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上保险
作者:邢海洋(文 / 邢海洋)
8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成立,经营给保险公司上保险的业务。它虽然不与保户直接接触,却牵动着广大保户的利益。
《保险法》对再保险有明确的规定:国内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应将承保费的20%交人保再保险。新成立的再保险公司就是在原来的再保险部的基础上建立的。应该说,这是一个政策性公司。
1992年10月,广州机场曾发生3架飞机相撞。瑞士的一家保险公司为此敲响了楼顶的大钟。按惯例,每当公司偿付额超过5000万美元,公司就要敲钟示人。而承担保险的中国公司,则免遭灭顶之灾。因为他们将风险与瑞士公司分担,为客户进行了再保险。
对于一些承保额巨大的事件,单个保险公司往往力不从心,因而需要与其他公司共同分担。再保险也叫分保,各公司按比例受纳保险,遇到不测再分摊责任。今年“长征三号”的发射就是由太平洋、人保、平安等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其中太平洋占份额最大。
再保险无疑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生存能力。对投保人而言,也减少了保险的“风险”。保险品种中有一大宗是寿险,长期性是其最大的特点。如平安保险的平安长寿险种、递增养老险种和平安永乐险种都属于终身保险,是要伴随人一生的。参加保险的绝大部分人的年龄都远远大于“平安”,仅仅凭此,“平安”就能相伴终生吗?显然,企业的寿命与人一样,有很多不可预见性。
《保险法》明文规定:不管采用何种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2亿元,这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必须以实缴货币为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将从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中提取20%做为保证金,存入人行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一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就为它做了一定的“保险”。
在实际运作中,《保险法》还规定了责任准备金制度,即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这样,即使保险公司破产,保险人的权利也将得到保障。
1974年,澳大利亚达尔文港的风暴曾涉及全球59个国家的340余家保险公司。再保险从更深的层面上体现了保险原则:大家的风险大家来承担。人保再保险公司的运作给保险的“保险箱”又上一道锁,一头锁着方兴未艾的中国保险业,一头锁着千百万承保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保险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