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此公证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艾云)
前不久,邻居家的老大被“召回”开家庭会议。这是老大的父亲在世时立下的家规:凡是家中遇到大事都必召集三儿一女或通报情况或商议办法。老大的母亲年逾八十,虽然没文化不能识文断字,但是10多年来一直守着这个家规。
老大的三弟拿出一纸房产赠与合同及其公证书宣布:妈把这套房子无偿赠与了我一个人所有。接着,老大和他的二弟、妹妹看到了写有三弟名字的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三弟不客气地说:你们限期搬出去,否则,就不能怪我了。老大兄妹三人决定向出具公证书的某公证处问个究竟。
公证的程序有没有事前调查核实的规定?现住房是上世纪70年代老大的父亲所在部队分配给他的。90年代中期部队实行房改政策时,老大的父亲去世不久,因此用母亲一人的名字办下了“两证”。一直以来,老大的母亲都说:你们爸爸留下这房子,你们每个人都有份。公证处不仅事前未做调查核实,还出言不逊质问兄妹三人:你们来这儿干什么?我们只认房产证……老大兄妹感到诧异:公证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纠纷,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利害关系人”,怎么就不能开口说话呢?
公证的内容有没有如实反映赠与人的意愿?由于当时没有人给老大的母亲解释公证书的内容,事后她对其中竟没有提到“养老送终”表示不解。至于这事儿究竟是应该按继承来办,还是按赠与来办,对个中的“奥妙”她更是不得而知。公证处查阅后发现,当事人确曾提出“养老送终”的记载,但在出具的公证书中却只字未提。老大兄妹感到困惑:是经办的公证员一时疏忽,所谓“再补上”就可了之的吗?
公证的结果是息事宁人,还是“祸起萧墙”?这事儿搁在公证之前,尚属家庭会议可商议的,老大的家人也曾多次坐下来谈过,还没有统一意见;而公证之后,此事变成“合法化”了,顷刻之间激化了家庭矛盾。公证处也认为此公证确有“瑕疵”,却只是和老大兄妹说要么一家人坐下来谈,要么再告到法院去。老大兄妹感到无奈:有如此公证,一家人还能心平气和地聚在一个屋檐下吗?公证“瑕疵”导致的后果应由谁来承担呢? 公证如此