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清时期徽州森林保护禁碑看环境意识和社会经济文化

作者: 李思睿

森林保护禁碑是明清时期徽州官方与民间森林管理保护的表现形式之一,同时也是研究明清徽州官方与民间环境意识、社会经济文化情况的重要史料。基于卞利先生的《明清时期徽州森林保护禁碑研究》展开探讨,从界定森林禁碑的性质开始,研究其分类、特点,然后进一步探究禁碑中透露出的环境意识,分析禁碑反映的社会经济文化现象。

禁碑概述

明清徽州森林禁碑的分类、特点

若要对徽州森林禁碑进行分类,根据卞利先生在《明清时期徽州森林保护禁碑研究》中的观点,可以从立碑人和勒碑缘由两方面着手。

就立碑人而言,可以分为民间、官方。民间即宗族、会社、乡约;官方即官府或乡绅、宗族、会社向官府禀请。就勒碑缘由而言,分为三类:禁砍水口、龙山森林和坟墓荫木,涵养水源、保持风水;限制树木砍伐,保护农林生产,避免水土流失;严禁砍伐护路林,保护山道通畅,保证对外交流。所有类别的禁碑都有着相似的特点:内容具体,规条清晰;强制性禁止,赏罚分明;立碑地点多在乡约组织、祠堂;订立、实施有一套严密的流程。

明清徽州森林禁碑与乡规民约

明清时期徽州森林保护禁碑的形成大多会经过一套严密的流程。首先是民间组织成员集议,形成一系列文字材料,然后上交官府审批,由知府或知县批复,最后形成纸质的、书面的官方告示。这就是大部分禁碑的原型。

受到告示撰写者写作风格的影响,禁碑的表达方式较为多样,有的事由明确、条理清晰、详细阐释利害,如清嘉庆十六年(1811)七月黟县知县吴甸华制定并勒石颁布的《禁租山开垦示》;有的简洁有力,仅仅列出规定与条例,如清乾隆末年休宁县岩前镇登封桥《徽州府正堂峻[亮]示碑》:“府正堂峻[亮]示:严禁推车晒打,毋许煨暴秽污;栏石不许磨刀,桥脚禁止戳鱼。倘敢故违有犯,定行拿究不饶。”但不论详略与否,禁碑的内容大都包含三方面:禁止性事项、惩戒性规定、奖励性措施。在徽州民间,禁碑实是一种落实于笔头的、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或乡规民约。

卞利将乡规民约定义为:“在某一特定乡村地域范围内,按照当地的风土民情和社会经济与文化习惯,由一定组织、人群共同商议制定的某一共同地域组织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内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或约定。”简言之,乡规民约具有区域性、自发性、约束性,是民间为维护特定小区域内居民生产生活或保护某一事物,通过自发地开展民主商议、决策而形成的受到社会成员广泛认同的且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定或措施。

禁碑与环境意识

徽州地区环境意识的变迁

徽州山峦众多,田地稀少,森林茂密,地狭人稠,是典型的山区。当地居民通过砍伐树木、种植采摘林间作物等发展林业经济;砍树开荒,修筑梯田,扩大农业种植区域。除此之外,也有大量民众外出经商,“小民多执技艺,或贩负就食他郡者常十九。转他郡粟给老幼,自桐江自饶河自宣池者,舰相接肩相摩也。”这造成了徽州人口的大量外迁。与此同时,从明代后期开始有大批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口迁入徽州山地,搭棚居住,或是租山垦荒,或是出卖劳动力。棚民对徽州山地的开发经营有以下几种类型:开垦荒山,种植粮食等经济作物;开采以煤为主的矿产资源并烧制成炭;建造窑棚,烧制砖瓦、石灰;租山种树,进行木材经营。这些开发逐渐超出了当地环境的承载力,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如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河道淤塞,水灾旱灾频发;农田被沙土掩埋,坟地、房屋被毁;环境污染严重,空气质量差。

不仅有“天灾”,过度开发也会导致“人祸”。《禁租山开垦示》中对此有所提及:不肖之徒占据公共财产以赚私利,开发时雇佣的工人良莠不齐危害安全,利益纠葛显著增多,居民间和谐受到影响……对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乃至生产活动产生了极大威胁。于是,徽州自民间至官方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尤其是森林保护,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发挥乡规民约的效用。

禁碑就是这些乡规民约落实于文字的表现。在禁碑上所列的基本措施主要有两种:驱逐棚民、封山育林。得益于政府与民间的合力,徽州的环境恶化趋势得到了有效遏止。

禁碑反映的积极环境意识

1.科学理性的环境观

对于保护森林,明清时期徽州禁碑上出现了多样化、多方面的保护措施,体现出了徽州居民科学理性的环境观。根据现有的碑刻资料来看,这些措施首先是禁种苞芦等粮食作物,改种茶叶、果蔬等对地力消耗小的经济作物。“禁苞芦、桐子,如过十一月初一日,听凭收拾。”“为此,示仰居民及棚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各棚民务须安分守法,遵照宪谕,改种蔬果、茶柯、树木,不得仍种苞芦。”其次是禁止放火烧山毁林,挖走树苗、竹笋和树桩,保证森林再生能力。“禁毋许纵放野火。禁毋许松柴出境。禁通前山春冬二笋,毋许入山盗挖。”最后是保护蓄养特定树种——松树、杉树、椿树,禁止采伐。“禁毋许起挖杉椿。”“采薪带取松杉二木,并烧炭故毁,无问干湿,概在禁内。”

2.人地和谐、可持续发展

人们的生活与环境息息相关,人地和谐才能生活得稳定、幸福。“乡聚族而居,前籍向山以为屏障,但拱对逼近削石巉岩,若不栽培,多主凶祸。以故历来掌养树木,垂荫森森。自宋明迄今数百年间,服畴食旧,乐业安居,良于生乡大有裨益。”“立养山合墨文约人环砂程之璞、起来、发秀等,盖闻本立道生,根深枝茂。盈谷百木丛生,条枚可供采取。即长养成林而供课资,用亦大有益。迩缘人心不一,纵火烧山,故砍松、杉,兼之锄挖柴桩。非惟树尽山穷,致薪如桂,且恐焚林惊冢,滋事生端,为害匪轻。似此,人人叹息,所以不谋而合,共立合文,演戏请示,订完界止。”在碑文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民间和政府对保护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改善环境的决心以及为此做出的巨大努力。

3.敬畏自然的伦理观

郭璞对“风水”的定义是:“气乘风则散,界水则止,古人聚之使不散,行之使有止,故谓之风水。风水之法,得水为上,藏风次之……深浅得乘,风水自成。”在中华传统文化中,风水文化占据了重要地位。徽州人有根深蒂固的宗族意识和风水观念。赵吉士对此评价:“风水之说,徽人犹重之,其平时构争结讼,强半为此。”这使得徽州民众将环境,尤其是林木资源,与后代福荫、命运紧密联系起来。“本里宅墓来龙朝山水口,皆祖宗血脉,山川形胜所关,各家宜戒谕长养林木,以卫形胜,毋得泥为己业,掘损盗砍。犯者,公同众罚理治。”

而在水口森林的种植、保护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不仅是风水林,更是有多种功能和不同意义。首先,森林可以挡住海上的大风,挡住沙尘,净化空气;其次森林种植展现出了徽州村落的地界与识别性;最后,对森林的保护表达了始祖先贤个性化的意愿,以及对家族命运和社会发展期待的理解。徽州人对水口森林、坟墓荫木的重视与保护,是尊重、保护自然的一种较为原始的方式,但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反映出徽州民间敬畏自然的伦理观。

禁碑与社会经济文化

林业经济、林业文化

徽州山地众多,林业是徽州在明清时期首要的支柱性产业。“山出美材,岁联为桴,下制河,往者多取富。女子始生,则为植樾,比嫁斩卖,以供百用,女以其故,或预自蓄藏。”

徽州禁碑之所以会大量出现,首要原因就是棚民的迁入和人口的增长对森林造成了巨大破坏。“近数年来,非惟材木少觏,即采薪亦艰。”即当时寻找能当木材的树木很困难,就连柴薪也难以找到,居民几乎不能维持生计。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对当地森林和环境进行保护。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森林对明清时期徽州民众的重要性。

徽州人在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经济的进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林业文化。前文提到,徽州民众有深厚的风水观念,这种观念也影响到了徽州的林业经济与林业文化。“衣冠一席之宴 ,谈风水者过半。”徽州民众非常重视保护龙山、风水山森林和坟墓荫木,甚至将其作为一个行业,精心经营,因此出现了守坟茔、养苗木等职业。

徽州山多田少的自然地理条件使得徽州人纷纷从山林经营中去寻求出路,结合境内外水系畅达为木材及林产品运输贸易提供的便利,当地的木材商业得以迅速发展。在明代前期,徽商的经营以贩卖本地木材换取生活必需品为主,到了明中后期及清朝,徽商远赴浙闽、江西、湖广、云贵等地采购木材,转贩求利。

随着外地棚民的迁入和本地人口的急剧增长,徽州人口压力巨大,众多人需要解决生计,开始发掘森林的资源。他们逐渐意识到森林资源的多样性与丰富性,于是对其加以合理运用,产生了开发、运用、贩卖森林资源的原始农业、商业以及将森林资源作为原材料的手工业。

徽州乡约

乡约是明清时期被普遍推广实行的一种民众组织,是居住在乡村或城镇中的人为了御敌卫乡、劝善惩恶、厉行教化、保护山林或应付差役等共同目的,依地缘或血缘关系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民间组织。

1.乡约的类型

从乡约的参加者身份来看,乡约可以分为地缘性和宗族血缘性两种。最初的乡约基于地域相近,即地缘性因素。后来受到宗族观念影响,又加入了宗族血缘性。明清时期徽州居民“聚族而居”,同姓、同族人居住于一地,因此乡约具有宗族乡约一体化的特征。从乡约的作用来看,可以大致将其分为惩恶扬善的道德教化型乡约和防范盗贼的军事治安型乡约。就宣发告示、刻立禁碑这一行为可以看出乡约的功能并不单一,可以针对不同事务发挥不同的效力。有时不能单纯地用这两种类型对其加以界定,道德教化型和军事治安型也并非截然分开、相互对立,而更多的是兼容并包、相辅相成。从乡约的功能来看,其包括很多种类型:本文提到的保护森林、修护环境的环保型乡约;开展讲学活动、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文化教育型乡约;互济互助,发展经济的经济型乡约……这些乡约与会社组织有着相似的作用。

2.乡约的运作

有的乡约是在地方官府的倡导下建立起来的,有的乡约是由宗族族长、地方乡绅牵头组建起来的。文堂陈氏乡约就是典型的族长牵头建立的代表。明清时期乡约的组织与乡约的参与者密切相关,多以地缘为主,以宗族血缘关系为辅。乡约的管理有着严格的制度。每个乡约都有明确的目的,会定期举行一系列乡约活动,有明确的奖惩规定且对组织内成员赏罚分明。以文堂陈氏乡约为例,他们的《合约演戏严禁碑》里,既有对一系列违规行为的界定与惩罚,也有遵守条约的奖励。

罚戏

通过阅读徽州明清时期森林禁碑,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文化现象——罚戏。“如有见者不报,徇情肥己,照依同罚备酒二席,夜戏全部。”“挖桩脑者,无问松、杉、杂植,罚戏一台。采薪带取松杉二木,并烧炭故毁,无问干湿,概在禁内。违禁者,罚戏一台。举报者,赏给钱一百文。”“丑内毋许私买入境,违者,罚戏一部。已、众苗山毋许坛斫,违者罚戏一部。”

陈志勇在《惩戒与娱乐:明清时期的宗族罚戏》中将全国各地的罚戏归结于一起,分为四类:维护祖先神圣性不受侵犯而施以的罚戏;因侵占族产或族人公共利益而施予的罚戏;对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予以惩戒;因行为失范而冲击公共道德伦理秩序而惩以罚戏,如聚众赌博、盗窃。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演戏活动十分隆重且活跃,包含了傩舞、徽戏、目连戏、罚戏、迎神赛会等,订立乡规民约之后多要演戏刻碑,告诫后人,其中罚戏是最具特色的一种。李慧芳在《明清时期徽州演剧活动与宗族互动研究》中认为,它的类型可概括为以下三大类:坟山竹木保全禁约的演剧;宗祠、墓祠保全禁约的演剧;水源地保全禁约的演剧。而在更多的碑刻资料中,笔者还看到了养山界保全禁约的演剧,包括禁止烧山、挖冬笋、伐树等。由此可以看出,徽州罚戏基本都可以归为“侵占族产或族人公共利益而施予的罚戏”。

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森林禁碑与乡约、宗族关系密切,因此,作为惩戒措施的罚戏不可避免地也带有宗族性。徽州宗族规定犯错误的族人要在宗祠内接受惩罚,罚戏只是多种惩罚方式中的一种,演出地点一般在祠堂。演剧之所以会成为惩罚措施,是由于徽州拥有悠久的戏剧历史与浓厚的文化氛围。虽然这种惩罚方式较为温和,但罚戏具有强制、公开、解释、自我证明和昭示罪行的意义,被罚者会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与精神压力,不仅能起到很好的惩戒、警示作用,还可以为古代民众单调的乡村生活增添了几分趣味。

本文基于卞利先生的《明清时期徽州森林保护禁碑研究》,从明清徽州森林禁碑的分类、特点、性质入手,进一步分析禁碑内容,探讨了其中蕴含的环境意识和林业经济文化、徽州乡约组织、罚戏这三类社会经济文化现象,构建出明清时期徽州民众生活图景的一些片段。但其中还有很多课题仍需笔者进行深入探讨,亟待笔者在学习过程中加以研究、思考与总结。

参考文献

[1]卞利.明清徽州村规民约和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与整合[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01):77-83.

[2]丁廷楗,卢询修,赵吉士,等.徽州府志[M].合肥:黄山书社,2010.

[3]郭璞.葬经[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4]罗愿.新安志[M].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

[5]陈瑞.明清徽州林业生产发展兴盛原因探论[J].中国农史,2003(04):7.

[6]卞利.明清时期徽州的乡约简论[J].安徽大学学报,2002(06):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