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非的“民本”思想
作者: 杜伟升战国末期,韩非吸收了百家之所长,建立了自己的思想体系。他认为,君主治理国家需要遵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的理念,并根据人“好利恶害”的本性,将赏罚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以此确保民众的根本利益不受损害。
春秋战国时期,各家各派对如何维持社会稳定分别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先秦诸子普遍主张立君为民、天下为公。因此,许多学者惯性地认为,由于韩非是个专制的法制主义者,所以他对春秋以来的“民本”思想是持反对态度的。但从韩非思想本身来看,其“得人心,则不趣而自劝”“利民萌,便众庶”等观点表现出他对“得民心”的重视。
“因情而治”的治国理念
先秦诸子普遍主张“得民心者得天下”,认为君主的设立是为了造福天下苍生,其施政方针必须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治理国家应当顺应人情。例如,儒家强调“敬德保民”,认为“天命”是随“德”而转移的,“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而“敬德”与“保民”二者的目的皆在于“祈天永命”;墨家亦主张顺应人心,为百姓谋福利,“今天下之王公大人士君子,中实将欲遵道利民,本察仁义之本,天之意不可不顺也”(《墨子·天志中》)。
许多学者惯性地认为由于韩非是个专制的法治主义者,所以他对春秋以来的‘民本’思想持反对的态度[1]。如陈千均在《韩非之政治学说》一文中提到“诸子之要者,莫由于道、儒、墨、法四家,而道、儒、墨三家之目的,莫不在于爱民,唯法家则不然,但求其国之治而已,爱民非所尚也。且道、儒、墨之治国,以为非爱民不足以治国,而法家则以为爱民则不足以治国”。实则不然,韩非在《韩非子·功名》中说道:
明君之所以立功成名者四:一曰天时,二曰人心,三曰技能,四曰势位。非天时,虽十尧不能冬生一穗;逆人心,虽贲、育不能尽人力。故得天时,则不务而自生;得人心,则不趣而自劝;因技能,则不急而自疾;得势位,则不进而名成。若水之流,若船之浮,守自然之道,行毋穷之令,故曰明主。
从上面这段论述可以看出,韩非将“人心”与“天时”“技能”“势位”并列为君主成就功名的四要素之一。如果违背了人心,即使力量如同孟贲、夏育这样的大力士也不能让人信服;得到了人心,即便不用督促,百姓也会自我勉励。因此,统治者只有得到民心,统治地位才能稳固。
但在《韩非子》一书中还存在大量反对“得民心”“适民心”的说法。例如,《韩非子·南面》篇云:“夫不变古者,袭乱之迹;适民心者,恣奸之行也。民愚而不知乱,上懦而不能更,是治之失也。人主者,明能知治,严必行之,故虽拂于民心,立其治。”又如《显学》篇:“今不知治者必曰:‘得民之心。’”那么,韩非为什么会说出如此矛盾的话呢?韩非对人性的理解对我们认识这个问题或许有所帮助。韩非师自荀子,对荀子“性恶论”的观点有所吸收,但他并不认为人性需要改造,人之“好利恶害”的本性恰恰是君主利用的对象。韩非在《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中说道:
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人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诮之。子、父,至亲也,而或谯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己也。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畦陌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此其养功力,有父子之泽矣,而心调于用者,皆挟自为心也。
韩非认为当人还是婴儿时,如果父母随便地抚养他,孩子长大了便会心生怨恨;在孩子长大成人后,如果对父母的供养微薄,那么父母便会斥责他。而雇佣雇工来播种耕耘,主人却为其“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究其原因,则在于“皆挟自为心也”。父子至亲,或怨或诮,是因为怀着为自己打算的心理,而为雇工“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也不是因为爱雇工,而是希望其努力为自己工作;同样的,雇工也并不是爱主人才会卖力工作,而是因为只有这样做才会得到丰盛的饭菜与更多的钱币。因此,如果从获益的角度分析,关系淡漠之人也会相互亲近;从损害利益的角度来讲,即使亲如父子也会决裂。《韩非子·内储说下》又云:“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可见,夫妻之间也是利害关系。亲如夫妻、父子尚且如此,那么君民之间则更无例外,“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亲以厚爱关子于安利而不听,君以无爱利求民之死力而令行。明主知之,故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韩非子·六反》)。
在韩非看来,君主为维持统治必然要增加“威严之势”,而不能行“仁义之治”,只有用法律来治理百姓,才可使“吏之于民无爱,令之行于民也万父”。韩非认为治理国家必须遵循自然规律,顺应人情,“因道全法”。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因为人天生“好利恶害”,所以君主才可以利用“赏罚”来驾驭百姓,达到天下大治的效果。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商君书·外内》中强调:“故其赏少,则听者无利也;威薄,则犯者无害也。”韩非继承了商鞅“厚赏重罚”的思想,强调“赏厚而信,刑重而必”。他认为,刑罚惩罚贼子和罪犯,并不仅仅为了惩治违法之人,而是为了制止国内犯罪行为;同样,丰厚的奖赏也并不是单纯为了奖赏立功之人,而是为了激励全体国民。“治贼,非治所揆也;治所揆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若夫厚赏者,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韩非子·六反》)由此可见,“立法术”“设度术”的根本目的是造福百姓,便利民众。在韩非眼中,只有不惧君主所带来的惩罚,以及坚定地实行“法治”,才是真正为百姓利益着想的人,即“然所以废先王之教而行贱臣之所取者,窃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故不惮乱主暗上之患祸,而必思以齐民萌之资利者,仁智之行也”(《韩非子·问田》)。
《韩非子·六反》云:“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韩非认为君主只有用奖赏,才能驱使百姓前进;只有用刑罚来威慑百姓,才能使他们不敢为非。在他看来,用重刑能够禁止的罪过,用轻刑未必能达到同样的效果;而用轻刑能够禁止的罪过,用重刑同样可以禁止。如果君主设立轻刑,犯罪者所获利益大而惩罚小,那么人们就会只追求利益而轻慢刑罚,故而作恶之事会接连不断;但如果君主施行重刑,那么百姓绝不会因为些许好处而承受重大罪名,这样就可避免作奸犯科之事。诚如曾暐杰所认为:“韩非强调的富国强兵是以利民为目的的政治理论,有序的阶级社会是为了稳定秩序,刑罚是为了保护良民,韩非所谓的严刑峻法正是为了达到治乱和以刑去刑的目的,进而使社会安定,生活安乐,如此即可谓利于民之道也。”[2]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从目的与手段的角度来看,韩非看似矛盾的说法便说得通了。从目的的角度来说,韩非始终坚持“得民心”“因人情”。从手段的角度来讲,韩非认为实行“仁义”是不足以治国的,只有实行“法治”,才可以禁止奸邪,才是真真正正地为百姓利益着想。
韩非眼中的“利国之民”
韩非在《六反》中将其应当反对的民众划分为六类,分别是“降北之民”“离法之民”“牟食之民”“伪诈之民”“暴憿之民”“当死之民”,与之相对的六种理想的民众分别是“死节之民”“全法之民”“生利之民”“整谷之民”“尊上之民”“明上之民”。
“降北之民”与“死节之民”
韩非子所批判的“畏死远难,降北之民”正是杨朱之类“损一毫利天下,不与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的贵生之士。韩非认为君主之所以“陈良田大宅,设爵禄”,目的便是让民众为了自己效命,而贵生之士“义不入危城、不处军旅、不以天下大利易其胫一毛”,不肯为国家作出一点牺牲,现今的君主非但不加以斥责,反而尊重那些贵生之士,那么再想让民众为自己出生入死便不可能了。韩非在《五蠹》篇中举例说:“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举而上之。以是观之,夫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故令尹诛而楚奸不上闻,仲尼赏而鲁民易降北。”韩非认为孔子奖赏逃兵会造成鲁国人作战轻易逃跑的风气,而君主却赞成这种“匹夫之行”,那么想要国家富强也就没指望了。“死节之民”则恰恰与“降北之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他们奔赴国难,“赴险殉诚”,是国家的支柱。
“离法之民”与“全法之民”
法家崇尚实用,一切从实际出发。出于对国家富强的考虑,他们提倡“以法为教”。在韩非看来,“事智者众,则法败;用力者寡,则国贫:此世之所以乱也”(《韩非子·五蠹》),这里的“事智者”是指“藏书策,习谈论,聚徒役,服文学而议说”,于国家富强无益之人,但在客观上君主却对其言听计从,礼让有加,如此再要求人民务实而少言谈便不可能了。而“全法之民”则是“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其一举一动皆符合法律规范,有致功建业之效,“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韩非认为只有这样,才会“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
“牟食之民”与“生利之民”
“牟食之民”指的是纵横家,韩非认为依靠外力造势的纵横家是靠不住的,“从者,合众弱以攻一强也;而衡者,事一强以攻众弱也:皆非所以持国也”(《韩非子·五蠹》)。在他看来,如果“事一强以攻众弱”,侍奉大国未必有所成效,反而要先献出本国地图,呈上玺印,才可能得到大国的军事援助,但是这样的话就会导致国家力量削弱,名望降低,从而使政治发生混乱;同样,如果“合众弱以攻一强”,救援小国不一定能成功,却要与大国作战,而进攻大国一旦有所失误,就会受制于大国。因此,他说“三王不务离合而正,五霸不待从横而察”,君主要想治理好国家,关键在于“治内以裁外”,只有治理好内政,才可以进一步裁制天下。而治理好内政的根基便在于“生利之民”,只有他们努力耕作,自食其力,才能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
“伪诈之民”与“整谷之民”
“伪诈之民”指的是言语动听却不切实际之人,这类人一般被世人称为“辩智之士”,君主往往会“说其辩而不求其当焉”“美其声而不责其功焉”,但这样会导致“天下之众,其谈言者务为辩而不周于用”,国家的内政也会陷入混乱。《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云:“今人主听说,不应之以度而说其辩,不度以功,誉其行而不入关。此人主所以长欺,而说者所以长养也。”韩非认为如果对辩士没有一定的标准,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言论;如果标准太过严格,那么智者也会因为怕有所失误而不敢随便胡言。因此,君主只有设置一定的标准,并以实际功效衡量游说者的言论,才可以不被欺骗。而“整谷之民”正是纯粹善良,行为符合规矩之人。
“暴憿之民”与“尊上之民”
“暴憿之民”指的是游侠之流。《韩非子·显学》云:“立节参民,执操不侵,怨言过于耳,必随之以剑,世主必从而礼之,以为自好之士。夫斩首之劳不赏,而家斗之勇尊显,而索民之疾战、距敌而无私斗,不可得也。国平则养儒侠,难至则用介士。所养者非所用,所用者非所养,此所以乱也。”游侠标榜气节,坚守节操,一旦怨恨他的话被他听到,就会立即拔剑相向。这类人往往被君主礼遇,并被世人认为是“磏勇之士”。但在韩非看来,如果民众不追求杀敌建功以寻求奖赏,而是以私下里争斗为显尊贵,那么也就不可能要求民众奋勇杀敌,从而导致“所养者非所用,所用者非所养”,而这也是产生祸乱的原因。“尊上之民”则是重视君主发布的命令,谨守本分,对法度保持敬畏之心的人。
“当死之民”与“明上之民”
“当死之民”指的是包庇罪犯、隐藏奸匿之人。韩非继承了商鞅“告奸”制度,他说:“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在他看来,最理想的国家是善于去除奸邪的,而去除奸邪最好的方法便是使民众互相监视,因此他主张“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在《韩非子·五蠹》中,他举例说:“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在这里,可以明确看出法家与儒家在伦理观念上的区别,儒家主张“亲亲”,在法度上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而法家则主张“废私立公”,当亲情与法度发生冲突时,应主动检举揭发。在此例中,令尹杀了直躬,楚国的坏人坏事就没有人再向上告发了。但是如果民众不检举揭发奸人,那么君主的统治就无法巩固,社会就会发生混乱。而“明上之士”则是告发奸邪、挫败阴谋之人。
余论
韩非身处战国末期,当时兼并战争非常激烈,原有的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百姓流离失所,“强劫弱,众暴寡,诈谋愚,贵傲贱”等情况随处可见,处于这样一个卑鄙肮脏的社会,身为王室成员的韩非比先秦的其他人更能看清人性的丑恶,“特别是战国末期的官场、宫廷,多是钩心斗角、尔虞我诈,权贵们为了保护自己,打倒对手,躲过风头,积蓄力量,卷土重来,无所不用其极,压迫得人性的负面无限膨胀”[3]。为此,韩非提出了一套以人性自私自利为基础的理论体系,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通过“厚赏重罚”的方法将百姓的私利转变为国家的公利,将个人逐利的行为通过法律引导到富国强兵上[4]。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哲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