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三角协调模型”的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 合法性挑战及建构路径
作者: 胥郁 雷世平
[摘要]为服务国家和区域技术创新,高职院校开展靶向、立地式的有组织科研成为必然选择。借助伯顿·克拉克提出的政府权力、市场和学术权威的“三角协调模型”分析,当前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存在国家规制、市场联结和学术自治三方面的合法性挑战。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合法性建构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强化政府主导,优化制度供给,夯实国家规制基石;二是突出特色优势,打造技术平台,巩固市场联结关系;三是加快组织变革,扩大成果影响,构建科研共同体。
[关键词]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合法性;组织合法性理论
[作者简介]胥郁(1979- ),男,湖南临湘人,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航空服务与管理学院,副教授;雷世平(1962- ),男,湖南湘阴人,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职教混改研究所所长,教授。(湖南 长沙 410124)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重点资助课题“科教融汇视域下高职院校跨专业组织样态创新及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XJK24AZY003,课题主持人:胥郁)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5)04-0029-09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持续推进,学科与产业之间的交叉融合日益紧密,许多重大科研成果都源自跨学科、跨领域协作,传统的松散科研模式难以应对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复杂多变环境,有组织科研成为必然选择。2022年8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吹响了高校加快实施“有组织科研”的战略号角。已有研究表明,所谓有组织科研,并非指具体的科研活动本身,而是指科研机构根据服务国家战略需要或机构自身发展目标,为确保重大科研项目研究顺利进行,从而建构的科研要素关系紧密的组织化科研结构及其保障体系[1]。聚焦国家战略需求、系统谋划布局、杰出领军人物、稳定的科研团队和合理的资源配置,是高校有组织科研的典型特性[2]。
高职院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有组织科研的战略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事实上,为响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题的重要关切,不少高职院校已在布局工程研究中心、技术技能创新平台等跨专业组织建设,开展立地式靶向研究,在职业教育领域开始了有组织科研的探索[3]。可以说,有组织科研既可为高职院校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也可为广大教师的个人发展提供新机遇,是高职院校自立自强发展的新支点[4]。然而,与研究型大学有组织科研得到广泛认可情况不同的是,社会长期以来形成对高职院校科研自主能力不足、自强意识薄弱、“模仿科研”“依附科研”的刻板印象,由此对高职院校能否开展好有组织科研也存在疑问。这些问题无一不反映出人们对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合法性”的关注和思考,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亟待通过合法性构建来获得认可并彰显其价值。“合法性即是对统治力量的承认”[5],与社会权威、权力、制度等命题密切联系。为此,本研究借助伯顿·克拉克(Burton R. Clark)提出的高校统治权力的政府、市场和学术权威的“三角协调模型”[6],深入审视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面临的合法性挑战,进而寻求有组织科研合法性建构的适配路径,有助于高效推进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增强其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为实现国家高水平自立自强贡献职教力量。
一、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合法性分析框架
“合法性”是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命题,是与社会权威、政治制度以及统治等诸多命题紧密交织的概念,其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承认逻辑[7]。“合法性”概念最早出现在社会学领域,是由韦伯(Weber)提出,后经哈贝马斯(Habermas)补充和修正,萨奇曼(Suchman)提出了合法性的明确定义,即在社会体系内根据规范、价值观、信仰和定义框架,对实体活动的适当性和合理性的一般感知或设想[8]。1960年,帕森斯(Parsons)在组织制度研究中采用了“合法性”的概念,“合法性”由此从政治合法性领域转换到组织合法性领域[9]。
对组织合法性的内涵解析,离不开新制度主义理论学派的贡献。在新制度主义理论看来,组织存在于制度环境里,组织和制度之间产生了一种“结构—行为”的内在关联。这其中,迈耶(Meyer)和罗文(Rowan)首次将认知方面的因素纳入组织合法性的研究范畴,指出组织合法性是组织所承受的来自社会制度因素的压力[10]。按照斯科特(Scott)的解释,社会制度可以归纳为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文化—认知性要素等三大基础[11]。这些制度要素与组织相互渗透,决定了组织的产生和运行方式,也形塑了组织的社会承认逻辑。不同的制度要素由不同的制度能动者决定,并为组织合法性提供不同层面的支撑,由此形成了组织合法性的类别划分。从合法性概念出发,有学者将组织合法性分为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以及法律合法性四个维度[12]。从合法性获取的主体视角来看,组织合法性可以分为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前者指获得自上而下的、国家或政府的形式承认;后者指获得自下而上的、社会文化层面的实质认可。从组织成员视角来看,组织合法性又可以分为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内部合法性指组织内部成员对组织权威的认可与服从;外部合法性则对应组织外部成员对组织权威的承认[13]。
高等教育系统作为一个独特的组织体系,其发展历程也是一个由多种力量牵制和博弈的“合法性”获取过程。这其中,伯顿·克拉克带领研究团队对欧洲、美国、日本等不同国家、地域的高等教育系统经过近十年的深入考察,认为高等教育受政府、市场和学术权威等三种力量的牵制。这三种力量分别遵循特定的秩序、自成体系,但现实中又不是割裂的,而是相互作用和影响的,三者的角力共同推动了高等教育系统往不同方向发展。伯顿·克拉克据此提出了政府、市场和学术权威相互作用的“三角协调模型”,以此分析高等教育系统如何在不同力量形式中实现整合。客观地讲,有组织科研作为高职院校一种特殊的科研组织形式,置身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体制中,也时刻受到以政策推动和行政干预为表现的国家力量、以经济杠杆为调节手段的市场力量以及以学术话语权为体现的学术力量的牵制和影响,因此,这三种力量形式的分析框架为本研究提供了一个恰当的分析视角(见下页图1)。
其中,以教育部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为主体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力量。国家力量对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影响在于发挥其刚柔并举的作用机制,既表现为政府出台针对有组织科研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等刚性机制,也包括弹性拨款机制、绩效协议机制等柔性的质量保障机制。企业是市场力量的主体。高职院校通过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工艺改进、产品升级等有组织科研服务来服务市场。市场既可以通过专利许可费、横向项目资金等方式给予组织科研一定的回报,也能通过正面评价带来“无形”价值,提升有组织科研的社会声誉。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各利益攸关方代表学术力量,具体包括高职院校内部的行政人(校级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领导等)、学术人(专业带头人、以技术研发与推广为主的教师群体等)和校外企业技术骨干等,他们以其专业性与相对权威性获得在各自领域的话语权。学术力量的发挥主要依靠学校内部组织革新和科研力量汇聚而成,通过畅通有组织科研知识生产和学术创新的内外部环境,加速成果传播,实现有组织科研学术影响力的提升。
二、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合法性挑战
任何组织从萌生到逐步发展壮大,无一能够规避组织存续所面临的“合法性”问题。作为高职院校一种特殊的科研组织形式,有组织科研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合法性”挑战。根据“三角协调模型”,有组织科研要想在高职院校获得生存和发展,需要获得组织存在的合法性。目前,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在国家规制、市场联结和学术自治三方面“合法性”上存在问题。
(一)国家规制方面:政策制度、科研资源供给不足与科研导向的偏颇
从国家层面看,任何组织的存续和发展,都必须满足其所在国家法律框架和社会期望下的承认和支持,也就是一种规制“合法性”认可。这种合法性主要通过政府机关、专业机构、审批单位所制定的规章、规则、标准、制度及相应的资源配置机制表现出来,以确保组织活动与国家政策、社会价值观及公共利益的一致性。它是组织在国家层面获得信任和支持的基础,对于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目前,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也面临国家政策供给、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诸多挑战。
其一,国家政策对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支持力度与方向,直接影响其科研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成为国家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的重要平台。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职业学校要积极与优质企业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随后,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及2023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文件,又进一步提出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为园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可以说,这些政策文件对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目标定位和基本形式进行了概括,为高职院校开展有组织科研明确了方向。但也应看到,这些宏观层面的鼓励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高职院校科研服务意识的转变和科研能力的提升,但具体操作层面政策落地的精准度和时效性仍有待增强。特别是与国家支持研究型高校开展重点基础研究的力度相比,无论是政策的历时性衔接还是政策的共时性联动,国家层面还没有形成针对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政策合力”,政策工具的有效价值还没有充分彰显。
其二,已有政策与高职院校科研管理机制的匹配度不高,表现为政策支持的碎片化、项目资金的分散化以及缺乏长期稳定的支持机制。相较于研究型大学,高职院校在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图书资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究其原因,既有高职院校科研能力先天不足的因素,也与国家层面科研项目和经费的分配机制不无关系。以技术服务平台为例,目前高职院校技术服务平台主要表现为技术转移中心(转化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4],这些中心多为校级、市级,省级寥寥无几,国家级则为零。2019年教育部公布了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入选名单,共有47个依托高校的基地入选,高职院校入选为零。作为我国有组织科研重要载体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参建单位中很难看到高职院校的身影。同样因为缺乏重量级科研平台的支撑,诸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也很难看到由高职院校教师主持。
其三,国家科研评价体系的导向性对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合法性产生重要影响。传统科研评价体系偏重于学术论文的数量和影响因子,高职院校科研活动更侧重于应用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当前的评价体系未能充分反映高职院校科研成果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导致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挫伤了其从事有组织科研的积极性。此外,缺乏针对高职院校科研特点的激励机制,如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技术入股等政策,也会进一步抑制科研活动的内生动力。
其四,在全球化背景下,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合法性还面临国际竞争的挑战。随着世界各国对职业教育与科研创新的重视,国际间的合作与竞争日益激烈。高职院校若想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必须具备较强的国际视野和全球竞争力。然而,当前高职院校在科研国际合作、国际标准制定、海外技术转移等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弱,国际影响力有限,这不仅限制了其科研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也影响了国家对其科研成果的认可和支持。
(二)市场联结方面:产教融合不深与科研成果转化不足的影响叠加
在知识生产逐渐从传统学术范式向新兴应用范式转型的过程中,高校与市场和产业界建立了更为紧密的联系。对高职院校而言,为强化知识链与产业链的耦合,通过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工艺改进等有组织科研服务来获得企业等外部组织的认可,并与之形成强联结关系尤为重要。当前,由于一直存在产教融合不深问题,大大影响了高职院校开展有组织科研的目标精度和市场接受度,也制约了高职院校科研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