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视域下职业本科大学的治理逻辑、困境与路径
作者: 王金玉 韦卫
[摘要]职业本科大学治理能力提升对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现代化与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演进,对职业本科大学治理从治理框架、制度支撑、特色体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但是,当前法治化视域下职业本科大学在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方式、治理目标上仍然面临一定的困境。法治化是职业本科大学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应构建共治体系,推动职业本科大学多元协同治理;明确培养目标,促进职业本科大学治理精准化;坚持类型定位,彰显职业本科大学治理类型化特征;创新治理方式,提升职业本科大学治理科学化水平。
[关键词]法治化视域;职业本科大学;治理挑战;治理变革
[作者简介]王金玉(1997- ),女,山西运城人,贵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在读硕士。(贵州 贵阳 550025)韦卫(1982- ),女,贵州金沙人,贵州交通职业大学基础教学部党总支书记,副教授。(贵州 贵阳 551400)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省2024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一般课题“高质量发展背景下贵州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4GZYB50)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5)05-0048-08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作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部署。职业本科大学既是我国教育改革的新事物,也是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部分。推进职业本科大学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职业教育场域的体现,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法治化是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向度,更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职业本科大学的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良法善治是实现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目前,关于职业本科大学法治化治理的研究相对较少:一是通过对职业本科大学的发展样态进行剖析,考量职业本科大学的合法性,识别出当前职业本科大学在文化—认知方面面临的合法性失衡危机[1];二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探究职业本科学位授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以及面临实践性与理论性难融合、法规适应性滞后、师资力量不足等现实挑战[2];三是从新制度主义视角出发指出职业本科教育制度化面临既有教育组织制度的路径依赖、行动主体之间权力与利益的博弈以及观念制度的合法性危机等多重制约因素[3]。
教育治理是一种多元、交互、协商共治的模式[4],实现依法治理、科学治理是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中体现。新形势下全面依法治校是大学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明确职业本科大学的治理定位与挑战,解决治理难题并优化治理方式日益成为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重要任务。基于此,本文结合法治化的时代背景,遵循职业教育类型特征,探讨职业本科大学的治理定位、面临的现实境遇及挑战,构建适应职业本科大学“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路径,以期提升职业本科大学治理能力,从而更好地推动职业本科大学法治化进程。
一、法治化视域下职业本科大学的治理逻辑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5],职业本科大学治理体系离不开法治的全面推进。我国职业本科大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并随着我国法治化与现代化的进程,实现了治理的新突破,取得了显著的法治建设成效。各项法律法规为职业本科大学治理明晰了框架、确立了地位、提供了支撑、构筑了体系,使职业本科大学的治理有章可循。
(一)明晰职业本科大学的治理框架和治理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本科大学的发展与治理奠定了法律框架和治理地位。
《高等教育法》从宏观层面为职业本科大学提供法律保障。《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指出,“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确定了职业本科大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目标和发展方向,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组织活动和条件保障。职业本科大学作为高等教育机构的组成部分,享有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性质与任务得到确认和规范。《高等教育法》是高等教育法治建设与实践的顶层成果[6],为职业本科大学的健康有序发展搭建框架范式、调节教育关系、规范教育活动行为。
《学位法》从学位工作体制、授予资格、条件与程序、质量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学位法》为职业本科学位授权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具体表现为学位制度法定性的明确确立、教育公平与公正的学位基本原则、学术自由与规范和谐统一的学位学术要求、人才培养法律要求明晰化的学位培养目标等[7]。其中,第十三条指出“依法实施本科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法》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不同特点,区分授予条件,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职业本科大学在教育培养方案中既要强调学术素养,也要突出专业能力的培养,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和实践导向,更加注重技术技能与应用能力的培养。总之,《高等教育法》《学位法》《职业教育》为职业本科大学的治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职业本科大学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治理前提。
202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确立了职业本科大学的法理地位,为优化职业本科大学的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机制、促进治理创新以及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支持。《职业教育法》第十五条指出,“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至此,职业本科教育的法律地位正式确立。《职业教育法》在我国职业教育法治建设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8],实现了高位阶立法的理性复归与立法价值理念的革新,并在职业教育法律地位、协调管理机制等方面发生了新突破[9]。《职业教育法》的内容涵盖职业教育的体系与实施、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职业教育的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有助于职业本科大学在法律框架内明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实现更加有效的治理。第一,《职业教育法》多次提到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使职业本科大学在治理过程中更加注重与产业界的深度融合,推动学校与企业、行业等利益相关者的协同发展。第二,《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职业教育实施过程中各主体的职责划分,加强了学术系统、党委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勾勒出职业本科大学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第三,《职业教育法》鼓励“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促进职业本科大学治理创新,激发办学活力,探索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的治理模式。
(二)提供职业本科大学的制度支撑
中央与地方层面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为职业本科大学的治理提供了制度支撑,确保了职业本科大学治理的高效运行。近年来,各级政府关于职业本科大学的政策,囊括了发展定位、实施路径等内容,初步形成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较为系统的职业本科大学政策体系。中央层面通过出台高位阶的政策与法律,为职业本科大学的治理提供指导原则。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首次提出“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体现出国家层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愿景。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启动“双高”计划,提高了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升格打造职业本科大学提供了基础条件和重要途径。同时,该文件首次指出要“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明确了职业本科大学的人才培养定位、招生考试制度、教育实施方式等具体要求。2021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规定了职业本科学士学位授权、授予等政策依据及工作范围,提出职业本科与普通本科的学士学位证书在就业、考研、考公等方面具有同样的效力。地方层面也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创新职业本科大学建设路径。在新《职业教育法》颁布之后,各地开展积极探索。目前,四川省、山东省、天津市等出台了专门的职业教育条例,对发展本地区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进行了明确规划。例如,《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指出“稳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变”,并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职业学校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先考虑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人才培养需求,为产业链和创新链的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另外,2024年1月16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这是全国首部有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地方性法规。对产教融合的引导实施、服务保障、督促评价、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这为推动职业本科大学的产教融合提供了地方制度保障。
(三)构筑职业本科大学的特色体系
章程建设是职业本科大学依法治校的关键文本,对人才培养定位起着纲领性指引作用[10],也是职业本科大学构筑特色内部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学校章程作为职业本科大学内部治理的基本准则,在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遵循依法治校的理念,明确了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章程建设促进了职业本科大学与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在章程的框架下学校能够更加清晰地界定与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组织的合作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为产学研深度融合、校企合作育人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章程建设也是提升学校品牌形象和国际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它向外界展示了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文化特色,有助于吸引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例如,《深圳职业技术大学章程》建立了“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构建了“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大学制度,清晰地界定了学校党委、校长、教职工以及学生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民主管理和法治建设的办学框架。
二、法治化视域下职业本科大学的治理困境
政策法规指明职业本科大学应该实现什么样的治理,但实然发展与应然状态存在差距,具体表现在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方式和治理目标方面依然面临挑战。
(一)谁来参与治理:职业本科大学多元协同治理格局尚未形成
职业本科大学治理主体包含学校、政府、企业、家长等,其中政府与学校是办学主体,行业企业是校企合作中的重要参与者和育人成果的享用者,社会公众、学生和家长则是监督者与受益者。职业本科大学尚未形成多元协同治理格局,主要表现在:第一,职业本科大学治理需要政府进行统筹管理,促进各主体通力合作,实现多元共治。当前,职业教育管理部门存在条块分割、协调机制不完善、行政管理思维固化等问题。第二,行业企业未真正融入职业本科大学治理体系中。企业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职业本科大学以创造社会效益和提升人才培养的治理为目标。二者的目标差异使得行业企业在参与本科职业大学治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指导教学、监督评价、咨询交流,甚至存在克扣实习工资、损伤学生实习实训权的现象。第三,社会公众、学生和家长未有序参与到职业本科大学的治理中。一方面,参与机制失位使得部分学生和家长缺少有效参与职业本科大学治理的机会,部分群体参与意识和意愿不足,导致职业本科大学未形成内外治理的合力。另一方面,我国高职院校在录取批次、录取分数、办学条件、就业质量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导致职业教育吸引力不足。同时,社会公众在参与职业本科教育的交往互动中未形成稳定的信任关系,使得职业本科教育面临“社会信任危机”[11]。
(二)参与什么治理:职业本科大学治理内容类型化未充分凸显
职业本科大学的发展既要体现“职业”特色,又要坚持“类型”属性,最终形成难以替代的差异化竞争优势。职业本科大学属于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具有职业教育和本科教育的双重属性。优势特色学科建设是职业本科大学发展的基础,但由于职业本科大学建设时间较短,且受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办学的影响,部分职业本科大学仍然将重点放在专业建设和学生就业率上,忽视了学科建设,导致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校企合作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教育类型特色指标体系建设不完善的问题。此外,职业本科大学存在辐射面不广、示范性不强的困境。目前职业本科大学的数量相对较少,仍有部分省份还未建立职业本科大学,且在现有的职业本科大学中民办高职学校占大多数[12],其影响力与辐射作用较为有限,难以较好地发挥示范与引领作用。这些都限制了职业本科大学在引领职业教育改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中的作用。
(三)用什么来治理:职业本科大学治理方式科学化有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