量的重要参数。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路线。历史文化遗产以其固有的方式存在于城市中,假如简单地将其视为落后的旧建筑并拆除,必然会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在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就需要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断形成有助于遗产保护的价值取向,避免出现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坏历史文化遗产的错误做法。
其次,我们还需要充分提升公众的参与水平。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就要从政策层面的保障和相应的激励机制入手,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一种重要的方式。由于我国近年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都和房地产开发紧密结合,开发过程中的税收优惠也逐渐成为政府维护开发商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其主要形式包括设置安置房用地、减免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在这一基础上,还需要充分探索面向民间、面向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让更多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外,政府还可以投入更多资金对修护私人历史建筑提供资助,以切实有效的措施带动居民对遗产保护的关注。但相对于我国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历史文化遗产而言,政府资金的投入依旧是杯水车薪,并不足以支持长期的运营。因此在政府补助的基础上,各个地方政府,尤其是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还可以继续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各种形式的补助推动遗产保护,并带动公益性民间组织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来,提升非营利性干预力量的投入比例,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水平。
最后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目前我国现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责任分工相对明确,各个部门之间互相独立,各司其职,但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沟通和协作效率,容易由于部门利益冲突而引发保护上的矛盾,这就需要建立各部门内部的连带责任机制。这样不但可以让各个部门构建稳健的合作关系,团结一致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提升政府工作效率,而且由于任何部门的失职都可能导致其他部门共同承担责任,所以各部门间可以形成监督机制,从而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计划的有效性。同时,地方政府在进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对权力的运用大都是单向的,在不具备有效的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权力的滥用等问题,不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也非常重要。可以组建由多个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独立于政府的文化遗产机构,并确保从计划制定、遗产确认和方案实施等每个阶段都有专家进行监督。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改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
历史文化遗产见证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历史,其中长期积淀的文化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同时,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还是推进城市发展的外显因子,对其的保护必然也会随着城市建设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阶段,这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提出了全新的课题。这就需要政府和公众积极发挥自身作用,以制度的转变带动观念的转变,通过构建多元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来完善利益分配框架,有效应对保护过程中出现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真正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文化效益的有机结合,全方位促进新时期以来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我国是具有五千余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璀璨的文化,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作为我国重要的物质财富,历史文化遗产中记载了特定民族和地区在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内涵,具有浓厚的文化气息。悠久的发展历史和民族活动密不可分,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生动见证,也是城市发展的内在资源。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现代化的发展,很多历史文化遗产开始遭到破坏甚至是毁灭,面临着保护观念存在分歧、公众参与不足和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为了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未来我们需要大力引入HDI人类发展指标、充分提升公众参与水平、不断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以多种方式做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长期保护。
喀什大学校级重点项目“依法治疆视角下的明代法律文献《中国纪行》研究”,项目编号:(2022)1755;喀什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项目“《中国纪行》中的中国形象与地名文化”(项目编号:GCC2022SK-06)。
(作者单位:喀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