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道:刘涌案:最高法院的作用力
作者:朱文轶(文 / 朱文轶)
宣判后,刘涌在判决书上签字
12月22日提审刘涌案的合议庭阵容豪华。参与庭审的一名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称,为了提审刘涌,最高法院早在几个月前就组成了特别合议庭,“合议庭一共有5名成员组成,这5人都办过轰动全国的大要案”。据他介绍,这5人分别是,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长南英,他也是该案的审判长;刑一庭法官杜伟夫;最高院审监庭副庭长高贵君,他是本案主要承办人,以前他在刑二庭当审判长的时候办过很多大案要案,像胡长清案和成克杰案;审监庭审判长沈秋媛;审监庭法官马盛平。
如此隆重的合议庭组成,这位工作人员称,“说明了最高法院对该案的重视程度”。“辽宁省高级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媒体于8月16日公布判决结果后,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改判值得重视,最高法院院长肖扬8月17日就指示最高法院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和审监庭认真研究,并依照法律规定指令组成合议庭调卷审查,经审查,一个多月后最高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了本案。”据了解,这是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
“刘涌案”启动提审程序的前提,中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在电话里说,“是最高法院发现各级地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李贵方表示,这时候根据《刑事诉讼法》205条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而具体执行中,最高法院没有选择“指定再审”程序,刑诉法专家何兵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为公众已经对辽宁省高院产生了怀疑,那么一旦怀疑已经产生以后,由被怀疑者来审判的话,仍然不能剔除这个怀疑,这是很重要的。法律上有一句话,叫做‘正义根植于信赖’。”他说,“首先是信,如果公众对审判者狐疑的话,可能你的判决真是公证的,但公众仍然狐疑,最高法院是为了避免这样的嫌疑才适时提审。”
何兵接着说,按《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公众的困惑是,庭审结束当天就对刘涌当庭判决死刑并立即执行,这样的程序是否合乎法律?清华大学法学专家易延友博士同样存在这样的疑问,“从理论上讲,最高人民法院这次提审后对刘涌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个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不需要再经过核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法定的死刑复核机关,‘复核权就包含判决权’。”易延友举例说,在现在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授权可以核准,并且二审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就会在裁定中以括号的形式注明“本裁定即为复核裁定”并立即生效。不过,他提醒记者,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惯例,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必须经过作出这一判决的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以刘涌案为例,即便这次提审合议庭决定判处刘涌死刑,也必须先经过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批准和决定,才能作出判决。”
对此,接受采访的最高法院人士解释说:“在锦州开庭审理的同时,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电视监控对该案进行审查,在庭审结束的同时,审判委员会也同时作出决定,并立即通知前方合议庭,合议庭就可以依据这个通知随即作出死刑判决并立即生效。”
“死刑核准权”回归
“从司法程序的意义上说,至少,刘涌多了一次获得救济的机会。”一名法学界人士认为最高法院提审刘涌案更为普遍性的意义在于“死刑复核权”的可能回归
“从这次高法提审刘涌案件,可以得到一个启示,就是死刑案件,它的审判权限应该往上收,这涉及到公民的利益保护问题。在本案中就发现什么呢?有可能说该杀的不杀,那么反过来是不是也有可能,不该杀的杀了?涉及到生命,应该由非常苛刻的程序来审讯,这也是我们古代一般很少说地方大吏可以杀人的,都是要皇上‘朱笔加批’的原因。因为杀是非常谨慎的,不能容许有错误。那么以什么保障错误不发生呢?是严格的程序。已经通过的死刑案件到最高法院复核是应该的,收回最高法院判处也是应该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说,“自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初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下放死刑核准权给高级人民法院(也就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之时),至今已有23个年头,当初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候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然而事实上是,死刑核准权一经下放,收回之日便遥遥无期。何为‘必要的时候’?这‘必要的时候’有多长时间?恐怕很难说定,毕竟已绵延二十余载。由于死刑案件归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便成为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既然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案件享有死刑核准权,那么死刑复核与二审合而为一也就不可避免,实践中有些高级人民法院也是这样做的。”“死刑复核程序失去最后屏障作用,无疑会成为死刑复核制度中最突出的问题。”
死刑判决放在基层的危险性在去年陕西的“刀下留人案”中已经表露无遗。“最主要的原因是它的独立性不能保障。”法学专家萧瀚说。何兵说,各省高院行使复核权时,证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而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问题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把握,再加上免不了面临一些干预,“死刑核准权实质性下放带来的问题重重”。
“在死刑裁判的正确性与诉讼效率之间应选择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从这一点出发,陈卫东说,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法院,甚至由最高法院来进行死刑的三审终审判决权,“应该是解决死刑判决程序漏洞的途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开庭前查阅刘涌案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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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刘涌案”二审和再审的证据之变
辽宁省高级法院原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应予以确认。对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对刘涌和同案被告人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因此改“死刑”判决为“死缓”。
最高法院再审开庭审理中,刘涌及其辩护人再次提出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庭对此进行了全面调查。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参与刘涌一案的预审、监管、看守人员的证言证明,公安人员未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刑讯逼供。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鉴定医院沈阳市公安医院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先后进行的39次体检病志载明,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皮肤粘膜均无出血点,双下肢无浮肿,四肢活动正常,均无伤情。刘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公安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取证形式不符合有关法规,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最高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刘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最高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