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不赔?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刘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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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国宇17岁,她的梦已经成了一片空白难道“痛苦不痛苦完全取决于个人承受力”?(庄海燕 摄)  

新年伊始,媒介镜头却固执地停在1995年的最后一天。这一天,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双井东院的武非一家因卡式炉气罐突然爆炸,晚宴成了爆破场,5口人均遭不同程度烧伤。人们看到:病床上的被纱布药膏绷带缠裹得面目全非的武非吃力地回忆起支离破碎的年末;武母面部焦黑,一边以受伤的手给儿子喂水一边陈述连日噩梦;武妻靳丽霞站在儿童医院抢救室外,透过玻璃窗巴望刚满10个月深度烧伤的儿子……

“当时真蒙了,以为天塌了”,“跟精神病一样呆呆痴痴的,闭上眼睛就梦见爆炸”,“晚上回家,电视不敢碰,太静了,老想着孩子捧着画册坐在床边,他刚学说话……”丈夫伤情愈重,儿子命运未卜,整日奔波于中医院和儿童医院之间的靳女士觉得“什么都可能随时消失,什么都可能毁于一旦”。

零乱的叙述、痛惜的表情。武非一家遭受的精神伤痛,劣质产品害人频频,引起无数北京人同情和愤慨。但遭难者的精神创伤能否得到法律认定,得到赔偿?人们敏感地回忆1995年12月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

原告贾国宇去年“三八”节在餐馆吃饭时,由于卡式炉气罐突然爆炸造成面部及手部深度烧伤,向被告——海淀春海餐厅和气罐厂家北京国际器雾剂有限公司提出包括医药、护理、营养等费用在内的66万物质赔偿及100万的精神赔偿。100万的精神赔偿该不该?庭上争执骤起,一审判处悬而未定。

“怕见光,怕听汽车引掣的声音,怕窗外开自行车锁的声音,不看枪战片,不看有暴力内容的电视,不提哪个姑娘白净漂亮,不提谁家孩子升学出国,挡住镜子,藏起反光的杯子……”贾国宇父亲贾占才向记者列举女儿的痛苦,“医生用剪刀剪国宇脸上手上烧焦的皮肤,每剪一刀,孩子跟筛糠似地抖一下……孩子挺着不哭,可当她第一次从不锈钢杯子的反光里看到自己……现在的诊断是面部两颊及额部烧伤,愈后留下充血性瘢痕……建议加压一年……”。

十七八岁的姑娘烧成那样够可怜的了。令人尴尬的是原告一方的叹息,被告一方的同情在法庭上的“表现”仅限于对7毛5分钱医药费的锱铢必较。将“依法办事”奉为口头禅的被告律师张先生甚至对精神痛苦本身持“保留意见”——“精神痛苦是一种主观想法”,“痛苦不痛苦完全取决于个人承受力”。

原告律师王建平对“精神痛苦主观说”的反驳是:医院诊断证明了贾国宇生理上的疼痛,而心理上的伤痛必须以社会标准衡量。

精神痛苦赔不赔?双方将目光转向法律。

原告一方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民法在精神赔偿方面过于笼统,但民法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公民心理健康作为与生理健康并列的权益受损时要求赔偿理所当然。”被告一方“理直气壮”的根据恰在于法律当中找不到精神赔偿的字眼。被告方的另一口号是“切合国情”“切合实际”,认为在目前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要求精神赔偿是种奢侈。而且这种“根本就没法用钱来衡量”的“精神损害”,“简直就想让我们餐馆关门、工厂倒闭”。

“中国国情之一就是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止,祸害人民”。原告方认为他们正是出于“切合实际”才要求赔100万人民币而不是100万美元。“美国一妇女喝咖啡烫了嘴还要赔几十万,而我们一个十七八岁的少女遭受几近毁容的伤害,要求100万并不过”。

曾参予过《民法通则》讨论的法学专家、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教授认为我国现行民法第120条仅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受损提供法律保护,“范围过窄,是个缺陷。就本案来说,由于被告过错给原告造成不可挽回不可恢复的面容毁损,不论是从道义人情角度还是根据民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要求精神赔偿都是正当的。”

法学界对此案的另一法律建议是,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惠星先生提出的“目的性扩张解释”法,“在法律出现漏洞时,可根据实情将原款适用范围扩大,以体现民法保护人民权益不受损害的基本精神。”

一审结果尚是未知数。法院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仍只是3个字:“不好说”。后又补充道,“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对贾国宇、武非们意味着什么?

这个“法”怎么“依”?人们拭目以待。 精神损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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