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斯曼”后的欧洲赛场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马德兴)

“博斯曼”后的欧洲赛场0

德国球星克林斯曼在英格兰踢球时颇受球迷的欢迎  

1996—1997赛季,欧洲各国联赛将以一种新面貌展现在众人之前,在今年夏季,欧洲各国球员转会市场热闹非凡,球员转会人数之多,转会费金额之高,都预示着新赛季的新奇之处,而这些变化均来自比利时的“小人物”——博斯曼。

取消外援上场人数限制,已对市场完善的欧洲足球形成了一股冲击,因此,也就带来了以下的一些问题。

俱乐部之间贫富悬殊加大

大俱乐部球会大量购入优秀的高球员,从而导致大俱乐部的球员多国化(凭借其雄厚的财力以高薪拉拢世界级球星)。

而年轻而富有潜力的本国球员失去谋生、成才之道。

小俱乐部球会无法获得转会费

历来靠培养年轻优秀球员转卖给大俱乐部球会的经营手段与基础崩溃。小国的联赛冠军无法出战最高水平的欧洲冠军杯赛,自然也就无法获得高额的出场费与奖金。而且,由于无欧洲冠军杯赛,靠与大球会对垒从而使主场爆满的生财之道被堵死。

正如捷克布拉格斯拉发俱乐部主席哈拉迪克所言,好不容易在国内夺取了联赛冠军,却无法出战欧洲冠军杯赛,球队一无所获。这对足球小国是一巨大打击。

青少年球员培养被忽视

由于球会可以不花钱便能引用世界级球星,而小球会培养出年轻的优秀球员后得不到转会费,青少年培养的预算将被大大削减。

球会直属经营的足球学校失去存在的价值(而意大利的著名大球会及荷兰阿贾克斯队等之所以成功,根本在于这些下属组织的健全)。

球员合同期限长期化

有潜质的年轻球员将与球队签五至十年的合同。球员长期有稳定的收入。)有可能造成球员缺乏竞争心,水平下降。

各国足协之对策:

英格兰:全盘接受欧洲法院有关“博斯曼事件”的判决,并在1995~1996赛季中便开始实行,曼彻斯特城队成为欧洲足坛上第一支派遣四名外援上场的球队。

荷兰:全盘接受欧洲法院的有关判决。

比利时:该国足协今年3月8日决定废除对外援上场人数的限制,而且,不仅欧盟球员无限制,非欧盟球员亦无限制。同时,废除转会费制度。但足协将对本国两支球会间的球员转会增设一个转会期。

意大利:AC米兰、尤文图斯、佛罗伦庭那、国际米兰、罗马、拉齐奥、帕尔马等大俱乐部协商后达成共识,决定从1996~1997年度赛季起将外援上场名额由过去的3人增至5人,并要求意大利足协同意他们每场比赛可替换两名外籍球员上场。

法国:①在转会制度方面,几乎没有受任何影响。自1973年以来,足协就一直赋予合约期满的球员以不需支付转会费即可自由选择转会的权利。

②在外援方面,今年4月5日,足协对法国足球竞赛委员会规则第114条作修改,各家俱乐部可以自由地,不受任何限制地雇佣欧盟境内的球员,而过去每队只能有5名外援,其中包括最多只能有2名非欧盟球员。对非欧盟球员,足协则放宽了要求,允许各队最多可有5人,每队每场比赛最多可同时派3人上场。

“博斯曼事件”

1986年 博斯曼正式与俱乐部签约,成为职业球员。

1988年5月 以10万美元的转会费与RFC列日队签约两年,月薪为2500美元。

1990年4月 博斯曼与球会合同行将期满,RFC列日队提出按比利时足协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000美元与博斯曼续约一年。博斯曼拒绝,被球会列入转会名单,后同意转会至法国乙级队敦刻尔克队。

7月 就博斯曼转会问题,RFC列日队与刻尔克队达成协议,条件是后者需向前者支付租借博斯曼一年的租金4万美元,若一年期满后正式转会,则再支付16万美元的转会费。但后因RFC列日队提出改变条件,提高金额,协议成一纸空白。

同月 依然拒绝与RFC列日队续约的博斯是按比利时足协的规定被处以“无薪并不得代表RFC列日队以外任何球队踢球”的处罚。

1990年8月 博斯曼以RFC列日俱乐部和比利时足协为对象,向列日第一地方法院提出起诉。起诉内容是:①在未决定加盟哪支新球队之前,原球会应给予他工资保障;②对新加盟球会所提出的他的转会费金额,不得持有异议,甚至任意抬高转会费;③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其间,比利时足协向各俱乐部施压,不要理睬博斯曼。

10月 法国乙级队圣康坦队与博斯曼签约,条件是他必须胜诉。RFC列日队向圣康坦队施加压力。

11月 列日第一地方法院判博斯曼胜诉。结果,博斯曼从12月起至次年5月在圣康坦队效力。

1991年5月 针对RFC列日队的上诉,列日高级法院裁定一审有效,并要求欧洲法院阐明欧盟内劳工可以自由流动的概念。

6月 与圣康坦队合同期满后,博斯曼在法国靠领取失业救济金渡日。

1991年8月 博斯曼向列日第一地方法院再次提出起诉,要求RFC列日队支付赔偿金。第一地方法院此时引用《罗马条约》(欧盟基本报)中的第48、85、86条,指出:欧洲足联有关球员转会规定是不合法的。后欧洲足联、比利时足协与RFC列日队向比利时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1992年2月 博斯曼加盟法属留尼旺岛的圣丹尼斯队。

6月 列日第一地主法院裁定RFC 列日队在博斯曼转会敦刻尔克队的问题上进行了非法干涉,并表示以后的审议因属于违反《罗马条约》的范畴,委托总部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进行。

9月 博斯曼回到比利时,但找不到新球队,且无资格领失业救济金。

1993年5月 加盟比利时丙级队沙勒瓦奥林匹克队。

1994年5月 转至现效力的丁级队维斯队。

1995年3月 比利时最高法院驳回欧洲足联、比利时足协及RFC列日队的上诉。欧足联一方面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施压;一方面则向博斯曼表示愿以800万法朗私下和解。

1995年6月 欧洲法院听取博斯曼除述事情经过。

9月 博斯曼的主律师、欧洲法院的总顾问卡·奥·伦兹向欧洲法院建议裁定欧洲足坛现行的转会制度以及外援上场名额限制为非法。

11月3日 欧洲足联汇集了49个会员国足协主席的签名,要求欧法法院不要听取伦兹的主张。

11月24日 国际足联支持欧洲足联,认为一旦博斯曼胜诉,将使欧盟15国18个足协与世界其它所有足协步调不一致。

12月13日 欧盟委员会竞争政策专员卡雷尔·范米耶特表示,足球也是项经济活动,理应受欧盟内部市场规定的约束。

12月15日 欧洲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现行的转会费制度占外援限制是非法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得上诉。此案交回布鲁塞尔法庭,由该法庭判定博斯曼应获得的赔偿数额。

12月22日 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法院的判决,要求欧洲足联立刻接受这项判决。

1996年1月11日 欧盟委员会社会事务专员帕特雷格·弗林证实欧盟国家因为球员转会不受博斯曼判决影响。

1月19日 欧盟委员会下令欧洲足联六周内必须接受欧洲法院有关“博斯曼事件”的裁决。

2月19日 欧洲足联决定接受欧盟委员会的要求,废除外援上的名额限制及现行转会制度。

“博斯曼”后的欧洲赛场1

球迷们在支持自己的国家队时,免不了有一些狂热的不雅之举  

欧洲足联缘何难以推翻裁决

在欧洲联盟境内同时存在着两种法律:一是各国独立制定的法律;二是涵盖欧盟全境的欧盟法。从理论上讲,在执法过程中,欧盟法优先于各国的法律。

在博斯曼事件中,欧盟内部的司法部门——欧洲法院作出了判决,相当于处于优先地位的最高法院作出了判决。因此,欧州足联很难推翻此判决。

不少人纷纷指出,此次判决作出的“废除对外籍球员上场人数的限制”以及“改革转会费制度”的规定,将产生一系列严重的问题。

欧洲足联今后的对策:

欧洲足联就以下三项具体对策通过欧盟成员国的足协转达给各国政府首脑:

①避免因废除对援上场名额限制而导致一队全部球员为外籍球员这一最严重事态的出现。

②致力于培养年轻球员。

③球会所培养的球员若转往其它球会,球会需支付某种赔偿金以替代原来的转会费。

“各国政府将如何面对此事还是个未知数。但一个国家只有对包括足球在内的所有体育活动加以特殊保护,才能维系国民的爱国主义精神。若各国政府同意我们的建议,那么,欧盟的决定将不会更严重地危害欧洲足球。”

——欧洲足联秘书长 盖哈德·艾格纳 博斯曼足球转会

上一篇: 奥运话题
下一篇: 读者来信(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